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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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
关于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
目前,世界上大约有四十多国家举办农业保险,这些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社会制度各异,其举办农业保险的社会背景与政策目标也不相同,因而形成了不同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
国外农业保险制度模式主要有以美国、加拿大等国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模式、以日本等国为代表的政府支持型相互保险模式、以西欧国家为代表的民办公助模式以及以亚洲部分发展中国家为代表的政府重点选择性扶植模式等4种。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由于国情不同,我国建立农业保险制度不能简单照搬国外的某一模式,而要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实际,积极推进农业保险制度创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
一、国外农业保险制度的主要模式
1.美国、加拿大等国的政府主导型模式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政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提供统一的制度框架,各级政府和各种允许的经营组织要在这个框架中经营农业保险和再保险业务.同时政府对规定的农业保险产品给予财政支持。
以国家专门保险机构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为主,有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并依法由隶属于农业部的官方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农作物一切险及再保险;同时鼓励私营保险公司、联合股份保险公司及保险互助会等参与农作物保险计划,并依法对他们承保或代理的农作物一切险和再保险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和经营管理费用补贴。
农民仅支付投保险种的纯保费的一部分,其余部分由政府补贴。
2.日本等国的政府支持型相互保险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以日本为代表,其特点是,政府不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但通过立法给予经济上、行政上的支持;经营的组织形式不是一般的商业性财产保险公司,而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社。
这种模式的政策性很强,主要表现在,一是国家通过立法对主要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的农作物以及饲养动物实行法定保险。
二是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发展中的作用。
例如,政府对农业保险进行监督和指导;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提供财政补贴及税收优惠等。
3.西欧国家的民办公助模式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没有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农业保险主要由私营保险公司、保险相互会社或保险合作社经营,但政府立法对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人与投保人予以经济、行政支持,包括经营费用补贴、保费补贴以及金融优惠政策等。
投保以自愿为主,因而投保率普遍较低。
近年来,为了加大对农业的保护力度,充分利用wTo框架下的“绿箱政策”,一些西欧国家也转而建立类似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
4.亚洲发展中国家政府选择性重点扶植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以亚洲部:
9-发展中国家为代表,发展中国家发展农业保险的特点大致一是大多数国家的农业保险主要由政府专门农业保险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提供。
二是保险险种少、保障程度低、保障范围小,主要承保农作物,而且农作物也只选择本国的主要粮食作物水稻和小麦,而很少承保畜禽等饲养动物,其目的就是确保粮、棉生产的稳定。
三是参加农业保险都是强制性的,并且这种强制一般与农业生产的贷款相联系。
二、建立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约束因素
1.我国农业生产的自然条件差
我国是拥有近八亿农民的农业大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举足轻重。
我国又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额年均达1747亿元,占GDP的比重平均超过3,农业的成灾面积占播种面积和受灾面积的比例分别超过20%和50;近年来自然灾害损失更是呈上升趋势,2005年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042.1亿元。
。
在自然灾害损失中农业最为严重、最为广泛。
据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研究组《2002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
中国农业的发展成本比世界农业平均发展成本高5个百分点,其中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高和强度大造成的。
与世界平均水平比,我国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高18个百分点,自然保护成本高27个百分点,生态恢成本高36个百分点。
我国生态环境的先天脆弱性使农业保险面临着更高的风险,商业性保险公司不愿涉足。
因此,必须建立由政府主导或政府支持的农业保险制度。
2.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水平低
这是建立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现实基础。
我国农业保险一直处于低水平的发展阶段,特别是自1993以后,在整个保险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农业保险却呈渐趋萎缩的态势。
虽然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受到高度重视。
2004年后,相继批准设立了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吉林安华农业保险公司、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等国内不同经营模式的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以及在农业保险方面有丰富经验的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
但是,2006年全国总保费收入5641.4亿元,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1509.4亿元,同比仅增长22.6%。
而2006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8.5亿元,同比仅增长16.2,比整个财产险保费增长速度还低6个百分点;农业保费收入仅占总保费的收入的1‰多,不到财产险保费的1。
农业保险制度模式的建立必须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水平相适应。
3.建立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其它约束因素
(1)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正处于工业化中期,人均GDP仅1000多美元,处于工业反哺农业的初期,国家的财力非常有限,不可能像发达国家那样拿出很多资金来支持农业保险,国家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必然处于较低水平,因此只能选择重点扶持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作物保险项目。
(2)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农业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性很大,农业的产业化、区域化、现代化发展很不平衡,既有发展水平较高的农业企业集团,又有农业商品化率仅在30左右的户均耕地面积只有几亩的数亿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差异很大。
