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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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类别

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CT-ZJB

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证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允许联合体)和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允许联合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CT-J01、02

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证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

1、CT-ZJB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且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3名。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其中联合体牵头人应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证书,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2、CT-J01、02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类别

业绩要求

CT-ZJB

2013年1月1日至今,至少成功地独立完成过:

1个高速公路路基工程和1个高速公路路面工程的总监办工作,或至少成功地独立完成过1个高速公路施工监理(同时包含路基工程和路面工程)的总监办工作。

CT-J01、02

2013年1月1日至今至少成功地独立完成过:

1个高速公路路基工程和1个高速公路路面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或至少成功地独立完成过1个高速公路(同时包含路基工程和路面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

注:

1.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认定时间以交工时间为准。

2.CT-ZJB标段以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及成员的合计业绩应满足上述业绩最低要求。

3.上述业绩应为在中国大陆境内的业绩。

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1.没有被交通运输部或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取消在安徽省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2.没有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没有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没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

//)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没有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

//)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近3年内投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如有更换,则需全部提供)、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的无行贿犯罪行为。

7.交通运输部或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最新年度公路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或D级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本次投标;如在交通运输部或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年度等级评价公布日期之后,被交通运输部或安徽省交通运输厅通报为C级或D级的投标人也不得参与本次投标。

注:

CT-ZJB标段以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及成员均应满足上述信誉最低要求,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成员中最低信用等级方认定。

 

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

数量

业绩资格要求

在岗要求

CT-ZJB

总监理

工程师

1

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交通土建类),持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在投标人处进行从业登记,担任过至少1个高速公路路基工程和1个高速公路路面工程的监理合同段负责人或者1个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项目(包含路基工程和路面工程)监理合同段负责人。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CT-J01、02

驻地监理工程师

1

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交通土建类),持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在投标人处进行从业登记,担任过至少1个高速公路路基工程和1个高速公路路面工程的监理合同段负责人或者1个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项目(包含路基工程和路面工程)监理合同段负责人。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说明:

1.资格要求中的“交通土建类”专业是指职称证上的专业,为路桥、公路工程、桥梁工程、交通土建、交通运输、交通工程、隧道工程等公路工程类专业及测量、土木、市政等建工类专业。

2.上述参加资格审查的人员须为投标单位自有人员,并须提供社保缴费证明。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得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被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评为较高信用等级(最新年度)的投标人优先;

(3)投标文件提供的业绩数量多的投标人优先;

(4)投标文件提供的业绩累计合同金额额大的投标人优先。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监理服务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并到达招标文件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银行保函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7)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8)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0)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1)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委托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2)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和标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13)投标人网上报名的标段、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标段和投标文件所投标段一致。

(14)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报价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报价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6)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和标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7)未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以低于成本价竞标。

如投标人的评标价同时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75%和评标价平均值的85%时,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将被否决,同时将其不良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相关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8)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主要人员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8)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9)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第一个信封(商务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技术建议书:

35分

主要人员:

25分

业绩:

20分

信用评价:

5分

获奖:

5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评标价:

10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通过财务评审的报价为有效报价,各投标人的有效报价作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等于评标价的最低值。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评分标准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分值

2.2.4

(1)

技术建议书

35分

监理大纲(或监理方案)和措施

10分

基本满足,得6分;措施得力,人员进场计划合理,责任明确,程序规范,加0~4分。

本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分析

15分

基本满足,得9分。

重点及难点分析针对特殊工程提出质量控制方法、常见问题、创优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论述完整、正确、先进、可行,加0~6分。

对本工程的建议

10分

基本满足,得6分;针对性及可行性强,分别针对项目管理模式、工程质量控制、品质工程、绿色公路、特色服务区、信息化管理提出有益建议,加0~4分。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评分标准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分值

2.2.4

(2)

主要

人员

25分

投总监办:

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与业绩

25分

一、满足招标文件人员配置最低要求,得15分。

二、

(1)每增加1个高速公路路基工程监理合同段负责人经历的加4分;

(2)每增加1个高速公路路面工程监理合同段负责人经历的加4分;

(3)每增加1个高速公路(同时含路基工程和路面工程)监理合同段负责人经历的加8分;

上述同一业绩不重复加分,以分值高者计算,最多加8分。

三、获高速公路项目发包人表彰或奖励的,每个项目加1分,获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表彰或奖励的,每次加2分;最多加2分。

投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驻地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与业绩

25分

一、满足招标文件人员配置最低要求,得15分。

二、

(1)每增加1个高速公路路基工程监理合同段负责人经历的加4分;

(2)每增加1个高速公路路面工程监理合同段负责人经历的加4分;

(3)每增加1个高速公路(同时含路基工程和路面工程)监理合同段负责人经历的加8分;

上述同一业绩不重复加分,以分值高者计算,最多加8分。

三、获高速公路项目发包人表彰或奖励的,每个项目加1分,获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表彰或奖励的,每次加2分;最多加2分。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评分标准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分值

2.2.4

(3)

评标价

10分

当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分10分,投标报价得分计算公式:

F=1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K

其中:

F—投标人评标价得分,按四舍五入规则保留小数点后2位小数,F<0时按0分计。

K=投标控制价上限×0.05

投标人评标价为通过财务建议书初步评审和算术性修正后的投标报价。

2.2.4(4)

其他因素

业绩、获奖、信用评价

 

30分

业绩

20分

一、满足基本要求,得12分。

二、2013年1月1日至今(以交工时间为准),

(1)每增加1个高速公路路基工程监理业绩的加2分,最多加4分;

(2)每增加1个高速公路路面工程监理业绩的加2分,最多加4分;

(3)每增加1个高速公路监理业绩(同时包含路基工程和路面工程)的加4分,最多加8分。

上述同一业绩不重复加分,以分值高者计算,最多加8分。

投标人近年获奖情况

5分

(1)获高速公路项目发包人表彰或奖励的,每个项目加1分,最多加3分;

(2)获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表彰的每个项目加3分;

(3)获得交通运输部“平安工程”冠名的每个项目加3分;

(4)获得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或国家优质工程金(银)质奖或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优质工程(李春)奖的加5分。

同一高速公路项目的表彰按上述加分最高的计一次,最多加5分。

信用

评价

5分

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最新年度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获信用评价AA级得5分,A级得4.5分;无前述信用评价的,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最新年度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最新结果,获信用评价AA级得5分,A级得4.5分;无上述评价的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按A级得分,A级以下不得分。

如在交通运输部最新年度信用评价或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年度信用评价公布日期之后,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等级被交通运输部或安徽省交通运输厅通报降级的,以降级后的信用评价等级为准。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资格评审标准:

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评分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2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4项

(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项

(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C。

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埋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

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

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委托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评标结果

3.9.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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