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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作用

劳动合同法作用

篇一:

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意义

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思考

——为什么要着力建设和谐劳动关系

20XX年6月29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历经4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高票通过。

在这部法律的制订过程中,全国人大曾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一个月里通过网络、报刊、信件收到的意见共19万多条,其中65%以上都来自普通劳动者。

20XX年1月1日,这部法律正式实施。

20XX年“两会”期间,《劳动合同法》再次成为代表、委员们关心的热门话题。

为什么一部乍听起来似乎平常的法律,会引起人们如此热切的关注?

因为这部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为宗旨的法律的实施,关系到千百万普通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标志着我国劳动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

在现代社会中,绝大多数人都要通过找一个工作岗位,以自己的劳动换取相应的报酬,来维持基本的生存。

这样,就形成了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关系,许多其他方面的社会关系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劳动关系衍生出来的。

从字面意义上来理解,和谐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关系双方一种和谐融洽的良性状态。

比如说,构成劳动关系的双方以良性互动、真诚合作、共谋发展为目标;各自的利益诉求能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共同发展中得到有效实现;在出现利益冲突时,能够通过民主协商的途径,依法协调彼此的利益矛盾,最终达到互惠互利、共荣共赢。

党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20XX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又对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作出部署。

当前为什么要突出强调建设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和谐有什么重要意义?

建设和谐劳动关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

科学发展观是造福人民的发展观,它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就是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这就要求在发展过程中,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和保障好人民的健康权利、安全权利、劳动权利、受教育

权利等生存权和发展权。

饭碗对老百姓来讲,是天大的事情。

劳动关系和谐健康,经济发展才能又好又快,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才能实现。

建设和谐劳动关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党的十七大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格局中,保持健康、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至关重要。

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最大的和谐,和谐社会一定是广大劳动者正当利益真正得到实现的社会,也一定是劳动关系双方都能够共赢共荣的社会。

没有健康和谐的劳动关系,整个社会的和谐就失去了广泛而坚实的基础。

建设和谐劳动关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建立完备的市场法律法规、社会信用体系、现代企业制度,从而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都得到合理的实现和安排。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有助于巩固和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劳动用工机制,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增强就业稳定性和提高就业质量,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落实,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重要保证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

判断劳动关系的和谐程度,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需要一个准则。

正如结婚证是婚姻关系的凭证一样,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载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凭证。

完善的劳动合同制度是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体现。

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199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合同制度。

十几年的实践证明:

劳动合同制度的确立,对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国已初步形成建立方式市场化、权利义务契约化、用工形式多样化、争议解决法制化的劳动关系格局。

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加快,企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制度发生深刻变化,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

况、新问题,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些地区、行业和单位甚至相当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主要有:

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劳动争议案件和因劳动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不断上升趋势。

据资料显示,1995—20XX年劳动争议案件从3.3万件增加到31.7万件,增加了9.6倍。

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这种不和谐态势,不仅影响着劳动者权益的实现,也影响到企业的发展,给社会稳定带来风险和隐患。

因此,无论是从法律自身完善的角度来看,还是从规范和协调现实劳动关系的角度来看,都迫切要求在劳动关系建立伊始,就从源头上把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纳入更严格规范的法律架构之中,以更大的力度矫正劳动关系的失衡失范,从根本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劳动合同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劳动合同法》旗帜鲜明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具体内容中加大了对劳动者保护的力度,这在目前劳动者权益还得不到充分尊重的情况下,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增强劳动者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具有积极的意义,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劳动合同法》为守法企业也创造了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利于促进企业长远健康发展。

毋庸讳言,《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经营管理理念、方式提出了更高的法制要求,但这恰恰又是一个提高我国企业劳动生产率、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契机,有助于企业把过去以低劳动成本为基本竞争手段的发展模式转变为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高创新能力为基本手段的发展模式。

《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各方反应非常积极。

据一些媒体调查显示,在了解该法内容的民众当中,有六成以上对该法表示满意。

不少用人单位也在该法颁布的第一时间内,迅速表示欢迎与支持。

理论界、学术界也对这次立法所体现的民主协商、凝聚共识的立法精神予以肯定。

但是,在从《劳动合同法》颁布到实施的半年时间里,我国劳动力市场上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音符”,不时传出有的企业强迫员工“自愿”辞职重签劳动合同的消息,有

