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华通客运站汽车总站新建项目监理招标文件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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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日历天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施工标:

1-3标段要求:

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近三年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拟任项目经理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检查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结果查询告知函。

3.2监理标:

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近三年内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要求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

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检查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结果查询告知函。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报名信息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投标单位报名时间及地点:

2016年3月24日至2016年3月30日,每日上午8:

00至12:

00(北京时间,国家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除外,下同),下午14:

30至17:

30,到河南省山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镇平县中山街中段财政局西隔墙)进行报名。

4.2报名方法:

本项目只接受现场报名,不接受其他形式的报名。

4.3报名时需提供的资料:

施工标:

报名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项目经理持本人身份证携带以下资料报名:

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安全考核合格证书,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检查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结果查询告知函。

项目负责人持本人身份证携带以下资料报名:

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检查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结果查询告知函。

以上资料要求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套并装订成册,相关证明、证件等报名时均须出示原件,原件必须与复印件一致,否则报名不予接受。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不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单位将被拒绝。

对报名资料的审验并不作为投标单位资格条件的最终认定,投标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开标后,评审委员会仍将对投标单位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核,不符合投标资格条件的投标单位将被拒绝。

4.4招标文件售价:

1000元/套,不含图纸,售后不退。

五、开标时应提交的资料

所有投标人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的递交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内容。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镇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八、联系方式

镇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电话:

7

地址:

雪枫路与健康路交叉路口向西100米路北

招标人:

联系人:

杨先生

电 

话:

5

招标代理机构:

河南省山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郑州市经三北路与红旗路交叉口东北角豫水大厦5005室

魏先生

8

镇平县华通站务有限公司

2016年3月24日

第二章投标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1.1.1.1

工程名称

镇平县华通客运站(汽车总站)新建项目施工监理

2

1.1.1.2

合同名称

3

1.1.1.4

招标人

4

1.1.1.5

招标代理人

1.1.1.7

工程建设地点

6

1.1.1.8

项目总投资

约七千万元

1.1.1.9

资金来源

上级补助及自筹

8

1.1.1.10

招标范围

镇平县华通客运站(汽车总站)新建项目施工阶段和保修期内的监理服务

9

1.1.1.11

监理服务期

同施工工期及保修期

10

1.1.1.12

质量控制目标

合格

11

1.1.1.13

招标方式

国内公开招标

12

1.13

投标人资格

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近三年内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并在人员、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

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要求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

4、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检查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结果查询告知函。

5、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和分包。

13

1.3.1

现场考察

不组织

14

1.3.5

标前会议

不举行

115

1.4.4.1

投标文件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时间起60日历天

16

1.4.5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伍万元整(¥

50000.00)

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

银行转账,从投标企业基本户转出至以下账号:

账户名称:

镇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 

号:

1714024029200027752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镇平支行营业室

投标保证金提交时间:

2016年5月17日17:

00时以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需提供购买招标文件汇款凭证和投标保证金凭证)。

注:

转账时应写明项目名称,不按招标文件规定转账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17

1.4.5.2

投标担保方式

转账

18

1.4.6.1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肆份

有效电子文档壹份(U盘存储)信封密封

19

1.5

投标截止时间和文件递交地点

时间:

2016年5月18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

镇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镇平县雪枫路与健康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北)

20

1.5.2.1

开标时间和地点

21

1.10.1

履约担保金额

履约担保的形式:

以现金或银行保函的形式,合同签订前缴纳至招标人指定账户

履约担保的金额:

50000.00元

22

1.11.1

合同签订

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起30天内

23

23.1招标代理费执行国家规定的招标代理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由中标人按照中标金额的比例缴纳。

23.2招标人在开标七日前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是招标人控制招标工程造价的最高限价,超出投标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不再进行评审。

24

有关本次招标活动的联系方式:

杨先生

报名成功领取招标文件后,到河南省山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领取施工图纸。

1、投标须知

1.1总则

1.1.1概述

1.1.1.1招标工程名称:

镇平县华通客运站(汽车总站)新建项目施工监理

1.1.1.2合同名称:

