略论公诉人即席答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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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公诉人即席答辩

略论公诉人即席答辩

  法庭辩论和法庭调查原为审判程序中的两个时期,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将其合二为一。

法庭辩论是指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围绕犯法事实可否定定,被告人是不是实施了犯法行为,应否负刑事责任,应负如何的刑事责任等,对证据和案件情形发表各自意见和彼此辩论。

那个地址着重论述由公诉一方和辩护一方在法庭上就被告人的犯法事实、犯法证据、认定的罪名和罪责,和适用刑法条款等诸方面所进行的论证与反对。

法庭辩论的全然目的,就在于协助法庭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性质和罪名,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判处,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答辩,是对公诉一方而言。

所谓答辩是指公诉人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理由作出的回答与辩驳。

“回答”,是指公诉人针对辩护人提出的商议性意见所进行的说明和解答。

“辩驳”,是指公诉人针对辩护人提出的错误观点所进行的据事论理的反对,以澄清事实真相,保护事物的本来面貌。

  所谓即席答辩,是指公诉人在法庭调查辩论时期,针对辩护人当庭提出的辩护意见和理由,作出的回答和辩驳。

也确实是说,当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后,公诉人必需当即作出反映,即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理由是赞同仍是反对。

即席答辩这一特点,反映了即席答辩的难度性。

这种难度要紧表此刻“紧、高、严”三个字上。

所谓“紧”,确实是即席答辩的时刻超级紧迫,没有更多的试探时刻。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和理由以后,公诉人就要当即作出答辩,不许诺迟疑。

所谓“高”,确实是对答辩的内容要求标准高。

公诉人在法庭上即席答辩是有标准要求的,绝不是信口开河,为所欲为,愿说什么就说什么。

公诉人的即席答辩,必需依据事实和法律,回答下列问题要入情入理,反对对方要有确实证据。

如此才表现出国家公诉人的形象和执法者的尊严。

所谓“严”,确实是对答辩的内容要求严谨,针对性强。

也确实是说,公诉人在进行答辩时,必需牢牢针对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作出具体回答,要求答辩观点明确、理由充分、论证准确、语言精练、表述适当。

  即席答辩确实难度专门大,但并非高不可攀。

它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积存体会,就会慢慢熟悉、熟练、把握它。

要弄好即席答辩,应当把握住以下几点:

  一、即席答辩必需依据法律

  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即席答辩,其全然目的是协助法庭查明案件性质和事实,依法对被告人作出正确裁决。

基于这一目的性,公诉人即席答辩的大体依据是我国的刑事法律。

检察机关凭什么把被告人交付法院审判?

凭的是国家刑事法律。

比如:

咱们指控王某犯有抢劫罪,那么王某是不是真的犯了抢劫罪?

以什么作标尺呢?

得依据我国刑法第263条: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抢劫公私财物……”的规定来确认王某的行为是不是组成抢劫罪。

在法庭辩论时,辩护人有可能就王某是不是组成抢劫罪的问题提出与检察机关相反的意见。

那么本案的公诉人在即席答辩时,就要依据我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详细论证王某抢劫罪的事实与证据。

  如何依法答辩呢?

这是个实践性问题,尚无法定概念和标准。

因为即席答辩的前提,取决于辩护人的即席辩护。

由于案件不一,辩护水平不一,不能一概而论。

可是即席答辩有其规律性。

从广义上讲,依法即席答辩的含义是指公诉人在即席答辩时,必需在我国刑事法律标准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律,不能违抗法律。

从狭义上讲,依法即席答辩的含义是指围绕适用法律准确性问题进行答辩。

也确实是说,辩护人所提出的辩护意见,均属适用法律问题,公诉人的答辩必需依据具体法律规定予以答辩,说明适用法律正确性的事实和依照。

那个地址仅就狭义上的依法即席答辩问题,谈谈浅见。

  对被告人适用法律是不是正确,其实质是关系到被告人是不是应负刑事责任,应负如何的刑事责任问题。

这种类型的辩护,常见的大体有以下五种情形:

