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腹泻病监测实施方案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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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腹泻病监测实施方案试行

附件:

上海市腹泻病监测实施方案(试行)

腹泻病是由细菌、病毒或寄生虫引起的一种常见病,全球每年约有20亿例腹泻病,也是全球5岁以下儿童的第2位死因。

2009年及2010年全年本市各级医疗机构肠道门诊的就诊腹泻病例数分别达23万及25万多人次。

为在本市全面规范和实施腹泻病综合监测工作,特制定本监测方案。

一、监测目的

(一)掌握本市腹泻病的流行病学特征,主要包括流行趋势、人群分布特征和地域分布特征等;

(二)掌握本市腹泻病的病原谱构成,了解病原体变异和耐药特征;

(三)整合现有腹泻病相关单病种监测系统,为本市建立腹泻病综合监测系统和制定防控策略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网络和职责分工

(一)监测网络。

监测网络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点医疗机构组成。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17个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均承担腹泻病监测工作。

在全市选择23家医疗机构作为腹泻病监测点医疗机构,其中市区10家、郊区(县)13家医疗机构(附件1)。

(二)职责分工

1.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制订监测方案,确定本市的腹泻病监测点,组织对腹泻病监测点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培训。

(2)负责全市腹泻病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定期对监测试点数据进行分析、反馈。

(3)对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送的菌株、标本进行鉴定、分型和药敏检测的质控,对部分菌株开展PFGE检测。

(4)制定监测质控方案,组织开展监测工作质量控制与考核评估。

(5)负责对全市监测结果进行年度分析与总结。

2.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定监测点,按照监测方案要求,承担监测点的管理、业务指导、工作检查和考核。

(2)负责区(县)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

(3)完成监测方案中要求的监测对象相关项目的检测、菌株收集、药敏检测与PFGE分型鉴定等监测任务,负责将分离到阳性菌株、PCR阳性标本以及平行质控标本(检测结果均为阴性,下同)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

(4)对全区(县)相关监测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按方案要求完成监测数据的汇总、上报和反馈。

(5)对监测点的监测工作进行质量控制。

(6)按监测方案要求,完成暴发疫情的调查、采样、检测、上报等工作。

3.监测点医疗机构

(1)按照监测方案要求,使用“上海市腹泻病监测系统”及时完成所有肠道门诊就诊病例的信息登记和上报;

(2)按照监测方案要求,对监测病例采集粪便标本送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相关项目检测。

(3)按照监测方案要求,负责每周按规定向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周报表。

(4)接受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工作指导、督导与考核。

(5)发生聚集性腹泻病例时,配合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疫情的调查与处置。

三、监测对象

凡是前往监测点医疗机构肠道门诊就诊的,具有腹泻症状的病例均为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

本监测方案中的腹泻定义为每日排便3次及以上伴大便性状的改变。

四、监测内容与方法

(一)监测内容

1.病例信息采集

使用“上海市腹泻病监测系统”对于每个就诊病例完成病例个案信息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病例基本信息、主要症状与体征、诊疗信息等。

2.样品采集与运送

监测点医疗机构对腹泻病监测采样病例采集粪便标本,打印样品采集和运送单,主要信息包括:

病例编号、病例姓名、标本检测项目、标本采集时间等。

样品采集后应及时运送至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相关病原学检测。

3.实验室检测

(1)病原学检测与鉴定。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送检的粪便标本开展病原学检测与鉴定,检测与鉴定的项目包括:

细菌(霍乱、志贺氏菌、EPEC、EHEC、EIEC、ETEC、EAggEC、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空肠弯曲菌、小肠结肠耶尔森菌)、病毒(轮状病毒、诺如病毒、肠道腺病毒、星状病毒、札如病毒)。

病原学鉴定还包括亚型鉴定等工作。

(2)病原体耐药分析。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分离到的菌株开展药敏监测,监测内容为:

左氧氟沙星、诺氟沙星、头孢呋辛、头孢替安、头孢西丁、头孢噻肟、四环素、庆大霉素、氯霉素、环丙沙星、萘啶酸、复方磺胺甲恶唑片/复方新诺明的药敏信息。

药敏监测内容可根据临床药物使用情况适当调整。

(3)病原体的分子分型分析。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分离到的菌株开展脉冲场凝胶电泳(PFGE)分子分型分析。

对没有能力完成的分子分型分析,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指导完成。

(二)监测方法

监测流程参见附件2。

1.监测点医疗机构

(1)肠道门诊医生对于所有就诊腹泻病例使用“上海市腹泻病监测系统”进行病例个案信息登记和每日及时上报(双休日顺延至周一集中上报,国定长假期间的报告安排另行通知);每周将门急诊就诊总数、住院总病例数和肠道门诊腹泻病人就诊数(附件3)上报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按照抽样比例(附件5)确定的监测采样对象做好相关信息和样品的采集。

如采样对象拒绝配合提供相关信息和样品采集的,则可进行采样对象的替换,替换后的采样对象为按照编号顺延至下一位符合采样对象定义的腹泻病例。

原则上每月采样对象的替换人数控制在10%以内。

(3)针对符合采样对象的腹泻病例,采集新鲜的粪便标本,每天送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相关病原学检测工作(双休日顺延至周一送样,国定长假期间的送样安排另行通知。

)具体标本采集、保存和运送要求见附件6;标本送检表见附件7;菌株信息登记表见附件8。

对符合质控的平行样品,按照系统设定的采样要求采集双份粪便标本,一份送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另一份填写质控标本上送信息登记表(附件10)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相关病原学检测工作。

(4)根据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反馈的检测结果,应进一步完成传染病网络直报。

2.非监测点医疗机构

每月收集门急诊就诊数、住院数和肠道门诊腹泻病人就诊数等基本信息,按月上报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附件3)。

3.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在接到监测点医疗机构送检的标本后应及时开展细菌、病毒等相关病原学检测工作。

每日将获得的检测结果及时通过“上海市腹泻病监测系统”上报和反馈。

(2)每周对所有分离到的阳性菌株开展药敏试验和脉冲场凝胶电泳(PFGE)的检测。

开展PFGE有困难的区(县)县可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予以协助。

(3)每周将所有分离到的阳性菌株、PCR阳性标本上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鉴定(附件9)。

(4)将无法分离鉴定的菌毒株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进一步分离鉴定。

(5)每周将监测点医疗机构和非监测点医疗机构的门急诊就诊数、住院数、肠道门诊腹泻病人就诊数等基本信息(附件4)汇总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定期完成对“上海市腹泻病监测系统”内病例个案信息的汇总和分析,完成腹泻病监测周报和月报。

(2)每月对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的标本进行平行标本抽检复核。

同时,对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送的标本开展鉴定等检测工作。

(3)负责分子分型的技术支持和质量控制。

(三)与其它监测工作的整合

考虑到监测医疗机构同时也开展目前急性传染病防治和食品卫生与食源性疾病防治等工作的相关腹泻病例监测,本方案中仅对优化整合部分做出了要求,未完全整合部分分述如下:

1.食源性疾病监测

所有腹泻病监测点医疗机构应同时按《上海市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的要求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任务。

对不符合上海市腹泻病监测系统采样标准、但符合食源性疾病监测采样病例标准的腹泻病人,由监测点医疗机构采集粪便标本送所在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的要求完成粪便样本的实验室检测及信息报送工作。

2.霍乱监测

属霍乱监测点医疗机构应按照“逢泻必检”的要求开展腹泻病例霍乱监测;非监测点医疗机构应按照“逢疑必检”的要求开展腹泻病例霍乱监测,其它霍乱监测工作要求按照《上海市霍乱监测方案》执行。

