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企业报表制度指标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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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企业报表制度指标解释
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
及指标解释
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
表号:
C204-1表
年季文号:
国统字(2012)84号
组织机构代码:
有效期至:
2015年1月
指标名称
计时单位
代码
自年初累计
甲
乙
丙
1
一、建筑业合同情况
签订的合同额
千元
01
1、上年结转合同额
千元
02
2、本年新签合同额
千元
03
二、承包工程完成情况
1、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
千元
04
①自行完成施工产值
千元
05
②分包出去工程的产值
千元
06
2、从建设单位以外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
千元
07
三、建筑业总产值
千元
08
其中:
装饰装修产值
千元
09
其中:
在外省完成的产值
千元
10
1、建筑工程产值
千元
11
2、安装工程产值
千元
12
3、其它产值
千元
13
四、竣工产值
千元
14
五、房屋建筑施工面积
平方米
15
其中:
新开工面积
平方米
16
其中:
实行投标承包面积
平方米
17
其中:
新开工面积
平方米
18
六、劳动人员情况
计算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
人
19
期末从业人数
人
20
其中:
工程技术人员
人
21
其中:
持有一级资质证书的项目经理
人
22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时间:
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1、签订的合同额:
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直接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总价款和以前年度同建设单位签定合同的未完工程跨入本年度继续施工工程合同的总价款余额。
2、上年结转合同额:
指以前年度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未完工程跨入本年度继续施工工程合同的总价款余额。
3、本年新签合同额:
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内同建设单位直接新签订的各种国内工程合同的总价款,不包括与其他建筑业企业新签的分包合同额。
4、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
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直接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包括报告期及以往年度签订的合同,不包括无效合同和中途解除的合同),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工程总值。
包括企业向其他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分包出去的工程所完成产值,还包括分包企业缴纳的管理费。
5、自行完成施工产值:
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直接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中,自行完成的工程总值。
包括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自行完成的工作量和分包企业缴纳的管理费。
6、分包出去工程的产值:
指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与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签订的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合同中在报告期所完成的产值。
分包企业如果是一个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其完成的产量产值,不包括在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行完成产值中。
7、从建设单位以外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
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从其他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承揽工程而完成的产值。
不包括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中自行完成的产值和分包企业缴纳的管理费。
8、建筑业总产值:
建筑业总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建筑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建筑业产品和服务的总和。
建筑业总产值包括建筑工程产值、安装工程产值和其他产值三部分内容。
9、装饰装修产值:
包括装饰、装修两部分产值。
装修装饰指对新旧房屋及建筑物进行的内外装修装饰;对新建房屋及建筑物经过施工后,尚未完全达到使用标准,而进行的二次装修装饰;以及对原有房屋经使用若干年后进行的二次内外装饰。
包括抹灰、门窗、玻璃、吊顶、隔断、饰面板(砖)、涂料、裱糊、刷浆、花饰等。
10、在外省完成的产值:
在安徽以外省份完成的建筑业产值,分3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澳门特区。
11、建筑工程产值:
指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工程价值,包括:
a.各种房屋如厂房、仓库、办公室、住宅、商店、学校、医院、俱乐部、食堂、车库、招待所等房屋建筑,按照当前预算制度规定,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价值及其装饰油漆工程,以及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敷设等工程。
b.设备基础、支柱、操作平台、梯子、烟囱、凉水塔、水池、灰塔等建筑工程、炼焦炉、裂解炉、蒸汽炉等各种窑炉的砌筑工程及金属结构工程。
c.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的布置,工程地质勘探,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及平整土地,施工临时用水、电、汽、道路工程,以及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环境绿化工作等。
d.矿井的开凿、井巷掘进延伸、露天矿的剥离、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和铁路、公路、港口、桥梁等工程。
e.水利工程,如水库、堤坝、灌渠以及河道整治等工程。
f.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
g.装饰装修工程。
12、安装工程产值:
指设备安装工程价值,包括:
a.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医疗、实验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配和安装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等装设工程,附属于被安装设备的管线敷设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作。
