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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8:

00至11:

00,下午2:

00至5:

00。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签字者均为迟到、早退,任何人不准代签字,若迟到、早退或有代签字者,对代签字和未签字者均按旷工一天处理,每次扣100元。

(二)上班期间有事外出,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局办公室后方可离岗,办公室做好记录,擅自离开一次扣50元。

(三)职工外出学习、开会、上矿山等必须报告局领导,经局领导同意并告知局办公室登记后,方准外出。

否则,按旷工扣100元/天处理。

(四)各煤管所参照本通知及流通管理规定执行,各煤管所考勤次月5日前报局办公室及财务,若未按月上报或未实行实名签到制每次扣所长500元。

(五)考勤由办公室安排专人做好统计工作,于次月5日前公布,由全体职工监督执行。

(六)上班纪律。

上班时间着装应得体,必须配戴工作牌。

严禁穿拖鞋上班、严禁上班时间吃早点、买菜,严禁脱岗、无事窜岗,严禁打牌、下象棋、织毛衣、玩电脑游戏、网上炒股、聊天等其它一切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一次扣50元。

第八条请休假制度。

(一)所有请休假人员必须到办公室填写请假条,经报批同意后交由办公室登记,方准离开单位。

职工请假1天的分管领导审批,超过1天以上的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科长请假1天以上的由局主要领导审批。

(二)口头请假、未填写请假条或未经批准同意就擅自离开单位,一律按旷工处理,每天扣100元。

累计旷工15天者或其它情节严重者,按干管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第九条信访制度

(一)信访制度要认真贯彻“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发挥信访职能作用,切实保障信访者的民主权利,为全县煤炭安全生产和谐稳定发展服务。

(二)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办事,加强思想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化解矛盾、协调关系。

处理信访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结论准确、政策明确、实事求是、以理服人。

要定期分析研究煤炭行业信访工作情况,对重点、难点问题应组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联合办案,使信访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

第四章会议制度

第十条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职工大会、安全生产专题会、片区煤矿安全生产警钟会议原则上一般每个月召开一次。

根据决定的事项确定参加人员的范围,会议研究讨论的内容是:

讨论各个时期的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分解落实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决议,对安全生产和煤炭流通管理等事务性工作作阶段性总结和安排落实,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等。

周会每星期召开一次,以专题分口布置为重点,根据工作的要求,确定参加人员的范围、时间等。

安全科、各所必须定期召开安全隐患分析及安全隐患督查报告例会,每星期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管理动态分析会。

第十一条参会人员必须提前5分钟进入会议室,严禁缺席、迟到,手机必须调到振动位置或关闭。

否则,缺席、迟到一次或手机每响一次扣100元。

第五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各部门要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杜绝奢侈、浪费现象。

努力建设廉洁型、群众满意型部门。

第十三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各部门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局财务统一管理,由局务会统筹安排使用,不得坐收坐支。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用。

第十四条各项经费支出、报销,一律实行局长“一支笔”审批。

各项费用支出,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名,局长审批后,按相关规定报销。

第十五条三个煤管所遵守以上财务管理规定,账务统一由局财务人员兼管,实行分级账务管理。

费用支出由所长审核后,报账员当月报局长审批报销。

第十六条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遵守《会计法》及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坚持原则,照章办事。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制度的,财务一律不得报销,并及时向局主要领导汇报。

第十七条由于工作需要预支款项的,必须写明支款事由,预计办理天数,经局长审批后,方能办理预支款项。

预支款项必须在完成工作任务后的7日内结清,非工作需要一律不准预支款项。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采购,根据各部门实际,提出申请,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严格遵守县财政局对于固定资产集中采购的相关规定,与财务科一起采购,不经同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购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由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做好领用登记。

严禁故意损坏、挪作私用、以物易物,否则由管理人员或使用人员负责赔偿。

经领导同意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实行领用交还制度,因工作调动时,应办好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票据实行专人专管,使用必须严格遵守票据管理规定及票据领发制度。

