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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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Word格式.doc

7.3 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3

8 灌溉与排水工程 4

8.1 一般规定 4

8.2 水源工程 5

8.3 输水工程 7

8.4 喷微灌工程 8

8.5 排水工程 8

8.6 渠系建筑物 9

8.7泵站及输配电工程 10

9 田间路桥工程 11

9.1一般规定 11

9.2 一级田间道 12

9.3 二级田间道 12

9.4 生产路 13

9.5 农桥工程 13

10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14

10.1一般规定 14

10.2 岸坡防护工程 14

10.3 沟道治理工程 15

10.4 坡面防护工程 15

10.5 田坎防护工程 16

10.6 生态保护工程 16

11 其他工程 16

11.3 安置工程 16

11.4其它配套工程 17

17

1范围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建设行为,明确项目的建设标准,确保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质量,合理引导土地开发整理资金使用方向,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也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指导施工、竣工验收等提供决策依据。

3 术语和定义

标准中仅列入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密切相关或特有的、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工程术语共24个,其他如土地管理、农田水利、林业、水土保持、道路桥梁等行业中与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相关的术语不再列入。

4 项目建设目标

4.1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目标是根据我国的土地开发整理政策和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来确定的。

4.2山区梯田分布不规则,完全通过沟渠灌排不现实、不经济,而地形允许串灌串排,故规定可适当考虑串灌串排。

使水田灌溉保证率不低于90 %,水浇地灌溉保证率不低于80 %,对原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项目区保证率应有所提高。

根据我省现有农田机耕率,为真正体现土地开发整理在现阶段机耕率的提高,调研确定可机耕率不低于60 %~95 %的目标。

4.3在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对项目区内5~15户以下的小居民点进行合理拆迁归并,在安置时应当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进行布置,对较大自然村落进行规整,对村中主要道路进行硬化。

4.4考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不同于其他建设工程,具有相对的更新期,为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经多方论证界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使用期限至少应达到20年。

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高于本标准且本标准中未作出具体规定的,应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5 工程类型区及工程组合

5.1 工程类型区划分

5.1.1一级工程类型区划分采用了区内特征一致性与区间差异性兼顾的原则:

a) 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候条件相似;

b) 土壤类别、结构相对一致;

c) 社会经济条件相似;

d) 土地利用存在问题及改良途径相对一致;

e) 主要体现工程内容组合一致性分区。

明确了特征一致性与区间差异性兼顾和分级数量原则上控制为两级的分区原则。

5.1.2在将湖南省划分为平原河网、山地丘陵二个一级工程类型区基础上,再结合土壤特征、水文地质条件、工程组合特征的一致性和差异性将平原河网类型又分为湖积平原类型和河谷平坝类型二个二级工程类型区,将山地丘陵工程类型区划分为浅丘漫岗山地丘陵、紫色砂页山地丘陵、岩溶山地丘陵、丘岗冲垄山地丘陵四个二级工程类型区,为了使用方便并在工程类型区分布图上进行了标注。

5.2工程类型区覆盖了全省所有的县级行政单元,每个县的整理项目在工程类型区内都能找到自已的位置,并有明确的行政地属关系。

我省地形地势比较复杂,每个项目区跨越两个及其以上的工程类型区的情形较多,在确定项目区时应以主导因素确定工程类型区。

5.3工程组合模式是为实现土地开发整理目标而确立的与特定工程类型区相适应的工程组合方案。

根据省情,分别从田块形式、水源类型、取水方式、输水方式、排水方式等其它方面确定不同工程组合模式下的工程特征,综合典型项目实施经验,将我省划分为六种工程组合模式。

5.4本着科学性原则、系统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实用性原则与确定性原则,依据相关规定与规范,通过嘉禾、沅江、韶山等19个县(市)土地开发整理典型项目区的实地调查,结合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划分结果,参照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六个工程模式的工程建设特征,分类分析不同项目区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模式、工程建设内容、建设程序以及建设标准等,归纳总结出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体系。

