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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统计规则

铁路机车统计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铁路机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制度,结合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具体情况而建立的。

第2条为统一铁路机车统计的统计范围、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与统计资料提供标准,确保铁路机车统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3条铁路机车统计的基本任务是:

建立适应铁路运输管理所需要的机车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逐步实现统计手段现代化。

充分利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分析、预测、监督、反映机车运用、检修和燃料消耗情况,为日常运输生产指挥、企业经营管理和宏观决策等提供依据。

第4条凡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的机车统计以及合资铁路、地方铁路机车统计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级统计部门和使用机车统计资料部门,必须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统计口径提供或使用统计资料。

第5条根据机车统计任务的需要,机车统计实行铁道部、铁路局(集团公司)、铁路分局(总公司)、机务段逐级管理,逐级负责制。

其主要职能是:

㈠各级统计部门、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依法统计。

㈡负责机车统计工作的统计调查、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上报统计报表和统计信息资料。

㈢开展业务培训,加强统计普法宣传教育,进行统计分析,检查和指导所属单位的机车统计工作。

㈣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开展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确保统计数据源点质量。

㈤负责管理机车统计现代化建设,促进现代化技术在机车统计工作中的应用和发展。

第6条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和维护《统计法》和本规则赋予的统计部门、统计人员的职权,保证机车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规定准确、及时、全面地完成。

第7条加快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满足统计信息量迅速增长的需要。

充分利用铁路管理信息系统的成果,积极开展信息共享,实现机车统计信息的收集、处理、传输和存储现代化,并为实现直接对原始记录处理、存储、上报打好基础。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一节统计范围、报告制度

第8条统计范围

凡在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上(由国家铁路支配和合资、地方铁路支配),以及合资铁路线上(由国家铁路支配和合资支配)、地方铁路线上(由国家铁路支配)的机车运用、检修等,均按本规则规定统计。

由地方铁路支配的在地方铁路线上的机车统计等可参照执行。

第9条机车种类划分

机车种类分为内燃、电力、蒸汽机车,动车组分别按内燃、电力划分。

机车类型按附件四“机车重量、长度及功率表”中机车类型代码栏统计。

第10条统计报告制度

本规则中各种报表均采用18点结算制,18点前收到的司机报单均统计在当日中。

统计报表分标准轨和窄轨、分机车种类填报。

第二节配属机车

第11条配属机车

机车按归属权限划分为配属机车和非配属机车。

㈠配属机车:

根据铁道部、铁路局配属命令,拨交铁路局(包括自购)及机务段保管、使用,涂有局、段标志并在资产台账内登记的机车。

㈡非配属机车:

是指原配属关系不变,根据铁道部、铁路局命令由他局、段派至本局、段入助及临时加入支配(含长交路轮乘)的机车。

㈢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配属机车为自有机车,支配机车包含其租入机车,运用、非运用机车按照本规则第13条分类表分类。

第12条配属、非配属机车的转变时分

㈠调拨机车:

凡新购置、新造或在段调拨的机车,依据铁道部、铁路局机车运用部门拍发的电报和机调命令,自实际交接完了共同签字时分起,并由交接双方及时拍发电报通知新配属和原配属铁路局、铁路分局、机务段加入或取消配属;在工厂或机务段修竣后调拨的机车,自验收员签字时分起,并由驻厂(段)机车验收室及时拍发电报通知新配属和原配属铁路局、铁路分局、机务段加入或取消配属。

㈡报废机车:

自铁道部核备铁路局“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后并电复通知铁路局时起取消配属。

第三节支配、非支配机车定义

第13条支配机车、非支配机车定义

机车按指挥使用权限划分为支配机车和非支配机车。

㈠支配机车:

根据铁道部、铁路局命令拨交各局、段支配使用的机车,包括入助和临时加入支配(含长交路轮乘)的机车。

㈡非支配机车:

根据铁路局命令批准的长期备用(长期备用机车为局的支配机车,为段的非支配机车),出助的机车以及按租用合同办理的出租机车。

㈢支配、非支配机车分类表

支配机车

运用机车

客运

行包专运

货运(货物、小运转)

路用

补机

专用调车

其他工作

非运用机车

长期备用(不包括在段支配内)