内部票据的印制及购买,必须报经局长同意后,方可印制及购买。

第二十条严禁使用局、公司印章办理贷款业务。

第六章请示汇报制度

第二十一条请示、汇报工一般情况要先请示再实施,遇特殊情况可特殊处理,事后要及时汇报。

凡属向县委、政府领导汇报的工作由局长负责安排。

第二十二条职工要定期或不定期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部门负责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汇报工作,分管领导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局主要领导汇报工作。

请示汇报工作原则上不得越级;

重大问题,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报送。

第二十三条请示汇报的情况,应根据职责、权限和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明确答复,难以决定的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如不坚持请示汇报制度,自作主张造成工作失误的,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七章业务接待制度

第二十四条接待工作应坚持热情有度,节俭待客的原则及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安排接待。

第二十五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

业务接待必须事先经主要领导同意,由分管领导安排相关的部门和人员进行接待。

重大接待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由办公室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接待。

未经主要领导同意,擅自安排接待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需要赠送礼品,必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方能办理。

所有业务接待费用必须由经办人现场结清,不允许挂账。

第八章督查制度

第二十七条为确保全局工作高效及时运转,由局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工作。

重点督查对上级、会议、文件、批示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督查工作由局办公室根据工作情况每月组织一次全面的督查;

不定期督查根据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和临时决定。

第二十八条督查人员在督查中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

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解决。

对在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要及时向局主要领导汇报,给予表彰;

对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有损煤炭行业形象对其责任人视其情节实行问责。

第九章廉政建设制度

第二十九条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记“八荣八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第三十条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做到“四个不准”、“五个严禁”、做好“五查五纠”工作,认真落实反腐败三项任务,严格执行《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按照制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依法行政,严禁以权代法。

因本人工作失误,造成行政赔偿的,由本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律,时刻保持警钟长鸣。

在业务过程中,坚决制止行业不正之风,不得对煤矿或个人“吃、拿、卡、要”,不能以职务的便利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私利,否则,按照政纪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提倡清正廉洁,秉公办事。

严禁用公款吃喝,严禁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接受他人与工作无关的邀请,严禁在接待活动中铺张浪费,否则,按照政纪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凡违反以上其中一条,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处理。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第十章公文处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一)公文处理原则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公文种类、公文格式必须严格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云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办理。

(二)公文处理要求

1.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遵照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办公室负责拟写综合性文件、材料;

各科室负责拟写专业性文件、汇报或其他材料。

所有的公文,必须经办公室审核,并报局长签发或副局长签发后,方可送办公室编号打印、送发。

2.请示应当一文一事,请示中不夹带报告事项,报告中不列请示事宜。

局办公室收文后,进行初审,不符合行文规定的,退回报文单位修改,符合规范行文的,由局办公室请示局领导批示,并根据批示交由有关部门办理。

3.行文应当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精短。

发文办理从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过程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否则,每份文件材料错一个字扣校对及审核人员各10元,错关键性的分别扣校对和审核人员各50元。

4.公文处理完毕后,由办公室牵头,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整理(立卷)、归档,并保证归档公文材料的齐全、完整。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5.公文管理统一由局办公室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收文材料由办公室专职人员统一编号登记呈领导批阅后,及时送有关科室及个人办理;

各类会议材料、公共建设档案材料由承办科室立卷归档,交档案室保存;

公文用印、归档和销毁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

6.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规定移交清楚。

第三十六条印章管理制度

按照“专人保管,审批签发,依章使用,登记交接”的原则使用印章。

局、公司印章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需要加盖局、公司印章必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方可用印。

其它部门印章不得私自对外使用。

第三十七条信息管理制度

信息工作要坚持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早收集、早报送,各部门要及时报送反映本部门重要工作的信息。

各部门每报送一条信息被局办或上级有关部门采纳的年底给予100元奖励。

未安排人员及时报送的年底惩部门负责人500元。

第十一章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档案管理人员(或兼管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档案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第三十九条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材料,由本单位档案管理人员(或兼管人员)进行认真收集、整理、立卷,并于次年3月30日前交局机关档案管理员集中管理。

