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运安全员一体化考试学习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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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运安全员一体化考试学习手册

铁路货运安全员一体化考试学习手册

1.对于承运人责任明确的货物损失,应先对外赔付,后划分铁路内部责任,做到主动、及时、真实、合理。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第3条

2.货物损失处理人员有权检查作业安全情况,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履行货物损失勘查、调查、定责、理赔、分析和统计上报等工作职责,行使职权时,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第4条

3.货物损失分为四级:

(1)一级损失。

货物损失款额(以下简称损失款额)10万元以上的;

(2)二级损失。

损失款额1万元以上未满10万元的;(3)三级损失。

损失款额1000元以上未满1万元的;

(4)轻微损失。

损失款额未满1000元的。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第9条

4.发现货物损失后,发现人员应保护现场,立即向车站负责人和货物损失处理人员报告,接到报告后,车站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货物损失勘查、清理、资料收集并编制“货物损失报告”,必要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

物流企业(包括铁路物流企业或铁路运输企业委托的社会物流企业,下同)在接取送达过程中发现货物损失时,应由物流企业相关人员对发生损失货物情况拍照留存,并编制货物损失报告连同货物损失现场照片一并交车站。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第11条

5.发现货物被盗、火灾等情况,发现单位(人)应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门报案;货物损失涉及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报告铁路局集团公司列车调度、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涉及车辆技术状态的,应通知车辆部门;涉及活动物或食品污染变质的,应通知防疫、检疫部门;涉及参加保险的货物,必要时应通知保险公司;涉及海关监管的货物,应通知海关监管部门;涉及环境污染的货物,应通知环保部门;必要时还应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第13条

6.货物发生损失不能判明发生原因和损坏程度,车站应会同收货人(托运人)或物流企业进行损失鉴定,必要时邀请有鉴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损失鉴定应在发现站现场就地进行,现场难以鉴定时,经与收货人(托运人)协商同意后,可移至适当场地进行鉴定。

损失货物鉴定时,应按批编制“货物损失鉴定书”,“货物损失鉴定书”应加盖处理站货物损失处理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参加人员应签字或盖章。

第三方机构参加鉴定的,还需加盖鉴定单位的印章或附出具的货物损失鉴定报告。

车站组织货物损失鉴定时应由货运负责人、货物损失处理人员等两人以上参加鉴定。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第15条

7.鉴定一般应自编制货运记录之日起10工作日内完成,以“货物损失查复书”送有关单位。

情况特殊需要延期时,应以查复书或电报说明原因通知有关单位,但长不得超过30日。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第16条

8.货运记录分为货主页、存查页。

其中货主页为一页绿色A4专用纸(背面印有索赔须知),存查页为一页白色A4纸,货运记录及号码由保价系统生成。

9.货运记录(包括商务记录)为货物发生损失时的证明。

凡是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损失的,车站均应在发现损失次日内按批(车)编制货运记录。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第18条

10.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损失时,除按本规则处理外,应按《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凡国际联运、多式联运、保价运输和军事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第6条

11.在办理货运检查交接作业时发现问题,按规定拍发的交接电报应视为普通记录。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第19条

12.货物损失报告由货运值班员审核签字后,连同收集的施封锁、现场影像等相关资料,一并交货物损失处理人员。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第20条

13.保价系统发生软、硬件故障,车站暂无法正常使用时,应由其主管直属站段负责处理。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第21条

14.发生火灾、货物变质、活动物死亡、气体类危险货物泄漏、剧毒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被盗丢失,货物损失能在发现站处理的,发现站应积极处理,不能在发现站处理的,应在货运记录编制当日将案卷传输到站处理,由发现站负责查明原因。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第23条

15.到站编制的货运记录(货主页)应及时交给收货人,收货人领取货运记录时应在存查页上签收。

到站卸车时,遇有发站或中途站编制的货运记录,应按照货运记录记载的情况,认真核对现货,无论情况是否相符,均应重新编制货运记录交收货人,原记录打印留存。

到站编制的货运记录,应在货运记录编制当日将案卷传输发站及有关站调查。

调查案卷传输后,件数不足的货物补送齐全,在向收货人补交时应收回原货运记录(货主页),并及时通知有关站结案。

补交时发生损失的,应重新编制货运记录并调查。

整车货物变更到站,新到站检查发现货车封印或货物装载状态有异状,货物发生损失时(包括附有变更站或中途站记录的),案卷传输变更站及有关站调查。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第24条

