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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docx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第一部分 提取申请条件及可提取额

住房消费提取

一、范围:

(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不限于本市);

(二)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

(三)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

(四)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五)其他住房消费。

二、按照本章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其提取后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应低于职工申请当月的月应缴存额。

三、购房提取:

(注:

以家庭为单位)前提条件——发票时间与申请提取时间不超过两年。

即:

早于申请提取日期两年以前发生的购房及、大修、翻建的,不可申请提取

1、仅有一套住房的:

可提取金额——即不超过其公积金帐户余额、且不超过其购房总价;

2、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金额——即不超过其公积金帐户余额的60%、且不超过其购房总价;2010年9月30日后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四、建造、翻建、大修:

同上。

(其住房总价款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按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份额计算;未明确份额的,按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数量平均计算)

五、还房贷:

(注:

以家庭为单位)前提条件——限本市房,且购房日期不早于该职工首次缴存住房公积金日期。

1、仅有一套住房的:

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上月实际还贷额;

﹡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月提取一次;

﹡未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

﹡提取申请应当自每次还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每月可提取额需根据职工住房贷款银行或者征信系统提供的还贷数据,经公积金中心审查后确定。

2、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2010年9月30日后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月提取一次;

﹡未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

﹡提取申请应当自每次还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每月可提取额需根据职工住房贷款银行或者征信系统提供的还贷数据,经公积金中心审查后确定。

六、租房:

(注:

以家庭为单位)前提条件——在本市无购房。

每月可提取金额不高于其当月缴存额的50%;每年度可申请提取两次;

七、其他住房消费的(包括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房装修费、旧住宅区加装电梯费等)前提条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12个月。

1、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提取前12个月内其应缴存总额的30%;

2、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非住房类提取

范围及提取额:

(一)退休,且已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已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三)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且已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且已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五)户籍迁出本市,且已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且已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以上七类情况,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八)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当期医院相关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死者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部分 提取程序和提交材料

一、办理地点:

各银行住房公积金经办网点

二、提取资金支付方式:

经审核准予提取的,由受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银行直接将资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储蓄账户中。

三、住房类申请提取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的

1、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2、身份证;

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如提取用于家庭成员的住房消费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材料

4、一手房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二手房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契税税票;

(二)购买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

1、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2、身份证;

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如提取用于家庭成员的住房消费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材料

4、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本市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和专用收据;

(三)异地购房的,

1、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2、身份证;

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如提取用于家庭成员的住房消费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材料

4、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和购房发票或者契税税票;

(四)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的,

1、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2、身份证;

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如提取用于家庭成员的住房消费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材料

4、提交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证明;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需另行提交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书;

(五)建造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

1、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2、身份证;

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如提取用于家庭成员的住房消费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材料

4、提交土地权属证明、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报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六)翻建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

1、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2、身份证;

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如提取用于家庭成员的住房消费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材料

4、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七)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

1、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2、身份证;

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如提取用于家庭成员的住房消费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材料

4、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市建设部门或者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八)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和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包括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房装修费、旧住宅区加装电梯费等

1、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2、身份证;

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如提取用于家庭成员的住房消费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材料。

注:

在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在线办理的,不需提交基本材料和相应证明材料。

四、非住房类申请提取材料:

(一)退休的,

1、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2、身份证;

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4、退休证;不能提交退休证的,男性年龄应满6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应满55周岁;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2、身份证;

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者一级至四级残疾人证;不能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已办理封存手续;

(三)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

1、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2、身份证;

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4、本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或者失业证;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1、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2、身份证;

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4、户口注销证明或者永久居留权证明;

(五)户籍迁出本市的,

1、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2、身份证;

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4、户口迁移证明;

(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

1、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2、身份证;

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4、职工本人应当已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转出和申请接续手续;不能办理此项手续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停止缴费时间应当已达三个月

户籍不在本市且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

1、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2、身份证;

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4、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不能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已办理封存手续

5、职工工伤保险停止缴费时间应当已达三个月。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1、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2、身份证;

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4、提交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

(八)因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1、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2、身份证;

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4、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凭证(住院费用清单、本市社保票据),凭证开具时间与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

5、患者是职工家庭成员的,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的,

1、《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职工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3、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

4、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有效法律文书。

5、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十)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

1、监护人身份证。

2、监护证明

附则:

一、非本市户籍且属于农业户口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在户籍所在地的宅基地建造住房的,由公积金中心另行拟订具体规定

二、职工按照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28号)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提取可以适用本规定施行之前本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规定。

三、本规定中所称家庭成员包括职工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四、本规定中所称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五、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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