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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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1).ppt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培训提纲,1998年,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国发26号文件),我市发布了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并于同年的7月1日开始实施。

2号令对在我市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时间的推移,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化,2号令在实行过程中也逐渐显现出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水平高低联系不够紧密,不能充分形成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因此部分被保险人在缴费年限满15年后,即选择停止缴费或低基数缴费,影响了基金的应收尽收,影响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2005年末,国务院在国发26号文件实施8年的基础上,总结了在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的试点经验,发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国发38号文件)。

国发38号文件确定了基本养老保险要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提出了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加快提高统筹层次;发展企业年金;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等十项工作任务。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是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使职工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年限长短、缴费水平高低紧密挂钩,形成多缴费多受益的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从而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发38号文件确定的原则和任务,原2号令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个人账户规模、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等主要内容,需要进行调整和修订;同时,1998年以来,国家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社会保险方面的职责、参保单位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处理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原2号令的有关内容已经被新规定所替代或已与制度的发展不相适应,需要作出相应调整。

经过近二十年的改革和探索,我市在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逐步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也需要以政府规章的形式提高相关政策的立法层次。

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根据国家提出的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我市有必要出台新的政府规章,替代2号令。

2006年,市政府将2号令的修订工作列入了我市的立法工作项目。

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在广泛调研、反复分析测算、充分借鉴外省市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送审稿),并多次征求了有关专家、主管部门、部分局(总公司)和中央企业的意见,征求了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和18个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的意见,听取和采纳了相关建议。

12月4日,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讨论通过,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正式发布,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保证183号令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市政府的授权,按照国家确定的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市劳动保障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件),对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和新老计发办法的过渡期、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统一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的过渡期以及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为进一步细化有关政策、便于基层单位操作,配套制定了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件)和关于实施过程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对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险发199869号)以及此后陆续出台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整合、调整,分别针对适用范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转制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国发38号文件精神,183号令对2号令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标题由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修改为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分为总则、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三十七条。

基本保留了2号令的框架和主要内容,对部分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保留、合并和修改了二十九条,新增五条,删除二十二条。

183号令与2号令相比,183号令的内容更加简洁,便于理解、易于操作。

(一)183号令调整、修改的主要内容与2号令对照,183号令针对适用范围、缴费下限、个人账户规模、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项主要内容作出了调整。

1、关于适用范围原2号令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

183号令根据国发38号文件规定,将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2、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1998年,我市在贯彻国发26号文件制定2号令时,考虑到当时国有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的承受能力,经劳动保障部同意、市政府批准,将缴费下限由国家规定的“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调整为“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183号令根据国发38号文件的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后,基本养老金各组成部分均与职工的缴费水平紧密挂钩。

目前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缴费下限,仅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左右,如果不将缴费下限恢复到国家确定的标准,既不符合国家规定,也将大幅度影响职工退休后的基础养老金水平。

按不同缴费下限新老办法基础养老金对比表,为使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保持在制度设计的水平,183号令实施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由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为缓解调整缴费下限给困难企业和职工带来的缴费压力,21号文件规定了调整缴费下限的五年过渡办法:

2007年缴费年度(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调整为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0%,以后每个缴费年度增加5个百分点,2011年缴费年度调整到60%。

3、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国发38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月日起,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因此,183号令在附则中规定,个人账户规模的调整时间为2006年的1月1日。

同时,在配套下发的29号文中明确规定,2005年12月31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与调整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作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依据。

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已退休的人员,进行新、老办法比较,按2号令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时,其个人账户规模不再调整。

4、关于统一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和比例根据国发38号文件关于统一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规定,183号令实施后,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原规定的本人在最低工资至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之间选择确定,调整为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由22%调整为20%。

为缓解部分低收入人员的缴费压力,促进他们参保缴费,21号文件规定了缴费下限五年过渡到位的办法:

对确有困难的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可选择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对以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仍有困难的人员,2007年缴费年度,可选择职工平均工资的40%为缴费基数;以后每个缴费年度增加5个百分点,2011年缴费年度及其以后,只能选择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或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人选择的缴费基数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基数不再变更。

5、关于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根据国发38号文件规定,2号令实施后(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即“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2号令实施前(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被保险人即“中人”,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按照待遇水平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的调整时间确定为2006年1月1日。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

2号令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

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其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发给;183号令规定的基础性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

J为:

基础养老金;C平为:

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C平Z实指数为: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Z实指数为:

被保险人本人实际缴费工资指数;N实+同为:

全部缴费年限。

即,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之和。

J=(,C平,1%,+,C平Z实指数,),2,N实+同,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两个条件:

1、缴费水平的高低:

Z实指数的高低2、缴费年限的长短:

N实+同的长短,新计发办法基础性养老金与缴费指数和缴费年限关系示意表,Z实指数的计算Z实指数的计算公式为:

(Xn/Cn-1+X1993/C1992+X1992/C1991)/N应缴;(计算结果保留四位小数)Xn,,X1993,X1992为:

被保险人退休当年至1992年相应年度各月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1992,C1991为:

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至1991年相应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N应缴为:

被保险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计算Z实指数需要注意的问题1、关于缴费起始点的问题Z实指数是反映平均缴费水平高低的参数,全部缴费基数都要参与计算。

公式列出的是从1992年10月开始的(1992年10月是北京市实行个人缴费的起始时间),但在统筹范围内,有很多单位(原行业等)和个人缴费的起始时间是不同的。

涉及应缴费年限(N应缴)的,统一以1992年10月作为应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经有关部门批准,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时间晚于1992年10月的,以批准确定的参保时间为应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

2、关于中断缴费的问题被保险人有中断缴费的情形时,计算Z实指数要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中断缴费期间参与Z实指数的计算,如:

因应缴未缴而中断的,间断期间的缴费基数为零,间断年限要计算在N应缴之中;二是中断缴费期间不参与Z实指数的计算,如:

按国家及本市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间断年限在N应缴之中予以扣除。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

2号令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按月发给;183号令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由国家根据职工退休时的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统一公布)。

国家统一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新、老计算办法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对比表,单位:

元,根据183号令授权,市劳动保障局在反复研究测算、对比筛选的基础上,制定了“中人”的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办法。

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已报送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并经劳动保障部复函认可,在21号文件中向全市公布。

根据国家确定的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原则,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183号令实施后,按照以下时间界限划定“老人”、“中人”和“新人”的人员范围并确定基本养老待遇计发办法:

人员范围划分和养老待遇计发办法,“中人”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

2号令规定的“中人”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为:

以被保险人1992年至1997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号令实施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乘以1%,再乘以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1997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183号令过渡性养老金:

被保险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之和。

其中:

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为:

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

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为基数,按1998年6月30日前被保险人的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计算公式:

G=G同+G实其中:

G同=C平Z同指数N同1%G实=C平Z实指数N实981%指标解释:

(1)G为:

过渡性养老金;

(2)G同为:

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3)G实为:

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4)C平为:

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保留两位小数);(5)Z同指数为:

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1;(6)N同为:

视同缴费年限,即实行个人缴费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7)C平Z实指数为:

按本人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8)N实98为:

被保险人1998年6月30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

新办法中,职工的全部实际缴费均参与计算,解决了2号令办法仅以1992年至1997年的阶段性缴费为依据,计算过渡性养老金形成的不合理因素;将职工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统一确定为“1”,适当缓解了改革后养老金水平差距加大的矛盾,起到了适度平衡待遇水平的作用。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五年过渡期为确保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根据国家的指导意见,我市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五年过渡期。

对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老计发办法进行比较,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补足其差额;高于老办法的,适当控制增长幅度。

按2号令计算养老金时,职工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的32808元(2734元/月)。

两种办法比较时,2006年退休的人员,新、老办法相比增长幅度不超过原办法的20%;2007年不超过40%;2008年60%;2009年80%;2010年不超过原办法的100%,2011年以后,按照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不再实行两种办法的比较。

例一:

某男:

60周岁,1977年1月参加工作,2006年12月退休。

全部缴费年限30年(实际缴费年限14.25年,视同缴费年限15.75年);截止到1998年6月30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为5.75年;截止到1998年6月30日前的全部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21.5年;全部个人账户储存额12926元。

基础性养老金=(C平+C平Z实指数)2N实+同1%=(3280812+32808120.9146)2301%个人账户养老金=全部个人账户储存额60岁计发月数=12926139,=785.17(元),=92.99(元),过渡性养老金=G视同+G实际=C平Z视同N同1%+C平Z实指数N实981%=3280812115.751%+32808120.91465.751%=430.61+143.78=574.39(元),养老金合计=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785.17+92.99+574.39=1452.55(元),2号令基础性养老金=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0%=328081220%=546.8(元)2号个人账户养老金=全部个人账户储存额120=12926120=107.72(元),2号令过渡性养老金=(SN1%)(C0/C1)=(C1/C1X1+C1/C2X2+C1/C3X3+C1/C4X4+C1/C5X5+C1/C6X6)(12n)N1%(C0/C1)=(19576+1.158136+1.356540+1.684512+2.443396+3.24717)(125.25)21.51%(3280811019)=(9576+9356.4+8829+7580.16+8286.24+2323.08)6321.51%2.98=729.3821.51%2.98=467.31(元)2号令综合性补贴=147.5(元),2号令养老金合计=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综合性补贴=546.8+107.72+467.31+147.5=1269.33(元)新办法1452.55元,2号令1269.33元。

新办法高于2号令,2006年12月退休是新办法过渡期第一年,新办法不过超过原办法的20%。

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不能高于2号令计算的养老金的1.2倍,即:

1269.33120%=1523.2,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为1449.27低于是原办法封顶值1523.2。