16.车站接到调查案卷后,应核对所附材料是否齐全、正确,接到的纸质速报和查询电报,应于当日在收件上加盖收文日期戳记,登记于“货物损失(记录、调查、赔偿)登记簿”内,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初次接到调查案卷,如果核对所附材料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要求而影响调查时,应一次提出,自接到案卷之日起3日内以查复书要求处理站补充材料;

(2)调查案卷如果有误到情况,自接到之日起次日内以查复书告知处理站,同时抄送正确接收站;

(3)属于自站责任的,自接到案卷之日起3日内以查复书答复送查站,告知发、到站。

对已明确为自站责任,但还需要向有关单位索取补充材料,了解货物损失和到达交付情况时,应以查复书要求处理站补充。

(4)属于他站责任的,以查复书说明理由和根据,自收到案卷之日起3日内答复处理站,转送责任站,并抄送发、到站和有关单位。

一级损失的,应抄报主管铁路局集团公司。

(5)因情况复杂,责任站不能在本条第(三)款规定期限内调查答复(包括要求暂缓赔偿的),需要延期时,应在3日内提出理由,告知发、到站(铁路局集团公司),但此项延期自收到案卷之日起,多不得超过30日。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第26条

17.发现货物一级损失,发现铁路局集团公司应立即深入现场组织处理。

涉及其他铁路局集团公司责任时,自拍发货物损失速报之日起10日内邀请有关铁路局集团公司参加处理,召开分析会,形成会议纪要。

处理、责任铁路局集团公司通过协商意见一致时,可以不召开分析会。

涉及托运人、收货人责任和铁路局集团公司以外其他单位(包括社会物流企业)责任时,由处理铁路局集团公司负责通知相关人员参加分析会,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第27条

18.货物损失调查定责工作由到站(中途终止运输的,为货物终止运输站)、到达铁路局集团公司负责,但发站承运后装车前、货物承运前在车站仓储或货物仅在车站仓储的,定责工作由发站或仓储办理站负责。

发生货物损失后,记录编制站应初步判定是否为承运人责任,难以判定的应由到站进一步调查确定,属于承运人责任的,铁路内部责任确定后,由定责单位填写查复书并下达“货物损失定责通知书”,送主管铁路局集团公司、责任铁路局集团公司、责任单位和发、到站及有关单位,查复书的内容应包含定责意见及定责依据。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第29条

19.对货物损失定责意见有争议,经一次往返查复不能取得一致时,争议单位应在收到对方查复书3日内向到站提出要求裁定的查复书,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1)轻微损失责任,到站应在收到要求裁定的查复书之日起3日内裁定;

(2)三级损失责任,到站应在收到要求裁定的查复书之日起3日内将定责意见上报主管铁路局集团公司,由到达铁路局集团公司裁定;

(3)二级损失责任,到站应在收到要求裁定的查复书之日起3日内将定责意见上报主管铁路局集团公司,由到达铁路局集团公司与相关铁路局集团公司协商,到达铁路局集团公司裁定;

(4)一级损失责任,到达铁路局集团公司应将定责意见连同会议纪要等材料上报总公司裁定。

一级损失责任,总公司的裁定为终裁定;二级、三级损失责任,到达铁路局集团公司的裁定为终裁定;轻微损失责任,到站的裁定为终裁定。

争议单位提出要求裁定的查复书后,到站应在规定时间内按权限做出裁定或上报,对二级、三级损失责任,到站未按规定上报的,由争议单位上报主管铁路局集团公司,协商到达铁路局集团公司处理。

到达铁路局集团公司应及时提出裁定意见,争议单位未在3日内提出要求裁定的查复书,不得再对定责单位提出的定责意见提出异议。

总公司、铁路局集团公司做出裁定意见后,应将裁定意见以查复书告知到站及相关单位,到站接到裁定意见后,应重新下达“定责通知书”。

凡按规定权限定责的货物损失,责任站(铁路局集团公司)必须尊重定责意见。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第30条

20.责任单位收到定责通知书后,应于10日内确定责任部门.超过30日仍不能确定责任部门的,列货运部门责任。

定责单位超过规定时间不调查、不定责的,列本单位货运部门责任(保价系统默认)。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第32条

21.车站、直属站段、铁路局集团公司应按季度、年度对货运安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逐级上报。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第34条