b.为测定安装工作质量,对单个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运和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工作。
在设备安装产值中,不得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价值。
13、其他产值:
建筑业总产值中除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以外的产值。
包括房屋构筑物修理产值、非标准设备制造产值、总包企业向分包企业收取的管理费以及不能明确划分的施工活动所完成的产值。
房屋构筑物修理产值:
指房屋和构筑物的修理所完成的产值,但不包括被修理房屋、构筑物本身价值和生产设备的修理价值。
非标准设备制造产值:
指加工制造没有定型的非标准生产设备的加工费和原材料价值(如化工厂、炼油厂用的各种罐、槽,矿井生产统一使用的各种漏斗、三角槽、阀门等)以及附属加工厂为本企业承建工程制作的非标准设备的价值。
14、竣工产值:
一般是以单位工程为对象,当该工程按照设计所规定的工程内容全部完成,达到了设计规定的交工条件,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鉴定合格的单位工程价值,即为竣工产值。
竣工产值包括范围应是报告期内竣工单位工程从开工到竣工的全部自行完成的价值,如果一个单位工程跨两个年度施工,其竣工价值应当包括上年度完成的价值。
有些大型单位工程,如大型厂房、高级宾馆、各种管道、公路、铁路等,能够分跨、分层、分段施工并按合同规定,能够分开交付使用的,可以分开计算竣工产值。
竣工产值不包括附属辅助企业或内部核算的其他单位为外单位生产和服务的价值。
15、房屋建筑面积:
指房屋全部平面面积的总和。
它从房屋的外墙线算起,包括可供使用的有效面积和墙柱等结构占用面积。
多层房屋按各层(包括地下室)面积总合计算。
旧房加层或改造,只计算增加的建筑面积;旧房拆除重建,计算其全部面积;临时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
(1)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包括:
a.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b.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也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当高跨为边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的水平长度乘勒脚以上的外墙表面至高跨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
当高跨为中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的水平长度乘以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
c.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d.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e.用深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超过2.2米的按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f.坡地建筑物利用吊脚做架空层加以利用,且层高超过2.2米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g.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h.图书馆的书库按书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i.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j.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墙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k.建筑物的技术层,层高超过2.2米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l.柱雨棚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棚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m.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n.突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o.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p.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q.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r.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s.室外楼梯做为主要通道和用于疏散的均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楼内有楼梯的室外楼梯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t.跨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高架单层建筑物,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者按多层计算。
(2)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①突出墙面的构件配件和艺术装饰,如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蓬等。
②检修、消防等用的室外爬梯。
③层高在2.2米以内的技术层。
④构筑物,如独立烟囱、烟道、油罐、水塔、贮油(水)池、贮仓、圆库、地下人防干、支线等。
⑤建筑物内外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⑥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舞台及台后悬挂幕布,布影的天桥、挑台。
⑦单层建筑物内分隔的操作间、控制室、仪表间等单层房间。
⑧层高小于2.2米的深基础地下架空层、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
房屋建筑面积按房屋设计所规定的用途进行划分,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16、房屋建筑施工面积:
指报告期内施过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它包括本期新开工的面积、上期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上期停缓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以及本期施工后又停缓建的房屋面积。
17、房屋新开工面积:
指在报告期内新开工的各个房屋单位工程的建筑面积之和。
它不包括在上期开工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复工的建筑面积。
新开工面积用于反映报告期内投入施工的房屋建筑规模,为科学组织施工提供依据。
18、实行投标承包面积:
是指报告期内建筑施工企业经过投标招标而承担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
19、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
指建筑业企业(或单位)报告期实际拥有的、与建筑施工活动有关的人员的平均人数,包括参加本企业(或单位)建筑施工活动的非本企业(或单位)人员,但不包括企业内部社会服务性机构的人员以及由本企业支付工资但所从事的工作与本企业生产基本无关的人员。