这就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模式不能搞“一刀切”,而应根据各地区自身的风险特点、农业经济发展水平及其财政能力等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经营模式。
(3)农户的信用观念淡薄,违规成本低廉。
我国农业保险中的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特别严重,据统计,我国农作物保险中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占保险赔款的20%,在牲畜保险中的骗赔现象更为严重。
因此,我国建立农业保险制度不能简单照搬国外的某一模式,而要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依据本国国情,建立与我国农业经济现状和农业保险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
同时,农业保险制度的设计必须从长计议,充分考虑各种制度模式之间的衔接,以便于将来的整合,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制度变迁的成本。
三、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
目前,我国正处于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阶段,从国内外的农业保险实践来看,我国农业保险要健康发展,必须进行农业保险制度创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目前情况下,我国应建立政府主导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与政府支持下的相互制农业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1.政府主导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模式
政府主导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就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提供统一的制度框架,各种允许的经营组织要在这个框架中经营农业保险及再保险业务,同时政府对规定的农业保险产品给予经济、行政支持。
参照美国发展农业保险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特别是农村经济比较落后的现实,我国政府主导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应具有以下特点:
(1)设立农业保险管理专门机构,统筹全国农业保险的开展,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关系。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设计和改进全国农业保险制度;设计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具体险种;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进行统一规划,研究制定具体政策;审查和监督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各经营主体,并根据各经营主体的农业保险的业务量对其提供经营管理费用补贴。
(2)设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范围。
由于国家财政实力有限,只能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主要农作物和畜禽保险采用政策性经营,予以重点扶持;其他保险项目实行商业性经营。
政府对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提供经济支持,主要是给予适度的保费补贴和经营管理费补贴,同时给予财政和金融方面的支持和优惠政策,如免除其营业税和所得税,提供各种形式的优惠贷款等。
。
(3)实行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
政府对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作物和畜禽实行强制保险,以保证承保面和参与率。
其他保险项目实行自愿保险。
但要处理好强制与自愿的关系,避免产生抵触情绪。
(4)建立政府支持的再保险机制。
针对某些特殊的巨灾风险如洪灾、飓风等,建立由政府管理的巨灾基金,逐步完善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保证农业保险的持续稳定经营。
(5)政府给予行政支持与协助。
我国农业生产以小规模个体农户分散经营为主,农村地区交通不便,通讯落后,因此农业保险的展业、承保、核保、防灾、查勘、定损、理赔等成本高、难度大,需要各级政府给予支持和协助。
由于农业保险业务的“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商业性保险公司往往不愿涉足其间,因而这种模式可以有效解决农业保险供给不足的问题;由于有政府的保费补贴及其他优惠政策,农民的投保积极性也能得到很大提高,从而可以有效拉动农业保险的需求。
但这种模式也可能带来政府过度干预,其财政补贴也可能导致效率损失。
2.政府支持下的农业相互保险制度模式
相互制保险是合作制保险的高级形式,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高度一致,因而能更好地降低运行成本、优化资源配置、维护投保人的根本利益。
借鉴国外相互保险的经验,我国建立农业相互制保险的思路可以为:
(1)设立全国性的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由一定数量的农业龙头企业(初始会员)认购公司经营所必需的部分初始基金,同时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筹集另一部分资金。
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选举公司董事,组成董事会,处理日常事务。
初始会员应赋予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更大的表决权和被选举权,以鼓励投资者设立相互保险公司。
(2)建立多级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组织体系。
在总公司之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公司,县市设立支公司,乡镇设立营业处。
由总公司负责制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政策以及各项规章制度,总公司主要负责各分公司的协调与管理,为各分公司提供再保险业务;各分公司根据本地区农业及农业保险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独立开展各项农业保险业务。
(3)扩大农业保险经营范围。
公司除经营传统的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等险种外,同时也经营与农业生产资料、农用设备设施、农产品储藏与运输、农产品加工与销售等活动相关的其他财产保险,以及农业生产过程中的雇主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扩展农业保险覆盖面,从而起到“以险养险”的功效,增强公司经营的稳定性。
(4)建立有效的多层次农业风险分散机制。
一是在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内部建立分级再保险制度。
即基层相互保险公司向上一级公司分保。
二是在目前市场条件下,由作为国家再保险公司的中国再保险集团采用事故超赔或赔付率超赔的方式,向相互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安排。
三是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为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保证相互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
(5)政府应在法律、经济、行政上对相互保险公司给予支持。
一是明确相互保险公司的法律地位,鼓励相互保险制的实施。
二是政府要在财政、金融、税收上给予优惠政策和必要的支持,如减免税赋,提供贴息或低息贷款等。
三是组织乡、村干部学习保险基本知识,再由乡、村干部向农户宣传,使农户自觉自愿参加保险等。
相互制保险能够降低费用成本、提供价格低廉的险种与服务,能较好地满足我国低收入农民的保障需求;相互保险中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利益的一致性,又能有效地防范农业保险中严重的逆选择与道德风险。
另外,采用相互保险模式,主要动员的是民间资金,对政府支持的依赖较小,可以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因此,相互制保险比较符合我国国情,具有广阔地发展前景。
综上所述,目前情况下,我国应建立政府主导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政府支持下的农业相互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