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绩效薪酬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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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绩效薪酬管理办法
岗位绩效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XXXXXXXX有限公司的薪酬管理,建立以岗位价值为基础、工作业绩为导向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实现生产经营目标层层分解,促进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和战略目标,根据《XXXX集团有限公司岗位绩效薪酬制度(暂行)》(XXXX人〔2013〕36号),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了岗位绩效薪酬结构,以及岗位绩效薪酬日常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岗位绩效薪酬以工作岗位为对象,根据岗位技术含量、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和环境优劣等因素,对所有岗位进行评价和分类归并,结合员工个人技能,依据员工绩效完成情况综合评价后支付劳动报酬。
第四条内部薪酬分配坚持效率优先、注重公平的原则,做到岗位价值、技能水平和业绩评估相结合,体现对内公平性、对外竞争性。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正科级以下合同制员工。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按照XXXX《关于实施岗位绩效薪酬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工作要求,公司成立实施岗位绩效薪酬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工作。
第七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组织领导公司实施岗位绩效薪酬制度工作;贯彻落实XXXX实施岗位绩效薪酬制度工作的部署要求;研究确定公司实施岗位绩效薪酬制度工作的总体方案;统筹协调解决公司实施岗位绩效薪酬制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设在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主任担任主任。
主要职责为:
按照公司实施岗位绩效薪酬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具体负责实施岗位绩效薪酬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岗位绩效薪酬
第九条岗位绩效薪酬制度是公司的基本薪酬制度,公司通过推行岗位绩效薪酬制度,逐步建立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工作业绩为导向的薪酬分配制度。
岗位绩效薪酬中,岗位评价结果的“岗位薪级”与技能等级设置的“技能档序”用“薪点”来表述,岗位薪酬标准根据企业效益和劳动力价位用“点值”来调控。
第十条岗位绩效薪酬由岗位薪酬、绩效薪酬、附加薪酬三部分构成。
其中:
岗位薪酬、附加薪酬为相对固定薪酬,占薪酬的40%,绩效薪酬占薪酬的60%,与员工绩效考核指标挂钩。
第十一条岗位薪酬由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两部分构成。
(一)岗位工资
根据各岗位在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中所承担的责任、贡献大小和岗位对员工的能力素质要求等,对公司现有的管理(技术)岗位和操作岗位分别进行评价、归类,共设置25级岗位薪级,一岗对一薪。
《岗位归类表》详见附件1。
(二)技能工资
技能工资共设置40个技能档序,并随员工技能水平的变化而晋降。
技能工资级别首次核定综合考虑学历、职级、职称(技能等级)、工龄等因素,按区间最低值核定。
多因素并存,按就高者执行。
《岗位薪酬薪点标准表》详见附件2。
1.技能档序按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操作技能岗位设置不同的档序区间:
(1)管理岗位
见习科员:
为新参加工作的见习期或试用期员工,设置1-5档;
三级科员:
为见习期或试用期满,鉴定上岗后员工,设置2-6档;
二级科员:
为本科及以上学历、同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专科及以下学历同岗位工作满4年以上员工,设置3-9档;
一级科员:
为本科及以上学历、同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专科及以下学历同岗位工作满7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员工,设置4-20档;
大中专毕业生,技能等级按学历分别核定:
学历
技能档序
备注
见习期(一年)
鉴定上岗
中专(技校)
1
2
取得国家承认后续学历的参照执行
大专
2
