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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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综合改造项目

消防系统

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第一条工程概述1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1

第三条工程承包方式2

第四条计价方式2

第五条合同价款2

第六条工期条款3

第七条工程款支付5

第八条竣工结算6

第九条工程变更7

第十条质量与检验9

第十一条双方人员12

第十二条双方责任13

第十三条现场管理18

第十四条材料设备20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22

第十六条保险23

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23

第十八条合同解除23

第十九条合同生效与终止24

第二十条合同份数24

第二十一条合同附件24

消防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张家口市桥西区大境门棚户区综合改造项目消防系统安装工程事宜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述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承包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消火栓灭火系统:

所有消火栓水管、阀门、试水装置、消火

栓、水泵接合器、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灭火箱等的敷设、安装及调试。

2、消防通风系统:

包括阀门、通风管道、柔性接口、百叶风口、

百叶窗、风机、风管及控制线路的穿线工程、安装及调试。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包括探测器、按钮、模块、报警控制器、

区域报警控制器、接线箱、弱电管道井内端子箱、报警装置、等的安装及调试。

同时,亦包括该系统所有设备的线缆、管内穿线的连接。

4、消防工程所涉及的所有设备的消防线缆、管内穿线的连接,均由乙方负责。

5、因乙方原因而需另行刨沟、挖沟、凿洞时,所需回填及塞缝等工序亦由乙方负责。

6、漏电报警系统:

含探测器、主机及所有设备的线缆、管内穿

线的连接。

第三条工程承包方式

1、承包方式:

采用在土建总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下,由乙方

按照经甲方确定的本工程施工图、施工图说明、技术要求,

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规定的“工程招标承包范围、内容”

的全部工作,实行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总价、包检测、包验收的承包方式。

第四条计价方式

1、工程计价方式:

合同价款+工程变更。

2、工程合同价款施工图内一次性包死不再调整(图纸范围内的

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灭火器配置,消防联动工程、通风工程所设计的内容。

3、工程变更费用计算方法应与报价清单一致,而且工程变更不在计取措施费。

工程变更单项费用5000元以内的不列入结算。

第五条合同价款

1、合同总价款为(小写):

Y元;

(大写):

元整。

第六条工期条款

1、工程总工期

(1)完工日期:

与甲方签订的书面完工日期为准。

(2)实际开工时间以甲方确定的现场通知为准,实际竣工日期按政府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和备案证明文件日期为准。

各节点工期、区段工期按甲方通知为准。

(3)若甲方有必要调整某节点工期、区段工期时,乙方须全力配合,所需费用已包含在通价款中。

乙方不因此而向甲方索赔相应费用。

(4)除第十五条款所列的原因外:

如休息日、公众假期、雨季影响、停水、停电、材料订货、与各承包商之间的配合时间、与各分部分项及施工工序之间的交叉配合时间等,皆包括在上述工期内。

2、进度计划

(1)乙方应于开工前14个日历天内向甲方、监理提交详细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进度计划,甲方收到后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须按照甲方、监理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监理、土建总包单位的检查、监督。

(2)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乙方应按照甲方、监理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监理确认后执行。

因乙方的原

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3)与相关承包商配合的时间要求以甲方的现场通知为准,并按照甲方、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场配合和施工,严格遵守甲方、监理工程师在现场提出的各阶段施工进度要求,并按甲方、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竣工。

(4)乙方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本施工图纸范围中所有的工作内容,具体进度节点应服从甲方及土建总包单位的安排。

(5)整体消防工程竣工乙方应向消防主管部门提交验收报告,同时取得工程所在地消防部门签发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和备案证明文件即为竣工日期。

3、工期延误

(1)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乙方提交,并经甲方、监理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在下列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监理提出报告,经甲方、监理确认同意后,工期相应顺延:

1现场洽商或修改导致增加的工程量一次增加超过工程总价的20%;

2不可抗力因素(详见第十五条款);

3合同条款中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应承担甲方在本工程造成的损失。

4、误期赔偿

如乙方责任造成未能在本条款第1项中所列的竣工日前或按本条款第3项延长了的工期之内完成本工程,则乙方须按每延误一天的赔偿金额为合同总价款的1%。

,合同价款计算误期违约金和本工程未能完成的期间,计算赔偿给甲方,且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从乙方的任何工程款中扣除。