该工程体系共包含5个一级项目、18个二级项目、55个三级项目。

6工程布局

6.1土地平整工程布局

以往有相当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开挖区布置在土壤层薄的地块,开挖后使土壤层遭到严重破坏,尤其是犁底层的破坏造成保水性能几乎丧失,为避免这一问题的出现,通过调研,明确在开挖区应布置在平整后底土层厚度还能保留20cm以上,同时从技术经济角度考虑,分别规定最大挖方厚度和填方厚度。

6.2灌溉与排水工程布局

灌溉与排水工程布局通过各种工程措施,按表2规定的指标对不同类型区的灌溉与排水工程布局进行控制,使项目区内水系完善,灌排畅通,以调节和改变农田水分状况,提高耕地质量。

以往沟渠采用距或网度来控制布局,在平原区适合,但在山地丘陵区则不适宜,甚至是无法控制,通过调研,专家们提出了用“密度”取代间距或网度来控制布局,科学合理地解决了沟渠路的布局标准。

6.3田间道路工程布局

田间道路工程布局应结合项目区内灌溉(排水)渠(沟)合理布置。

路、渠、沟的结合形式,应有利于灌、排、机耕、运输和田间管理,且不影响田间作物光照条件,并能节约土地,减少平整土地和修建田间灌、排建筑物的工程量。

常见的结合形式有“沟—渠—路”、“路—沟—渠”和“沟—路—渠”三种。

以往田间道路采用间距或网度来控制布局,在平原区适合,但在山地丘陵区则不适宜,甚至是无法控制,通过调研,专家们提出了用“密度”取代间距或网度来控制布局,科学合理地解决了沟渠路的布局标准。

根据典型项目的实施经验,结合湖南省内项目实施的需要,按表4规定的指标对不同类型区的田间道路工程布局进行控制,对一级田间道和机耕桥、人行桥从长度、宽度、跨度及设计荷载等方面进行控制,做到路相连、与项目区外主干道合理衔接,提高农业基础设施配套水平,提高机械化耕作水平。

6.4农田防护及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布局

通过岸坡防护、沟道治理、坡面防护、田坎防护和生态保持等工程的合理布局,以达到保护项目区土地利用活动的安全,保持和改善生态条件,防止或减少自然灾害的目的。

7土地平整工程

7.1一般规定

7.1.1土地平整和田块建设必须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开发整理区地形、地貌和地类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平整工程类型。

按平整后的耕作田块类型分条田修筑、梯田修筑。

我省湖积平原区、河谷平坝区、浅丘漫岗区宜修建条田,条田内部根据水资源条件、耕地类型等因素修建格田,灌溉水田宜在条田内以田埂划分格田,以保证水稻在不同生育阶段对水分的需求,以旱作为主的水浇地等宜在条田或条田内的临时毛渠和毛沟之间以田埂划分畦田,以满足灌水要求,湖区应注意抬高条田田面高程,降低地下水位,满足降渍、排涝和改良土壤的要求;

紫色砂页岩山地丘陵区、岩溶山地丘陵区、丘岗冲垄山地丘陵区宜修建梯田,满足水土保持的要求。

7.1.3土地平整是以平整耕地为主,田块实质上是一个耕作区,土地平整一般以耕作田块为基本单元。

平原区水田以条田作为土地平整基本单元,旱作区以田块作为土地平整基本单元,山丘区以梯田作为土地平整基本单元。

7.1.4土层勘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避免平整工程布置的失误和对耕地的破坏,应部署于设计前。

勘查方法宜采用调查访问、浅井开挖、钎探、采集耕作层土样测试等。

不同工程类型区工程布置和深度可参照如下要求:

平原河网区、浅丘漫岗山地丘陵区的挖方区每块丘田应布设1个勘探点,紫色砂页岩山地丘陵区、岩溶山地丘陵区、丘岗冲垄山地丘陵区的挖方区每块丘田应顺坡向在内外侧各布设1个勘探点,勘探深度至基岩面或碎石土顶面;