20、期末从业人员数:
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在本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
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
21、期末从业人员中管理人员:
指行政管理人员、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管理人员。
22、期末从业人员中工程技术人员:
指负担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并具有工程技术工作能力的人员,包括:
(1)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已被聘或任命工程技术职务,并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2)无工程技术职务,但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中专理工科系毕业,并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3)未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无学历,但实际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4)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在企业中担任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包括:
总工程师、车间主任以及在计划、生产、生产准备、检查、安全技术、设计、工艺、劳动定额、工具设备、动力、基建、环境保护等科室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中,不包括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但未担任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23、期末从业人员中一级建造师:
指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制定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并在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的人员。
建筑业企业主要财务状况
表号:
C203表
制表机关:
国家统计局
企业详细名称:
年季文号:
国统字(2012)84号
组织机构代码:
有效期至:
2015年1月
指标名称
计时单位
代码
自年初累计
甲
乙
丙
1
期初存货
千元
01
流动资产合计
千元
02
其中:
存货
千元
03
工程结算收入
千元
04
工程结算成本
千元
05
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千元
06
工程结算利润
千元
07
其他业务收入
千元
08
其他业务利润
千元
09
经营费用
千元
10
管理费用
千元
11
其中:
税金
千元
12
差旅费
千元
13
工会经费
千元
14
财务费用
千元
15
营业利润
千元
16
利润总额
千元
17
本年折旧
千元
18
养老、劳动、失业保险费
千元
19
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
千元
20
本年应付工资总额
千元
21
其中:
1.本单位应付工资总额
千元
21-1
2.劳务人员应付工资总额
千元
21-2
其中:
主营业务应付工资总额
千元
22
其中:
1.本单位应付工资总额
千元
22-1
2.劳务人员应付工资总额
千元
22-2
本年应付福利费总额
千元
23
其中:
主营业务应付福利费总额
千元
24
应收工程款
千元
25
其中:
竣工工程
千元
26
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人
27
其中:
1.本单位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人
27-1
2.劳务人员平均人数
人
27-2
建筑业增加值
千元
28
增加值率
%
29
平均工资(元/人)
元/人
30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时间:
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1、流动资产合计: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合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2、存货:
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或物料等,通常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以及周转材料等。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期初存货: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的年初余额数填报
3、工程结算收入(主营业务收入):
指本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以及向发包单位收取的除工程价款以外按规定列作营业收入的各种款项,如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费、施工机构调迁费等以及向发包单位收取的各种索赔款。
本项根据“损益表”中“工程结算收入”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4、工程结算成本(主营业务成本):
指在报告期内与发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已完工程实际成本。
本项根据“损益表”中“工程结算成本”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5、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业务税金及附加):
指因从事建筑业生产活动,取得工程价款结算收入而按规定应该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以及随同营业税金一并计算交纳的教育费附加等。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累计数填列。
6、工程结算利润:
指已结算工程实现的利润。
本项根据“损益表”中“工程结算利润”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亏损以“-”号表示),其计算公式为:
工程结算利润=工程结算收入-工程结算成本-经营费用-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7、其他业务收入:
指企业除工程结算收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产品销售收入、机械作业收入、材料销售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本项根据会计“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归纳填报。
营业收入(企业总收入):
指与企业生产经营直接有关的各项收入,包括工程结算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
即:
企业总收入=工程结算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8、其他业务利润:
指企业除结算收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支出(包括其他业务成本及应负担的费用、税金)后的净收益(如为净支出应以“-”号表示)。