22.车站对收货人或托运人的赔偿要求,按《货规》规定受理。

但在运输途中发生的火灾、货物变质、活动物死亡等情况就地处理时,经与托运人、收货人协商同意,可由发现站受理,并通知发、到站。

对承运人责任明确的货物损失,收货人或托运人向到站或发站提出赔偿要求时,到站或发站均应受理。

涉及物流总包业务的,由签约单位按合同约定指定车站受理。

委托他人办理时,应由收货人或托运人出具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受理赔偿要求时,应审核赔偿要求人的权利、有效期限、“赔偿要求书”内容,以及规定的证明文件(货运记录(货主页)原件、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与货物损失有关的其他材料),审核无误后,在“赔偿要求书收据”上加盖货物损失处理专用章,交给赔偿要求人。

通过铁路货运电子商务系统网上受理客户提出的赔偿要求时,受理站审核客户上传的电子赔偿材料后,需将受理情况以“客户通知书”通过铁路货运电子商务系统告知客户。

赔偿款额按照《铁路法》《货规》和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的有关规定计算。

赔偿额尾数不足1元时,进整处理至元。

对非承运人责任的保价货物损失,收货人或托运人向到站或发站提出补偿要求时ꎬ比照赔偿程序受理。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第36条

23.轻微损失的赔偿由受理站审核办理。

24.办理赔偿的期限,自受理赔偿要求的次日起至填发“赔通”之日止为2个工作日。

特殊情况下办理赔偿的长期限:

直属站段不超过5个工作日,铁路局集团公司不超过10个工作日。

“赔通”下达后,经办人员应于2个工作日内与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签认。

财务部门接到“赔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第39条

25.一批赔款额或铁路局集团公司间分摊后的款额不足1000元时,互不清算,由处理单位列销。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第40条

26.货物在接取时发生的责任货物损失,由发站统计;货物在送达时发生的责任货物损失,由到站统计,责任部门列“接送”。

货物承运前和交付后仍在车站仓储或货物仅在车站仓储时发生的责任货物损失,由提供仓储服务的车站统计,责任部门列“货运”。

车站、直属站段、铁路局集团公司对于货物损失的责任(无论是否发生赔款),均须逐件统计。

货物损失按结案日期统计上报。

列铁路局集团公司其他责任的,由铁路局集团公司统计上报,铁路局集团公司、直属站段根据“赔通”和“定责通知书”,检查督促管内各单位及时统计上报。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第44条

27.车站、直属站段、铁路局集团公司应按月统计货物损失,于次月5日前在保价系统中统计“货物损失统计报告”和“货物损失综合统计分析报告表”。

过失责任的货物损失单独统计,在“货物损失统计报告”表的相应栏内画一斜线,分子表示过失责任,分母表示过失责任与非过失责任的合计数,无过失责任时,斜线可省略。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第45条

28.办理赔(补)偿的原始材料及货物损失案卷文档由受理站保存,货物损失赔偿材料分别由定责单位、责任单位和办理赔偿单位完整打印后保存,材料自结案的次年1月1日起,保管3年。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第46条

29.车站对施封锁(包括在专用线、专用铁路)应建立保管、请领、发放、使用、销毁或回收制度,严格做好去向登记,编有记录的施封锁,卸车站均自卸车之日起保管180日后方可销毁,未编有记录的施封锁保管30日后,方可销毁或回收、有源电子施封锁还应按时返厂。

遇车站更名时,自更名之日,起原站名的施封锁可继续使用半年。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第47条

30.一、火灾

(1)火灾责任以公安消防部门认定的起火原因为依据,铁路局集团公司间对火灾责任意见不一致时二级、三级、轻微损失由处理铁路局集团公司按照公安消防部门的认定定责一级损失相关铁路局集团公司对责任认定不一致时,由发生铁路局集团公司报总公司裁定。

(2)有公安机关证明系扒车人员引起的火灾,列该扒乘人员初扒乘该次列车的扒乘站责任。

不能查明扒乘车站,但能查明扒乘区间的,列该区间所属铁路局集团公司责任。

“区间”跨两个以上铁路局集团公司的,列通过顺序的第一个铁路局集团公司责任,赔款共同分摊(下同)。

既有扒乘原因又有使用车辆不当情况时,扒乘站负主要责任,使用车辆不当负次要责任。

(3)遇铁路局集团公司间分界站接入列车时发现火灾,在进站30分钟之内用调度电话通知交出铁路局集团公司调度所,并取得该列车机车乘务组证明,查不清原因的,列交出铁路局集团公司责任,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并取得证明的,列接入铁路局集团公司责任。

