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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规章制度跟踪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内部规章制度跟踪管理规定》的通知

(冀海法规〔2007〕57号2007年3月20日)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确保我局各项内部规章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对内部规章制度的长效管理,不断完善我局内部规章制度体系,促进对全局各项内部事务的规范管理,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了《内部规章制度跟踪管理规定》,该规定已于2007年3月20日经局长办公会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内部规章制度跟踪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我局各项内部规章制度的即时性、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对内部规章制度的长效管理,不断完善我局内部规章制度体系,促进对全局各项内部事务的规范管理,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部规章制度是指局有关职能部门根据上级授予本局的各项管理职权,以局或党委、纪委名义制定发布的用以调整本局各项内部管理工作关系的具有全局普遍约束力的内部工作制度、细则、办法、规定、标准、通知及其他政策性文件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跟踪管理”是指对内部规章制度起草、审定、发布、评估、反馈、解释、修改、清理、废止、汇编的全过程进行全面、系统的管理。

第四条内部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立、改、废并重,进一步完善内部规章制度的经常性清理制度。

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的群众参与机制,鼓励干部职工积极对内部规章制度发布前的起草以及发布后的修改工作提出合理意见或建议。

建立完善内部规章制度的汇编管理制度,方便局各有关单位及干部职工查阅使用,促进内部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五条局法规规范处(以下简称“法规处”)负责组织并监督全局内部规章制度的跟踪管理工作。

局办公室、党委工作部(以下简称“党工部“)分别负责有关内部规章制度的公文处理有关工作,并对内部规章制度跟踪管理工作实施督察。

局纪检监察处负责对内部规章制度的跟踪管理工作实施效能监察。

局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或)会签。

第二章体例

第六条内部规章制度的名称应当准确、规范,并符合上级有关公文制定规范及《河北海事局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以下简称《公文处理办法》)。

第七条内部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科学、合理、完备和规范,一般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二)调整对象、适用范围和主管部门;

(三)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四)工作程序(如果管理内容涉及工作流程);

(五)解释权属;

(六)实施日期。

第八条内部规章制度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简明、用词准确,不得使用有歧义或易误解的词汇、概念。

内部规章制度内容用条文表达,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节、条。

条可以分款、项、目。

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数字。

项数以带括号的汉字表示;目数以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三章起草、审定和发布

第九条内部规章制度一般由局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

内部规章制度的起草一般应包括以下五个阶段:

(一)调查研究阶段;

(二)起草文件草案阶段;

(三)征求群众意见阶段;

(四)部门会签阶段;

(五)修改和送审阶段。

起草内部规章制度时应注意与其他部门有关文件的衔接与统一。

发生不一致的,应在文件提交送审时说明理由。

第十条负责起草工作的局职能部门在完成拟定的内部规章制度草稿后,应当首先通过局域网向全局职工发放《内部规章制度(草稿)征求意见表》(附表一)、内部规章制度草稿以及起草说明,用以征求对该内部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一般情况下,征求意见时限为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急文征求意见时限为2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负责起草工作的局职能部门在采纳职工提出的合理意见并完成相应修改工作后,填写拟稿纸,将内部规章制度修改稿送相关职能部门会签。

第十二条负责起草工作的局职能部门在完成职能部门意见会签,并将内部规章制度修改稿进一步修改完成后,将内部规章制度最新修改稿、收回的《内部规章制度(草稿)征求意见表》、部门意见会签情况以及内部规章制度起草说明一同送法规处审核。

第十三条法规处对内部规章制度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制定、修改和发布内部规章制度的主体,是否符合本部门的职能,是否超越权限;

(二)内部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合法,具体包括:

1、是否符合有关上位政策、法规、文件的规定;

2、各项规定的合理性、现实性以及与其他有关规定是否统一、协调;

3、所设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措施是否有明确的程序和要求(若涉及办理程序性要求);

(三)是否充分征求了干部职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有关记录是否齐备。

第十四条法规处审核后,在拟稿纸上签注审核意见(如修改意见文字内容较多可另附页)。

对基本符合上述要求只需做个别修改的,提出修改意见后,交由负责起草工作的职能部门按照局《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发文程序正式办文;对不符合上述要求需进行较大改动的,可退回原起草的职能部门重新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在内部规章制度起草、征求意见以及部门会签过程中产生的分歧意见,按照分工由法规处、办公室或党工部组织协调。

协调不统一时由法规处、办公室或党工部汇总各方面意见后报相应分管局领导或党政主要领导决定。

第四章评估、反馈、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十六条内部规章制度实施2至3年后应进行评估,以评价内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在适用范围、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的情况,确定在调整范围、具体措施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内部规章制度的评估工作由法规处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配合。

第十七条鼓励职工对内部规章制度正式印发实施后提出意见或建议,各部门和职工个人可通过填写《内部规章制度意见、建议跟踪反馈表》(附表二),向法规处反馈有关意见或建议。