本项目根据“损益表”中“其他业务利润”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9、经营费用:
指企业从事施工生产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维修费、展览费、差旅费、广告费和其他经费。
10、管理费用:
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减盘盈)损失,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本项根据“损益表”中“管理费用”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11、税金:
指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本项根据“管理费用明细表”或“管理费用”科目中有关项目归纳填报。
12、差旅费:
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科目中的对应项目填列。
13、工会经费;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科目中的对应项目填列。
14、财务费用:
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费用。
包括利息支出;汇兑净损失(已减汇兑收益)、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筹资发生的其他费用。
本项根据“损益表”中“财务费用”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15、营业利润:
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实现的利润。
分为主营业务利润和其他利润。
本项根据“损益表”中“营业利润”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营业利润=工程结算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6、利润总额:
指企业在工程施工生产过程中,取得工程价款收入、机械作业收入等,扣除投入的成本及其他一系列费用,再加减非经营性质的收支及投资收益,即为施工企业全年实现的利润总额(或亏损总额)。
亏损以“-”号表示。
本项根据“损益表”中“利润总额”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17、本年折旧:
反映企业年度内累计提取的折旧。
本项根据“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固定资产折旧”项数额填报。
18、养老、劳动、失业保险费:
指企业向社会保障部门和保险公司为本单位职工支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费用。
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等相关成本、费用项目归纳计算填列。
19、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
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等科目中的相关项目归纳计算填列。
20、应付工资总额: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全部工资,它反映企业本期累计应付的工资总额,而不是会计“应付工资”科目的余额。
根据会计“应付工资”科目的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填列。
21、主营业务应付工资总额:
指报告期内企业应付给与工程施工直接有关的职工的工资。
22、本年应付福利费总额:
指企业报告期内提取的福利费,反映的是报告期的发生额。
本项根据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23、主营业务应付福利费总额:
指报告期内企业提取的与工程施工直接有关的职工的福利费。
24、应收工程款:
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末应向发包单位收取而未收取的工程款,取自会计科目“应收账款”中的明细科目“应收工程款”。
25、竣工工程:
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末已完成施工任务,单位工程已全部竣工后应向发包单位收取而未收取的工程款。
26、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
指年内每月平均拥有的人数,季度或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其计算公式为:
月从业人员平均人数=当月每天实有人数之和除以日历天数;
季度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三个月每月平均从业人员数之和除以3;
年度从业人员平均人数=四个季度每月平均从业人员数之和除以4,或全年12个月平均人数之和除以12;
27、建筑业增加值=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03)+管理费用中的税金(09)+管理费用中的工会经费(11)+营业利润(13)+本年折旧(15)+劳动、失业保险费(16)+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17)+主营业务应付工资总额(19)+主营业务应付福利费总额(21)
28、增加值率=(增加值/建筑业总产值)×100。
29、平均工资=应付工资总额/全部从业人员平均数。
年报增加的指标
30、营业外收入:
指企业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外收入”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未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营业外收入”中不含“补贴收入”。
31营业外支出:
指企业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外支出”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32、投资收益:
指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投资收益”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如为投资损失以“-”号记。
建筑业企业房屋建筑完成情况
表号:
C204-2表
制表机关:
国家统计局
企业详细名称:
年季文号:
国统字(2012)84号
组织机构代码:
有效期至:
2015年1月
指标名称
代码
房屋建筑竣工面积(平方米)
竣工房屋价值(千元)
甲
乙
1
2
合计
36
1、厂房、仓库
37
2、住宅
38
3、办公用房
39
4、批发与零售用房
40
5、住宿与餐饮用房
41
6、居民服务业用房
42
7、教育用房
43
8、文化、体育和娱乐用房
44
9、卫生医疗用房
45
10、科研用房
46
11、其他用房
47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时间:
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1、房屋建筑竣工面积:
指在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了使用条件,经检查验收鉴定合格的房屋建筑面积。
计算房屋竣工面积,必须严格执行房屋竣工验收标准。
对民用建筑来讲,一般应按设计要求在土建工程和房屋本身附属的水、卫、气、暖等工程已经完工,通风、电梯等设备已安装完毕,做到水通、灯亮、经验收鉴定合格,并正式交付给使用单位后,才能计算竣工面积。
对于工业及科研等生产性房屋建筑:
一般应按设计要求在土建工程(包括水、暖、电、卫、通风)及属于房屋组成部分的生活间、操作间等已经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才计算竣工面积。
只差安装工艺设备、管线工程的亦可以计算竣工面积。
2、竣工房屋价值:
指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