3
本科
3
4
博士、硕士、双学士
4
5
博士、双硕士
5
6
公司机关业务主管级:
设置12-22档
跟班副队长、区队下属的班组长级:
设置12-30档;
副科级:
设置16-35档;
正科级:
设置20-40档;
副总师级:
设置23-40档;
管理岗位中,副职享受正职待遇的,技能档序下调一档执行;
副职主持工作的,技能档序上调一档执行;
(2)专业技术岗位
员级:
设置5-10档;
助理级:
设置9-18档;
中级:
设置17-24档;
副高级:
设置23-30档;
正高级:
设置27-40档。
(3)操作技能岗位
初级工:
设置1-5档;
中级工:
设置4-12档;
高级工:
设置11-17档;
技师:
设置16-23档;
高级技师:
设置22-28档;
(4)非技术工人岗位:
设置1-25档。
职称、技能等级按照评、聘分离的原则,实行差额、对口聘任,技能档序核定以所聘任的职称、技能等级为准。
2.技能档序晋升
技能档序随员工技能水平的提高而晋级,包括职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或技能等级聘任、所在岗位工作年限、争先创优、技术比武、年度绩效评价等。
(1)员工职级评聘或专业技术(技能)职务聘任,从发文次月起,技能档序相应调整到设置区间最低档序。
(2)员工技能档序核定后,技能档序每2年晋升1档。
(3)年度内获国家级或集团公司级荣誉,以及自2013年起连续2年获XXXX级荣誉,或自2013年起连续3年获公司级荣誉的,技能档序晋升1档。
(4)获得集团公司或同级别行业组织的技术比武集体前三名的成员,技能档序分别晋升3、2、1档,获得单项前5名的分别晋升3、3、2、1、1档。
获得XXXX或同级别行业组织的技术比武单项前三名的,技能档序分别晋升3、2、1档。
获得公司组织的技术比武单项第一名的,技能档序分晋升1档。
技能档序晋升自获奖的次月起调增。
年度内多次获得多级别荣誉或奖项的,按就高原则调增技能档序。
3.技能档序减降
员工个人原因跨专业变动岗位的,技能档序回退2个档序。
4.年度绩效评价技能档序晋降
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员工晋降技能档序的依据,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公司全员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点值
岗位薪酬标准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力市场价位以“点值”调控。
点值每年调整一次,按照公司员工年度薪酬水平划分,公司中层管理岗位的点值为10.83,一般员工的点值为6.77。
员工岗位薪酬=(岗位薪点+技能薪点)×点值
第十二条绩效薪酬
绩效薪酬是对员工完成及超额完成绩效目标支付的报酬,与员工月度、季度、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以及安全目标考核结果挂钩。
绩效薪酬标准为岗位薪酬的1.5倍。
第十三条附加薪酬(津贴、补贴)
附加薪酬包括工龄津贴、加班工资、休假补贴以及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为员工建立的各项津贴补贴。
(一)工龄津贴
工龄津贴按照员工的工作年限分年分段累进计算,每年1月调整一次。
与单位累计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员工,工作满三年后,可享受工龄津贴。
连续工龄10年及以下的部分,工龄津贴按每年10元标准递增;11-20年的部分,工龄津贴按每年15元标准递增;21-30年的部分,工龄津贴按每年20元标准递增;31年及以上部分,工龄津贴按每年25元标准递增。
连续工龄的计算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工龄津贴标准详见附件3:
工作年限与工龄津贴对照表。
(二)中、夜班津贴
执行标准:
中班为井下10元/工、地面5元/工;夜班为井下12元/工、地面6元/工。
工作时间不足4小时的不享受中、夜班津贴。
(三)入井津贴
执行标准:
采掘一线工种30元/工、井下其他工种20元/工。
不计算入井和升井时间,井下工作不足4小时的不予发放入井津贴。
(四)驾驶员补贴
1.休息日、节假日值班补贴
执行范围:
小车、客货车、中巴车、通勤车驾驶员。
执行标准:
白班40元/班,夜班30元/班。
2.里程补贴:
执行范围:
小车、客货车、中巴车、通勤车驾驶员。
执行标准:
小车0.13元/公里,客货车、中巴车0.15元/公里,通勤车0.1元/公里。
(五)加班工资
公司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加班和加班工资支出,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员工加班,特殊情况确需安排员工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尽可能安排员工补休,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均实行加班补休制度,原则上不发放加班工资。
操作岗位人员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并实行加班审批制度,不能安排补休的,考虑到公司薪酬管理模式的特殊性,统一按当地上一年度社平工资支付加班费。
第四章岗位绩效薪酬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薪酬分配方式
