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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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docx

云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云南省学校食堂食品平安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标准学校食堂食品平安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平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

、?

餐饮效劳食品平安操作标准?

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

  第三条学校食堂食品平安实行属地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当监管责任,教育部门承当行政主管责任,学校承当主体责任。

  第四条校长〔托幼机构负责人〕是学校食堂食品平安第一责任人。

学校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平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平安标准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确保食品平安。

  第五条学校必须设立食品平安管理机构和专职食品平安管理人员。

  第六条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不得制售凉菜。

  第七条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不得加工制作销售干鲜野生蕈、发芽土豆、四季豆、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品。

  第八条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平安责任追究制度。

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平安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平安管理职责的单位及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云南省学校食堂食品平安管理机构职责

  一、制定食品平安管理方案及岗位职责;

  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各个环节食品平安状况和卫生状况,组织灭鼠除四害;

  三、组织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相关知识培训;

  四、建立并管理食品平安档案;

  五、制定食品平安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

  六、配合食品平安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对餐厨废弃物的处置进行统一管理。

  

  

  

  

  

  

  

  

  

  

 

学校食堂食品平安管理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管理;

  二、食堂环境卫生管理;

  三、食堂食品加工制作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管理;

  四、食堂人员健康状况和晨检管理;

  五、食堂加工制作食品管理;

  六、食堂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管理;

  七、食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

  八、从业人员培训及培训档案管理;

  九、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食品平安管理。

  

  

    

  

  

  

 

云南省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健康管理规定

  一、从业人员必须参加食品平安培训,培训合格前方可上岗。

  二、餐饮平安管理人员原那么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效劳食品平安集中培训。

  三、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健康证明。

  四、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五、餐饮效劳提供者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

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有碍食品平安疾病的人员,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六、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平安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云南省学校食堂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

  一、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必须索证索票,并建立进货查验和采购台账登记。

  二、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不得采购没有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采购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

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置日期等内容。

长期定点采购的学校食堂,应当与供给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平安内容的采购供给合同。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

  四、应当按产品类别或供给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云南省学校食堂食品仓储管理规定

  一、仓库管理人员应随时随地清扫,保持仓库清洁卫生,不得在仓库内烤火、抽烟。

  二、贮存场所、设备应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食品原料仓库内要通风、防潮、保持枯燥。

设置防鼠网、挡鼠板等设施。

  三、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那么,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

  四、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

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放置,生食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温度应分别符合相应的范围要求,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校验温度〔指示〕计。

鲜奶、酸奶、奶油应置于5℃的冷库中保存。

奶粉应包装严密,置于枯燥通风的常温库中贮存。

五、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并在容器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六、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不得存放个人物品和其它杂物。

  七、腐败变质、发霉生虫等异常食品和无有效票证的食品不得验收入库。

及时检查和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使用时做到先进先出。

  八、建立健全采购、验收、发放登记管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云南省学校食堂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规定

  一、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GB2760食品平安国家标准,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

  二、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三、购置时,必须索证索票,不得购置无资质企业的产品。

  三、必须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贮存专柜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四、使用时必须采用精确计量工具称量,有使用记录。

  五、食品添加剂使用单位种类应报食品药品监部门备案,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消费者公示。

  

  

  

  

  

  

  

  

  

 

云南省学校食堂粗加工管理规定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二、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三、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四、切配好的半成品应按照加工操作规程,在规定时间内使用,与原料分开存放,应防止受到污染。

  五、用于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放置于地面,以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六、加工用工具及容器应符合本标准第十七条第十五项规定。

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七、加工结束应及时清理地面,水池、操作台、工用具、容器及所用机械设备清洗干净,定位存放,做到刀不锈、砧板不霉、整齐有序,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云南省学校食堂专间食品平安管理规定

  一、冷荤凉菜间、水果间、烧卤熟食切配间、裱花间、集体用餐分装间等专间,必须设洗手消毒设施和二次更衣间。

专间工作人员在加工操作前,必须在二次更衣间二次更衣,穿戴衣、帽、口罩、洗手消毒前方可进入。

  二、专间安装紫外线空气消毒设施,紫外灯应分布均匀,悬挂于距离地面2M以内高度,功率小于1.5W\每立方米,每天加工前进行30分钟紫外线消毒,并有记录。

专间室内温度不得超过25℃。

  三、瓜果蔬菜消毒应按要求使用含氯制剂和高锰酸钾〔PP粉〕浸泡等清洁消毒方法,未清洗消毒的瓜果、蔬菜和个人生活用品、杂物不得带入专间。

专间不得放置煤气灶、煤气罐等设施,地面不得设明沟。

  四、加工直接入口食品必须配戴清洁手套。

  五、各种凉菜现配现用,尽量当餐用完。

半成品和成品应用保鲜膜或餐盒等密封保存,严格执行不同食品贮存条件的要求,及时存放于专用冰箱内。

隔餐、隔夜的熟食及凉菜不得使用。

  六、专间的各种刀具、砧板、切片机械等用具、容器必须专用,定位放置。

用前消毒,用后洗净。

  七、食品应从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传递,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

 

云南省学校食堂餐具消毒管理规定

  一、设置专用的餐具清洗、消毒、保洁区域〔或专间〕及设备,餐具清洗消毒水池不得清洗食品、拖布等。

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清洗池并标明用途。

  二、餐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

  三、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框、抹布以及其它工具,必须有明显标记,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消毒、保持清洁。

  四、餐具热力消毒,按除渣→洗涤→清洗→消毒→保洁程序进行。

餐具化学消毒,按除渣→洗涤→消毒→清洗→保洁程序进行,消毒后必须用洁净水清洗,清除残留的药物。

  五、煮沸、蒸汽消毒保持100℃10分钟;红外线消毒保持温度120℃,15—20分钟以上。

洗碗机消毒一般水温控制在85℃、冲洗消毒40秒以上。

化学消毒,有效氯浓度250㎎/L,食具全部浸泡入液体中,作用5分钟以上。

  六、消毒后的餐具要自然滤干或烘干,并及时放入密闭防尘的餐具保洁柜内。

  七、餐具洗涤剂、消毒剂、消毒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云南省学校食堂食品留样管理规定

  一、学校食堂每餐加工经营的食品均必须留样,并由专人负责、登记管理。

  二、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在100g至150g之间,并标明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餐次、留样人、核查人。

  三、留样食品取样应及时、无污染,并使用无菌容器盛放,一菜一盒,不得混装,冷藏于0—10℃专用冰箱内,保存48小时以上。

  四、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留样柜内必须配备温度计并上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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