短期备用

检修[大(厂)修、中(架)修、小(洗)修、辅修、临修、其他检修]

其他

非支配机车

长期备用(不包括在局非支配内)

出租

出助

第14条支配、非支配机车的转变时分

㈠长期备用机车:

长期备用机车为由铁路局批准备用1个月以上的机车。

加入时分自接到批准的调度命令后,从整备完了时刻(“长期备用机车记录”时间)起;解除时分自接到解除命令,内燃、电力机车在规定时间内达到出段状态时起(不得晚于乘务员出勤时刻),无动力状态备用的蒸汽机车自点火升汽锅炉汽压达到1000kPa时起。

长期备用机车有动力试运转或有动力回送时,自接到命令时起加入支配,按运用机车统计;试运转后再转入原状态时,其转入时分自入段规定技术作业完了时起。

鉴定期内若发现长期备用机车不良处所时,应由鉴定组织及时通知机车调度室,自发现时起加入支配,按检修机车统计;消除不良处所后,仍要长期备用,自修理完了时起加入,同时取消支配。

长期备用机车未达到规定的备用时间而解备时,自备用之时起至解备时止按短期备用计算(不足24小时的,按运用机车统计)。

超备用命令规定时间继续备用时,在补发命令前按运用机车统计。

㈡出租机车:

出租和退租时分自出、承租双方交接完了时起;如不进行交接,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计算。

对下列情况应加入支配按运用或检修机车统计:

1、临时参加铁路运营工作时,其加入时分根据司机报单实际工作开始至工作完了时止。

2、进行大(厂)修、中(架)修时按检修机车统计。

其加入时分,大(厂)修自到达自承修厂界或承修段界时起,中(架)修自到达承修规定技术作业完了时起;修竣后不回本段继续出租时,自验收员签字时起取消支配。

如机车先入本段再入厂或承修段进行大(厂)修、中(架)修时,自入本段时起加入支配;修竣后回本段继续出租时,自出段时起取消支配。

回段小(洗)修、辅修、临修时不加入支配,仍按出租机车统计,小(洗)修、辅修、临修时不加入支配,仍按出租机车统计,小(洗)修、辅修修竣台数按外委统计。

如另派机车代替时,代替的机车自到达工作地点时起至工作完了离开工作地点时止,按出租机车统计。

㈢助勤机车:

根据调度命令,出助段自机车出段经过站段分界点时起取消支配,入助段同时加入支配。

助勤完了时,入助段自机车出段时起取消支配,出助段同时加入支配(经过站段分界点时分,由出、入助段机车调度室及时通知对方)。

㈣长交路轮乘制机车:

1、站交接:

自机车到达乘务员继乘站时起至到达下一个继乘站时止,为值乘乘务员所属段的支配机车。

2、段交接:

机车到达继乘站后入段时,入段前为上班乘务员所属段的支配机车,入段后为接班乘务员所属段的支配机车。

3、若因机车故障在继乘站或入段检修时,自机车修竣时起为接班乘务员所属段的支配机车。

㈤未配属给局、段的新造及新购置机车委托机务段进行牵引试运时,由机车乘务员接车时起至交车时止的时间,加入支配按运用机车统计。

第四节运用、非运用机车

第15条运用机车:

为参加各种运用工作的机车。

包括担当工作以前必须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等待工作的机车,以及中间技术检查机车和经铁道部、铁路局命令批准的其他工作的机车。

第16条运用机车的运输种别:

根据列车车次、列车组成、工作地点和铁道部、铁路局有关文件及命令的规定确定。

㈠客运工作——为担当各种旅客列车(包括特快、快速、普通旅客列车)、客货混合列车、回送客车列车及军用车次开行的整列客车、代客货车(包括空重)列车的机车。

其中动车组工作为担任旅客运输的动车组动车。

㈡行包专运工作——为担任行包快运专列的机车。

㈢货运工作——分为:

1、货物工作——为担任各种货物列车(包括“五定”班列、快运货车列车,直达、直通、区段、摘挂、超限、重载货物列车,保温列车,自备车列车等)及军用车次开行的列车机车(整列客车及代客货车的列车机车除外)。

