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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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

深圳市龙华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龙华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龙华区范围内建筑废弃物的产生、分类、收集、运输、综合利用、再生建材推广应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零星建筑废弃物的处置与管理和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机密、应急抢险救灾及特殊行业建筑废弃物排放与处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废弃物】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建筑余土以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基本原则】建筑废弃物的管理遵循源头减量、合理分类、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置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职能部门】龙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龙华区范围内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受纳的统筹管理和协调工作。

区财政、经济促进、环保水务、城市管理、前期办、城市更新、公安交警、规划国土、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有关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区财政、规划国土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建筑废弃物相关计划、规划。

各街道办事处在上述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活动进行协调和监管。

第六条【领导机构】成立龙华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领导小组,由龙华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本办法第五条中的职能部门以及与统筹、协调、决策事项有关的其他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在主管部门下设办公室,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联络协调工作。

第七条【宣传推广】龙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街道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的宣传推广,鼓励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逐步提高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在建设工程项目的使用比例。

各相关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及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的技术水平和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章市场主体

第八条【责任主体】龙华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的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拆除单位或个人业主。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合同对责任主体负责。

第九条【项目总承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拆除、综合利用、清运等项目,实行项目总承包:

(一)拆除建筑物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

(二)经评估,建筑废弃物产生量在15000吨及以上的;

(三)法律法规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明确要求的。

拆除建筑物总面积以测绘机构出具的正式测绘报告所载明的建筑面积为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规避。

第十条【经营模式】龙华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实行“拆除-清运-综合利用”或“拆除-现场处理”一体化管理模式,由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主导,联合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及具有建筑废弃物清运资质的运输企业作为项目总承包主体。

龙华区鼓励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后从事建筑物拆除工作。

第十一条【总承包主体的资格要求】参与龙华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的总承包主体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有建筑废弃物处理利用;

(二)具有建筑废弃物综合处理利用能力,并设有固定式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厂或者具有移动式建筑废弃物处理设备;

(三)具有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资质(采用现场处理利用方式的项目可不要求运输资质条件);

(四)具有所承包拆除建筑物相应的施工资质;

(五)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包单位可组成联合体参与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投标,联合体的牵头单位必须具有建筑废弃物综合处理利用能力,联合体的组成须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发包方式的选择】符合第九条规定的项目需要招标的,由招标人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建筑废弃物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十三条【其他安排】达不到第九条要求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也可以直接与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签订建筑废弃物运输合同。

第三章分类及处置

第十四条【废弃物分类】推行建筑废弃物分类处置制度。

建筑废弃物分为可回收物、余泥、余土、余渣、有毒有害废弃物以及其他废弃物等六类。

第十五条【废弃物分类处理原则】可回收物应由再生资源企业回收利用;余泥、余土、余渣应作为回填物、再生骨料原料分类综合利用;有毒有害废弃物由具有专业经营许可的企业依法处理;其他废弃物应进行合法排放。

具备现场分类条件的项目,总承包单位按照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分类要求并结合施工或者拆除步骤对建筑废弃物进行分类。

第十六条【现场处理】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应当在拆除阶段引入移动式设备实行建筑废弃物现场处理:

(一)政府投资或政府控股项目,占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

(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拆除建筑占地面积在1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

(三)龙华区其他建设项目,经主管部门评估应当进行建筑废弃物现场处理的。

第十七条【新建及拆除类项目审批备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以及《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建筑废弃物减排及综合利用方案并作为项目申报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之一。

城市更新项目的建筑废弃物减排及综合利用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土地整备和征地拆迁类等项目的建筑废弃物减排及综合利用工作由各街道办根据属地监管机制落实。

建筑废弃物减排及综合利用方案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建筑废弃物处置计划应包括拆除工程的名称、建筑类型、建筑面积、地点,分类拆除的方法,综合利用单位、综合利用方式、污染防治措施、建筑废弃物的种类、数量、运输路线和时间、处置场地、减排比例等事项;

(二)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方案;

(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案;

(四)水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

(五)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拆除工程项目的建筑废弃物处置方案除前款内容外,还应当包括拆除步骤和方法等。

第十八条【禁止条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建筑废弃物混合排放和回填;未经分类处理,不得排放建筑废弃物,不得将可再生利用的建筑废弃物违规排放;不得在公共场所、生态林地、非填海项目海岸线和海域及其他非指定的场地倾倒、抛洒、堆放或者填埋建筑废弃物。