公司工资分配方式实行吨煤工资包干制和工资总额包干制两种分配形式。
吨煤工资包干制,是根据生产单位全年的生产任务(产量、入洗量、销售量、外运量),按月核定吨煤单价并参与组织绩效考核后,确定工资总额进行再分配的一种分配形式。
工资总额包干制,是以本单位现有人员档案工资为基数,与吨煤工资包干单位的任务量分别挂钩并参与组织绩效考核,确定工资总额后进行再分配的一种分配形式。
第十五条薪酬支付实行“先出勤,后付酬”的方式,当月出勤为次月支付薪酬的依据。
新入企员工起薪按上岗之日起计算;调整工作岗位的员工,按出勤大于15天的岗位支付全月岗位薪酬;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从合同解除之日起停发薪酬。
第十六条社会招聘新参加工作员工的薪酬待遇
(一)试用期的员工,按从事岗位执行岗位工资,按技能等级1档核定技能工资,绩效薪酬按50%执行,附加薪酬按相应标准执行。
(二)试用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后上岗的员工,按从事岗位执行岗位工资,技能等级按2档核定,绩效薪酬全额考核兑现。
第十七条员工内部调动的薪酬处理
员工由非技术岗位调整至技术岗位或由低岗位调整至高岗位的,实行三个月试岗期,试岗期间执行原岗位薪酬。
试岗期满经鉴定合格后,岗位薪酬调整到相应标准。
员工内部调动要填写薪酬调整审批表,经综合管理部及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借用员工的薪酬处理
员工借用期间薪酬原则上由借出单位支付,借用协议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借用协议执行。
第十九条停工期的薪酬待遇
由于单位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因素造成停工停产的,停工停产期间的薪酬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停产期间员工提供正常劳动的,薪酬标准应不低于岗位薪酬标准。
第二十条工伤人员的薪酬待遇
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住院治疗的,给予停工留薪期。
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薪酬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部门负责。
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二十一条长病人员的薪酬待遇
长病人员薪酬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员工休病假在6个月以下的,按岗位薪酬执行病假工资,休病假在6个月以上的改发病伤救济费。
(一)病假工资按本人岗位薪酬的一定比例发放:
连续工龄不满7年的发70%;满7年不满15年的发75%;满15年不满25年的发80%;25年以上的发100%。
(二)病伤救济费按本人岗位薪酬的一定比例发放:
连续工龄不满7年的发60%;满7年不满15年的发70%;满15年不满25年的发75%;25年以上的发80%。
(三)病假工资低于企业所在地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时,按照当地最低生活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长期学习人员的薪酬待遇
(一)经单位批准,外出脱产培训学习半年以上人员,按月发放岗位薪酬,绩效薪酬按学习平均成绩按比例发放。
(二)员工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不包括成人教育)学习的,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但签订定向分配协议的,可发放岗位薪酬。
第二十三条带薪假期和相关待遇
员工婚、丧、探、产假期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应当依法支付薪酬。
(一)员工在探亲假、丧假期间发放岗位薪酬。
(二)员工在婚假期间发放岗位薪酬。
(三)女员工在产假期间,已建立生育保险的,支付岗位薪酬,未建立生育保险的,薪酬全额发放。
第二十四条事假相关规定
员工事假期间,按事假天数扣发薪酬。
第二十五条违规违纪相关规定
(一)员工迟到、早退、脱岗、睡岗,按日扣发岗位、绩效工资。
(二)员工旷工1天的扣发1天薪酬,旷工累计3天的扣发1个月绩效薪酬,旷工累计3天以上的取消年度绩效薪酬。
(三)员工被强制戒毒、行政或刑事拘留、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全部薪酬,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再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待岗人员相关规定
(一)因单位原因未能及时分配上岗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二)因本人原因需待岗重新分配工作的,停发薪酬。
第五章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提供的学历、职称、荣誉证书等证件须真实有效,如发现有提交虚假、伪造证件的现象,综合管理部将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