2、小动转工作——为担任小动转列车工作的机车。

㈣路用工作——为担任路用、试验、救援、除雪及回送入厂列车的机车。

包括:

1、牵引无动力机车及机械车辆的机车。

2、因机车调拨、出租、助勤、出入厂及试运转(在检修中试运转除外)所开行的单机。

3、固定驻在折返段及车站担任工作的机车,回段修理时所产生的单机。

4、机车在外段、站发生故障,不能继续牵引列车,回段修理时所产生的单机。

5、利用去工厂及外段修理的机车在往返途中牵引列车,在机务段、折返段、承修厂、承修段的停留时间(检修时间除外)。

6、由于自然灾害、电网故障或行车事故,根据调度命令保留的列车机车,未离开保留地点的停留时间。

7、机务段运用车间与检修车间不在同一地点,因检修往返途经闭塞区间所产生的单机。

㈤补机工作——为在补机区段内担任补助牵引或推进的机车(不论挂于任何位置)。

超过补机区段运行时,其超过部分根据调度命令确定为重联或有动力附挂,无调度命令按有动力附挂统计。

㈥专用调车工作——为下列各项:

1、固定在车站专为担任调车工作、在非补机区段担任送坡任务的机车。

2、月间计划指定利用列车的本务机车,在列车始发站及终到站兼作调车工作的实际作业时间。

3、专调机车在区间装卸走行不足一个站间区间时,以及在非营业线(包括未办理临管的新线、支线、专用线、联络线)的作业时间。

4、专调兼作小运转的机车,在所担任的专调站间牵引小运转列车前后的时间。

5、在国境联络线上取送车辆所开行的列车机车和单机。

㈦其他工作——为担任上述六种工作以外的运用机车。

其中包括:

1、月间计划规定专门担任段内调车工作的全部时间及利用段内等待工作的机车兼作段内调车的实际工作时间,但不包括定检到期等待修理的机车,如发生则将其全部时间按检修机车统计(月间计划无规定而产生的段内调车,按段内等待工作统计)。

2、专为评比鉴定、考试、教学、技术表演、对规对标、观摩、给水、送汽、泵风、消毒、消防等项工作的内燃、电力机车及有动力蒸汽机车。

3、根据调度命令扣下担任特运任务的有动力机车等。

第17条运用机车的工作种别

㈠本务机车——为牵引列车担任本务作业的机车。

两台机车牵引列车(包括规定的双机牵引区段)及组合列车,第一台按本务,第二台按重联。

但两个列车临时合并运营时,两台机车分别按本务机车统计,所牵引的重量和车数,各按原担任的列车组成填记。

㈡重联机车——图定或根据调度命令附挂于列车担任辅助牵引的机车。

通过补机区段时,仍按重联机车统计。

㈢有动力附挂机车——为根据调度命令附挂于列车回送的有动力机车。

㈣单机——其运输种别按下列规定确定:

1、原则上以车次确定为客运(客车单机车次)、货物(货车单机车次)和小运转工作(小运转单机车次)。

2、全区段都为单机时,按其往路或复路的运输种别确定;往返都为单机时,按其往路的计划运输种别确定。

3、利用单机在途中担任别的工作时,其前后单机仍按原运输种别确定。

4、不同运输种别的单机连挂运行时,各按原运输种别确定。

5、单机挂车的辆数,线路坡度不超过12‰的区段,以10辆为限;超过12‰的区段,由铁路局规定,超过规定辆数按货运列车统计。

第18条非运用机车:

是指未参加运用工作的机车。

包括备用、检修及铁道部、铁路局命令批准的其他机车。

第19条运用、非运用机车的转变时分

㈠短期备用机车:

是指机务本段机车交路计划内无任务或任务已经取消,并以调度命令备用的良好机车,短期备用不少于24小时并不超过1个月。

有支配机车的折返段或驻在所,视做本段处理。

短期备用机车应是质量良好的机车,必须符合《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规定的条件。

备用时间必须连续24小时及以上,但不超过1个月,不足24小时的按运用机车统计,超过1个月的超过部分按运用机车统计。

备用中不得进行中间技术检查和各种检修,如发生则从备用时分起的全部时间分别按运用或检修机车统计(乘务员在不损坏配件、不影响解除的原则下,进行自检自修范围的保养、清扫工作,不按检修统计)。

