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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讲义

煤矿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讲义

第一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与相关法律法规

培训与考核要点:

1、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

2、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教学重点:

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

教学难点:

切实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以及法律、法规、规章。

新课导入:

安全培训的目的?

怎样做到安全生产?

教学内容:

第一节安全生产方针

一、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安全生产方针是过去经验、教训的规律性的总结,是指导安全生产的根本。

1.安全第一

“安全第一”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理念,它要求我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真正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切实保护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

作业人员贯彻执行“安全第一”的方针,必须牢固树立以下四种意识: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意识;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安全生产纪律意识。

2.预防为主

“预防为主”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它要求我们要把安全生产的重心前移,防治结合,以防为主,从事故发生的源头八手,防患于未然,杜绝违章,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作业人员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确立“一切事故皆可预防,皆可避免”的安全观念。

著名的海因里希安全法则告诉我们:

任何一起事故的发生都是有原因的,并且是有征兆的。

如果能够从预防着手,把不安全的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消除或者控制事故隐患,就可以有效预防或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零事故、零伤亡”;掌握风险预知预控的方法;认真做好日常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到工作上,便是日常的隐患排查治理。

3.综合治理

“综合治理”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

从安全监管层面来讲,“综合治理”是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作业人员、舆论的监督作用,实现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从企业层面来讲,则指充分调动各部门、各级人员,采取多种措施和方法,群策群力,群防群控,共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对于作业人员而言,则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服从并积极配合企业开展安全管理;认真参加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积极参加各类安全活动。

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一)《安全生产法》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5)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6)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二)《劳动法》

(1)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3)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4)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5)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6)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7)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8)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9)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10)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

(三)《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有: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矿山安全法》

(1)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4)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规

(一)《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1)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2)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

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3)煤矿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

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4)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昀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

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5)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超层越界开采的;(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事故等级划分:

①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②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③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必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④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报告:

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入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三)《工伤保险条例》

(1)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2)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3)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4)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5)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6)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2)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规章

(一)《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在煤炭行业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居于主体规章地位,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是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的重要依据,是规范煤矿安全管理行为的重要准绳。

《煤矿安全规程》对于促进煤炭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改善煤炭工业技术面貌,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该规定要求:

(1)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本规定所称煤矿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从业人员,包括煤矿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和临时聘用人员。

(2)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3)煤矿企业新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应当在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四个月,并取得工人师傅签名的实习合格证明后,方可独立工作。

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和没有发生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条件。

(4)企业井下作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前,以及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该规定要求: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3)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

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

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4)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四)《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该规定的相关内容包括:

(1)本规定所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由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煤矿劳动者职业病的危害。

(2)煤矿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

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3)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煤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煤矿承担。

(4)煤矿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个人基本情况、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资料。

劳动者离开煤矿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必须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如下:

(1)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2)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4)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本章小结:

通过学习理解了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了解了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与义务

培训与考核要点:

1、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

2、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义务

教学重点:

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与义务

教学难点:

如何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的权利。

内容回顾:

1、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

2、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新课导入:

煤矿作业人员有哪些权利?

又有哪些义务?

如何保障自身的权利?

教学内容:

第一节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

1.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

2.知情权

3.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4.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

5.获得职业健康防止的权利

6、合法拒绝权

紧急逛险权

8、工伤保险和民事索赔权

9、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10、批评、检举和控告权

煤矿企业对职工正当行使安全生产权利要给予保护。

煤矿职工因行使安全生产权利而影响工作时,不得扣发其工资或给予处分,由此造成的停工、停产损失,应由责任者负责。

第二节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2.职工服从管理的义务

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5.接受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该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该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案例:

结合吉林八宝煤矿2013年3.29、4.1两爆一瞒重特大事故,思考:

1、案例中企业损害了从业人员的哪些权利?

2、从业人员行使了哪些权利?

3、从业人员履行了哪些义务?

4、从业人员还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分析:

1、企业损害的从业人员权利:

知情权、合法拒绝权、紧急避险权

2、从业人员行使的权利:

合法拒绝权、紧急避险权

3、从业人员履行的义务:

服从管理的义务、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4、从业人员还可以行使的权利:

工伤保险和民事索赔权、批评、检举、控告权

本章小结:

通过学习熟悉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

 

第三章入井常识

培训与考核要点:

1、入井须知

2、生产现场安全警示标志

3、三违及其危害

4、企业安全文化

教学重点:

1、入井须知

2、生产现场安全警示标志

教学难点:

三违及其危害

内容回顾:

1、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

2、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义务

新课导入:

入井之前需要掌握哪些知识?

哪些行为可能给自己和他人造成危害?