第四十条局机关档案管理员(或兼管人员)必须按标准指导好各部门案卷的整理,分级处理档案。

第四十一条对反映我县煤炭安全生产、技术、经济等活动的档案,各部门应重视收集、整理归档。

第四十二条对国家和社会、单位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档案,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

任何人不得私自出售、赠阅、交换。

第四十三条对本单位具有重要价值的技术、经济档案及其复印件,任何人严禁私自携带、赠阅、交换、复印给他人。

确需携带、运输、邮寄、赠送、交换其复印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经局长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四十四条档案管理员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或者窃取档案。

第四十五条档案管理者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将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保密制度

第四十六条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贯彻落实《保密法》,增强保密意识,克服麻痹思想,遵守保密纪律,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全县煤炭安全生产服务。

第四十七条公文送签。

凡是收进的文件一律经文件管理人员进行登记,建立收发登记制度。

传递公文由文件管理人员直传,不得横传,严禁将文件带回家。

第四十八条公文保管。

对收进的公文和自制的文件(包括公文正稿、正本及有关资料)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用后应及时退还管理人员。

第四十九条公文的立卷和销毁。

档案的收集应根据文件的性质、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确保档案齐全、完整和安全。

对无保存价值的文件,经过鉴定造册登记,领导批准,严格按销毁文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第五十条调用档案,要严格按保密规定执行。

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查阅。

其他人员需查阅,复制有关档案文件,必须经局长批准后,严格按有关制度办理。

第五十一条加强日常文件和档案的管理。

局收、发文件按职责分工和处理程序进行运作,未处理完的文件应锁入箱柜,文件立卷人员要做好日常立卷工作。

第五十二条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

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说的绝对不说。

不属于调阅范围的案卷绝对不调阅。

不该外传、借阅的技术图纸、资料绝对不外传。

第五十三条非因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和打字室闲聊。

一经发现,每次扣管理人员和非工作人员各50元。

工作人员离开档案室和打字室时要认真关锁门窗,若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严禁使用公用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办理机密事项。

对失泄密事件或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严肃处理。

第五十五条坚守值班岗位,执行值班纪律,经常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处理或报告。

第十三章车辆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本单位所有车辆统一由办公室管理和调派。

办公室做好出车记录,未经安排和未登记外出(县外)的车辆,驾驶员补贴和相关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五十七条在安排用车上首先要保证局领导用车,其他符合派车条件的,按事情的轻重缓急进行安排配车。

第五十八条驾驶员必须爱护公有财产,严禁酒后驾车。

要认真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

车辆出勤归来,必须把车辆清洗干净停放在局机关大院。

第五十九条所有车辆保险统一由局财务到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

第六十条车辆修理由驾驶员写出修理的部件及大概所需的费用申请,由办公室审查后报局领导审批,维修费用在300元以下的由分管副局长审批,300元以上的必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维修。

第六十一条车辆修理完毕,驾驶员必须通知局办公室,由办公室人员到修理厂逐一核对维修材料后,修理厂凭《泸西县煤炭工业管理局车辆修理申请》回执单到局财务进行结算。

财务人员未按规定和驾驶员私自到修理厂结算的费用单据严禁报销,擅自报销的由其本人负责。

第十四章办公区、生活区卫生管理制度

第六十二条各科(室)办公室必须每天打扫清洁,做到办公用品摆放整齐,办公用品、门窗无尘无污。

若不打扫或清扫不干净的每次扣科室负责人100元。

第六十三条办公区、培训大楼公共部份由总公司安排专人负责每日进行清扫、保洁,其他需组织打扫的公共区域卫生由办公室通知全体干部职工共同打扫,故意不参加打扫的,一次扣100元。

第六十四条各部门所产生的垃圾不得滞留摆放,应及时装袋送往单位建设的垃圾库。

第六十五条总公司要积极完成各级各部门安排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办公室及分管工作人员对局机关大院及各办公室卫生要做到勤督查。