定检到期等待修理的机车不得转入备用,如发生则将其全部时间按检修机车统计。

1、加入短期备用时分:

⑴根据调度命令预定加入备用时,在运行中的机车自入段规定技术作业完了时起;检修机车自修竣时起。

⑵在段等待工作的机车,自接到调度命令时起。

⑶机车加入备用时分,不得早于发令时分,其发令前的时间按原状态统计。

2、解除短期备用时分:

⑴自接到调度命令时起,如发令晚于乘务员出勤时,自乘务员出勤时刻起。

发令晚于机车出段时,按无令解除。

⑵无动力备用的蒸汽机车自接到调度命令点火升汽达1000kPa时起。

⑶无令解除擅自投入运用,自备用时起按运用机车统计。

㈡检修机车:

检修机车的定义、范围、口径,修竣台数,转变时分,检修时间按本规则第70条规定。

㈢其他机车:

为备用及检修以外经铁道部、铁路局命令批准的非运用机车。

其中包括:

1、技术改造的机车:

根据铁道部规定的改造项目及铁路局批准的试改项目进行现代化改装的机车,自入段规定技术作业完了时起至改造完了时止。

2、移转交接无动力停留和回送的良好机车:

为修竣出厂、转移配属、新造和新购置等原因无动力停留和回送的良好机车。

由运用转入移转交接、无动力回送,自接到命令时刻起;工厂修竣的机车自验收员签字时刻起,至回送入段时止。

3、灌浆、防寒、年度鉴定的机车:

自入段规定技术作业完了时起至实际工作完了时止。

4、专为评比鉴定、考试、教学、技术表演、对规对标、观摩使用的无动力良好蒸汽机车:

自开始使用时起至使用完了时止。

5、因等进口配件长期(1个月以上)不能参加运用的进口机车。

6、大(厂)修、中(架)修机车入厂、段修理前拆卸行车安全设备时,自实际拆卸时起至完成交出时止。

7、等待报废机车:

具备部定报废条件的机车,自鉴定委员会同意并提出,经铁路局批准“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时起,至铁道部核备后电复通知铁路局时止。

8、根据调度命令扣下担任特运的无动力机车。

第五节机车工作时间

第20条各项工作的起讫时间

㈠以机车到达本段或折返段的时分为原工作结束,下一工作开始。

㈡在段外变更工作时,以到达变更工作地点或前一工作结束的时分为下一工作开始。

第21条列车机车工作时间

㈠全周转时间——为机车每周转一次所消耗的时间(非运用时间除外)。

包括:

纯运转、中间站停留、本段和折返段停留、本段和折返段所在站停留时间。

回段机车为上次入段时起至本次入段时止;实行循环运转和轮乘制的机车为上次机车到达乘务员换班站时起至本次机车到达乘务员换班站时止;在站换班机车为接车时起至交车时止。

㈡纯运转时间——为机车在区间内运行所占用闭塞的时间,包括区间内各种原因的停留时间(停车装卸除外)。

1、列车在区间内发生分部运行时,自列车驶出站界至该列车全部车辆到达前方站止的时间(包括接取遗留车辆的全部时间)。

2、机车在进站信号机外停车和在自动闭塞区间内的等待自动闭塞信号的停留时间。

3、机车在区间内坡停后往返走行及停留时间(包括退到后方站不另办理闭塞手续的站停时间)。

㈢中间站停留时间——为机车在列车运行区段内中间站(线路所、信号所)的停留和调车时间。

包括:

1、列车在区间内停车装卸后,继续向前方运行的停留时间。

2、列车在中间站,由于变更运行方向而变更车次(运输种别不变)的停留时间;列车在中间站变更车次而不变更列车组成的停留时间。

3、列车在区间内分部运行时,自全部车辆到达前方站时起至列车发出时止的停留时间。

4、机车在区间内坡停退到后方站后,另行办理闭塞时,自第一次到达该站时起至最后一次由该站发出时止的全部停留时间。

5、列车在区间内停车装卸后返回原站(不满一个区间),在区间内的停留及往返走行的时间按列车调车统计。

6、列车机车因缺煤水,单机去他站上煤水及往返的时间按列车调车统计。

㈣旅行时间——自始发站出发时起至终到站到达时止的全部时间。

㈤本段、折返段所在站停留时间——为机车自出段时起至本段、折返段所在站牵引列车出发时止,和牵引列车到达本段、折返段所在站时起至入段时止的全部时间,其中包括调车时间。