所以该职工执行新办法后养老金应为1452.55元。

新办法高于2号令183.22元,从该职工退休2006年12月的次月起算补发给职工。

6、关于法律责任183号令规定了企业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着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和被保险人或者其他人员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对违法行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出发;明确了企业给被保险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造成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企业赔偿。

(二)183号令新增的内容1、增加了养老保险缴费查询的规定,明确规定企业和被保险人有权查询缴费记录。

2、增加了每年由市社保经办机构发布核对缴费基数公告的规定,公告将确定核对上一年缴费基数和补缴基本养老费的时间。

3、增加了将企业不依法参统或不按时足额缴费的违法行为信息计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规定。

4、增加了基金划拨机构的法律责任,规范基本养老金划拨行为,以确保退休人员能够按时领取基本养老金。

5、增加了对社保经办机构发展方向的规定,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

(一)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183号令实施后,职工的全部缴费将与其基本养老待遇水平紧密挂钩,这在形成激励约束机制的同时,也会引发部分单位和个人对少缴、漏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提出补缴要求。

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补缴问题,根据劳动保障部的意见,借鉴外省市经验,综合考虑我市的实际情况,为促进企业和职工按时足额缴费,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明确了183号令实施后有关缴费基数查询和补缴的政策规定。

同时,21号文件对历史形成的补缴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

1、关于缴费基数问题2005年缴费年度前(2006年3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再变更。

2、关于间断缴费问题对企业原因造成的应缴未缴情况,允许企业和个人共同补缴。

补缴时,企业需提供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和相应年度的收入凭证,并按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为系数,乘以本人应缴费工资基数作为补缴基数;个人按应缴费工资基数补缴个人缴费,个人缴费计入个人账户并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个人缴费以外差额部分,全部由企业承担。

补费基数计算公式:

B全补=X1B1C0/C1+X2B2C0/C2+XnBnC0/CnB个人补=X1b1+X2b2+XnbnB单位补=B全补-B个人补B全补为: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全部费用;B个人补为:

被保险人个人承担的补缴费用;B单位补为:

用人单位承担的补缴费用;X1、X2、Xn分别为:

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工资基数;C0为:

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C1、C2、Cn分别为:

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B1、B2、Bn分别为:

相应补缴年度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b1、b2、bn分别为:

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

以上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例如:

某职工在2006年补缴1994年、1995两年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本人的年缴费工资基数:

1994年为3500元,1995年为5600元。

当时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为19%,个人为5%。

按照补缴规定,补缴费用计算如下:

B全补=3500元24%328084523+5600元24%328086540=840元7.25+1344元5.02=6090元+6746.88元=12836.88元B个人补=3500元5%+5600元5%=175元+280元=455元B单位补=12836.88元-455元=12381.88元,

(二)关于“中人”的缴费年限问题根据国家规定,我市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07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中人”,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条件,由原来的累计缴费满10年调整为满15年。

由于国家的政策调整,一些即将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中人”,在183号令实施后,不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条件,此问题引起了部分人员的不安。

考虑到新老政策的平稳衔接、合理过渡,为妥善解决“中人”的养老问题,以保持社会稳定,29号文件明确规定:

183号令实施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中人”(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如果本人自愿,可选择按不低于缴费工资下限的标准,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缴费,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其补费部分只计算本人的缴费年限,不参与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

(三)关于提前退休人员不再按2%的比例减发基本养老金问题按照劳动保障部规定,职工因企业破产、纺织行业的减产压锭或因病及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距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每提前一年,即按照2%的比例减发其基本养老待遇(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

183号令实施后,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缴费年限挂钩更为紧密,职工退休时间距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每提前1年,其基础养老金的计发比例即减少1%,同时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除以的计发月数也相应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有所减少。

因此,根据劳动保障部对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指导意见,29号文件明确规定:

183号令实施后,职工因企业破产或因病及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不再按2%的比例减发基本养老待遇。

(四)关于“新人”的一次性养老补偿金问题按照原2号令规定,仅对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中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本人,同时加发一次性养老补偿金,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两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183号令实施后,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

针对个人账户规模的调整,劳动保障部在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

对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新人”,也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

根据劳动保障部的指导意见,29号文件明确规定:

183号令实施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含“新人”),除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本人外,同时加发一次性养老补偿金,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次性养老补偿金标准为:

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两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具体计算公式为:

一次性养老补偿金=C平Z实指数N实+同2,例如:

某被保险人2007年2月到达退休年龄,全部缴费年限为13年,不能满足按月享受条件。

个人账户储存额14113元,按其全部实际缴费计算的Z实指数为0.5034。

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

一次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养老补偿金=14113+C平Z实指数N实+同2=14113+27340.5034132=14113+35783.69=49896.69(元),Z实指数的计算公式为:

(X2007.3/C2005+X2007.2/C2005+X2007.1/C2005+X2006.12/C2005+X2006.4/C2005+X2006.3/C2004+X2005.4/C2004+X2005.3/C2003+X2004.4/C2003+X2004.3/C2002+X2003.4/C2002+X2003.3/C2001+X2002.1/C2001+X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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