勘查结束后应对浅井进行夯填,恢复至原田面。

7.1.5塌陷地勘查应参照GB 50021-200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有关塌陷的规定执行,勘查工作手段及其精度、深度可按如下要求考虑:

开展1:

500~1:

2000比例尺的塌陷地质灾害专项测绘。

塌陷尚在进一步发展的地段应采取物探和钻探验证结合的勘查措施,并取岩土水样进行测试,必要时可采取抽水试验查清地下水与地表水的联系,可采取地下爆破震动措施暴露塌陷;

对塌陷较多的地段,宜绘制比例尺1:

2000塌陷分布图,或与工程地质图合并。

7.1.6化学污染地勘查工程网度和深度宜顺地下水流向或坡向从污染源按20 m~50 m间距布设土壤和地下水取样坑孔,同一线上不应少于3个取样坑孔;

每个取样坑孔应从地表往下每隔30 cm取一个土样,每个取样坑孔不应少于3个土样;

每个取样坑孔取一个地下水样。

取样坑孔深度不应大于1.5 m;

应顺地表水流向从污染源按50 m~200 m间距布设地表水取样点,同一线上不应少于3个取样点。

测试项目应根据污染源的有毒有害成分,结合GB 5084-200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确定。

7.1.7客土源勘查是指对项目区外拟取土场地的壤土资源勘查;

勘查方法宜采用浅井开挖和采集耕作层土样测试其质量;

耕作层质量测试除一般项目外,应增加重金属、放射性等有毒有害项目。

每个客土源场地应合理布置多条勘探剖面,剖面间距不应小于10 m,剖面上勘探点距宜为10 m~30 m,勘探深度不宜超过4 m。

每个客土源场地应代表性地采取土样进行物理化学测试,查明土壤质量。

客土源勘查应查清场地的边坡稳定情况,并在取土布置方案中预以重视和作出科学决策。

7.2 田块修筑工程

7.2.1~7.2.2平整后的田面平整度、坡度必须要有利于农田灌溉、排水和高于常年洪涝水位的要求。

对种植水稻的水田标准田面平整度达到相对高差不超过±

3cm,坡度不超过1/1000。

种植旱作物的水浇地高差不超过±

10cm,坡度不超过1/500。

7.2.3条田修筑

条田的形状、规模主要考虑在可能的情况下,宜大、宜规整,有利于机耕和耕作。

条田的田埂宜用土或石料修筑,材料宜使用当地材料,就近采取。

7.2.4 梯田修筑

梯田应修筑在25度以下坡耕地上。

梯田的布局及规模应结合项目区地形,以沟渠道路为边界,沿等高线因地制宜布置。

梯田防洪标准引用GB/T16453.1-199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坡耕地治理技术》中的8.3款。

梯田规格参照GB/T16453.1-199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坡耕地治理技术》中的内容,结合各分区的地形地貌特征,对梯田田面宽指标结合湖南省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7.2.5 特殊工程

7.2.5.1塌陷坑底处理是指在采取一般的田块修筑工程前应对塌陷坑底采取的特殊工程措施,适用于塌陷地的开发或复垦。

7.2.5.3化学污染地处理工程适用于遭受化学污染的毁弃矿场、矿山废石堆场和尾砂库、垃圾场、化工厂等废弃的建设用地开发整理,是指在采取一般的田块修筑工程前应对这些化学污染地采取的特殊工程措施。

7.3 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7.3.1 耕作层质量标准

将平原河网和山地丘陵二个一级工程类型区耕作层分别划分为一等水田、二等水田、三等水田、一等水浇地、二等水浇地等几个质量等级,依据我省农业部门的规定,确定了土壤的质量技术指标。

以往的一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因事先不知道土层薄、或含有有毒有害成分而造成重大变更或难以实施,应该在设计前对拟平整的土地针对性地进行土层结构勘查、化学污染地勘查和客土源勘查,摸清开发整理前耕作层质量和客土资源。

