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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字楼协议书

写字楼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北京文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如下:

一、物业管理协议签订

二、物业费及其它

1、甲方根据本协议规定,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向乙方缴纳物业费(此费用不包含用户自用电费、电话费、网络费、工作时间以外空调使用费等在内),物业费收费标准为人民币0.5元/建筑平方米•日。

2、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即日将物业费(个月),计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小写)元,及物业费保证金(相当于个月物业费)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小写)元,共计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小写)元,一次性支付乙方,并按乙方的要求办理各项手续。

4、物业费为每个月支付一次,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须于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将物业费交到乙方或指定银行帐号。

5、乙方开户行:

建行清华园支行

乙方账号:

11001079900053000177

6、其它费用:

甲方除须缴纳物业费外,还须承担下列费用:

(1)自用电费(1.0元/度)

(2)电话初装费及资源占用费

(3)网络初装费及使用费

(4)工作时间以外的空调制冷使用费(详见空调加时收费标准)

加时空调收费标准

a、1300平方米以上按:

每天(8小时)每平方米0.32元收费,但最高收费不超过3900元

b、1000平方米以上-1300平方米以下按:

每天(8小时)每平方米0.1681元收费

c、1000平方米以下按:

每天(8小时)1200元收费

d、无特殊情况加时空调开启时间为8:

30分-17:

30分

(5)其它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各项管理规章的实施。

3、甲方有权向乙方投诉管理服务方面问题。

4、甲方有义务服从乙方的管理,同时甲方须保证其雇员、访客及其受甲方许可进入大厦内的人员在使用、管理、维护该房产过程中遵守本协议及大厦的相关规定。

甲方的雇员、访客及其受甲方许可进入大厦内的人员在使用、管理、维护该房产过程中的失责行为、违约行为、侵害行为,均视作甲方自身的行为,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6、甲方同意乙方(或乙方授权的代理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经事先通知(或在紧急情况下,未经事先通知)进入该房产巡视,检查该房产内部各部分状态或处理紧急事项。

需由甲方负责进行的维修,甲方应根据乙方(或乙方授权的代理人)的要求立即自行出资予以维修;否则乙方(或乙方授权的代理人)有权代为维修,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如甲方拒绝承担此费用,乙方有权从物业费保证金中扣除。

需由乙方负责进行的维修,乙方应立即派人进行维修,由此对甲方置于该房产内的财产造成损坏的,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7、甲方进驻大厦后,不得私自改变建筑原貌,未经乙方允许不得在楼外及楼内公共空间、墙面张贴设置广告、标牌等,不得影响建筑物内外景观,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楼内公共空间。

9、因甲方对该房产使用、管理、维护不当等原因而致他人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时,甲方应自行解决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并自行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损失及后果。

10、甲方不得在大厦内进行非法活动,不得进行任何妨碍或侵扰其他用户的活动。

如有上述行为,乙方有权终止与其的一切协议。

13、未经乙方批准,甲方不行擅自更改、迁移或增大用电水装置或空调的负荷。

用电量超过大厦提供的基本电量,甲方应交纳空调及超出部分的电贴费及相应的工程改造费用。

14、甲方须服从大厦广场管理人员的管理,按规定存放车辆。

违反规定者,广场管理人员有权以纠正和制止。

15、甲方有义务爱护使用单元和楼宇内外的一切设备设施,因甲方的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由此引发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17、由于甲方系统设备出现故障而对甲方设备财产造成的损坏或损失,由甲方自行保险承担。

乙方不予负责。

四、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3、如果甲方未征得乙方的允许私自装修,或装修时违反装修规定,要求甲方将装修单元恢复原貌,由此发生的修复费以及对乙方造成的损失费全部由甲方承担。

情节严重或拒不服从管理者,乙方有权终止与其签订的一切合同并无偿保留甲方所付物业费保证金及利息,甲方装修期间,乙方有权进入装修单元,检查装修是否按规定正常进行。

4、乙方负责大厦内部公共区域和外部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

6、乙方负责大厦公共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其中所有高档仪器设备由专人负责,制定标准的操作程序,对有关人员定期培训。

非由大厦或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设备设施,乙方不负责其维护、维修。

7、乙方负责大厦的绿摆绿化,创造优美、舒适的工作环境。

8、乙方有权清除、拆除任何不符合管理规定的建筑物、安装物以及公共区域摆放的货物或杂物,并向有关单位或人员征收清除费或违约金。

9、乙方负责控制和安排大厦广场内所有车辆的停放,并有权拖离所有违反规则停放车辆。

10、发生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时,乙方有责任采取应急措施,保障楼内员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各方面的损失,