  一、关于罪与非罪比较接近的案件,或比罪与罪不易区分的案件,辩护人往往提出情节显著轻微不该以为是犯法;或提出认定罪名不准,引用法律条款不妥。

碰到这种辩护时,公诉人的即席答辩就要依照犯法的概念和犯法组成的理论,和刑法分那么中具体犯法组成要件的规定,具体讲明犯法的特点及此罪与被罪之间的界限,通过法律论证折服对方。

所谓法律论证,确实是通过深刻论述有关刑事法律标准,证明被告人犯法事实所在。

在论证时,切不可就法律谈法律,应与具体案情结合起来,论证要充分、透彻,有说明力。

  二、关于斗殴致使故意损害的案件,辩护人往往把被告人的损害行为说成是防卫过当,以减轻被告人的罪过。

关于这种辩护意见,公诉人在即席答辩时,就要从论证刑法第17条合法防卫的法律概念入手,联系案件实际,具体论证不是合法防卫的依照和理由。

一样来讲,公诉人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具体论证:

(1)从起因上论证:

合法防卫是由非法侵害行为引发,而不能不采取防卫行为;斗殴损害案件,是由于两边为某一争吵而引发的彼此殴打造成的。

(2)从目的性上论证:

彼此斗殴的两边,都有侵害对方躯体的故意,以达到解决某一问题的目的;合法防卫那么没有非法侵害的故意,是在正蒙受非法侵害的紧急情形下的自卫行为。

(3)从行为性质上论证:

斗殴损害,彼此斗殴的两边都是主动进攻对方,借以制服对方;而合法防卫,防卫的一方对非法侵害的一方所实施的“损害”行为是制止性的自我爱惜行为。

若是能从上述几个方面依法答辩,就能够有理有据地域分开合法防卫与斗殴损害的界限,有力反对辩护人的错误观点。

  3、关于一起盗窃案件,辩护律师往往对各被告人盗窃数额的认定问题提出按个人分得数额适用法律条款,判处刑罚。

对这种辩护意见的答辩就应依照刑法总那么中一起犯法的理论,和分那么中第264条、第26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假设干问题的说明》进行法律论证。

重点抓住以下几点进行依法论证:

一是从一起犯法理论概念上具体论述清楚。

一起盗窃犯法案件,各被告人的行为是彼此联系,互为条件的,关于盗窃数额结果的发生,是各被告人行为总和造成的。

二是从刑法第264条、第265条立法原意上具体论述清楚。

“盗窃数额较大”、“盗窃数额庞大”的大体概念是“盗窃数额”,并非是“分得数额”。

三是从两高《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假设干问题的说明》上具体论述清楚。

关于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依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依法惩罚;其他一起犯法的主、从犯,依照参与一起盗窃的总数额依法别离惩罚。

四是从刑法第61条对犯法分子决定刑罚的规定上论述清楚。

“应当依照犯法事实、犯法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刑罚。

五是从司法实践上严肃指出,假设按分得数额适用刑法条款决定惩罚,关于盗窃次数多、分赃数额少的就不易冲击。

若是公诉人能从上述五个方面作出论证,那么对辩护人的“按分得数额定罪惩罚”的辩护意见,确实是强有力的反对。

  4、在某些案件中,辩护人常好以“初犯、偶犯、一贯表现好”等,为被告人作从轻惩罚的辩护。

对这种型的辩护,公诉人要作具体分析。

若是被告人确实是第一次犯法,犯法情节并非严峻,辩护人的从轻辩护理由又只是分,公诉人能够不予答辩;若是被告人尽管是第一次犯法,但属严峻刑事犯法,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峻,辩护人从轻辩护的理由又有些过度,那么公诉人就有依法答辩的必要。

公诉人应从三方面进行论证:

①从刑事立法上具体说明。

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惩罚问题,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表现好”、“初犯”不是法定从轻惩罚情节。