的用薪资待议、工龄归零、劳务派遣取代劳动合同等方式来规避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

这些现象的发生,表明一些用人单位出于利益考虑,对《劳动合同法》还存在着误解误读或者阳奉阴违的态度。

比如,有的人认为《劳动合同法》过分保护劳动者而有伤企业经营者权益。

其实,这部法律以保护劳动者为出发点,目的是构建一个和谐、稳定、持续的劳动关系,实现企业竞争力的不断提升,使企业和员工共同发展。

它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保护了企业的长远利益。

有的人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养“懒人”的“铁饭碗”。

其实,这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培养企业对员工的责任感和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而不是搞终身制。

在许多国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成为普遍的合同形式。

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要这些规章制度属于法律认可的范畴,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还有的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加大了企业的用人成本,不利于企业发展。

其实,如果企业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低成本获益,拿这样的低成本作为竞争优势,这样的企业做不大,也做不长。

企业应依靠管理和技术创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这部法律只是提高了企业的违法成本,而保护了广大规范用工单位的利益。

《劳动合同法》虽然颁布实施了,但是对它的宣传学习、贯彻落实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法律的生命在于深入人心,在于得到严格的执行。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好法,但是,如果不能正确理解、自觉遵守与贯彻这部法律,再好的法也会失去意义。

因此,我们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广泛宣传、认真学习、切实贯彻《劳动合同法》。

最近,国务院法制办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该草案对《劳动合同法》中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群众关注的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对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落到实处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是一个不断发现和化解劳动关系中不和谐因素、实现劳动关系平衡的动态过程,需要政府、社会、企业等方方面面共同努力。

加强和完善法制建设。

劳动关系和谐,必须走法治之路。

近年来,我国《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出台,《社会保险法》、《企业工资条例》等正在制订中。

同时,要在法律的执行环节做深入扎实的工作。

比如,做好法律法规的配套工作,制订严密可行的程序性实施细则;公正司法,让违法者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有效发挥各级人大监督法律实施的职能,创新提高监督工作水平和质量的机制、手段、方法;通过普法宣传,增强公民运用法律维权的意识等。

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各级政府是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者、集体谈判与民主参与的促进者、劳动争议的调停者、就业保障与人力资源的规划者。

平衡劳动关系中的各方利益,让更多的人分享改革发展成果,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要制订有利于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规范劳动力市场运作,引导和督促各类企业同劳动者依法签订并履

行劳动合同,严厉打击各种非法用工行为,将劳动就业工作导向科学合理、良性发展的轨道。

通过确定最低工资、发布工资增长指导线、反就业歧视等措施,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加强劳动保护,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体制和劳动争议调处仲裁机制。

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形成和谐劳动关系是企业责任的最好体现。

企业管理者应当认识到,企业和员工是共生、共赢、共长的关系。

企业对员工负责,员工才会对企业负责。

因此,企业应该保护员工的就业稳定,给予其合理的薪酬和福利,为其提供增长才干的机会,帮助和促进员工实现个人发展。

当员工深深感受到企业对其工作、生活及未来真诚负责时,就会与企业实现心对心的交换,自觉自愿地忠诚于企业、奉献于企业。

强化工会和行业组织作用。

有人说,资本没有国籍,工人有国籍。

工会和行业组织是现代劳资矛盾的产物,在协调劳动关系矛盾中能起到政府起不了的作用。

工会和行业组织依据《劳动合同法》履职维权,求得双赢。

近年来,中华全国总工会广泛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成为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工会维权工作新品牌。

各级工会积极敦促企业解决职工反映强烈的“合同不签、保险不上、工资不涨”等问题,收效明显。

江苏省九成以上的企业,每年开展一次工资协商,推动职工工资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

在浙江省温岭市,

篇二:

劳动合同的作用

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劳动法律制度,它的作用还有更深层次的涵义,主要有:

(1)劳动合同是企业劳动管理的有效手段。

生产管理的日趋现代化,标志着以生产力为决定因素的社会发展和进步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劳动合同不仅搞活了企业的用工制度,而且是企业实现劳动力管理由行政方式转为法制方式,从而步入现代化管理的有效手段。

一方面,现代化的劳动管理,要求企业经营者的业务技术水平必须与技术发展相适应,劳动力的技术素质必须与生产技术结构相适应,劳动力的智力构成必须与社会化大生产及经济联合相适应,这就要求企业对劳动力要合理使用。

用劳动合同的形式确立劳动关系,使企业的劳动用工有了自主权,企业就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状况和技术水平吸收劳动力和安排劳动力的组合。

劳动者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文化素质、技术条件和业务能力选择劳动岗位,从而实现企业内部劳动力、技术结构的合理配置。

另一方面,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产权明晰,责、权、利统一。

由于劳动合同规定了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责、权、利,把劳动者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和获得政治荣誉,以及工资报酬、保险福利待遇等,都明确约定下来,这样,劳动者的劳动和自身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使劳动者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利益在劳动合同法律形式的保障下得到了加强,从而能够增强劳动者的责任感,加强组织纪律性,

自觉服从管理,遵守规章制度,造成企业内部良好的生产工作秩序。

劳动合同确定了劳动者的具体工作任务和在生产上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使企业劳动过程实现了目标管理。

这样,就能够极大的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提高劳动生产率。

(2)劳动合同是市场调节劳动力的重要方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劳动力的供求、使用,必然要通过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来支配,而市场对劳动力的调节,只能采用劳动合同的方式进行。

这是由劳动合同的特征决定的。

一方面,劳动合同有期限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和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所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使劳动关系建立在可以灵活选择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告终止,如果当事人双方都需要,可以续订合同。

对于难以确定时间的阶段性劳动,还可以选择订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而订立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变更、解除劳动合同。

当事人双方还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的约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从而使劳动关系始终处在一个动态和优化的机制下,充分发挥其调节劳动力供求的作用。

(3)劳动合同是实现劳动力合理流动的重要方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劳动力的使用既要相对稳定,又能

合理流动。

马克思曾经指出,现代工业通过机器、化学过程和其他方法,使工人的职能和劳动过程的社会结合不断地随着生产的技术基础发生变革。

这样,它也同样的不断地使社会内部的分工发生革命,不断地把大量资本和大批工人从一个生产部门投到另一个生产部门。

因此,大工业的本性决定了劳动的变换,职能的变动和工人的全面流动性。

马克思的这一论述,揭示了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劳动力流动的必然性。

劳动用工形式只有能够充分体现对劳动力使用实现稳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社会调节,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劳动合同具有多方面的功能,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固定的和不固定的,可以是长期的,也可以是短期的。

长期合同可以保持劳动力在用人单位相对稳定,短期合同和长期合同的适时变更、解除,又能满足和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4)劳动合同是国家宏观调控劳动力的有力工具。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劳动力的配置是通过计划由行政命令实现的,是一种微观的调控方式。

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国家不再以计划方式向企业下达用工指标,而是由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这就是由企业根据生产和工作实际,自主决定用工,用多少人,什么时候招收,都由企业作主。

而这种由企业自主决定用工后,国家自然就会通过市场机制来调控劳动力,市场调控劳动力必然要通过劳动合同来实现。

劳动合同的特征决定了它能适应市场供求、价格、竞争三个要素对劳动力调控的作用,所以说,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取代计划方式成为国家对劳动力实

施宏观调控的有力工具。

(5)劳动合同是公民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

劳动权是公民生存的权利。

劳动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实现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

我国宪法、劳动法从各个方面对公民劳动权利给予了保障。

但是,在企业内部,劳动合同则是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法律形式,它可以把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客观劳动权变为劳动者的主观劳动权。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就意味着劳动权的实现。

这不仅使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获得了有保障的工作。

更主要的是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可以经过平等协商来确立自己的各项劳动权利,比如,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劳动报酬等。

同时,劳动合同还在一定条件下保障劳动者不被用人单位随意辞退,而劳动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重新选择用人单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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