教学内容:

第一节入井须知

一、入井前的准备

(1)井下作业人员应知应会内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矿井概况;

本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质量标准;

应急救援预案和发生各种灾害的自救互救方法及避灾路线;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纪律;

自救器、避难硐室、压风自救装置、救生舱等的使用;

矿井安全设施、报警系统、信号、安全标志。

开好班前会。

人井前严禁喝酒。

严禁携带烟卷、火柴、打火机及其它引火、易燃易爆物品入井。

严禁穿化纤衣服下井。

严禁携带非防爆手机、随身听等电子产品下井。

严禁不能从事井下作业的人员及其他重症病患者人井。

入井前要穿好工作服。

戴好矿工帽。

拴好皮带。

领取矿灯。

领取自救器。

领取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

携带好工具。

自觉接受入井前的检身。

二、井下行走安全要求

(1)在大巷行走时要走人行道,不准在轨道上行走。

车辆通过时,要停止前进,靠帮躲避,或进入躲避硐暂避,待车辆过后再走。

横穿轨道时要注意左右隙望,发现有车辆运行时,要停止前进,做到人给车让路。

(2)在并下通过有人作业的巷道时,必须事先联系,经作业人员允许并停止作业后方可通过。

(3)在井下不准扒乘各种材料车、矸石和煤车,以免发生车辆伤害事故。

(4)在井下行走要精力集中,注意观察前后、上下、左右。

姒防碰伤、刮伤、摔伤和顶板落石砸伤。

(5)无论胶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是否开动,都不准在上面行走。

不准触摸运行中的钢丝绳、牵引链及机械设备的转动部位。

(6)严禁进入设有栅栏和挂有警告标志的巷道和硐室内。

(7)在绞车道行走时,需事先经把钩工允许,坚持“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原则,严禁蹬钩扒车。

(8)乘井下架线电机车巷行走穿越轨道时,携带的长工具要用手拿好,不要扛在肩上,以免触碰架空线,造成触电。

(9)通过风门时,一定要注意随手把风门关好,不准同时打开相邻的两道风门,以免造成风流短路。

(10)在急倾斜煤层采区上(下)山行走时,要走人行上山手要抓好扶牢,不要把电缆当扶手。

前后两人要保持一定间距,工具要拿好,以免滑落击伤后(前)面的行人。

(11)在采区平巷行走时,要注意看清前方道路,防止掉进煤仓、溜煤眼。

(12)溜煤眼和下料眼严禁行人,不要在溜煤眼的放煤口停留。

(13)在回采工作面行走时,不要靠煤帮走,以免遇到冒顶片帮。

不要在溜煤槽、运输机上行走。

不要在未支护的空顶处停留,不要进入采空区。

(14)在机采工作面行走时,防止碰伤。

在炮采工作面行走时警戒人员的指挥。

要注意避开采煤机滚筒和牵引链,要注意爆破信号,听从爆破工或警戒人员的指挥。

(15)在薄煤层采煤工作面行走时,要戴好安全帽,弯腰缓行,防止碰伤。

(16)在机掘工作面附近行走时,要注意来往车辆,避开掘进机装岩机、矿车。

不要在掘进机的悬臂下停留。

不要进入未支护的空顶区。

在炮掘工作面附近行走时,要注意爆破信号,听从爆破工或警戒人员的指挥。

(17)井下休息时,要选择通风良好的安全地方,防止冒顶、片帮或过往车辆伤害,严禁进入盲巷和采空区。

三、井下乘车安全要求

1.乘罐笼入井须知

乘坐罐笼上下井时,要遵守乘坐罐笼的有关规定,服从有关人员的指挥,排队按次序上下,不得插队加塞,拥挤打闹。

(2)进入罐笼后,要关好罐笼门帘,身体任何部位、工具、材料等伸出罐笼。

(3)罐笼运行时要站稳扶牢,不准向井筒内抛任何东西,以免发生危险。

(4)没有得到井口检身人员、管理人员和把钩人员的许可,不准擅自乘罐笼和随便司发信号停罐笼或开罐笼。

(5)在罐笼发出升降信号后,停罐信号发出前或罐笼停稳前,扒、蹬、跳上下罐笼是极其危险的。

(6)任何人不准超员乘罐笼,罐笼满员时任何人不得强行挤上罐笼。

(7)装运材料和矿车的罐笼一律不准乘人,运送人员的罐笼必须专用,不许人料混运。

(8)乘吊桶上、下井时,要拴好保险带,严禁坐在吊桶边缘上,要等吊桶停稳,井盖门关好后,才能上、下吊桶。

2.乘坐斜巷人车须知

(1)必须在有明显标志,光线充足的专用人车车站或候车平台上、下车。

(2)乘车时必须遵守乘车规定,听从跟车人员指挥。

(3)在乘车地点依照先后次序等车,待人车停稳后,得到把钩工许可方可上车。

(4)上车后不得挤占跟车人位置,应在跟车人座位盾依次坐好,座位满员后,不准挤乘,门口不得站人扒乘。

(5)乘车人应将随身携带的工具物品放稳妥,不能随意靠在车窗座位上,更不能露出窗外。

(6)发出开车信号后,不准上下车,更不准在人车行驶途中扒上跳下。

3.乘坐架空乘人装置须知

(1)必须在专门的乘人地点乘坐,人员乘坐要保持一定距离,间距要大于5m。

(2)乘车人在运行途中要坐稳,手要抓牢,脚要蹬在踏板上。

(3)不要乱摆动身体,防止引起吊杆摆动,造成吊杆与牵引钢丝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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