②从执法原那么上具体说明。

“法律眼前人人平等”,论证执法必严的重要性。

③从治安形势上具体论证重办严峻刑事犯法的必要性。

若是公诉人把上述三个内容论证清楚,结合案情讲得适度,辩护人是难以对答的。

  五、在一起犯法案件中,辩护人常常将主犯往从犯上辩护。

对这种辩护的答辩,公诉人应从详细论述我国刑法第26条、第27条主、从犯概念上入手,牢牢联系本案的事实,予以答辩。

在论述从犯法律概念时,必然要把“次要作用”、“辅助作用”的具体含义别离论证清楚,不要就概念讲概念,也不要混为一谈。

要别离展开,展得适度。

所谓次要作用,一样是指在一起犯法中,参与实施了部份犯法活动,具体罪行较轻,情节不严峻,没有直接造成严峻后果的。

所谓辅助作用,一样是指在一起犯法中,没有直接参加具体犯法,只是为一起犯法提供方便,制造条件,排除犯法障碍等。

  在论述主犯法律概念时,对集团案件必然要把“组织”、“领导”的法律概念特点和事实论述清楚。

对一样一起犯法案件,要把“要紧作用”论述清楚。

在具体论证时,必然要把案件事实紧密地结合起来,用主犯的行为事实证明其在一起犯法中的要紧作用。

在对这方面问题答辩时,注意讲法与讲事实不能脱节。

  二、即席答辩必需把握证据

  公诉人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所进行的即席答辩,在必然意义上确实是对犯法证据的立与否的彼此论战,从而澄清事实,是非分明,保证公诉案件的正确审判。

因此,公诉人的即席答辩,除把握住法律那个准绳外,还要把握住犯法证据。

因为,犯法事实是不是成立,决定于犯法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公诉人在即席答辩时,从运用犯法证据角度,应当注意作好以下几点:

  一、作好举证。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法,靠的是已获取的确实、充分的证据。

但是辩护人对案件事实、情节等方面,提出的全数否定或部份否定、个别否定,均离不开检察机关认定犯法的证据。

面对如此的辩护,作为公诉人来讲,就要理直气壮地列举各类证据论述犯法事实、情节的客观存性。

有的公诉人在法庭答辩中,之因此答辩的不够有力,乃至被律师牵着走,其中一条很重要的缘故就在于此。

在对方提出否定意见和理由的情形下,不勇于或不擅长论述卷中客观存在的证据,舍弃了主动权,丢掉了自己的优势,变主动为被动。

因此,作为公诉人来讲,第一要有自信心。

从战术上讲,辩护人是以点否面,公诉人就应当以面否点。

有些案件,公诉人的答辩很不力,乃至被人以为法庭辩论咱们“败了”,可裁决结果咱们“胜了”,其缘故就在于公诉人没能把案件的客观真实的犯法证据讲清楚。

  二、作好质证。

有的辩护人,由于各类缘故,在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时候,常常显现节外生枝,离开案件事实证据而自圆其说。

关于这种以假乱真的无理辩护,公诉人就应采取质证的方式予以完全揭露,进一步论述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揭露辩护理由的虚构性。

  3、作好驳证。

在一些较复杂的疑难案件中,由于多次查证或对被告人多次讯问,造成各类证据材料多、被告人供词多,从而显现证言材料之间及被告人供词不尽一致,存在一些不同。

对这种案件,辩护人在辩护时,往往从卷中摘录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言材料和供词作为反对指控犯法的证据。

对辩护人这种以证据否证据的辩护手法、公诉人要认真做好驳证,从论述证据的“三性”入手,说明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犯法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具体剖析辩护人所列举的证据非客观性和不可利用性,完全驳倒辩护证据的可证明性,对“以证否证”的辩护手法,若是公诉人在即席答辩中不完全揭穿,指控被告人犯法的证据就要受到冲击和干扰,专门是对旁听群众会产生错觉。

就会形成各持己见,两边均有理的局面。

公诉人应当清楚“不破不立”的道理,假的不揭穿,真的就立不起来。

  综上所述,增强对诉讼证据的研究、充分运用法律理论是弄好公证即席答辩不可轻忽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即席答辩要有良好的公诉素养

  所谓公诉素养,确实是公诉人在法庭上的心理条件和业务条件。

公诉人的公诉素养如何,直接关系到公诉的成败。

因此,增强对公诉素养的自我培育和提高,是弄好即席答辩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

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应当切实作到以下几点:

  一、有一个良好的心理状态。

即公诉人必备的心理素养,归纳来讲确实是:

心不胆怯,有敢为真理而战的精神;胸有成竹,有勇于取胜的信心。

这两个条件相当重要。

有的公诉人在出庭之前,就得了“恐庭症”,一上庭就头发晕、眼发花、耳发鸣。

如此一个心理状态,怎么能弄好即席答辩呢?