镇平县华通客运站(汽车总站)新建项目施工监理

1.1.1.3招标编号:

镇交建【2015】GK-166

1.1.1.4招标人:

镇平县华通站务有限公司

1.1.1.5招标代理人:

河南省山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1.1.6设计人:

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1.1.1.7工程建设地点:

镇平县玉神路与G312快速通道交叉口西北侧

1.1.1.8项目总投资:

.00元

1.1.1.9资金来源:

上级补助及自筹

1.1.1.10招标范围:

镇平县华通客运站(汽车总站)新建项目施工阶段和保修期

内的监理服务。

1.1.1.11监理服务期:

同施工工期及保修期

1.1.1.12质量控制目标:

合格

1.1.1.13招标方式:

国内公开招标

1.1.2工程概况:

详见图纸。

1.1.3投标人的资格

1.1.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1.1.3.2投标人须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1.1.3.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能力;

1.1.3.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1.3.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的良好记录;

1.1.3.62013年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1.1.3.7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

1.1.3.8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和分包。

1.1.3.9投标人应提供下列资质文件和资料,以证明其资格符合要求:

1)营业执照副本、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拟派驻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注册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2)2013年1月1日以来已承担和正在承担同类工程监理情况和业主证明文件;

3)2012-2014年三年企业财务状况说明,并附财务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4)单位信用证明及2013-2015年涉及诉讼情况;

5)拟派驻本项目的总监从事监理工作的业绩证明等。

1.1.4投标规则

1.1.4.1不接受一个投标人对同一招标工程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1.1.4.2任一投标人均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参加其他投标人对同一招标工程投标。

1.1.5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为准备或进行投标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一律不予退还。

1.1.6保密

招投标双方应为对方在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1.2招标文件的组成、澄清和修改

1.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招标公告

2)投标须知;

3)合同格式;

4)投标文件格式;

5)附件(包括附件一:

技术文件,附件二:

评标细则,附件三:

中标通知书(格式),附件四:

履约保函(格式))及其它资料;

6)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在招标期间按本须知第1.2.3条规定发出的所有有正式编号的补充通知和其它有效函件。

1.2.2招标文件的澄清

1.2.2.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只对在投标截止时间17天以前收到的要求澄清的问题予以答复。

1.2.2.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书面答复(有正式编号)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发送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指明询问问题的来源。

投标人在收到答复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确认收到。

1.2.3招标文件的修改

1.2.3.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修改招标文件的补充通知(有正式编号),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以前发出。

该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2.3.2补充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投标人收到补充通知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确认已收到该补充通知。

1.3现场考察和标前会议

1.3.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不统一组织投标人现场考察,投标人可根据投标工作的需要自行进行现场考察。

1.3.2现场考察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3.3除由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原因外,在现场考察中所发生的意外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3.4招标人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可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使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不对投标人使用上述资料和数据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1.3.5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不召开标前会议。

1.3.6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要作出澄清和解答,并将其答复内容以书面形式(有正式编号)发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1.4投标文件的编制

1.4.1投标文件的语言文字

投标文件、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之间来往的所有书面文件均使用汉语文字。

1.4.2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报价书;

2)授权委托书;

3)资格文件;

4)监理大纲;

5)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1.4.3投标报价

1.4.3.1不允许任一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1.4.3.2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提供正常监理服务所必需的监理人员费、设备和设施的购置及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及税金。

1.4.3.3投标报价计算书应包括报价依据、各报价项目计算过程和报价汇总等内容。

1.4.3.4除招标人无偿提供的现场工作、生活条件外,投标人为实施监理工作另需的工作、生活设施及相关费用,可在投标报价中单项列报并计入总报价。

1.4.3.5监理工作所需的检测试验和检验费用由招标人承担,不计入投标报价。

1.4.3.6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报价,但应同时提交修改后的投标报价计算书。

1.4.4投标文件有效期

1.4.4.1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时间起60天。

1.4.4.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认为有必要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时,将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30天,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上述要求。

投标人若拒绝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要求,可在原定有效期期满后收回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无效,并可退还;

若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要求,则投标文件继续有效,但仍不允许修改,并相应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