目前阶段耕作层质量应目测和尺测土层厚度、有效耕作层厚度、底土保持厚度、碎石和砾石等粗颗粒含量、肥力等质量指标。

提出了原有耕地整理后的耕作层质量应提高一等,至少应达到三等水田或二等水浇地质量,达到表6规定的质量指标要求;

新增耕地特殊土水浇地应满足表7、表8规定的质量指标要求。

7.3.2 耕作层剥离与回填

耕作层剥离与回填,不宜进行大面积范围施工,因此规定应按土方平整单元进行。

耕作层剥离厚度与回填厚度必须满足标准中的最小值,并以此作为剥离与回填方案是否可行的依据。

7.3.3 客土挖填

7.3.3.1对新增耕地面积的表土,在项目区内不能进行平衡时,就需外借土。

从经济的角度规定必须遵循就近取土的原则,并对客土的质量和客土回填后的土壤质量及田面的高程和平整度进行规定。

7.3.4 细部平整及培肥

人工培肥工程适用于新开垦耕地,提高客土表土层的土壤质量。

根据肥力分析资料和表7标准计算控制。

可采用以下人工培肥方式及具体要求如下:

a)每公顷施猪、牛粪等优质有机肥(45-75)T或凼肥等土杂肥(90-135)m3。

b)根据缺素情况适量施用N、P、K及中微量元素肥料,可在邻近耕地的施肥基础上多施30%N、P、K肥,其中每公顷施N、P、K复合肥(1-1.5)T。

c)第一年应种植绿肥、花生等豆科作物培肥地力。

d)推广秸杆覆盖(翻压)还田,每公顷还田量(4500-6000)kg。

e)新开垦红壤地,土壤酸性较强,应施用石灰,每公顷施用(1.5-2.0)T。

7.3.5 蓄粪池工程

蓄粪池工程主要适用于蔬菜基地或种植较高经济价值作物等方面的水浇地整理项目,标准中砖砌体、石砌体和预制或现浇混凝土四种结构体应根据当地的材料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经济选定,其容量应根据作物的施肥情况进行合理测算后确定,但最大值不应超过本标准中的规定值每个10 m3。

8 灌溉与排水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由于各工程类型区的水文气象、水土资源、作物组成、耕作方式等的不相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的灌溉设计保证率、灌溉制度也有明显的差异。

灌溉制度参照GB50288-99《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执行。

8.1.2城市污水和与城市污水水质接近的工业废水经处理达标排放后,其水质符合农田灌溉要求时,可作为农田灌溉用水。

医药、生物制品、化学试剂、农药、石油炼制、焦化、有机化工行业的污水和废水,经处理后也不应作为灌溉用水。

作物在生育期,对灌溉水的水温有要求,不宜过高,易烧根。

因此,规定水稻田的灌溉水温宜为15℃~35℃。

8.1.3渠系水、田间水、灌溉水利用系数的确定,参照和引用了GB/T50363-2006《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8.1.4 农作物的耐淹水深和耐淹历时,应根据当地或邻近地区有关试验或调查资料分析确定。

无试验或调查资料时取值引用于GB 50288-99《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设计暴雨历时和排除时间应根据排涝面积、地面坡度、植被条件、暴雨特征和暴雨量、河网和湖泊的调蓄情况,以及农作物耐淹水深和耐淹历时等条件,经论证确定。

根据湖南降雨量大的实际,规定了旱作区一般可采用1d暴雨从作物受淹起1d排至田面无积水;

水稻区一般可采用3d暴雨3d排至耐淹水深。

具有调蓄容积的排水系统,可根据调蓄容积的大小采用较长历时的设计暴雨或一定间歇期的前后两次暴雨作为设计标准;

排空调蓄容积的时间,可根据当地暴雨特性,统计分析两次暴雨的间歇天数确定,一般可采用7d~15d。

设计排涝模数应根据当地和邻近地区的实测资料分析确定。

无实测资料时,可根据排水区的自然经济和生产发展水平按当地经验确定。

平原河网区经济条件较好,山地丘陵区地形条件较复杂,故规定永久性建筑物排涝标准为20年一遇。

8.1.5 根据湖南降雨量大的实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灌溉与排水工程防洪标准均在《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基础上有所提高。