有的虽未达到这种程度,但也是心情紧张。

公诉人出庭心理状态不佳,就会阻碍对辩护意见的试探,难以作出有理有据的答辩。

  二、头脑要清醒,思维要敏捷。

因为法庭辩论中,公诉一方与辩护一方处于面对面的辩驳交锋当中,其特点是时刻紧迫、答辩严谨。

当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以后,公诉人需当即做出反映,而且要求所答辩的内容必需符合事实和法律。

因此公诉人必需时刻维持清醒的头脑,灵敏洞察庭上各类动向,为即席答辩作好预备。

  依照出庭公诉实践,公诉人在法庭上必需切实观看、把握三种情形:

一是把握被告人的供述情形,看与审查起诉时的供述有无转变,在什么地址发生了转变,什么性质的转变,及时考虑采取应变方法;二是把握辩护人询问被告人情形,分析辩护人的辩护用意,为即席答辩作好预备;三是细心静听辩护人发表辩护词,把握其辩护的大体观点和内容。

公诉人如能切实观看、把握上述三个方面情形,就为即席答辩博得了主动权。

有的公诉人即席答辩之因此不够有力,缘故之一确实是不注意观看、把握庭上情形,庭上信息没及时反馈于公诉人的头脑当中,因此当庭情形发生转变的时候就惊惶失措,造成被动。

  3、把握答辩范围,注意答辩技术。

在即席答辩时,公诉人第一应明确和把握答辩的范围,即什么问题应当答,什么问题没必要答。

那个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早有规定:

即“对认定事实、证据、罪名、罪责及适用法律等方面有不合时必需答辩;不阻碍定罪量刑的枝节问题可不予答辩。

”依照这一点范围,一样有六种情形必需予以答辩。

即:

歪曲和否定事实的辩护;对罪名的确立提出异议的辩护;对适用法律条款提出不合意见的辩护;歪曲政策、法律和法令的辩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免去刑罚的辩护;把客观条件说成是犯法要紧缘故的辩护。

那么,什么样的辩护意见可不予答辩呢?

依照高检的原那么规定,以下情形可不予答辩:

与本案无关的辩护;与公诉人无原那么性不合的辩护;属于学述争辩方面的辩护;对起诉书提出正确批评意见的。

  所谓答辩技术,一样是指答辩的方式和方式。

公诉人在即席答辩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技术问题:

  

(1)突出答辩重点,抓住要紧矛盾。

在法庭上,被告人、辩护人围绕犯法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定罪和量刑问题,提出许多辩白和辩护意见,其中有的是要紧的,有的是次要的。

若是公诉人能抓住这一关键性问题,予以有力答辩并取得成功,其它次要性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2)答辩论点要明确,论据要充分。

公诉人确信答辩重点以后,就要确立好答辩论点:

牢牢针对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不能偏离;清楚说明所要反对的问题,不能含蓄;要与起诉书的观点一致,不能显现矛盾。

答辩论点确信以后,就要层次出有说服力的论据来予以证明论点的正确性。

论据有两个方面,即:

犯法证据和法律规定。

如此公诉人的答辩就会充分有力。

  (3)注意论证方式的逻辑性。

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有时答辩不成功并非是答辩观点不正确,也不是缺乏充分论据,那么是论证方式不妥,不符合逻辑。

所谓论证方式必需符合逻辑,是指用逻辑推理的方式来证明确信的论题,使论题与论据之间的联系符合逻辑推理的原那么。

所谓逻辑推理,指依照事实进展的客观规律熟悉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不能凭主观愿望随意说明,乱说一气。

只有各类论据和论点之间具有内有逻辑联系,才能得出符合事物进展规律的结论,才有说明力,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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