(4)罐车装运的危险货物,因车辆技术状态不良发生火灾,列近定检施修该车的车辆段所属铁路局集团公司或车辆厂属地铁路局集团公司责任,阀(盖)关闭不严的,列装车站责任。

(5)棚车车体完整、门窗关闭、施封良好,查不清原因时,列前一装卸站责任,货车发生补封查不清原因时,列补封站责任,如属委托补封的或以上一责任货运检查站责任补封的,列委托单位或上一责任货运检查站责任,装车站未施封,查不清原因时,列装车站责任,赔款由装车站和发生站(区间发生的为发生铁路局集团公司)分摊。

集装箱箱体完整,施封良好,查不清原因时,列装箱站责任。

(6)违反铁路危险货物办理限制,违规承运危险货物造成的,列发站责任。

二、损坏

(1)货物装载加固违反规定,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捆绑加固材料和装置,造成货物损坏,列装车站责任。

(2)违反«铁路危险货物配放表»«铁路车辆编组隔离表»的限制以及车辆使用规定造成污染的,列违反站责任。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附件3

31、铁路货物运单,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或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也是铁路收取货物运输费用的结算单据之一,系一整套票据,由带编号的6联和不带编号的需求联组成,可以按照需求分别打印各联。

注:

《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铁总货〔2018〕40号附件1、一、

(一)

32、纸质运单、物品清单、货物运输变更要求书、货车调送单等票据保管期限为5年,国际联运运单、国际联运国内段运单保管期限为10年。

其他有保管期限的票据按既有规定执行。

未明确保管期限的货运票据保管期限暂为1年。

注:

《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铁总货〔2018〕40号第28条

33、《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自2018年3月28日起施行,以电子货物运单、货车装载清单、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货运记录、普通记录、物品清单、不良货车通知单、车辆检修通知单、检修车回送单等货运票据替代纸质货运票据传递和交接,前发《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修改货运票据格式的通知》(铁总货〔2017〕268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试运行期间作业办法>的通知》(铁总货〔2017〕317号)同时废止。

总公司前发其他文电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注:

《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铁总货〔2018〕40号第32条

34、车站应落实货物运输实名制。

托运人为个人的,查验托运人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托运人为单位的,查验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留存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注明经办人信息、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及所用印章的证明材料。

承运零散快运货物时,车站查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留存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或采集影像资料。

注:

《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作业办法》铁总货〔2018〕41号第5条

35、整车货物进货。

车站凭进货通知、纸质运单需求联或需求号接收货物。

在铁路货运站安全监控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货运站系统)分配货区货位,确认货物进齐。

注:

《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作业办法》铁总货〔2018〕41号第8条

36、整车装车。

装车前三检,发现货车损坏不能使用的,填制“不良货车通知单”(运统25),递送车站签收在现车系统标记“不良货车”标识;发现系统显示车号与实际现车不一致的,通知行车部门处理;发现空车带有电子票据的,由车站按票车不符流程处理。

发现实际货物名称与运单需求联或物品清单记载不一致的,不得装车。

装车后,实际货物件数、重量与运单需求联或物品清单记载不一致时,按实际装车的货物件数、重量修改运单需求联和物品清单。

(一)铁路货场装车,车站在货运站系统中录入装车作业信息及运单承运人填记信息。

(二)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简称专用线)装车,企业通过系统(货运站系统、电商系统或手机APP)补充装车作业信息。

车站在货运站系统确认运单需求联信息和装车开始、结束时间。

填记货车调到、调回时间,办理货车进出线交接。

(三)区间装车。

发站行车人员在铁路车站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现车系统)其它记事栏标注“区间装车”,将信息推送货运站系统;货运人员接到行车人员通知后,在货运站系统对标注“区间装车”的车辆进行装车作业操作,在电子货运票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货票系统)计费制单,行车人员在现车系统取票、删除现车其它记事栏“区间装车”标注。

自备车装车前,在货运站系统确认票车解绑后进行装车操作。

使用游车或共用游车时,在货运站系统中,将其标注为“游车”或“共用游车”。

凭运单运输的车辆,货运站系统校验车辆在站,且状态为空,无票据信息后推送货票系统。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发站在货运站系统编制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后,打印、签认留存。

装车完毕后,运单状态变为“已装车”。

注:

《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作业办法》铁总货〔2018〕41号第11条

37、计费承运。

车站在货票系统中核对“已装车”的整车运单、“已检斤验货”的集装箱运单信息,录入承运人记事,计算运输费用,打印运单发站存查联、托运人存查联、收款人报告联、领货凭证联(客户需纸质领货凭证时),作为运输合同正本和副本。

