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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支管理制度

收支管理制度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市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单位领导班子是收支的决策机构,财务科是收支管理机构,各业务科室是收支的执行机构,纪检组是预算监督及评价机构。

第二条单位领导班子负责制定本单位收支管理政策,负责审批本单位各项日常经费支出,专项支出以及重大事项的支出等。

第三条财务科根据预算安排,做好经费的收入、支出管理。

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非税收入等收入的收取,以及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支出。

第五条纪检组应当按照职责,对各业务部门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单位财务管理监督工作。

对收入支出过程中查出的不规范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处理决定,并建立跟踪反馈制度,通报整改结果和落实情况。

各部门必须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者谎报。

收入管理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

预算资金收入、非税资金收入、其他资金收入等。

一、预算资金的管理

  预算拨款方式:

国库集中支付。

预算拨款依据:

根据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单位的计划和任务,参照上年度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变化数据,编制部门年度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部门年度预算一经批准通过,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办理。

  预算拨款的原则:

1、按计划领拨经费。

2、按进度领拨经费。

3、按用途领拨经费。

4、按级次领拨经费。

二、非税收入的管理

1、收支两条线,收入上缴财政专户。

  2、预算外收入实行分类管理。

  3、预算外资金收入,需列入单位综合财政计划。

  4、预算外资金的审批、取得、上缴和拨付等具体环节的管理要求:

  审批:

中央、省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并颁布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条约加以规范收费行为。

取得: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预算外资金的上缴:

①全额上缴②按比例上缴③结余上缴。

预算外资金的拨付:

“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其他收入的管理

  其他收入包括:

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取得的零星杂项收入、有偿服务收入、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等。

其他收入的取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必须及时入账。

第七条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

  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优先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第八条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收入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包括:

  1.收入预算的编制和批准;

  2.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3.收入征收与减免审批。

第九条收入来源控制

  1.各种收入来源的文件依据和其他依据必须充分、合法合规。

  2.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及时组织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3.各项非税资金必须按规定入账。

严禁私设账外账或将收入作为往来资金入账。

  第十条收入票据控制

  1.取得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非税收入票据。

  2.严格按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严禁转借、转让、代开和买卖,不得相互串用。

  3.建立票据台账,全面、如实登记、反映所有票据的入库、发放、使用、销号、结存情况。

(1)票据发放。

由票据使用人在票据申领单上注明申领票据的种类、数量,并与票据台账上登记的内容一致,申领单须有申领人签字;

(2)票据使用销号。

票据使用销号表上的票据种类、数量应与票据台账上登记的内容一致,销号的票据必须连号,如有缺号,应查明原因。

票据使用销号表上的相关数据与其他相关报表的数据应该一致;

(3)票据结存。

票据台账上所反映的票据结存数必须与库存票据的实际票种及数量一致。

  第十一条收入预算执行控制

涉及非税收入收缴的业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涉及非税收入收缴的业务部门,应通过开展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及时找出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确保全年收入的足额完成。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支出程序管理

支出包括:

业务支出、项目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一、支出申请

1、由规划财务科按照财政批复的年度预算提出各单位分月用款计划。

2、规划财务科要依据本年批复的年度预算和单位资金安排,复核各单位用款计划。

二、支出审批

1、支出审批的权限

(1)单位的所有支出依据领导集体讨论通过。

(2)单位负责人或授权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一定支出范围内的支出。

2、支出审批内容

(1)支出是否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各项开支均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范围;

(2)支出是否符合单位财务计划、预算或合同规定;

(3)支出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准确;

(4)支出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

3、支出审批程序

根据审批权限,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审批:

(1)由经办人在取得或填制的原始凭证上签字;

(2)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3)由财务部门审核签字;

(4)由分管领导审批签字;

(5)由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签字。

以上程序遵循各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不办理越级审批报销。

4、支出审批人员的责任

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原则,审批人员负有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按照审批权限和要求履行审批职责,在审批过程中出现失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支出审核