5、工程竣工

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否则按本条第4项约定实施。

实际工程竣工日期以工程所在地消防部门签发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和备案证明文件日期为准。

第七条工程款支付

本合同工程款支付方式如下:

1、付款条件

1本工程无预付款;

2年8月底支付已完工程量的50%;

3全部完工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支付至结算价款的70%;

4消防验收合格(以政府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及备案证明文件为准),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留5%质保金,工程质保期贰年,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5变更、洽商费用在消防验收合格后,并经造价公司审核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2、乙方每次收取工程款时,均须提交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否则甲方可顺延付款。

3、如遇假期或乙方的原因延误,付款日相应顺延。

第八条竣工结算

1、取得工程所在地政府消防部门签发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且通过甲方工程竣工验收并移交甲方,乙方向甲方提供齐备完善的竣工验收资料并经甲方确认后,乙方应在10个日历天内报送工程竣工结算书及所依据的所有结算资料,否则造成结算工作滞后及拖延由乙方负责。

乙方必须保证结算资料的完备性及准确性,如有结算依据不充分或不清晰,未能按甲方要求限期整改的,视为乙方放弃此部分结算权利。

甲方有权不接受乙方的后补资料。

2、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在乙方递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30个日历天内(以接受最后一份结算资料之日开始算起)进行核对。

3、乙方应按照要求及时提交工程结算有关文件和资料。

甲方将安排结算人员进行工程最终结算;工程结算价款以审计单位的审定并经乙方确认的数额为准。

乙方应积极配合审核、审计单位进行工作。

因乙方不积极配合工作而造成工程结算延误的,甲方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审减额大于报审额5%(包括5%)以上的乙方需承担审计费用。

第九条工程变更

1、合同内“工程变更”一词意指本工程在质量或数量上的改变,包括承包范围的加、减或更改,本工程使用物料类别、标准的改变。

2、甲方有权指示或通过监理指示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任何变更,乙方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不得拒绝。

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经甲方批准后,乙方才能按设计变更的要求办理工程变更并进行施工。

任何甲方要求的工程变更皆不会使本合同失效(设计不完善的补充不在变更范围内)。

3、乙方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及时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或甲方)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甲方签字批准后实施。

4、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5、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6、甲方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分项变更,乙方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甲方确认,对于有可能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小心保护,属乙方拆除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

不当的,由乙方负责。

7、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它重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8、在变更工作确定后自乙方收到变更通知之日起7天内,变更工作涉及费用调整的,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包括提交变更清单报价费用的书面版和电子版资料,经甲方审核同意后确定变更费用。

9、在变更工作确定后自乙方收到变更通知之日起7天内,如乙方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甲方将视为乙方放弃该变更增加费用部分,甲方保留调整变更减少费用的权利,乙方不得异议;甲方后来发出要求实施该工程变更工作并不代表该费用获得接纳。

10、变更、签证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与承包人中标报价中的相同项目时,按中标报价中的单价执行;

2)与承包人中标报价中的类似于项目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认定,按中标报价中的单价执行;

3)与承包人中标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的,由承包人提出合适的变更签证价格,经发包方核算确认价格执行。

计价原则如下:

依据河北省2012全国统一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双方进行实际组价。

•人工、材料及机械的消耗量执行《2012年河北省相关预算定额》;

•人工工日单价及机械台班单价执行《2012年河北省相关预算定额》;

•材料价格执行市场价格,双方认质认价最终价格列入结算;

11、其他相关约定:

(1)工程变更,属于隐蔽工程的应于隐蔽前办理变更手续,非隐蔽工程应于完成后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工程变更时,乙方应至少提前4个工作日通知监理和甲方。

(2)办理工程变更单结算时,工程变更单须是甲方发出的工

程变更单原件。

工程变更单须经监理工程师、甲方工程部专

业技术负责人及甲方工程部经理等人的确认签名及签署日期

并经各方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不符合该要求的甲方人员确认签名视为无效签证。

(3)经甲方审核确认的工程变更单费用纳入工程结算款(按第四条第3款规定),乙方逾期报送或未报送的工程变更单不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条质量与检验

1、工程质量

(1)本工程质量标准为:

合格,且需满足甲方使用功能及设计要求,质量标准的评定以现行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

评定标准为依据。

(2)本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选用的电子设备全部由“北京利达华信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合格产品。

