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修订版表格汇总 注消专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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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修订版表格汇总注消专用

表3.1.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1.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然点的生产

 

1.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5.助燃气体;

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雾滴

1.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1.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

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表3.1.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1.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1.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5.助燃气体;

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1.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难燃烧物品

不燃烧物品

表3.2.1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防火墙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承重墙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难燃性

0.50

楼梯间和前室的墙

电梯井的墙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难燃性

0.50

疏散走道

两侧的隔墙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25

非承重外墙

房间隔墙

不燃性

0.75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50

难燃性

0.25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难燃性

0.5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难燃性

0.50

楼板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75

难燃性

0.50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难燃性

0.50

可燃性

疏散楼梯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75

可燃性

吊顶(包括吊顶格栅)

不燃性

0.25

难燃性

0.25

难燃性

0.15

可燃性

注: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表3.3.1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厂房的耐火极限

最多允许层数

每个防护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单层厂房

多层厂房

高层厂房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一级

二级

宜采用单层

4000

3000

3000

2000

----

----

----

----

一级

二级

不限

6

5000

4000

4000

3000

2000

1500

----

----

一级

二级

三级

不限

不限

2

不限

8000

3000

6000

4000

2000

3000

2000

----

500

500

----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4000

1000

不限2000

----

4000

---

---

1000

---

---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5000

1500

不限3000

----

6000

---

---

1000

---

---

注:

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

2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混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

5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

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

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7“---”表示不允许。

表3.3.2仓库的层数和面积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仓库的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单层仓库

多层仓库

高层仓库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每座仓库

防火分区

每座仓库

防火分区

每座仓库

防火分区

3、4项

1、2、5、6项

一级

一、二级

1

1

180

750

60

250

--

--

--

--

--

--

--

--

---

---

1、3、4项

一、二级

三级

3

1

2000

500

500

250

900

--

300

--

--

--

--

--

--

--

2、5、6项

一、二级

三级

5

1

2800

900

700

300

1500

--

500

--

--

--

--

--

--

--

1项

一、二级

三级

5

1

4000

1200

1000

400

2800

--

700

--

--

--

--

--

150

---

2项

一、二级

三级

不限

3

6000

2100

1500

700

4800

1200

1200

400

4000

--

1000

--

300

--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3000

2100

3000

1000

700

不限

1500

--

1500

500

--

4800

--

--

1200

--

--

500

--

--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3000

2100

3000

1000

700

不限

2100

--

2000

700

--

6000

--

--

1500

--

--

1000

--

--

注:

1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2石油库区内的桶装油品仓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

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

4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5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6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2的单层棉花仓库,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7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规定。

8“--”代表不允许。

表3.4.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名称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次要

甲类厂房

30

20

15

10

5

 

表3.4.1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名称

甲类厂房

乙类厂房(仓库)

丙、丁、戊类厂房(仓库)

民用建筑

单、多层

单、多层

高层

单、多层

高层

裙房,单、多层

高层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类

二类

甲类厂房

单、多层

一、二级

12

12

14

13

12

14

16

13

25

50

乙类厂房

单、多层

一、二级

12

10

12

13

10

12

14

13

三级

14

12

14

15

12

14

16

15

高层

一、二级

13

13

15

13

13

15

17

13

丙类厂房

单、多层

一、二级

12

10

12

13

10

12

14

13

10

12

14

20

15

三级

14

12

14

15

12

14

16

15

12

14

16

25

20

四级

16

14

16

17

14

16

18

17

14

16

18

高层

一、二级

13

13

15

13

13

15

17

13

13

15

17

20

15

丁、戊类厂房

单、多层

一、二级

12

10

12

13

10

12

14

13

10

12

14

15

13

三级

14

12

14

15

12

14

16

15

12

14

16

18

15

四级

16

14

16

17

14

16

18

17

14

16

18

高层

一、二级

13

13

15

13

13

15

17

13

13

15

17

15

13

室外变、配电站

变压器总油量(t)

≥5,

≤10

25

25

25

25

12

15

20

12

15

20

25

20

>10,

≤50

15

20

25

15

20

25

30

25

>50

20

25

30

20

25

30

35

30

注:

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

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铜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侧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部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3条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发电厂内的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档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表3.5.1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名称

甲类仓库(储量,t)

甲类储存物品第3、4项

甲类储存物品第1、2、5、6项

≤5

>5

≤10

>10

高层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50

裙房、其他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40

25

30

甲类仓库

20

20

20

20

厂房和乙、丙、丁、戊类仓库

一、二级

15

20

12

15

三级

20

25

15

20

四级

25

30

20

25

续表3.5.1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名称

甲类仓库(储量,t)

甲类储存物品第3、4项

甲类储存物品第1、2、5、6项

≤5

>5

≤10

>10

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压器

30

40

25

30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40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30

厂外道路路边

20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10

次要

5

注:

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

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表3.5.2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名称

乙类仓库

丙类仓库

丁、戊类仓库

单、多层

高层

单、多层

高层

单、多层

高层

一、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乙、丙、丁、戊类仓库

单、多层

一、二级

10

12

13

10

12

14

13

10

12

14

13

三级

12

14

15

12

14

16

15

12

14

16

15

四级

14

16

17

14

16

18

17

14

16

18

17

高层

一、二级

13

15

13

13

15

17

13

13

15

17

13

民用建筑

裙房,单、多层

一、二级

25

10

12

14

13

10

12

14

13

三级

12

14

16

15

12

14

16

15

四级

14

16

18

17

14

16

18

17

高层

一类

50

20

25

25

20

15

18

18

15

二类

15

20

20

15

13

15

15

13

注:

1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2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减少,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4m。

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表3.5.4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m)

名称

粮食总储量W(t)

粮食立筒仓

粮食浅圆仓

其他建筑

W≤40000

40000

W>50000

W≤50000

W>50000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粮食立筒仓

500

15

20

25

20

25

10

15

20

10000

15

20

25

40000

20

20

25

30

W>50000

25

25

30

---

粮食浅圆仓

W≤50000

20

20

25

20

225

20

25

---

W>50000

25

25

30

---

注:

1当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圆仓与工作塔、接收塔、发放站为一个完整工艺单元的组群时,组内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受本表限制。

2粮食浅圆仓组内每个独立仓的储量不应大于≤10000t。

 

表3.6.4厂房内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类别与泄压比规定值(m2/m3)

厂房内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类别

C值

氨、粮食、纸、皮革、铅、铬、铜等K尘<10MPa·m·s-1

≥0.030

木屑、炭屑、煤粉、锑、锡等10MPa·m·s-1≤K尘≤30MPa·m·s-1的粉尘

≥0.055

丙酮、汽油、甲醇、液化石油气、甲烷、喷漆间或干燥室。

苯酚树脂、铝、镁、锆等K尘>30MPa·m·s-1的粉尘

≥0.110

乙烯

≥0.160

乙炔

≥0.200

≥0.250

表3.7.4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耐火等级

单层厂房

多层厂房

高层厂房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一、二级

30

25

---

---

一、二级

75

50

30

---

一、二级

三级

80

60

60

40

40

---

30

---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60

50

不限

50

---

50

---

---

45

---

---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100

60

不限

75

---

75

---

---

60

---

---

 

表3.7.5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

厂房层数(层)

1~2

3

≥4

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0.60

0.80

1.00

 

表4.2.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m)

类别

一个罐区或堆场的总容量V(m3)

建筑物

室外变、配电站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层民用建筑

裙房,其他建筑

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1≤V<50

50≤V<200

200≤V<1000

1000≤V<5000

40

50

60

70

12

15

20

25

15

20

25

30

20

25

30

40

30

35

40

50

丙类液体储罐(区)

5≤V<250

250≤V<1000

1000≤V<5000

5000≤V<25000

40

50

60

70

12

15

20

25

15

20

25

30

20

25

30

40

24

28

32

40

注:

1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1m3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3丙类液体折算。

2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距离,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应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

4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布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50m3,总容量不大于≤200m3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天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表4.2.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

类别

固定顶储罐

浮顶储罐或设置充氮保护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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