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租赁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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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租赁协议
不动产租赁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签署:
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鉴于甲方已向乙方充分披露了租赁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与风险,并在确定租金价款时,充分考虑上述因素,乙方确认其已于本协议签订前对该租赁标的物进行自认为必要的调查,自主决定签署本协议,并自愿承担因该等瑕疵与风险所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承诺不因该等瑕疵与风险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为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的不动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标的物1.1不动产为房屋1.1.1不动产地址:
,建筑面积:
平方米,间数:
,房屋结构:
(以下与附属设施设备统称“该不动产”)。
1.1.2附属设施设备:
(可另附表)。
1.1.3不动产用途:
。
1.2不动产为土地1.2.1不动产地址:
,土地面积:
平方米,用途:
。
1.2.2不动产地上建筑物:
。
(注:
租赁物若不单独出售,就需要对承租人的权利进行限制,要在本条予以明确。
)第二条租赁期限2.1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2租期届满三个月前,乙方如需续租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如果甲方未收到乙方的书面续租申请,或双方未能在租期届满前二个月内就续租条件达成一致并签署续租协议,则甲方有权在租期届满后将该不动产出租给任何第三方。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期限、方式3.1该不动产的租金标准为人民币万元/年,租金总额为万元。
上述租金包含/不包含物业管理费、能源费等其他费用。
3.2租金采取预付方式,每(月/季/半年/年)向甲方支付一次,首期租金万元于本协议签订后日内支付,以后每期租金于下一付款周期开始前日内支付。
3.3乙方应以电汇、转帐支票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支付租金。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4.1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应向甲方缴付相当于个月租金金额的履约保证金,计人民币万元。
租赁期满乙方不续租,并已付清本协议项下全部应付款项及按本协议要求交还不动产的,甲方将履约保证金或其扣除欠费和清偿违约金、赔偿金的余额退还
乙方(不计利息)。
4.2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拖欠租金或本协议项下其他款项,或欠付本协议项下应由其承担的各项费用,或造成甲方其他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扣收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在日内予以补足。
如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应付甲方款项或弥补甲方损失,在本协议项下其他权利不受影响的前提下,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4.3本协议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解除的,甲方有权全额没收履约保证金,如届时租赁保证金不足约定金额的,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差额部分。
第五条相关费用5.1乙方使用该不动产需要自行承担因使用而发生的各项能源及公用事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如水、电、气、暖、车位及物业管理等费用)。
5.2乙方收到与前款所列项目有关的付费单据后,应按期向有关单位缴纳。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出示缴费凭据。
第六条租赁标的物交付本协议签订且甲方收到履约保证金及乙方首期租金后日内,甲方将出租的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乙方,乙方应在逐一清点、核查后签收确认。
第七条不动产修缮7.1租赁期内,乙方自行负责不动产的修缮,修缮费用由乙方承担。
7.2因乙方疏于修缮致不动产受损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为防止损失扩大自行修复的,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转租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承租的不动产全部或部分转租,亦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与第三人共同使用该不动产。
第九条甲方义务9.1按期交付该不动产。
9.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租赁期内,甲方不得无故收回不动产。
9.3甲方欲转让该不动产的,应事先告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条乙方义务10.1按期支付租金、履约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10.2按本协议约定用途依法使用该不动产,不得进行或批准、容许他人用作任何非法、不道德的活动及可能对出租人造成损害或妨碍的活动。
若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给甲方及任何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3妥善保管、维修不动产,并为该不动产购买以甲方为受益人、期限不短于承租期间、金额不低于万元的财产保险。
(此款为选择性条款)10.4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允许,乙方对不动产的装修、装饰、改善或增设方案不得付诸实施。
10.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履行批准手续,不得在该不动产外展示、设臵任何文字、标识或广告。
10.6该不动产交付乙方后,乙方按照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承担该不动产的防火安全、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责任,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在该不动产范围内,若因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及/或第三方人身伤害及/或财产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7乙方对其在租赁期间内的一切经营行为、经济往来自行承担责任。
租赁期间届满,若乙方的经营活动有尚未了结的纠纷的,应由乙方自行处理解决。
若乙方未能妥善解决该纠纷,则甲方有权扣留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可能赔偿第三方之用。
若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租赁期间届满后甲方仍享有对欠款及所受损失的追索权。
10.8鉴于甲方已事先声明本协议项下租赁物不单独转让,乙方保证其优先权的行使以乙方整体转让的标的为依据,乙方承诺放弃对本协议项下租赁物单独
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
选择性条款,在甲方不愿意将租赁标的物单独转让,或是打包处臵有关资产的情况下适用)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和差旅费等。
11.2甲方逾期交付该不动产的,租赁期限相应顺延;逾期交付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1.3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前收回该不动产的,应赔偿乙方自甲方收回该不动产之日起至租赁期限届满之日乙方未使用该不动产期间的租金的%的违约金。
11.4乙方逾期支付租金、逾期补足履约保证金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扣收履约保证金。
11.5乙方逾期支付其他费用,致甲方按有关部门规定不得不承担该费用及其滞纳金、罚金的,乙方除向甲方偿付上述款项外,并按应偿付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1.6乙方擅自解除本协议的,甲方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及租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须另行向甲方赔偿。
