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规定通用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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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规定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
AN-QP-HT243
版本/修改状态:
01/00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规定通用范本
InAGroupOrSocialOrganization,ItIsNecessaryToAbideByTheRulesOrRulesOfActionAndRequireItsMembersToAbideByThem.DifferentIndustriesHaveTheirOwnSpecificRulesOfAction,SoAsToAchieveTheExpectedGoalsAccordingToThePlanAndRequirements.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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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规定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
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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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和受委托管理的发电企业、电力检修公司等(以下简称电力企业),以及在上述电力企业中进行检(维)修、安装、调试、试验、基建施工等工作的相关单位,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能源局国能安生[2013]475号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6164.1-2010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6860-2011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Q/YD20504.007-2013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Q/YD-20504.005-2011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
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电力企业形成劳动关系并由其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人员,代训工和新入厂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3.2
相关负责人
指电力企业中主管、分管或者协管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
3.3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指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电力企业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 总则
4.1 为加强和规范电力企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通过对从业人员安全知识的培训,使其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防范意识,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达到减少和预防事故发生的目的。
4.2 进入生产现场从事与电力生产相关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定,事先接受相关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得到相关部门的授权或许可。
5 培训
5.1 职责
集团公司各级安全培训工作由培训部门牵头,负责组织、策划各下属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并建立员工的安全培训档案,安监部门负责对安全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5.2 培训方案
根据电力企业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所有安全培训工作按照从业人员的组成结构分层次、分类别进行三级安全培训。
5.2.1 公司(厂)级安全培训
安全培训工作作为电力企业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配合企业文化的中长期发展有计划地开展。
各电力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本公司(厂)的中长期安全生产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监部门负责公司(厂)级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并配合培训部门制定具有指导意见的安全培训计划。
要求如下:
a) 定期培训:
培训部门根据本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在安监部门的指导下制定从业人员的全年安全培训工作,其中包括对所有人员的普及性安全培训和专题安全培训以及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计划;
b) 非定期培训:
培训部门根据“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按照企业安全生产实际运作情况,结合各部门和专业的实际需要,临时组织开展全公司(厂)范围的各项专题安全培训工作。
5.2.2 部门(车间)安全培训
各生产部门(车间)根据公司(厂)的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制定本部门(车间)的年度安全培训工作,具体工作必须落实到各分部主要负责人。
部门(车间)安全负责人要针对本部门(车间)工作特性,及时掌握所属班组安全培训情况,制定相关的安全培训内容并进行安全培训考核。
5.2.3 班组安全培训
班组安全培训要求如下:
a) 班组应根据部门(车间)的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安排班组的培训工作,并落实到班组日常工作中;
b) 班组安全培训要有重点,学习内容应有针对性,突出班组专业特性,同时结合近期班组工作特点开展安全警示培训;
c) 利用班前会、班后会、专题讨论会、事故分析会、现场考问讲解等方式,大力推广岗位培训,做好危险源的辨识工作并落实工作中相关安全措施;
d) 全体成员参加每周(运行周)的班组安全日学习,并有详细记录和学习总结,因故缺席的员工应安排时间进行补习;
e) 积极参加公司(厂)以及部门(车间)各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活动和竞赛。
5.3 培训内容
5.3.1 从业人员需要进行的普及性安全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程标准,如《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
b) 本单位、部门、班组安全生产情况、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以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c) 工作环境、工作岗位及危险因素辨识;
d)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强制性标准以及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e) 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f)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以及应急救援知识;
g) 消防安全知识、常规消防设备的使用以及火灾现场紧急逃生方法;
h) 交通安全法规以及车辆管理规范;
i) 安全通报、事故快报以及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j) 定期进行的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反事故演习;
k) 员工自我保护意识和“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的培训。
5.3.2 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要进行的安全培训包括下列内容:
(注:
按照国家能源局规定,企业相关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通过电力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发证。
)
a)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b) 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c) 电力应急管理基础理论,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演练、组织救援、应急处置基本流程;
d)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及最新的规范标准;
e) 专业分析事故和隐患的知识;
f) 涉及运行和检修的管理人员每年必须进行相关运行规程和检修规程的学习和考试。
5.3.3 生产技术人员需要进行的安全培训包括下列内容:
a) 运行人员在正式上岗前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阶段,火电2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还应经仿真机培训以及相关运行规程的学习和考试;
b) 检修、试验人员正式上岗前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以及检修规程的考试;
c) 根据各专业人员的岗位要求,每年进行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安全知识培训。
5.3.4 特种作业从业人员需要进行的安全培训包括下列内容:
a) 特种作业技术标准或规范;
b) 特种作业的危险源识别以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的安全防护措施;
c) 特种作业的应急管理措施和应急救援方法。
5.3.5 非生产岗位人员需要进行的安全培训包括下列内容:
a) 本职岗位所需的安全行为规范;
b) 后勤人员需对从事工作所对应的知识规范进行学习,如食品、卫生、医疗、化学品管理以及社区日常管理的安全常识;
c) 对电力企业生产过程作必要的了解;
d) 专、兼职司机的交通安全法规和职业要求的专题培训;
e) 专、兼职消防及保卫人员的消防安全和法律法规知识的专题培训。
5.3.6 上岗前人员需要进行的安全培训包括下列内容:
a) 新岗位职责的学习,包括所从事岗位的专业特点;
b) 新岗位专业技能的学习和考试;
c)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学习和考试;
d) 企业生产过程中危险源识别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5.3.7 新入厂人员需要进行的安全培训包括下列内容:
a) 电力企业生产过程学习;
b) 电力企业生产过程中危险源识别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c)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学习和考试。
5.3.8 项目建设管理人员、承包商人员需要进行的安全培训包括下列内容:
a) 国家、集团公司和承包商人员所属单位(发包方)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规定,现场安全生产特点、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b) 与施工作业有关的现场(装置、部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的辨识及安全事项、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和对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的特殊要求等;
c) 针对项目生产的特点而提出的施工安全要求,以及和施工作业有关的专业安全要求等。
5.4 培训要求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安全培训或安全教育的时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首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b) 生产技术人员首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c)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相关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首次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其他新上岗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d) 承包商人员和新入厂人员必须进行生产知识和安全知识的综合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对生产一线的新员工,必须完成48学时以上的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安排下一步实习工作;
e)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电气为三个月)重新上岗时,必须重新接受相应的安全培训,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f)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每年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g) 新入厂员工完成实习阶段,必须进行安全知识考试,合格后方能办理转正手续;
h) 电力企业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或直接损失1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其相关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6 组织实施
6.1 培训记录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按照本规定分类进行安全培训,各部门应记录员工安全培训档案,并归口员工培训考核项目中。
员工安全培训应记录在个人继续教育档案中,作为员工年度个人考核的一项内容。
个人再教育档案中的年度安全培训记录,应作为员工上岗和职务晋升的考核内容。
6.2 监督考核
6.2.1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
电力企业自行组织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
由国家能源局培训考核的合格证注明有效期的从其规定,若没有注明则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办理。
6.2.2 所有安全培训计划应作为企业及各下属部门安全生产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纳入企业重点考核项目。
集团公司将对各电力企业开展的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其中主要检查内容有:
a) 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安全培训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b) 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
c) 采用(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
d) 电力安全培训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
e)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档案记录情况;
f)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各电力企业应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做好各项安全培训工作的记录,不得有虚假欺骗行为,一旦查实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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