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协审复审年度聘请协议书最终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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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协审复审年度聘请协议书最终版

 

舒城县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协审复审

 

聘请年度协议书

 

签订日期:

2014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舒城县投资审计中心(以下简称聘请人)聘请            (以下简称复审机构)参与国家审计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签订本协审复审聘请年度协议书。

一、审计目标、内容和职责范围

㈠审计目标:

由《复审业务任务书》中明确。

㈡审计内容:

舒城县2014年度(2014年5月15日至2015年5月15日间)部分政府投资项目竣工价款结算审计复审及预算审计(其中预算审计服务与一审机构库中介机构共同实施)。

具体根据送达审计项目情况由《复审业务任务书》中明确。

㈢审计职责范围:

按《舒城县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协审复审管理办法》中规定。

二、工作时限和要求

由《复审业务任务书》中明确审计工作时限和要求(包括审计时限要求、复审人员及专业配备要求等)。

三、复审机构的权利义务

㈠聘请人在聘请的建设工程复审业务范围内,授予复审机构以下权利:

⒈复审机构在复审工作过程中,如聘请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聘请人提出书面报告。

⒉复审机构在复审工作过程中,经聘请人批准,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复审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⒊复审机构在复审工作过程中,经聘请人批准,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㈡聘请人在聘请的建设工程复审业务范围内,复审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⒈复审机构参与复审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相关的审计工作纪律和审计职业道德。

⒉复审机构应对复审报告内容的准确性负责,应对经过必要复审程序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协审一审审计报告初稿中存在的问题承担责任;对复审过程中发现的协审一审审计报告初稿中的问题不予反映或不如实反映承担责任。

⒊接受聘请人的工作安排、督导和业务复核,在审计过程中做好工作的交流和沟通,按时完成复审工作。

⒋严格遵守以下内容及要求:

本协议书;

②舒城县2014年度部分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等审计协审复审服务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

③舒城县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协审复审管理办法;

④项目实施中的《复审业务任务书》、复审机构承诺书。

⒌应按《复审业务任务书》要求的时间出具审计结果报告。

如因非复审机构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规定的日期,应按《舒城县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协审复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原因发生之时起向聘请人提交复审延期、暂停、终止申请。

经聘请人批准后,审计期限相应顺延。

⒍复审机构应当在聘请人的指导下,按照国家审计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复审工作,并对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向聘请人负责。

⒎协议书签订前,复审机构应按聘请人要求进行备案。

拟派复审人员必须是复审机构备案拟派复审人员,不得随意变更人员。

从事复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

⒏复审机构执行审计工作,遇有《舒城县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协审复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相关工作准则正确处理并及时告之聘请人。

⒐复审机构在执行审计工作时,不得有违反审计纪律“六不准”的行为。

⒑复审机构执行审计工作,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结果报告。

在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明知被审计单位的相关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导致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②与被审计单位及协审一审机构等恶意串通。

⒒复审机构应当履行协议书中约定的义务,因复审机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聘请人进行赔偿。

⒓复审机构对聘请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协议书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复审机构应承担责任。

⒔复审机构向聘请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索赔或其他要求所导致聘请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⒕未经聘请人书面同意,复审机构变更本合同内容或转让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行为无效并向聘请人承担违约责任。

⒖复审机构应按《舒城县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协审复审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复审工作。

⒗《舒城县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协审复审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复审机构的权利义务。

四、聘请人的权利义务

㈠聘请人有下列权利

⒈聘请人有权向复审机构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⒉聘请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⒊当聘请人认定复审人员不按协议书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聘请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聘请人有权要求更换复审人员,直至终止协议书并要求复审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⒋有权对复审机构的工作质量、履约情况、现场工作遵守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

⒌有权要求复审机构调换因工作质量或工作态度反映不佳的复审人员。

⒍有权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复审机构的审计成果进行再复审。

㈡聘请人有下列义务

⒈聘请人应负责与本复审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及时提供复审工作所需要的全部资料。