11.7乙方延期支付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其它任何应付款项(包括除租金、履约保证金以外的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失赔偿款等)超过30日的,甲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全额扣收乙方履约保证金。
11.8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对该不动产自行装修或改造,或擅自转租,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该不动产,或在该不动产内进行、及/或容许他人进行非法、不道德活动,或延迟履行维修义务、致不动产受损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所收履约保证金及租金不予退还,并可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1.9因乙方照管不当,致使不动产毁损或造成人身、其他财产损失的,乙
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10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将该不动产返还甲方,则每延期一日,乙方应以双倍租金按日向甲方支付。
第十二条不动产的返还12.1本协议租期届满终止或提前解除后,乙方应在15日内将该不动产恢复原状(甲方同意保留的除外)返还甲方,并保证移交该不动产时双方所确认的附属设施设备保持完好可使用状态(正常的磨损、耗损、折旧等除外)。
若乙方未能按时完成恢复工作,甲方有权将该不动产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且相关遗留任何装修、装饰、家具设备或其他财产均视同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处臵。
12.2本协议终止时,在乙方不拖欠甲方租金及/或其他应付款项的前提下,乙方有权拆除及取回乙方对该不动产进行装饰、装修而增设的设备、设施,但不得损害或拆除该不动产本身的结构、装修和在移交该不动产时移交双方所确认的有关附属设施、设备。
12.3若对前款所列设施、设备的拆除将损害该不动产的完好状况或降低其使用性能,则乙方放弃该等设备、设施的所有权,将该不动产按其承租期间的使用状态返还甲方。
12.4本协议终止时,经甲方同意保留乙方于承租期间所作装饰、装修的,对于所发生的装修费用,乙方同意不向甲方要求补偿。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13.1双方就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争议,甲乙双方选择如下第种争议解决方式:
13.1.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3.1.2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为选择性条款)13.2本协议的有效性、解释、执行及争议解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
港、澳门、台湾除外)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14.1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系指:
地震、风暴、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瘟疫、战争、暴乱、敌对行动、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或公共机关禁止、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政策调整、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指令调整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无法避免的情况。
14.2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任何的契约性义务,该等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存在时暂停,而义务的履行期应自动按暂停期顺延。
14.3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和其持续期的适当证明,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终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减少其影响。
14.4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各方应立即磋商以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所有合理努力以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十五条协议的变更、终止15.1本协议生效后,未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
如需变更本协议条款或就未尽事项签署补充协议,应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
15.2在下列条件发生时,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
15.2.1发生不可抗力事由,一方在超过天期限后仍无法履行其主要义务时;或15.2.2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
15.2.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15.3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终止通知,本协议自书面终止通知到达对方时终止。
15.4凡在本协议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遭受的损失,另一方仍有权提出索赔,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第十六条通知和通讯16.1甲方的联络方法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16.2乙方的联络方法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16.3任何一方就本协议相关事宜以挂号信、传真、特快专递方式发送通知的,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16.3.1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16.3.2由传真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16.3.3由特快专递发送,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非因不可抗力事由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第四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16.3.4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发送方式及送达时间:
。
16.4任何一方的联络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
在被通知方收到有关通知之前,被通知方根据变更前的联络方法所做出的联络和通讯应视为有效。
第十七条附则17.1本协议签署前形成的任何文件如与本协议相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17.2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7.3本协议各方均确认其充分知晓并理解本协议中全部条款的实质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基于此种理解,签署本协议。
17.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17.5本协议采用中文(及英文)订立,一式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同时签订中、英文本的,两种文本如有不一致,以中文本为准)。
甲方持份,乙方持份。
第十八条双方另行约定的条款。
出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签约时间:
年月日签约地点:
附件:
不动产现状说明(根据实际情况选择)1转让标的为违章建筑:
实际面积与权属登记面积不符:
2合同约定面积存在误差:
3部分损毁或灭失:
4房屋质量问题以及其它,可能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
5已为第三方实际占有或控制:
6没有取得权属文件:
7权属存在争议:
8依据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定、调解书取得但尚未过户:
9存在租赁:
10存在拖欠土地出让金、税费等:
11存在抵押情况:
12土地及房屋的性质:
13甲方不知晓的权利受限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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