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的批复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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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你们制定的《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请你们下发执行。

【名称】附:

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

【题注】广东省高等教育厅下发

【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鼓励高等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定、批准和授予工作由省高等教育厅负责。

其中授予特等奖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办法》中所称教学成果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运用现代教育思想和教学手段,在开展课程、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估,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和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第四条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中专学校及其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和其他学术团体、社会组织或个人,均可依照《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五条申请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须经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

第六条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标准:

特等奖:

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实践上取得显著的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特殊贡献,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

一等奖:

理论先进,实践上取得明显的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重大作用,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

二等奖:

有先进的理论指导,在实践中取得明显的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较大的作用,在省内处于先进水平。

第七条边远地区高等教育中形成的或有特色的教学成果,在同等水平下可优先获得奖励。

第八条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过程中直接作出贡献的单位,可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

第九条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并作出主要贡献的个人,符合下列条件,可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二)直接承担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和教学辅助工作。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

第十条申请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者主要完成人,按其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一)普通高等学校和省属成人高等学校所属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向省高等教育厅推荐;

(二)省直属单位或者个人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向省高等教育厅推荐;

(三)各市所属单位或者个人,向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向省高等教育厅推荐。

第十一条申请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由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组织评审并向省高等教育厅推荐。

第十二条申请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须填写省高等教育厅统一制作的《省级教学成果奖申请书》,并提交该成果的总结材料或者在省级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出版的报刊上发表的论文。

第十三条申请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须按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评审费。

集体项目由主要完成单位负担,个人项目由申请人负担。

第十四条设立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其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省高等教育厅负责聘任。

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个评审组。

办公室是评审委员会的(非常设)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二)受理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申请并核查申请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提出核查意见;

(三)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疑点,要求推荐该成果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作出说明;

(四)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组织对申请评奖成果进行现场考察;

(五)评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评审组的职责是:

(一)听取办公室的工作报告,审定申请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格;

(二)初评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并向评审委员会推荐;

(三)评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听取评审组的工作报告;

(二)根据评审组的推荐,审定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

必要时可向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者主要完成人提出质询;

(三)讨论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由评审委员会委员无记名投票产生;

其中二等奖须有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1/2以上赞成;

一等奖须有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2/3以上赞成;

特等奖应从候选一等奖中产生,并须有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3/4以上赞成。

第十九条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按本细则第二条规定报批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凡对获奖成果有异议(包括其科学性、合理性、权属性等),均可在公布之日起90日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对获奖成果的异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写明联系人的姓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并加盖公章;

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并有本人的亲笔签名。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保密。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对成果的科学性、合理性有异议的,由评审委员会裁定;

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由推荐该成果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组织核实并提出意见,依法裁决;

涉及成果主要完成单位或者主要完成人名次排列顺序的,由推荐该成果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负责处理,并将结果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没有异议的获奖成果在异议期结束之后即可授奖;

有异议的获奖成果从公布之日起4个月仍未处理完毕,取消该成果的获奖资格。

第二十三条对获得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由省高等教育厅授予证书和颁发奖金。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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