为复审机构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⒉聘请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复审机构提供与本项目复审业务有关的资料。

⒊聘请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复审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⒋聘请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复审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复审机构联系。

五、费用及支付方式

㈠聘请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条件,支付复审机构的正常服务酬金;

㈡计算方法:

⒈竣工价款结算协审复审,由以下三项费用之和计算

①基本收费按县审计局出具最终审计报告中审计核定价款×0.5‰。

②钢筋及预埋件按标准计算收费额:

10元/T。

(如需)

③核减收费按复审核减额(在协审一审审定价款基础核增核减)×6%。

复审核减额=|县审计局出具最终审计报告中已审定的复审核减造价|+|县审计局出具最终审计报告中已审定的复审核增造价|。

⒉预算审计服务

①采用编制式审核方式:

合格投标人承诺的服务收费应为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7)86号)规定(相应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费用标准,不计审核费用)规定收费标准房屋建筑工程为40%,市政及交通等其它工程为30%。

②采用查阅式审核方式:

我局可采用另行安排外聘专家实施或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安排协审及复审机构库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实施,服务费用另议。

㈢支付时间:

分两次支付。

第一次为2014年12月底,第二次为2015年9月15日。

未审结项目具备支付条件后60日内支付。

㈣支付条件:

复审项目审计结束舒城县审计局已发出该项目审计报告。

六、回避和保密承诺

㈠复审机构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聘请人或被审计单位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且不限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政府信息、财务信息、审计信息、计算机数据、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价格信息等)予以保密。

㈡复审项目的安排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凡与被审计单位等或者复审项目的协审一审机构或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要求回避。

七、违约责任

㈠复审机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被清除出聘请人复审机构库。

被清除出库的中介机构两年内不得参与聘请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协审一审投标及复审工作。

同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

⒈年度备案复审人员无法到县审计局实施复审业务,不能满足复审业务人员基本要求2次以上的;

⒉拒绝接收复审任务分配2次以上的;

⒊复审机构或复审人员审计中有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

㈡复审机构及复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处罚。

两年内不得参与聘请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协审投标及复审工作。

同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

⒈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串通舞弊的;

⒉收受贿赂或利用协审工作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⒊将审计结果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目的的;

⒋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⒌拒绝接受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的;

⒍不履行聘请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㈢审计质量考核

⒈竣工价款结算审计复审

县审计局可对复审项目进行再复审或复核,经再复审或复核复审协审机构复审报告中审定价款超过允许误差率1个百分点内的扣10%审计报酬;超过允许误差率1~2个百分点间的扣20%审计报酬;超过允许误差率2~3个百分点间的的扣30%审计报酬;超过允许误差率3~10个百分点的扣50%审计报酬。

超过允许误差率10个百分点以上的不付审计报酬,同时将协审人员列入黑名单并取消该协审人员协审资格。

复审机构中有两个(含)以上复审项目超过允许误差率10个百分点的,将复审机构列入黑名单并取消其复审资格。

再复审或复核核增不充抵核减价款。

(审计项目审定价款100万元以内允许误差率为2%,100~300万元允许误差率为1.6%,300~1000万元允许误差率为1.2%,1000万元以上允许误差率为0.8%,累进计算)。

⒉预算审计

乙方按规定时间递交初步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报告,初步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报中造价允许误差率为2%。

初步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报中造价中造价超过允许误差率1个百分点内的扣10%审计报酬;超过允许误差率1~3个百分点间的扣20%审计报酬;超过允许误差率3~5个百分点间的的扣30%审计报酬;超过允许误差率5个百分点以上的扣50%审计报酬。

误差率=(中标人按规定时间递交初步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报告造价-经核对后并最终确认的控制价)/经核对后并最终确认的控制价

㈣舒城县2014年度部分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结算等审计协审复审服务及补充文件、《舒城县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协审复审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协审机构的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㈠协议书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聘请人与协审复审机构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舒城县人民法院起诉。