1、支出审核的原则

所有支出在支付时必须由规划财务科进行审核。

对支出的原始凭证、项目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审核,认真审核签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有预算或超预算支出。

2、支出审核的范围

经济活动的所有支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购置办公用品支出;

(2)政府采购支出;

(3)“三公”经费支出;

(4)水电费、邮电费等日常支出;

(5)修缮项目支出;

(6)单位维持日常运转的其他支出。

3、支出审核的内容

(1)原始票据。

报销的发票必须是由税务和财政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或收据;发票或收据上项目填写必须齐全;发票或收据上必须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发票或收据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发票或收据不得涂改和挖补;发票丢失视同丢失现金,责任自负。

(2)与业务相关的附件。

(3)审批程序中各权限范围的审核、审批签字。

(4)合同原件。

(5)工程项目结算付款须有工程进度报告、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单、结算审计报告等。

(6)设备购置结算付款须有设备购置清单、设备验收单等。

(7)其他凭证。

第十三条资金支付管理

一、资金支付业务的发起和审批 

资金支付业务由具体业务办理部门发起,根据合同约定、业务进展、发票开具等情况提出付款申请。

只有取得合法票据后再给予付款。

 部门提出付款申请后,经分管领导同意,报财务部进行账务核对,核对无误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资金支付资料要求 

资金申请部门在提出资金支付申请时,提供的发票应该字迹清晰、日期属实、业务内容完备、开具单位和客户单位名称正确、印章真实,经济业务与发票类型相匹配,除正式发票外,应附具体资料不限于以下要求:

1、办公用品、办公耗材、制作展板、印刷费、购图书等需提供明细清单,明细清单由发票开具单位盖公章或财务章。

2、车辆维修需提供定点维修报修单、定点维修验收单、定点维修单位的结算单。

3、去外地出差的差旅费,需提供出差通知、派遣单、住宿费发票、飞机票、车票、意外伤害保险等,并填制车船费及出差伙食补助报销单。

4、公务接待费的报销,需提供公函、审批单、发票、消费明细(菜单)、接待清单。

5、会议费的报销,需要提供会议通知、支出明细等。

支出明细由发票开具单位盖公章或财务章。

(明细项目包括:

机票款、房租费、伙食补助、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发生其他支出须据实列明)。

6、因公出国(境)支出,必须事前经相关部门审批并申请预算,需提供上级通知或批准文件、正式发票、支出明细等。

支出明细由发票开具单位盖公章或财务章。

(明细项目包括:

住宿费、机票款、伙食补助、培训费等,发生其他支出须据实列明)。

7、购置固定资产的,需附固定资产申请表、领用表。

8、购置、修缮、提供劳务等项目支出,需提供合同(协议)复印件。

三、资金支付方式

资金支付采用国库集中支付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或者财政授权支付,一般情况下采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每月提取用款计划。

如需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于每月提取用款计划之前,告知财务科。

财务科审核人员对原始单据及其附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相关付款业务,无特殊情况,付款业务全部通过银行结算。

确需支付现金的,可在财政局规定的限额范围内支取(不超过经费的3%)。

第十四条支出支付管理

一、一切支出结算必须凭经审核批准的支出申请、协议、合同、发票及有关凭证办理。

款项支付所需的主要资料:

1、原始发票;

2、审批权限范围的签字;

3、合同原件;

4、其他(工程项目结算付款须有工程进度报告、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单、结算审计报告等;设备购置结算付款须有设备购置清单、设备验收单等)。

二、财务部门付款要求。

1、财务人员要按照支出管理规定,严格审核相关原始单据;

2、财务人员要按照支出审批管理制度,确定相应签字手续完备后,方可付款;

3、支票签发必须填写收款单位名称(与发票一致)、日期、金额及用途,并由领款人签字;

4、需现金支付的,应严格遵循国家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十五条预借款管理制度

借款人应真实填写借款用途,在业务完成一周内归还借款,原则上旧欠未还不予新的借款。

借款具体步骤如下:

1、本单位所属科室(单位)借用现金要按规定填写《借款单》,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审签,由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财务领导审批。

办理借款手续时,要出具有关批示或会议通知等相关资料。

借用现金的经办人员必须是正式在编人员。

非公务活动一律不得借款。

2、办理现金借款时,借款人应依据公务需要和外出期限提出借款数额,借款数额限定在外出、参会所必需的基本费用之内。

除会务资料费外,省内出差,一般情况下每次每人借款不超过3000元;省外出差,每人每次不超过5000元。

集体出差的,一般每次借款不超过10000元。

3、借用现金应在1个月内报销结账。

如不能按规定时间报销,应向财务机构出具书面说明材料。

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结清借款的人员,由财务机构通知其所在科室(单位),限期办理报销手续;限期仍未及时报销结账的,从借款人工资中抵扣,直至结清欠款。

4、需要以银行结算方式预付款的,应填写《预付款申请单》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审签、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票据的管理

一、财政票据的管理

财政票据包括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单位资金往来票据及其他财政票据等。

财政票据实行专人、专帐管理。

票据管理员要建立规范的票据管理台帐,财政票据要存放在保险柜中进行保管。

建立票据领购及缴销管理台帐。

发生票据领用、缴销行为,应及时登记台帐,随时掌握票据领用、缴销和结存情况。

1、财政票据的申领

票据管理员根据当年本单位各种财政票据的使用情况,做好次年度的用票计划,并在每年的11月底以前向财政部门申报。

在现有财政票据不满足业务需要数量时,票据管理员将情况向财务负责人汇报。

经财务负责人同意后前往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科申领票据。

2、财政票据的使用

正确使用财政票据,票据填写内容要完整、数据要准确、用途要合法。

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的使用范围发放使用相关票据,严禁超用途、超范围违规发放使用票据,严禁转借、转让、买卖、代开财政票据,不得拆本使用财政票据。

所有开具财政票据取得的收入必须先入财政专户,严禁收入不入财政专户和坐收坐支等违规行为。

3、财政票据的核销

当年收入及往来项目结束后,票据管理员整理并核对当年收入项目资金情况,核对无误后向财务负责人汇报,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后财政票据管理网站提出核销申请。

经财政审核无误后核销。

4、加强对财政票据的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是:

(1)按月对票据的领用、缴销、结存情况进行清点核查,做到票据管理台帐与票据实际使用情况相符,若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出现票据遗失、毁损等情况的及时上报财政部门进行处理。

(2)检查票据使用的合法性。

对于出现违反票据使用范围违规收费行为的,责令票据使用单位更正错误行为,情节严重的收回其结存票据,停止其领用财政票据。

(3)检查使用财政票据所收取的各项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出现收入不入财政专户和坐收坐支行为的,责令其迅速将资金入财政专户,情节严重的收回其结存票据,停止其领用财政票据。

二、原始票据的管理

1、作为报销依据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符合税务、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未经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发票和收据,一律不予报销。

2、发票或收据须按规定要求其全联、逐栏一次性如实开具。

其中,发票的“商品名称”栏须开具所购商品具体名称;因购买商品较多、无法在发票联上全部列明的,须附卖方出具的购物小票或商品明细清单。

收据上必须要求其详细列明收款事由。

3、凡遗失车票、船票、飞机票的,必须由当事人书面说明情况,科室负责人签批意见,经审定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

报销金额以核定数为准。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证明(需注明票据号码、金额和内容)或原票据记账联的复印件(须加财务专用章证明),由经办科室负责人签批意见,经审定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

4、跨年度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

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报销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按规定程序审批。

5、经办人员办理报销业务时须将发票和收据等原始凭证粘贴整齐、有序。

三、银行票据的管理

银行票据是指现金支票、银行转账支票、银行电汇凭证、银行汇票申请书等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

签发票据时必须用碳素墨水填齐所有项目,收款单位名称、签发日期、大小写金额及用途一律不得涂改,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必须清晰,带密码支票要核清密码号。