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1.4.5条的规定仍适用。

1.4.5投标担保

1.4.5.1投标人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万元

的投标保证金。

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4.5.2投标担保可采用转账缴纳方式并在投标文件(正、副本)中附相关凭证复印件;

1.4.5.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无息);

1.4.5.4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本须知第1.4.4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除不可抗力或招标人原因外,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能或拒绝按本须知第1.10.1条或第1.11.1条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签署合同书。

1.4.6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要求

1.4.6.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1.4.2条规定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一式伍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肆份,有效电子文档壹份(U盘存储)信封密封,封面上应分别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

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投标文件正、副本均须用A4纸胶结装订成册(图页可除外),并逐页标注页码,不得采用活页夹。

1.4.6.2投标文件的正本应使用打印或不易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在规定的位置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代表人签名,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副本可复印,并在规定的位置加盖单位公章。

1.4.6.3投标文件涂改、插字或删除均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在修改处签名确认。

1.5投标文件的递交

1.5.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5.1.1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装袋密封,封袋面上应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封袋密封口加盖密封章。

1.5.1.2投标文件封袋面上应写明:

1)投标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

2)招标人的名称和通讯地址;

3)投标人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4)在年月日时不得启封。

1.5.2投标截止时间

1.5.2.1投标截止时间为2016年5月18日上午9:

00时,投标人应在此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前附表规定的递交地点。

1.5.2.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认为有必要延后投标截止时间时,将发出补充通知。

在此情况下,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和投标人与投标截止时间有关的义务和权利也将适用至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

1.5.3迟到的投标文件

在本须知第1.5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不予接收。

1.5.4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5.4.1投标人若需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必须在本须知第1.5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送达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签收。

1.5.4.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4.6条和第1.5.1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和标记,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1.5.4.3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按本须知第1.4.5.5款的规定可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6投标文件的拒绝和无效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⑴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逾期送达的;

⑵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的;

⑶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的;

⑷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⑸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监理大纲、投标价格等内容的;

⑹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的;

⑺投标人未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⑻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工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⑼投标人对同一招标工程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的;

⑽投标文件中含有虚假资料的;

⑾未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7开标与评标

1.7.1开标

1.7.1.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于2016年5月18日上午9:

00时在镇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镇平县雪枫路与健康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北)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均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代表人还需持授权委托书)准时出席,并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指定的登记册上签名报到,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时出席开标会议,则应对开标和评标结果默认。

1.7.1.2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组织并主持。

开标会上将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担保内容、投标报价、修正报价(如果有)和其它需宣布的内容等。

1.7.1.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负责开标会议记录并归档。

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招标监督部门当场核查确认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应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名确认。

1.7.2评标

1.7.2.1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细则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向招标人书面提出评标报告。

1.7.2.2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审方法,《评标细则》见本招标文件附件二。

1.7.3算术性修正

1.7.3.1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校核其投标报价是否存在算术错误。

修正错误的原则为:

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时,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有明显小数点错误的除外。

1.7.3.2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算术性修正原则修正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并书面通知投标人确认。

如投标人确认,修正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如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1.7.4投标文件的澄清

1.7.4.1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或与招标文件的偏差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1.7.4.2投标人对澄清的问题需书面答复的,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确认,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7.4.3除按照本招标文件1.7.3.1条规定的算术性修正外,投标人的澄清不得修改投标报价或投标文件中的其他实质性内容。

1.8中标

1.8.1中标人的确定

1.8.1.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1.8.1.2招标人不保证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没有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

1.8.2中标通知

在本须知第1.4.4.1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格式详见附表三。

1.9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1.10履约担保

1.10.1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伍万。

履约担保期限为监理服务期。

1.10.2采用履约保函的,应由中标人开户行或其他具有开具保函资格的银行出具。

履约保函格式应采用招标文件的规定格式。

履约保函格式详见附件四(本项目不采用履约保函)。

1.11签订合同

1.11.1招标人与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订立书面合同。

1.11.2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未按本须知第1.10.1条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依序与确定的其他中标人签订合同。

1.11.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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