第十八条需要对内部规章制度作出解释的,应当由起草处室提出解释意见,送法规处报相应局领导审定。

第十九条具体负责内部规章制度制定、发布工作的局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对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内部规章制度及时进行修改,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管理内容,理顺各项工作程序,确保实施效果。

第二十条对内部规章制度部分内容已不符合工作实际的,有关职能部门应进行重新修改,在印发新的文件同时应当明确对原文件的处理;如无必要进一步施行的,可直接对原文件予以废止。

法规处也可在组织内部规章制度评估工作中,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集中对有关文件进行废止。

第五章内部规章制度清理

第二十一条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组织对职能范围内的内部规章制度进行经常性清理,确保内部规章制度结构合理、数量适当、合法有效。

第二十二条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的评估结果、群众意见反馈情况或内部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有计划地统一组织有关职能处室对本局内部规章制度进行清理。

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各单位清理工作的检查和督促,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并组织对全局清理工作完成情况的审核及验收。

第二十三条内部规章制度清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进行:

(一)有效原则。

凡不符合工作实际的内部规章制度必须进行及时清理。

(二)精简原则。

对规范同一类管理事项的内部规章制度进行最大限度的精简、合并,减少文件数量。

(三)合法原则。

对于文件全部或部分内容已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文件予以废止或对其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四)分工原则。

根据局机构改革后部门设置的变化以及职能调整的实际情况,对已明确属于其他部门管理职能的有关文件,协商后应当进行移交。

(五)公开原则。

引入群众参与机制,公开向职工征求对内部规章制度的修改意见或建议,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

(六)规范原则。

内部规章制度的名称、体例、格式、用语等应当规范一致,且视情况在文件后附工作流程图。

第二十四条内部规章制度清理工作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摸底自查阶段——由各有关职能处室对现有制度和文件进行梳理、构思,提出对现有制度的清理建议。

(二)计划确定阶段——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有关职能处室提出的清理建议进行审查分析,确定并公布清理工作计划。

(三)计划执行阶段——各有关职能处室按照清理工作计划开展内部规章制度清理工作;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清理工作进行日常指导、检查和督促。

(四)审查发布阶段——清理后形成的内部规章制度按照规定完成审查、会签程序后,不定期提交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审查发布。

第二十五条内部规章制度清理报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有关职能部门完成文件修改(包括征求意见、会签)——送法规处审查(返回修改)——集中送办公室或党工部核稿(返回修改)——集中送分管法规局领导审批——有关单位分管局领导审查——提交局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印发。

第二十六条内部规章制度清理工作完成后,由法规处统一拟订清理工作报告,并对内部规章制度清理工作中予以保留、废止、修改、合并或移交文件的名称及数量做出最终统计汇总。

第六章汇编管理

第二十七条为加强对内部规章制度的统一、动态管理,确保其即时有效,方便全局干部职工在开展内部管理工作中查询使用,由法规处组织编辑《内部规章制度汇编》,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内部规章制度汇编》以电子版和书面版两种形式发布。

《内部规章制度汇编》电子文本在局域网OA“内部规章”专栏发布,并实施动态管理,法规处对专栏内的内部规章制度文件进行统一月度更新。

《内部规章制度汇编》书面版为局域网专栏的补充,用于不方便上网查阅时使用,书面版只对单位发放,由各单位统一保管和更新维护。

第二十九条各有关职能处室(单位)制定或修改内部规章制度,要同时通过局域网抄送法规处备案,并明确告知需更新的文件,以便及时对汇编进行更新。

第三十条法规处每月通过局域网,填写《文件更改记录单》(附表三),将发布修改后的内部规章制度文件文本、放置(替换)位置、编号等更新信息告知各有关单位。

各单位应根据更新信息的要求,自行打印新发布文件并按照要求对所持的书面版文件汇编进行更新。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第五章“内部规章制度清理”及第六章“汇编管理”同样适用于局海事规范性文件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局分支机构及其他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跟踪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内部规章制度(草稿)征求意见表

内部规章制度名称

 

起草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该内部规章制度关于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是否合法、适当您有何意见或建议

您对该内部规章制度的操作性规定有无意见或建议

意见反馈人

签名

 

年月日

请将该表格于()个工作日内反馈我单位。

如内容超出表格可另附纸。

注:

本表格用于职工群众对拟发布前的内部规章制度有关意见或建议的反馈。

 

附表二:

内部规章制度意见、建议跟踪反馈表

内容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制定部门

存在问题

意见建议

备注

注:

本表格用于职工群众对发布后的内部规章制度有关意见或建议的反馈。

 

附表三:

文件更改记录单

序号

更改

日期

新文件名称

新文件编号

新文件文号

废止文件名称

废止文件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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