如支票签发错误不得撕毁,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妥善保存。

支票必须在银行账户余额内按规定向收款人签发,不准签发空头、远期支票;不准出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准将支票交收款单位代签。

收取外单位支票时,出纳人员要认真审核有效期及各项内容填写是否符合银行要求。

有银行密码的支票不得遗漏密码,并及时送存银行。

如支票被银行退回,出纳人员要尽快通知经办人员向出票单位索换。

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好领用的银行票据,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领用的支票丢失,出纳人员应及时向银行挂失。

因支票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丢失人赔偿。

严格遵守银行支付结算纪律。

第十七条公务卡的管理

各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减少现金支出。

公务卡的使用要严格按照R市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规定执行。

公务卡的持卡人应为预算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持卡人一人一卡,不允许一人持有多张单位公务卡。

财务科统计未办理公务卡人员情况,与财政指定银行沟通后集体办理公务卡。

在公务卡办理成功后将新办理公务卡信息录入财政支付系统。

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前持卡消费均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此消费才属于公务消费。

不符合报销规定的消费,由持卡人自行还款。

持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请办理单位公务卡报销手续。

逾期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持卡人公务消费中一律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支付。

未经单位财务部门同意的个人公务卡提现行为,视同个人消费行为,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持卡人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时,预算单位应及时办理销卡手续,将该卡从财政支付系统中删除,完成单位核销。

公务卡被盗或遗失,持卡人应及时联系发卡银行办理挂失,并向单位报告。

挂失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主要责任。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1、选择公务卡发卡银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2、确定本单位公务卡的持卡人,组织统一办理公务卡,合理分配信用额度,并做好离职、变更等情况下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3、制定公务卡内部管理规定,加强对公务卡持卡人的培训和管理,防范持卡用卡风险。

4、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做好有关账务处理及对账工作。

5、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和业务数据统计工作。

持卡人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1、按规定持有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

2、严格执行公务卡有关使用规定,规范用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

3、按照单位有关内部管理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单位公务卡报销业务。

第十八条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开设的银行账户有:

财政缴款专户、经费账户、住房基金专用账户、基本建设账户、国债专项资金专户等。

本市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账户统一使用国库集中支付零余额账户。

加强账户管理,按规定办理存款、取款结算。

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

严格遵守银行支付结算纪律。

定期获取银行对账单,查实银行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第十九条财务收支分析制度

财务部门每季度对预算编制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产情况、负债情况、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分析。

财务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占总支出的比重、专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等。

财务分析的方法以对比分析法为主。

财务分析要形成书面报告。

财务分析的编写要抓住主要矛盾,实事求是反映问题;数字运用恰当、准确,观点与材料相统一;文字精练、准确。

第二十条会计档案的管理

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一般包括纸质会计档案和电子会计档案。

应纳入归档范围的会计资料包括:

1、会计凭证: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其他辅助性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会计年度终了后,对会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由会计机构临时保管的,应当经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档案机构)同意,且最多不超过三年。

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单位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单位会计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移交的会计档案为纸质会计档案的,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移交的会计档案为电子会计档案的,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档案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两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会计档案的借阅:

会计档案为本单位提供利用,原则上不得借出,有特殊需要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领导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

外部借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正式介绍信,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单位内部人员借阅会计档案时,应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借阅人应认真填写档案借阅簿,将姓名、单位、日期、数量、内容、归期等情况登记清楚;

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乱划、标记、拆散原卷,也不得涂改抽换、携带外出或复印原件(有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后方能携带外出或复印原件);

借出的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要按期如数收回,并办理注销借阅手续。

利用会计档案的过程中,严禁篡改和损坏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的销毁:

单位应当由档案机构牵头,组织会计机构、审计机构、纪检监察等机构共同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进行销毁。

单位确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销毁:

1、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档案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档案机构经办人、会计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单位档案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4、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由单位档案机构、会计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会计档案的移交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交。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受电子会计档案的完整、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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