(3)如乙方不能达到相应的质量等级,则须向甲方支付质量违约金,违约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并对产品进行更换且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从乙方的任何工程款中扣除。

如违约金未能弥补甲方的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4)乙方承包范围内工程乙方责任经一次整改仍无法达到使用要求的,由甲方另外聘请其它施工队伍完成,所有费用由乙方支付,且另加15%管理费。

同时,因此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均由乙方负责。

2、检查和返工

(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要求向甲方、监理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须按甲方、监理要求返工或整改,返工或整改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返工或整改后验收为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3、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消防验收条件,乙方按消防验收有关规定,提前15天向甲方提供完整消防工程验收资料。

乙方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甲方、监理初步验收。

(2)初验合格后,乙方组织工程所在地消防等部门参与的消防工程验收,并向工程所在地消防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和备案证明文件。

(3)待乙方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和备案证明文件并移交甲方后,甲方组织有设计、监理、乙方等相关单位参加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4)由工程所在地政府消防部门签发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和备案证明文件所标示的最后日期,作为乙方的实际竣工日期。

(5)向当地消防部门上缴其承包范围内的各项检测、验收费用,由各消防施工单位自行上缴,检测、验收费用已包含在本消防工程合同的总价款中,此类费用甲方不予再次支付。

(6)由于乙方资质问题,导致工程无法验收,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工程移交

(1)乙方施工完毕或中途退场,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7天内,负责将其所有施工人员、施工机械和机具等撤离甲方工地;逾期未撤离的,甲方有权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包括拍卖乙方未撤离的施工机械和机具等),强行责令乙方退场,所发生费用(包括甲方垫付的工人工资等费用)及场地占用费(按每天人民币贰万元计算)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

(2)乙方应填写工程移交书,经甲方、监理验收通过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乙方逾期未向甲方移交,造成甲方向业主交楼时间延误,造成的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3)因乙方责任未能取得工程所在地政府消防部门签发的消

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和备案证明文件而引致的甲方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工程在未移交甲方之前,乙方负责维护;如甲方提前使

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5)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乙方不得因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工程。

第^一条双方人员

1、甲方委派为工程管理代表(以下称甲方代表)进行管理。

2、乙方委派为现场项目负责人及安全责任人,且项目经理资质由乙方自行配备,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提供于本项目且与之相匹配的项目经理资质证,若乙方项目经理不至惟,导致甲方受到政府职能部门处罚,造成损失由乙方

承担。

3、在投标书中承诺并选定的工程项目经理及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无特殊情况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调换和撤离,如换人必须经甲方认可。

如随意更换项目经理罚款10万元,如随意更换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罚款5万元。

4、乙方必须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技术负责人和施工、质量、安全、设备、材料人员,由甲方确认后进入项目部。

如乙方配备人员不能满足甲方要求,不能胜任其岗位工作,甲方有权予以辞退,乙方必须予以及时补充。

5、乙方项目管理人员对工程按“诚实守信”的原则合法经营,切实履行施工合同,文明施工。

第十二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有权根据房屋销售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

2、负责协调土建总包单位为乙方进场提供生产必须的场地。

同时提供现场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水电费由乙方挂表,按张家口政府价格据实结算)。

3、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甲方协调的问题,并参与进场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初验、验收和签证工作;未经甲方签证的材料、成品、半成品不得使用

4、协助办理消防工程设计图纸审核、施工与验收手续,主持中间验收及竣工验收工作。

5、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及支付工程款。

6、甲方在履约合同过程中对乙方所做出的任何认可或批准,均不免除或减轻乙方的安全、质量、进度、保修等责任。

7、由甲方负责设计的图纸,甲方将免费向乙方提供套施工图纸。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与土建总包单位配合,服从甲方、监理及土建总包单位对工程的统一管理、协调、控制。

负责协调与其它消防工程单位之间的施工配合和消防联动调试工作。

2、乙方负责按工程量总造价的1.2%缴纳土建配合费,由甲

方代扣。

3、乙方负责消防工程所需进场材料、设备的验收工作。

4、乙方为张家口市桥西区大境门棚户区综合改造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单位,负责8#、12#、13#楼消防工程的前期建审及验收工作。

5、乙方进场后2天内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消防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管理人员执业(职业)资格证书(所有证件为复印件加盖公章)等企业有效证件。