附表灌溉与排水工程防洪标准

工程名称

重现期(a)

设计

参考标准设计值

校核

参考标准校核值

水源工程

塘堰

20

20~10

100

50~30

小型拦水坝

50

地下水井

30

泵站

蓄水池

10

50~20

水轮泵

30~20

输水工程

视具体情况研究决定

排水工程

喷微灌工程

渠系建筑物

8.1.7节水灌溉标准引用于GB/T 50363-2006《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8.1.8我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主要是一些小型排、灌泵站及田间动力设备,因此对输配电工程的建设限制在3KV以下的低压输、配电线路。

8.1.9工程勘查应按SL313-200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质勘察规程》的技术要求执行。

塘堰坝基、小型拦水坝(闸)、蓄水池、泵站、水轮泵基座、渡槽墩基、沟渠管道等工程的地基的勘查手段、工程布置要求、精度可参照以下要求:

塘堰坝基、小型拦水坝(闸)、岸坡防护工程应首先对工程外延20 m~50 m范围开展1:

200~1:

500的工程地质测绘,然后应在轴线两端和中部或按20 m~50 m间距布设浅井或钻孔,勘探深度宜进入完整基岩1 m但不超过5 m;

蓄水池、泵站工程应首先对工程外延20 m范围开展1:

100~1:

200的工程地质测绘,然后应在角点和设备基座中心布置2~3个浅井或钻孔,勘探深度应不大于3 m的要求;

水轮泵、渡槽应首先对工程外延50 m范围开展1:

500的工程地质测绘,然后在每个基座或墩台布置一个浅井或钻孔,深度宜进入完整基岩1 m但不超过5 m。

8.1.9.6 每条布置有小型拦水坝(闸)、渡槽、泵站等工程的河流均应采集一个水样进行侵蚀性分析。

每片每种地下水类型均应采集一个地下水样进行侵蚀性分析。

8.2 水源工程

8.2.1 塘堰

8.2.1.1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特点以及经济角度和保护耕地面积,考虑不宜增大塘堰工程的建设规模。

塘坝主要通过在低洼处修筑拦水坝达到蓄水目的,一般不需要大量开挖,塘坝的容积一般在10万m3以下,10万m3以上的蓄水建筑物通常称为水库。

但由于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规模目前一般在2 000 ha以下,与通常意义上的灌区相比明显偏小,且水库建设投资巨大,按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的性质及有关规定,水库的建设投资不列入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因此本标准只对小型蓄水工程,即塘坝和蓄水池提出了建设标准。

因此规定新修塘堰容水量不应大于2万m3,整修塘堰容水量不应大于5万m3。

但已建的各类水库仍可作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的水源,从水库取水的取水方式应根据水库原有的建筑物布置型式,经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

塘坝工程既是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中灌溉水源工程,同时也是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坡面小型蓄水工程,其集蓄的水量主要来自于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中坡面的截水沟和排水沟,因此塘坝工程在规划布局时应与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紧密结合。

8.2.1.2坝型选择应按照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结合当地的自然经济条件、坝址的地形、坝基地质、筑堤材料、施工条件、运用和管理要求、环境景观、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择。

根据湖南丘陵山区的特点,塘坝的坝型宜采用土坝、堆石坝和砌石坝。

土坝、堆石坝断面型式应选择斜坡式,砌石坝断面型式宜选择重力式。

8.2.1.4当泄水建筑物采用溢流闸、涵时,应设置控制闸门。

开敞式岸边溢洪道宜布置成正槽溢洪道,若由于受坝址附近的地形限制,也可布置成侧槽式溢洪道。

开敞式岸边溢洪道以宽顶堰或实用堰作为控制堰,控制堰上应根据蓄水塘坝运行需要,考虑是否设置控制闸门。

为了保证蓄水塘坝的安全并正常运用,溢流坝坝顶高程、溢流闸及溢流涵底板高程以及开敞式岸边溢洪道控制堰的堰顶高程必须通过调洪演算加以确定。

蓄水塘坝一般采用坝下涵管放水,放水建筑物由取水建筑物、放水涵洞、出口及消能工组成。

取水建筑物通常采用卧管或竖井,卧管通过消力池与放水涵洞连接,竖井通过消力井与放水涵洞连接。

8.2.2 小型拦河坝(闸)

