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提取步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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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提取步骤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提取步骤

导读:

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公积金贷款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采取现金和转账两种方式。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须到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办理。

管理中心各办事处、受委托银行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业务。

2003年7月24日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大房金管发[2003]2号文件发布,根据2005年4月28日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修订。

  住房公积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和《大连市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结合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及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和监督。

管理中心各办事处、受委托银行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业务。

  第四条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采取现金和转账两种方式。

以现金方式提取的,除销户以外,提取金额均以百元为单位;以转账方式提取的,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五条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偿清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逾期未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只允许用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或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其他城市。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住两用房及偿还商住两用房贷款本息的;

  (三)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第二章提取条件和额度

  第七条除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所在单位不得欠缴住房公积金;并且除托管职工外,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

  职工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符合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五)偿还购买个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七)户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依照前款第

(一)、

(二)、(三)、(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注销账户。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依据《继承法》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心审核同意,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托管职工享受城镇居民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50周岁以上的男职工或45周岁以上的女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二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遇到下列突发事件的:

  

(1)患有《大连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所列重大疾病的;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严重人身伤害的;

  (3)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

  (5)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工资标准,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省(自治区)、市教育主管和计划部门录取计划内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按照本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不受第十一条限制。

  第十条符合第八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和第九条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房屋所有权人(借款人、承租人)或当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但应取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并且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第十二条规定的额度。

  第十一条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一年以上,但销户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示居民身份证,但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托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应出示住房公积金托管凭证。

按照第十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出示证明提取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或借款人、承租人、当事人)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等材料。

  在不同的提取情形下,职工还需提供如下相关证件及其复印件,并且提取额度执行以下规定:

  

(一)离休、退休的,需提供:

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无退休证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提供身份证。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

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伤残证(1-4级)或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三)出境定居的,需提供:

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或已登记注销事项的户口簿)。

  (四)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且未办理购房贷款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购买公有住房的,需提供:

《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或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协议书)、《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2、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

《房屋所有权证》(或已登记备案的《房屋(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全额发票;

  3、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产权房,需提供:

《房屋所有权证》、完税票据;

  4、购买集体土地建造的商品房,需提供:

《房屋所有权证》、全额发票(或收据);

  5、购买军产住房的,需提供:

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统一的收费票据;

  6、购买其他住房的,需提供: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执照》)、全额发票(或收据)。

  符合本项规定的,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买行为发生日(以发票或收据明示的时间为准)前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五)建造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

县级以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占地审批书、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执照。

  符合本项规定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建房行为发生前一个月(以文件明示时间为准)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并且不得超过房屋造价。

  (六)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

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农村房屋须出具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

  符合本项规定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翻建、大修行为发生前一个月(以文件明示的时间为准)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

个人住房贷款合同。

  在贷款期限内、贷款本息完全清偿前,借款人可以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一年以上,且累积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首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以后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应偿还贷款本息额,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八)租住住房发生月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需提供:

单位或民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工资收入证明、《公有住房租赁证》(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符合本项规定的,每间隔一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月房租-月家庭工资收入×15%)×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

《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件、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继承关系(受遗赠人与遗赠人遗赠关系)证明文件。

  (十)户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需提供:

身份证件、户口簿、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文件。

  (十一)托管职工享受城镇居民生活保障待遇的,需提供:

《大连市城市居民生活保障证》、城市低保社会化发放储蓄存折(卡)。

  符合本项规定的,提取额度由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二)50周岁以上男职工或45周岁以上女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二年以上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

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或失业证。

  符合本项规定的,可以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

伤残证(5-10级)或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家庭收入证明。

  符合本项规定的,每间隔一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本年月工资标准×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十四)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中心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

  符合本项规定的,提取额度由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托管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提取额度规定与其他职工相同。

  第十三条经审核,职工可选择转账方式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但每次转账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按照前款规定办理转账提取手续的职工,不得再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并且该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不得作为其他人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依据。

  按照本条规定签订扣划住房公积金转账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协议的,不受第十一条的限制;协议终止或解除后,职工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符合第十一条的规定,但销户除外。

  第十四条经审核,职工部分或全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转账划转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但转账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按照前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第十一条的限制。

  第三章提取程序

  第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完整、准确地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并签章,单位核实有关证件后,加盖单位公章或预留印鉴(托管职工除外)。

  

(二)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及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中心办事处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提取后,职工将中心出具的提取回单交单位记账。

  符合销户条件的,需填写《住房公积金销户申请单》参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职工按第十三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核准后,需签订委托转账还款协议。

  第十七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或其配偶代理。

由配偶代理提取的,还需出示代理人身份证件、证明代理人与提取人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等文件及其复印件。

  第四章提取监督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单位不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职工可凭相关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经管理中心核实后可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九条职工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经查属实的,按照《大连市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管理中心受理举报,按照《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建法[2002]185号)和《住房公积金投诉举报管理暂行规定》(大房金发[2004]52号)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授权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

  第二十三条各区市县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如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的,须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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