第六十六条全体职工和机关大院家属要爱护职工生活区的公共设施和卫生,不得损坏和随意拆除,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六十七条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不乱倒垃圾,不乱停车辆,不乱放家畜家禽。

禁止任何居民养狗等影响办公和其他居民生活、学习、工作的宠物。

第六十八条职工用水、用电,总公司按月或按季抄表结算,费用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职工宿舍的门前窗后请各自认真打扫,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十五章局机关大院门卫值班制度

第七十条值班时间:

每天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认真做好记录。

煤炭局大门每天早5:

30分开门,晚12:

30关门。

早出晚归者,须事先告知值班人员并登记。

第七十一条值班职责:

(一)熟悉工作业务。

要掌握机关内部情况,熟记工作人员和车辆号牌。

要保持高度警惕,密切注意进出人员、车辆动态,发现可疑人员、紧急情况,要妥善处理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二)严格登记管理。

对外来人员进行询问和检查,并做好登记,非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及住户,一律凭有效身份证登记后方可入内。

(三)加强车辆管理。

本单位车辆一律实行固定车位;

外来办事人员车辆、摩托车、自行车一律按要求停放到指定位置;

严禁大货车停放机关大院。

(四)强化院内巡逻。

夜间至少进行两次查夜。

在下班期间,要认真巡查各部门门窗锁闭情况,对办公楼逐层检查关闭楼门。

(五)加强安全管理。

值班人员应积极协助管理院内公共财物,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报告。

第七十二条值班纪律:

着装整齐,礼貌待人,文明用语。

值班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值班期间做到不饮酒、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室内整洁有序。

违反规定出现一次扣100元;

院内出现一次偷盗事件,对责任人员予以辞退。

第十六章民主评议制度

第七十三条民主评议内容。

主要对各部门干部职工的德、能、勤、绩、廉五项基本内容进行考评。

(细化内容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制定)。

第七十四条评议办法。

(一)实行百分制。

即满分定为100分。

(二)采用无记名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民主测评,在干部考核评分表上对考核对象进行量化评分。

(三)坚持自评、互评与他人评相结合,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

(四)述职述廉,集中评议。

先由各部门负责人述职述廉报告,然后集中统一接受测评。

(五)评议结果划分标准。

经梳理统计,量化结果得91分以上的为优秀;

71—90分的为称职;

60—70分的为基本称职;

59分以下的为不称职。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

在民主评议结果的基础上,由各部门负责人对部门职工的工作作评定等次,并作为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章争先创优制度

第七十五考评制度:

为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各部门工作,对部门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主要由考勤、工作实绩和综合考评三个部份组成。

其中,考勤占30%,工作实绩占50%,综合考评占20%。

由局督查组定时或不定时地组织人员对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十六条奖励制度:

(一)凡是通报表扬的干部职工年终优先进入评优,对在年终综合考评被评为优秀的或各项工作中受到上级奖励的各部门,按年初制定的目标管理责任书实行奖励。

(二)局对有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集体奖励5000元、个人奖励3000元。

部门工作考核在州、县获得名次的视获奖情况给予奖励。

第七十七条问责制度:

(一)对综合考评结果不合格或受到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将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问责。

通报批评一次的本人要写出检查,年终不得评优,达三次对其做出行政处理。

(二)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可分别给予戒免谈话、责令书面检查、扣发奖金、取消评优评奖资格、待岗培训、辞退等处理。

1、在煤炭行业管理中不服从组织安排、调动等和违反组织纪律,影响大局和工作,影响煤炭行业形象的;

2、各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各类事项,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未按要求及时办理的;

3、在安全生产和煤炭流通管理中不按法律法规严格管理,弄虚作假、作风不实、态度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4、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推诿扯皮的;

5、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失职或渎职的;

6、其他妨碍和有损煤炭行业管理的行为。

第十八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为保证本制度的贯彻执行,局将抽调相关人员成立督查组落实制度的实施。

第七十九条各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完善本部门工作职责和岗位职责。

第八十条本制度由泸西县煤炭工业管理局督查组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若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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