小型拦河坝(闸)工程的目的是抬高河水位以灌溉引水,宜采用堆石溢流坝、浆砌石滚水坝两种坝型,小型拦河闸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8.2.2.1为减少水坝(闸)造价和水坝(闸)的安全,应布置在灌区上游不超过500 m距离的河道狭窄、引水口通畅稳定和地质条件较好的河段;

规定坝顶高程既要满足枯水期灌溉引水流量的要求,又不超过3 m;

坝顶宽度应不小于2 m;

坝长应按河段宽度、与灌区的距离、地质条件、坝体结构等经技术经济评价确定,但不应超过30 m。

8.2.2.6堆石坝适用于溢流最大单宽流量小于10 m3/s·

m的河道,可建造风化岩基、砂基上。

为防止冲刷破坏,规定溢流最大单宽流量小于6 m3/s·

m的河道堆石坝宜采用浆砌块石(卵石)坝壳,溢流最大单宽流量小于6 m3/s·

m~10 m3/s·

m的河道堆石坝宜采用混凝土面板坝壳。

同时规定上、下游坝壳应设置用以支撑坝壳的防渗齿墙,浆砌块石(卵石)坝壳嵌入12地基至少0.5 m,混凝土面板坝壳嵌入地基至少1 m;

下游坝壳应设排水孔以减小渗透压力,孔距宜为3 m~5 m,孔径宜为5 cm~10 cm,排水孔进口处应设反滤层;

坝心填料应密实,坝轴线较场时应每隔10 m~15 m筑一道浆砌石隔墙以增加坝壳稳定性。

8.2.2.7浆砌石滚水坝宜采用砌石重力坝型,适用于溢流最大单宽流量大于10 m3/s·

m的河道。

为防冲刷应采用M5及其以上的水泥砂浆或C15及其以上的细石混凝土砌筑,坝体防渗可采用混凝土防渗面板或浆砌条石防渗层,混凝土防渗面板迎水面应嵌入完整基岩1 m~1.5 m;

面板混凝土不低于C20,厚度不应小于0.3 m;

应每隔10 m~15 m设一道申缩缝,缝内止水。

8.2.2.8钢筋混凝土拦水闸适用于溢流最大单宽流量小于6 m3/s·

m的狭窄河道。

钢筋混凝土拦水闸由水闸底板、闸墩、边墩、闸门、启闭台和交通桥构成,宜采用开敞式矩形闸孔。

从降低工程难度和确保工程安全的角度规定单个闸孔高度不宜超过1.5 m,宽度不宜超过1 m;

闸底应至少高出天然河底1 m;

挡水时闸顶高程应不低于正常蓄水位(或最高挡水位)与相应安全超高之和,泄水时闸顶高程应不低于设计洪水位(或校核洪水位)与相应安全超高之和,水闸底板宜采取分离式底板。

水闸的结构尺寸及材质要求根据以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经验,参照SL265-2001《水闸设计规范》提出了相应的规定。

坝(闸)宜采取消力池或阶梯坝面消能工程措施。

坝(闸)基底应浇筑一层C10混凝土垫层或M 5水泥砂浆垫层以保稳定。

必要时对与其相连的上、下游河(渠)段可实施浆砌石护岸翼墙和疏浚等整治工程以保河岸稳定,防止河水向两岸侵袭,丧失水闸的功能。

8.2.3 机井工程

机井工程适用于湖积平原区、河谷平坝区、浅丘漫岗山地丘陵区、岩溶山地丘陵区地下取水灌溉,必须要有充足的水量来保证灌溉的实际需要,只有通过供水水文地质勘查,按既经济又安全的原则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才好布设,地下水丰富、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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