发站存查联、托运人存查联、纸质领货凭证背面应有托、收货人须知及货物托运安全承诺书。

实行运输跟踪管理的剧毒品使用黄色纸张打印运单。

运单状态变为“已制票”。

计费承运前,如货车未出线发现运单承运人填记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应在货运站、集装箱系统进行取消操作,重新进行装车作业操作。

“已制票”的运单,如发现计费错误等,不得修改,只能作废并重新计费后打印。

遇故障需重新打印时,重新计费后打印。

作废的运单,应将已打印的联次作废,未打印的运单作废后,应选择有作废标识的运单,打印发站存查联和收款人报告联。

托运人应在发站存查联正面的托运人签章处及背面的“货物托运安全承诺书”处签章后,车站在打印出的运单各联上加盖车站日期戳。

发站留存发站存查联,托运人存查联和领货凭证交托运人,收款人报告联上报铁路局集团公司。

有物品清单的,车站打印物品清单一式二份,一份由车站交托运人签章后与运单发站存查联合订留存,一份交托运人。

成组或整列装车的,货票系统打印运单各联次时应附车辆附表。

运单“车种车号”栏记载“成组运输X车”或“整列运输X车”,“件数”、“货物价格”、“托运人确定重量”、“承运人确定重量”合计栏记载成组或整列货物的合计数,运费按费目记载成组或整列费用的合计数。

在国际联运中,国际联运运单是缔结运输合同的凭证,国内段运单作为国内段的计费凭证,仅打印发站存查联、收款人报告联、托运人存查联。

注:

《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作业办法》铁总货〔2018〕41号第12条

38、《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各铁路局集团公司、专业运输公司。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对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与国家铁路接轨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应根据本办法签订相关协议予以明确。

注:

《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铁总货〔2018〕40号第2条

39、货运票据电子信息是铁路进行货运服务、生产组织、调度指挥、统计分析、收入核算、财务清算、绩效考核的依据。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专业运输公司、信息中心、铁科院应按各自职责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强化人员、技术、网络、安全、设备等保障机制和应急措施,实现电子信息在铁路货物运输全过程完整、准确、及时采集和传递。

注:

《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铁总货〔2018〕40号第6条

40、货运票据电子化相关信息系统数据由总公司各专业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需使用相关数据时,须经总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总公司以外单位使用相关数据时,应经总公司批准。

有关数据资料和信息不得擅自公开、公布,严格按权限使用。

注:

《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铁总货〔2018〕40号第7条

41、铁路局集团公司主要职责。

(一)落实总公司货运票据电子化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和工作内容,做好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数据分析、质量考核等工作。

(二)负责完善货运票据电子化相关的信息技术、货运作业、行车组织、调度指挥、车辆运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作业标准,制定系统应用和作业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运输收入核算,以及运输收入稽查工作。

(四)负责建立保障机制,做好人员配备、网络通道、设备配置、系统运维、网络安全、技术支持等工作。

(五)负责制定货运票据电子化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六)成立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现场作业出现的异常情况,保证运输安全和生产秩序。

(七)对客户做好货运票据电子化相关业务解释、意见建议收集、反馈和回访工作。

注:

《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铁总货〔2018〕40号第10条

42、为规范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有关作业,保证运输安全和生产秩序,制定《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作业办法》。

注:

《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作业办法》铁总货〔2018〕41号第12条43、铁路运输各环节作业人员应加强现场实际、电子信息核对,信息不一致时,应立即联系上一环节作业人员给予确认,根据现场实际按照本办法规定,操作相关信息系统,对电子信息进行修正。

外勤岗位以现场实际为准,重点核对装卸作业车号、承运人记事及运输戳记、货物重量等;内勤岗位以电子信息为准,重点核对系统间数据流转的一致性。

操作人员应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使用实际操作人员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信息系统。

注:

《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作业办法》铁总货〔2018〕41号第3条

44、铁路通过网络、电话、营业场所及上门服务等渠道敞开受理客户需求。

各受理渠道在营业时间内应保持畅通。

运输需求统一通过铁路货运电子商务系统(以下简称电商系统)提报(零散快运除外)。

注:

《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作业办法》铁总货〔2018〕41号第4条

45、总公司、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应做好货运票据电子化的人员配备、设备配置、网络配套、技术支持等工作。

(一)人员配备。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应明确主管部门,选配业务、信息等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货运票据电子化工作,配齐配强各环节作业人员。

(二)设备配置。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应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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