11、乙方应认真对待客户投诉,凡属管理责任问题要及时解决,并将解决结果通知客户;凡近期无法解决的,乙方负责向甲方解释。

12、乙方应做好各项配套服务。

13、乙方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五、违约责任

1、双方均应遵守本协议的各项规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费。

2、若甲方未能按期缴纳各项费用,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立即缴付。

甲方逾期7日未能缴付,甲方须按延迟缴纳天数,按每日1%的标准向乙方缴纳滞纳金;一个月未付,甲方的物业费保证金乙方不予退还。

3、甲方未经乙方许可,进行的装饰、装修造成了对原建筑物的改动,甲方须按原建筑物造成的2-5倍支付违约金。

4、甲方违约在公共区域堆放货物、杂物或加建建筑物,乙方除有权向甲方收取清理费。

5、若乙方在甲方未有违约的前提下,单方面提前终止协议,则乙方需向甲方双倍返还所收保证金;若甲方提前终止本协议,乙方不予返还甲方所缴纳的保证金及利息。

六、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暴雨、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情况,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人力不可抗拒事件,而致影响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或不能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协议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电报或传真的方式通知一方,并在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本协议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此项证明文件应由双方协议解决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可提交由所在地海淀区法院解决。

八、附则

1、若本协议部分条款根据法律规定成为无效、非法或不能执行,则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2、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本协议及相关附件和乙方关于管理该房产和广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本协议以中文为准。

4、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有限公司

授权人:

20XX年X月XX日

乙方:

北京文清物业管理

授权人:

20XX年X月XX日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业主管理委员会/房地产开发公司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物业管理公司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

市区路(街道)号;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物业类型:

(住宅区或组团、写字楼、商住楼、工业区、其他/低层、高层、超高层或混合)。

第二条委托管理事项

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问、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6.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

7.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9.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10.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缴、交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责任人采取停水、停电、。

等催缴催改措施;

4.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经营性商业用房平方米,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元标准出租经营,其收入按法规政策规定用于补贴本物业维护管理费用。

5.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按政府规定向乙方提供管理用房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平方米,员工宿舍平方米,其它用房平方米),由乙方按下列第项使用:

①无偿使用。

②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的标准租用。

6.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本物业所有的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住用户资料。

),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7.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8.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9.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0.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制订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大多数业主(住用户)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2.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按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

服务深度,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依据,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3.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4.有权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5.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个人;

6.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7.至少每3个月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民主。

8.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9.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0.开展有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2.不承担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另有,专门合同规定

除外)。

第六条管理目标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管理事项制定出本物业“管理分项标准”(各项维修、养护和管理的工作标准和考核标准),与甲方协商同意后作为本合同的必备附件。

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生效后年内达到的管理标准;年内达到管理标准,并获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

第七条管理服务费用

l·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按下列第项执行:

①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

②按双方协商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

③由甲方按统一标准直接支付给乙方,即每年(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支付期限:

;方式:

;

2.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下列第项执行:

①按政府规定的标准调整;

②按每年%的幅度上调;

③按每年%的幅度下调;

④按每年当地政府公布的物价涨跌幅度调整;

⑤按双方议定的标准调整;

3.乙方对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采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审核和监督。

4.房屋建筑(本体)的共同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经双方议定后实施,所需经费按规定在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中支付。

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执行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标准。

甲方有义务督促业主缴交上述基金并配合维护。

5.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共计元,由甲方负责在时间内按法规政策的规定到位,以保障本物业的公用配套设施的更新改造及重大维护费用。

6.乙方在接管本物业中发生的前期管理费用元,按下列第项执行:

①由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支付;

②由乙方承担;

③在XXX费用中支付;

7.因甲方责任而造成的物业空置并产生的管理费用,按下列第项执行:

①由甲方承担全部空置物业的管理成本费用,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元;

②由甲方承担上述管理成本费用的%;

第八条奖惩措施

1.乙方全面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分别下列情况,对乙方进行奖励;

2.乙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分别下列情况,对乙方进行处罚:

3.合同期满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投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管理权,但根据法规政策或主管部门规定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优先管理资格的除外。

乙方全部完成合同责任并管理成绩优秀,多数业主反映良好,可以不参加招投标而直接续订合同。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3.因甲方房屋建筑或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

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

(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4.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其他事项

1.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4.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5.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6.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一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20XX年X月XX日

20XX年X月XX日

写字楼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z市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购房人)

甲乙双方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乙方与z市南城区华凯豪庭开发建造有限所属华凯·活力中心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

)内的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的约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物业名称:

z市华凯豪庭之华凯·活力中心

乙方所购房屋位置:

z市华凯豪庭之华凯·活力中心栋号

建筑面积:

㎡;套内面积:

第三条甲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本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第四条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护、养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第五条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落水管、公共供电线路、公共照明、消防设施、电梯、绿地、道路、沟、井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六条园艺及环境卫生

一、大楼周边及楼内共用绿化带、配套装饰、园林区的管理保养;

二、公共环境的清洁卫生、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生活垃圾清运。

第七条安全及消防

一、配合、协助公安部门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维护本物业区域的公共秩序(按国家、广东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做好消防宣传工作,加强消防培训及演练,做好消防安全的防范工作。

第八条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对本物业区域内的交通状况进和预测和安排,确保本物业区域内车辆停放有序、交通顺畅(按国家、广东省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档案资料

一、本物业的房屋竣工、设施设备及接管验收档案、图纸、资料的管理;

二、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条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按建设部、广东省、z市相关法律法规和z市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制定的华凯豪庭之华凯·活力中心有关装修管理规定对本物业的装修进行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一、对业主委托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有偿维修、养护;

二、向业主和其他物业使用人提供积各类特约有偿服务;

三、根据本物业内的情况和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有偿商务服务;

四、法律政策及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协议期限

前期物业管理自20XX年X月XX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并确定物业管理公司时止。

第三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二、在本物业设立管理机构,对本物业进行专业化物业管理;

三、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物业管理制度;

四、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管理档案资料;

五、制止违反本协议、《业主公约》和华凯豪庭之华凯·活力中心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对乙方违规行为依据协议收取违约金;

六、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七、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及其它费用;

九、每6个月向乙方在华凯豪庭之华凯·活力中心宣传栏中或显眼处公布物业管理费用帐目;

十、自本协议终止时间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行为,就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合理性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三、遵守《业主公约》、本协议及华凯豪庭之华凯·活力中心的其它管理规定;

四、装饰装修时,必须办理装修许可手续,并遵守z市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制定的华凯豪庭之华凯·活力中心管理处房屋装饰装修方面的管理规定;

五、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六、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七、支持并协助甲方依法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和经营活动;

八、乙方对所属物业出租时,必须携同承租人到管理处登记备案,并须明确界定承租人租用期间的管理服务费、水、电费等应缴费用的承担方以及交纳方式;

九、转让物业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十、转让物业必须交清转让前的物业管理费及代收缴费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义务。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参照《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服务考评标准》、《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z市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有关条款。

(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服务费

一、本物业管理服务费3.5元/平方米·月,商铺按4元/平方米·月(包括:

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区域保洁、公共绿化养护、公共区域水电、照明费用、大厦日常管理、电梯日常运作费用、房屋的共用部位设备设施及大厦共用部份设施设备小修等);

二、车位的管理服务费按:

1、已购买固定车位50元/月;2、未购买车位按A:

地面300元/月·个,B:

地下400元/月·个收取租金;

三、入伙时甲方按建筑面积预收三个月管理费作为周转储备金,三个月后按月收取,收楼后的空置单元管理费用按全额收取。

四、收水电费周转储备金(按建筑面积收取),细则如下: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单位金额(元)

预收水电费周转储备金100-199㎡1500

200-299㎡2500

300-399㎡3500

400-799㎡5000

800-1999㎡10000

2000以上㎡18000

五、费用交纳时间:

每月5日前交纳;管理服务费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计收费用,具体收费办法如下:

A:

按时直接向华凯豪庭之华凯·活力中心物业服务中心缴交;

B:

按时向甲方委托的代收银行z市商业银行转账或代扣。

六、以上费用自开发商(售楼部)通知收楼日期为准15天后开始计费,因客观原因变更的,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第十七条代收代缴费用(此项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一、受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电话费等代收代缴费用的服务(不属于物业管理费);

二、其它各项费用统收;

三、费用交纳时间:

与物业管理费同时交纳或按使用情况交纳。

第十八条其他有偿服务费用(此项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一、摩托车停车费;

二、临时停放车辆停车费;

三、与业主约定的特约有偿服务费用;

四、符合相关法规、政策的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第十九条维修基金

一、根据政府有关规定,业主有义务按时交纳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取自于民、用之于民;

二、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划拨;

三、维修基金增值部分不敷使用时,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乙方占有整栋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续筹;

四、乙方转让物业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二十条本章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照z市物价局、z市房产管理局文件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公布z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制定后报政府部门批准实施,如市政府另有规定,按规定执行。

第六章保险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由甲方代行办理,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二、乙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处理。

一、广告牌设置按管理服务中心统一规定制作,必要时需报城管部门审批。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未改正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甲方违反本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多收费用及退还利息;

四、乙方违反本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费用,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1%交纳滞纳金。

第九章其它约定

第二十二条在本协议执行期间若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在本协议执行期间若有全国性物业法律法规出台,本协议内容与之冲突时以全国性物业法律法规为准并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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