列车始发及终到站与机务段不在同一地点时,两个站的停留时间按所在站计算(单机到中间站牵引中间站始发或终止的列车向前方继续运行时,在该站的停留时间按本段或折返段所在站计算)。

机车牵引列车在中间站变更车次并变更列车组成,或在折返段所在站未入段而折返,或继续运行产生的停留时间,为折返段所在站停留时间。

机车入段前或出段后利用段外三角线转头时,按机务段所在站停留时间计算。

如从段内专为去段外三角线转头后又回段等待工作,仍按段内停留时间计算,不应填写出入段时间。

㈥运转时间——纯运转、中间站停留、本段和折返段所在站停留时间之和,同时建立该时间与工作量的关系指标,如机车平均运行产量=牵引总重吨公里÷运转时间,用以反映机车的运用效率。

㈦本段、折返段停留时间——为机车入段时起至出段时止的时间(非运行时间除外)。

第22条专用调车机车工作时间

㈠调车作业时间——根据司机报单记载的每次由实际工作开始至实际工作完了的时间。

㈡调车停留时间——自机车出段时起至入段时止除去调车作业时间以外的时间。

又分为:

1、机务停留时间——为机车技术作业、交接班及因机务责任影响调车作业时间。

2、车务停留时间——除机务停留时间以外的停留时间。

第23条其他工作时间

其他工作时间为自工作开始至工作完了的全部时间。

第24条机车全周转距离

全周转距离为列车机车每周转一次所走行的距离。

第六节动车组统计

第25条配属动车组是根据铁道部统一编号(行车代码),由铁路局管理、作用,涂有路局标记并在资产台账登记的有动力客运车组。

动车组按牵引力方式分为动力集中式(两端为动车的分别标定为A、B端,为AB型;一端为动车另一端为操纵端的分别标定为A、C端,为AC型)、动力分散式;按牵引力类型分为内燃动车组和电力动车组。

动车组动车部分比照内燃或电力机车统计,拖车及动车的客车部分加入客车车辆的统计管理。

第26条凡新购置、新造或调拨的动车组,自实际接完了共同签字时起为动车组加入、转出的转变时分。

第27条动车组的运用状态、运输种别为客运工作。

第28条动力集中式动车组,AB型按两台机车统计,运行时前端为本务机车,后端为重联机车(工作量分劈各按50%);AC型比照一台机车统计。

动力分散式每列比照一台机车统计。

动力集中式动车组的动车有客室的,其动车和拖车的重量及长度需分劈,动力分散式动车组每节均统计为车辆,动车重量和长度均为零。

分劈计算方法:

 

注:

吨数四舍五入取整。

动力部分长度=动车总长度—动车客室长度

辆数=

注:

辆数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第29条动车组燃料消耗统计。

动车组中牵引动力及辅助动力所用油箱可分开的,将牵引力用油按动车燃料统计,其他为拖车用燃料;共用一个油箱,牵引动力及辅助动力所用燃料无法分开的,全部统计为动车所用燃料。

第30条动车组检修统计。

根据铁道部、铁路局动车组修程、检修周期和检修停时,参照本规则第十章第70条执行,比照内燃、电力机车填记原始记录,并相应列入检修报表。

第七节线路统计区段的划分

第31条为规范区段统计口径,特明确制定统计区段划定的原则和方法,对全路统计区段进行统一划定。

第32条统计区段的划分范围:

为国家铁路营业线和临时营业线。

对于合资铁路、地方铁路暂视每一公司(单位)为一个(或多个)运行区段、一个(或多个)专调及其他。

第33条统计区段的划分原则

线路统计区段的划分要考虑线别、线路的自然状况、线路等级、调度区段、机车牵引交路、客货运输和各有关部门的需求等因素。

㈠将线路的起讫点、交叉点和铁路局、铁路分局的分界点,以及线路状况改变较大的站点、调度区段的交接点、机车牵引交路的交接点作为划分区段的节点。

㈡将编组站和铁路枢纽或支线、联络线较多的地区作为独立的区段,其中编组站为铁道部运输部门确定掌握的路网性的区域性编组站,枢纽可视周边主要干线确定为枢纽1、枢纽2……(枢纽区段里程按相关线路确定基本里程)。

㈢正式营业线与临时营业线分开。

㈣干、支线分开,对未与干线分离单独成立支线公司的小支线可不单独划开而合并到干线中。

㈤线路不同等级分开。

㈥单复线分开。

㈦电力机车牵引区段与非电力机车牵引区段分开。

㈧各运输部门管辖线路范围尽量分开。

㈨准轨与米轨分开。

㈩上、下行分开。

(十一)客货分开。

第34条线路统计区段由各铁路局根据以上原则和标准组织划分制定,报铁道部核备后实施。

因线路的变化等需对机务区段进行增删、修改时须事前报铁道部,同时通知各有关铁路局。

第35条线路统计区段编码原则

编码原则基本上要反映出区段划分原则,编码依次为:

铁路局代码(1位)、铁路分局代码(1位)、线路码(2位)、顺序码(2位),共6位。

区段代码前三项由铁道部统一规定;铁路局代码延用铁路局略号(大写),铁路分局代码按铁路局内顺序排列(1、2……)(具体见附件五“单位代码表”);线路码按干线和主要支线分别确定(具体见附件“单位代码表”);线路码按干线和主要支线分别确定(具体见附件六“线路区段代码表”);顺序码按分局管内线别的线路下行方向顺序编排,下行为奇,上行为偶,枢纽为70、71……,编组站为80、81……,调车及其他为90。

第36条各局在划分区段和编制区段代码时要考虑适应线路情况变化,预留发展空间,同时要建立相应的统计区段库,具体项目包括区段代码、区段名称(起讫点)、线路名称(起讫点)、区段所属、区段自然特征(里程、单复线、机车牵引别、牵引定数、线路等级、限制坡度等)、区段内各车站等。

第八节机车运用指标

第37条机车运用工作量指标及计算方法

㈠机车走行公里:

为运用机车实际走行或换算走行的公里。

1、机车总走行公里:

为沿线走行公里及换算走行公里之和。

2、本务机走行公里:

为牵引列车的本务机车走行公里。

3、沿线走行公里:

为本务、单机、重联和补机走行公里之和。

4、辅助走行公里:

为按机车台小时换算的走行公里。

调车工作每小时作业时间换算20km;其他工作每小时换算5km;有动力停留第小时换算4km(内燃、电力运用机车的段内停留均按有动力停留统计。

㈡牵引总重吨公里:

为机车牵引列车(包括单机牵引车辆)完成的工作量。

计算方法:

机车牵引总重吨公里=机车牵引总重×实际走行公里

注:

双机合并牵引及挂有补机、重联机车时,按附件二“重联、补机机车牵引能力比例表”分劈。

三台机车牵引列车时不考虑机型,其总重吨公里本务按40%,其余两台各按30%分劈。

㈢机车自重吨公里:

是指机车沿线走行产生的自重吨公里。

机车自重根据附件四“机车重量、长度及功率表”的规定确定。

计算方法:

机车自重吨公里=机车重量×沿线走行公里

㈣通过总重吨公里:

是指沿线上通过的总重吨公里。

计算方法:

通过总重吨公里=机车自重吨公里+牵引总重吨公里

㈤机车专调时间:

指机车担当专用调车工作产生的调车时间,是根据司机报单记载的每次由实际工作开始至实际工作完了的时间。

包括专调机车在编组站、区段站以及运输方案规定的专调站调车时间和月间计划指定利用列车的本务机车在列车始发站及终到站兼作调车工作的实际作业时间。

㈥车辆公里:

为车辆运行的公里。

计算方法:

车辆公里=机车牵引车辆辆数×走行公里

㈦载重吨公里:

为机车牵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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