㈡协审复审机构在签定合同之前须提交履约保证金2万元。

㈢聘请人每次打包分配任务时,中标人均必须参加抽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㈣协审复审工作中聘请人仅提供办公场所。

协审复审机构自行承担协审工作中的差旅、交通、食宿等费用。

协审复审工作中所须的电脑、软件、测量仪器、办公用品等由协审复审机构自行配备。

㈤协审复审机构的责任期原则上为协议书有效期。

如因非协审复审机构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以聘请人批准的延期相应延长协议书有效期。

无论情况如何最终以完成已安排所有协审复审任务审结日为责任期终结日。

㈥由于聘请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协审复审机构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协审复审机构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聘请人。

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协审复审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聘请人不给予额外的酬金,协审复审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给予额外的酬金。

㈦协审复审机构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协审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协审复审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聘请人不给予额外的酬金,协审复审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给予额外的酬金。

㈧按照舒城县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协审复审管理办法规定,根据协审复审任务情况分阶段统一安排任务。

每一阶段将协审复审任务根据中介机构资质经营范围、投标人所报造价工程师人员情况分成若干个包,从入围舒城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复审中介机构库的符合资质经营范围的所有中介机构中抽签分配任务。

⒈抽签方法:

根据所有已签订合同的中介机构造价工程师人员情况确定总签数。

以所有已签合同的中介机构造价工程师人员为单位进行抽签,所有已签订合同的中介机构均必须参与抽签,抽签时由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参加抽签。

经抽签分配的协审复审项目落实到具体造价工程师。

2.中标人承诺的拟安排造价工程师允许不参加抽签或抽签后中介机构进行内部任务调剂(未完结复审审计项目多于两个不能作为被调剂人员),两种情况每人合计次数为一个合同年度内允许次数不超过两次。

以后拒绝参加抽签、不能到位或不按要求时间到位实施协审工作的每人每次扣除履约保证金5000元,扣除履约保证金从造价工程师所在中介机构合同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扣除履约保证金累计上限为20000元,其经抽签确认的协审复审任务另行分配。

3.承诺的拟安排造价工程师超过允许次数后拒绝参加抽签、不能到位或不按要求时间到位实施协审复审工作2次(含)以上的,将被列入舒城县审计局协审人员管理黑名单,以后不再参与协审复审任务分配且以后2个年度内中介机构投标时不能作为拟派协审人员。

4.同时经确认承诺的拟安排造价工程师超过允许次数后拒绝参加抽签、不能到位或不按要求时间到位实施协审复审工作2次(含)以上的,将降低其合同审计服务酬金。

计算方法:

审计服务酬金=按合同应计审计服务酬金×(1-10%*N)

N为经确认承诺的拟安排造价工程师超过允许次数后拒绝参加抽签、不能到位或不按要求时间到位实施协审复审工作2次(含)以上的人员数。

5.按《舒城县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协审复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协审复审项目的工作必须由注册造价工程师实施。

㈨如因审计任务紧张,招标人可以将备选中标人中递补中介机构实施协审复审任务。

㈩如协审复审机构竣工价款结算审计协审复审工作达不到招标人要求,在日常审计工作中,中标人不配合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招标人的工作安排。

招标人可以选择取消中标人的任务安排资格,同时招标人也可以取消中标人预算审计服务资格。

(十一)复审人员实施复审项目必须到县审计局或指定地点办公,遵守县审计局上下班制度。

审计资料由县审计局指定地点存放,由审计组长负责保管。

复审人员不得将审计资料带出。

(十二)聘请人根据审计项目复审任务情况,有权进一步补充复审机构或人员。

九、本协议书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聘请人及复审机构各执两份,县招投标中心备案

份。

  聘请人:

(盖章)         复审机构: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聘请人代理人:

(签字)      复审机构代理人:

(签字)

  住所:

             住所: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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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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