6、乙方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一套图纸,以供甲方、监理及有

关人员查阅。

7、乙方负责办妥政府规定的消防工程施工与验收手续,同时须取得工程所在地消防部门签发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和备案证明文件。

否则,相关责任均由责任方承担。

8、乙方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

9、乙方制定符合合同要求且符合乙方详细管理方案的专业工程施工方案(组织设计),于进场前15个工作日内报送甲方、监理审批。

10、乙方提交的施工方案(或组织设计),必须经甲方、监理审批后方可实施。

11、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工程变更等),如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甲方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15%的管理费)从乙方当期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12、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任何部分、任何收益、利益转让或分包给他人。

13、乙方应严格按施工图及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并无条件的接受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的监理,图纸中出现的问题及施工交叉部位责任不清时应及时向甲方和监理反映。

14、乙方应根据图纸要求对甲方提供的尺寸、标高进行复核,在复核无误的情况下进行制作、安装及调试;如有错漏则及时通知甲方。

15、乙方必须在工地现场复核施工图纸上提供的尺寸,在制作前,先对现场的尺寸测量后再进行加工。

如未履行本工作造成加工尺寸与现场不符,以致无法安装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6、乙方负责相应的成品、半成品保护工作。

17、乙方须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及时做出调整,确保各工序施工与其他工程施工的同步进行,不影响其他工程施工,不损坏、不破坏其他工程已完成部位。

18、乙方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监理,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

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政府部门的罚款由乙方负责。

19、乙方须配合甲方根据销售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对图纸进行变更。

因销售包装需要,乙方需按规定时间完

成以下工作(销售配合时间由甲方另行提前通知);

(1)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销售需要,并作好相应的安全措施。

(2)为配合销售而提前需要施工的项目,乙方必须按有关要求按时安排施工完毕。

20、乙方必须服从土建总包单位的协调和管理,并负责监督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甲方沟通,并协助甲方进行处理。

21、消防施工单位之间必须密切配合,完成各自工程范围内的调试工作,调试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并加以解决。

如出现推诿扯皮现象,经甲方查实后对责任方每次5000元的处罚。

22、乙方负责本专业的工程竣工资料的编制、整理、装订,编制的工程资料满足《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相关地区建筑工程档案编制要求及评优申报工作和档案接收要求。

23、乙方在竣工验收前15天向甲方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四套及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并符合城建档案馆对资料的要求)。

另外,乙方应及时配合甲方向城建档案馆办理工程资料验收和移交,乙方未按规定向甲方提供资料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4、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移交一年内,由于乙方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每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50000元形象损失费。

25、乙方应免费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其达到技术熟练程度。

26、本工程所涉及的交易服务费和场地租用费、社保基金、民工工资保证金等费用由甲、乙双方按相关文件规定各自缴纳。

如相关文件规定可以退回的,双方予以协商。

如相关文件规定由甲方代缴的费用,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从乙方的任何工程款中扣回。

若相关文件规定保证金或押金由甲方负责缴纳的,乙方须相应及时提交合同的资料等相关文件;否则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有关保证金或押金未能全部或部分退回的,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从乙方的任何工程款中扣回相应的差额。

第十三条现场管理

1、安全施工与检查

(1)乙方必须服从土建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按省级文明标准安排施工,并承担因乙方与土建总包单位要求脱节带来的经济及其他责任。

(2)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

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施工隐患。

因乙方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同时,乙方须接受甲方项目的土建总承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管理。

(3)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乙方不得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安全防护

(1)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监理提供安全防护措施的方案,经甲方、监理认可后实施。

(2)乙方所提供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虽经甲方、监理认可,但相关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3、事故处理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监理,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4、文明施工

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甲方的现场管理规定。

1不能阻碍通道及他人的施工场地。

2不能滥用或破坏甲方提供的设施。

3除甲方书面批准外,乙方不得允许工人在工地上住宿。

4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甲方、监理的指令,按照施工图纸、工程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2)如甲方有要求,乙方现场办公室应配置齐全、完好的办公设备,包括复印机、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

3)乙方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应统一服装,全部施工人员应佩戴工作牌。

4)施工期间,乙方应及时整理和妥善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否则,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甲方要求清理出工地。

5)乙方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政府部门的罚款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材料设备

本工程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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