所在辖区(县)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质量控制和技术指导。

3.菌痢监测

监测点医疗机构对属菌痢(阿米巴痢疾)监测对象的腹泻病人和疑似、临床诊断病例应做好逐例采样和菌痢培养,其它菌痢监测工作要求按照《上海市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监测方案》执行。

所在辖区(县)的疾病预防控住中心做好质量控制和技术指导。

4.伤寒副伤寒监测

监测点医疗机构对属伤寒副伤寒监测对象的病例应做好采样和血、粪便培养,其它监测工作要求按照《上海市伤寒、副伤寒监测方案》执行。

所在辖区(县)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质量控制和技术指导。

5.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

H7监测

监测点医疗机构对属监测采样对象的病例应采集粪便样品送所在辖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其它监测工作要求按照《上海市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

H7感染性腹泻监测方案》执行。

所在辖区(县)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质量控制和技术指导。

6.其它感染性腹泻监测

本方案已取代原有的感染性腹泻监测方案。

7.加强沙门氏菌监测项目

监测点医疗机构如同时承担“加强沙门氏菌监测项目”,此项监测任务按整合后的工作要求执行:

监测点医疗机构对不符合上海市腹泻病监测系统采样标准但又符合“加强沙门氏菌监测项目”病例标准的腹泻病人,由监测点医疗机构采集粪便标本送所在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实验室进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病性大肠杆菌、空肠弯曲菌和小肠结肠炎耶尔森菌分离。

“加强沙门氏菌监测项目”的其它监测工作要求按照原项目方案执行。

五、监测资料报告与反馈

(一)监测点医疗机构每日中午12时前应将前一日(0时-24时)就诊的所有病例个案信息通过网络版“上海市腹泻病监测系统”(网址为http:

//116.236.221.11:

8080/Medicine)进行上报。

(二)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14时前应将当日获得的实验室检测结果通过网络版“上海市腹泻病监测系统”进行上报。

(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应及时将菌株和标本鉴定与质控的结果通过网络版“上海市腹泻病监测系统”进行上报。

(四)监测点医疗机构和非监测点医疗机构每周一中午12时前应向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门急诊就诊数、住院数、肠道门诊腹泻病人就诊数等基本信息。

(五)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周二上午10时前应将辖区内监测点医疗机构和非监测点医疗机构的门急诊就诊数、住院数、肠道门诊腹泻病人就诊数等基本信息汇总后通过帧中继上报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性传染病防治科,帧中继地址为“急性传染病防治科/区县疾控/腹泻病综合监测”。

六、质量控制和工作考核

(一)质量控制

1.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照监测方案加强对监测点医疗机构肠道门诊医生业务培训与指导,帮助掌握监测要求与方法,加强对监测数据、结果、复核检查,以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季度应组织1-2次监测质控检查。

2.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采取抽查方法对监测点监测工作进行质量检查;每月对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有分离到的阳性菌株、PCR阳性标本进行鉴定;同时每月还将20%平行样品进行质控复核。

(二)工作考核

1.考核评估指标

(1)监测点医疗机构病例报告及时率100%、完整率100%、准确率100%;

(2)监测点医疗机构病例标本采集率100%;标本采集合格率100%;

(3)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检测率100%;

(4)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结果上报反馈及时率100%、准确率100%;

(5)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送鉴定和质控标本及时率≥95%;

(6)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结果复核符合率≥95%;

(7)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菌株分子分型率(PFGE)100%。

2.考核方法

采用平时抽查与终期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监测工作考核与评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辖区内监测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评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七、附件

(一)监测点医疗机构名单

(二)监测点医疗机构相关工作流程图

(三)医疗机构腹泻病监测报表

(四)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腹泻病监测报表

(五)监测点医疗机构抽样比例

(六)监测病例标本采集与保存运送要求

(七)腹泻病标本送检表

(八)菌株上送信息登记表

(九)病毒阳性标本上送信息登记表

(十)质控标本上送信息登记表

附件1:

监测点医疗机构名单

区域

区县

医疗机构名称

市区

长宁

北新泾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杨浦

五角场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静安

静安区中心医院

黄浦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卢湾分院

普陀

普陀区人民医院

徐汇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

虹口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

杨浦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

闸北

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

静安

上海市儿童医院

郊区(县)

闵行

七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宝山

杨行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嘉定

徐行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金山

山阳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奉贤

四团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平安分中心

浦东

泥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松江

小昆山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松江

松江区中心医院

宝山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宝山分院

青浦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

崇明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

浦东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

闵行

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

合计

17个

23家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既作为成人腹泻病监测点,也作为儿童腹泻病监测点

附件2:

监测点医疗机构相关工作流程图

附件3:

医疗机构腹泻病监测报表

周数

门急诊总数

住院数

肠道门诊初诊腹泻病人

备注

登记数

采样数

填表单位填表人填表日期

附件4:

_______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腹泻病监测报表

周数

监测点

医疗机构名称

门急诊总数

住院数

初诊腹泻病人

备注

登记数

采样数

阳性数

合计

填表单位填表人填表日期

附件5:

监测点医疗机构抽样比例

区域

区县名称

医疗机构名称

抽样比例

市区

长宁

北新泾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

1

杨浦

五角场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静安

静安区中心医院

10:

1

黄浦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卢湾分院

普陀

普陀区人民医院

徐汇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

15:

1

虹口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

杨浦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

闸北

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

静安

上海市儿童医院

郊区(县)

闵行

七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

1

宝山

杨行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嘉定

徐行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金山

山阳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奉贤

四团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平安分中心

浦东

泥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松江

小昆山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松江

松江区中心医院

8:

1

宝山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宝山分院

青浦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

崇明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

浦东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

20:

1

闵行

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

附件6:

监测病例标本采集与保存运送要求

一、标本的采集

(一)采集原则

1.根据上海市腹泻病监测方案规定的各监测点对应的系统抽样比例确定监测采样对象,并录入“上海市腹泻病监测系统”。

2.腹泻患者应在急性期(3天以内),并尽可能在用抗生素之前采集标本。

3.按照方案中抽样比例进行采样时,采集的标本仅限于粪便,不推荐使用拭子采样。

4.所有采样杯或采样管的外表需贴上带有唯一识别号码的标签,盖紧或旋紧管盖,以防样品渗漏。

5.应尽快送至实验室进行检测,如不能立即送检,按规范以适当方式保存(参见“标本的保存”)。

6.采样时应注意生物安全防护,防止污染、传播和自身感染。

(二)采集方法

本方案所采集的标本仅限于粪便。

采集粪便应使用统一发放的无菌容器--一次性小碟,并由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来施行。

1.用于病毒检测的标本采集:

采用自然排便采集法,排便后,采集粪便8~10g(或8~10ml)置于无菌粪便采样杯送检(不加任何试剂)。

2.用于细菌检测的标本采集:

用5支无菌棉拭多点采集新鲜排出的粪便标本,插入1支C-B运输培养基(50ml螺旋旋盖密封的离心管)中送检。

对黏液脓血便应挑取黏液或脓血部分,液体粪便应取絮状物,对于外观无异常的粪便须从表面、深处及多处取样。

3.肛拭采集法:

对难以获得粪便或排便困难的患者及婴幼儿,可采用直肠拭子方法采集标本。

直肠棉拭子用生理盐水浸湿后,由肛门插入4~5cm深处(小儿2~3cm)轻轻转动一圈采取。

同一患者应至少采集2支肛拭,并将拭子分别插入C-B运输培养基和3ml保存液(含5%牛血清细胞维持液)的采样管中送检。

4.标本不能混入尿液,消毒剂及其他化学药物。

5.采样时应注意避免采集的粪便量过少、棉拭子数量不足或其表面的粪便很少。

二、标本的保存与运输

(一)保存方法。

根据检测项目不同,对用于细菌和病毒检测的标本分别进行保存:

1.用于病毒检测的粪便标本:

标本采集后若当日能送至实验室,可在4℃短期储存,但不能超过48小时。

若不能及时送至实验室,则应在采集后立即放置在-20℃冰箱中。

对于已保存在-20℃的标本在保存期内应避免发生反复冻融。

2.用于细菌检测的粪便标本:

标本采集后若48小时内能送至实验室,可在室温保存。

如48h内不能及时送检,应放置于4℃冰箱内保存。

3.保存时需防止标本的洒漏、颠倒,防止标本容器外标签的丢失等。

运送时应将标本置于冷藏包上冷链运输。

(二)标本的验收

1.监测实验室在接受标本后应对标本进行验收,标本合格方可接收。

如标本不合格,不予接受。

2.合格标本:

按方案要求采集、运送、保存的标本为合格标本。

3.不合格标本:

没有按照要求采集(棉签数量不足、表面粪便很少、没有使用运送培养基等)和保存(未按要求保存)的标本。

(三)标本的运送

1.双休日期间采集的标本顺延至周一运送。

国定长假期间采集标本的运送时间另行规定。

2.将标本置于冷藏包,由标本运输人员运送至监测实验室。

3.防止容器破碎、洒漏、颠倒,注意生物安全防护。

附件7:

腹泻病标本送检表

编号

病例编号

病例姓名

检测项目

采样日期

送检日期

备注

食源性(GFN)

腹泻病

其它

 

送样人:

 送样单位:

接样人:

接样单位:

附件8:

菌株上送信息登记表

_______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序号

菌毒株编号

菌毒株来源(临床病例)

菌毒种鉴定

分离时间

检测人

采样

日期

监测医疗机构

病例编号

病例姓名

血清分型

鉴定结果

 

 

 

 

 

 

 

 

 

 

 

 

 

 

 

 

 

 

 

 

 

 

 

 

 

 

 

 

 

 

 

 

 

 

 

 

 

 

 

 

 

 

 

 

 

 

 

 

 

 

 

 

 

 

 

 

 

 

 

 

 

 

 

 

 

 

 

 

 

 

 

 

 

 

 

 

 

 

 

 

 

 

 

 

 

 

 

 

填表人______日期____年__月__日审核人______日期____年__月__日送达人______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接收人______日期____年__月__日

附件9:

病毒阳性标本上送信息登记表

条形码

病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发病日期

采样日期

检测结果

轮状病毒A组

轮状病毒B组

轮状病毒C组

诺如病毒GI型

诺如病毒GII型

扎如病毒

星状病毒

肠道腺病毒

 

 

 

 

 

 

 

 

 

 

 

 

 

 

 

 

 

 

 

 

 

 

 

 

 

 

 

 

 

 

 

 

 

 

 

 

 

 

 

 

 

 

 

 

 

 

 

 

 

 

 

 

 

 

 

 

 

 

 

 

 

 

 

 

 

 

 

 

 

 

 

 

 

 

 

 

 

 

 

 

 

 

 

 

 

 

 

 

 

 

 

 

 

 

 

 

 

 

 

 

 

 

 

 

 

 

 

 

 

 

 

 

 

 

 

 

 

 

 

 

 

 

 

 

 

 

 

 

 

 

 

 

 

 

 

 

 

 

 

 

 

 

 

 

 

 

 

 

 

 

 

 

 

 

 

 

 

 

 

 

 

 

 

 

 

 

 

 

 

 

 

 

 

 

 

 

 

 

 

 

 

 

 

 

 

 

 

 

 

 

 

 

 

 

 

 

 

 

 

 

 

 

 

 

 

 

 

 

 

 

 

 

 

 

 

 

 

 

 

 

 

 

 

 

填表人______日期____年__月__日审核人______日期____年__月__日运送人______日期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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