第四章运输

第十九条【运输单位】个人业主不得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经营业务。

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货物运输营运资质,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建立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并到交通部门办理单位及车辆的管理档案备案,取得备案凭证。

第二十条【运输车辆】在龙华区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的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和广东省规定标准的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并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至少每6个月进行一次检测,取得具备法定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检测合格证明。

第二十一条【运输要求】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废弃物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道路行驶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必须保持整洁,禁止车体不洁、车轮带泥、车厢外挂泥等情况的车辆出场;

(二)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实行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泄漏、遗洒;

(三)承运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废弃物;

(四)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并经依法确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五)建筑废弃物应当运输至经批准的综合利用场,进场后应当服从场内人员的指挥进行倾倒;

(六)随车携带车辆管理档案备案凭证、检测合格证明、运输清(联)单及相关运输证照;

(七)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必须按公安交警部门确定并公布的车辆通行时间和路线运输,不得超高超载超速。

第二十二条【运输驾驶人】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交通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书。

持有非本市交通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书在龙华区驾驶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人员,应当到交通部门备案,换领本市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运输单位监管】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管理范畴。

运输单位及其运输车辆、驾驶员的不良行为记录,依据相关规定在龙华区建设、城管、交通、交警部门等政府网站进行公开警示。

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城管、交通、交警等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内采取责令整改、处以行政处罚等措施。

第五章综合利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利用方式】建筑废弃物具备现场处理利用条件的,优先在现场进行处理利用;无法在现场处理利用的,应运送至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厂进行处理利用;确实无法再利用、再生利用的,应按照废弃物种类运送至余泥渣土受纳场进行受纳处置。

龙华区余泥渣土综合利用和排放按照市建筑废弃物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构建综合利用信息系统】建立建筑废弃物调剂机制,构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将建设工程废弃物产生量、需求量、排放时间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所生产再生建材的品种、数量等信息提供相关行业查询,引导、调配项目单位实行建筑废弃物现场回收、交换利用和市场交易。

鼓励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回用建筑废弃物,优先用于建设工程回填。

第二十六条【再生建材产品】再生建材产品实行统一标识制度,再生建材产品在获得龙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统一标识后可作为建筑材料,并依据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统一标识制度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再生建材使用】获得再生建材产品统一标识的再生建材,应当在新建工程指定工程部位优先使用。

市政项目(含路桥路基回填、稳定层、垫层、道牙和人行道地面铺装、砌筑等分部分项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含基坑回填、基础稳定层和砌筑、环境景观和室外硬地面铺装、砌筑、路基稳定层等分部分项工程)中应当优先使用再生骨料、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等再生建材替代同类的传统原生建材。

使用再生建材的相关费用列入建安工程成本。

(一)政府投资新建工程,再生建材使用总量原则上不应低于上述工程部位同类建材需求总量的80%。

(二)社会资金投资的拆除重建类项目的新建工程,再生建材回用总量不应低于上述工程部位同类建材需求总量的50%或者本项目原建筑物拆除阶段建筑废弃物产生量的50%。

建设单位(发包人)应在建筑物拆除及废弃物处理利用项目承包合同中约定回购各类再生建材数量。

(三)其他社会投资新建绿色建筑项目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技术标准要求使用再生建材。

(四)鼓励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加强技术研究,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加大再生骨料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中的应用。

第二十八条【激励政策】对于引进移动式设备进行建筑废弃物现场回收利用的,且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的社会资金投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按照实际拆除并现场处理的建筑面积予以补贴(以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中记载的面积为准),补贴标准为每平米15元,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60万元。

补贴项目的申报、审核、验收、补贴款支付等参照《龙华新区绿色建筑发展激励和扶持办法》执行。

第六章行政监管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监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水务、城市管理、城市更新、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领导小组机制内实现以下管理信息互联互通、即时共享:

(一)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基本情况及建筑废弃物减排、处置方案;

(二)运输单位资质及运输车辆情况;

(三)综合利用场所地点、最大容量和实际容量等情况;

(四)建筑废弃物回填信息;

(五)施工单位与建筑废弃物处置相关的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六)运输单位建筑废弃物运输不良行为记录;

(七)建筑废弃物运输时间和运输线路;

(八)在线填报的清(联)单统计报表信息;

(九)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场所相关信息;

(十)其他必要的监管信息。

第三十条【监督检查】建设、城管、交警、交通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建筑废弃物处置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筑废弃物产生量的统计、运输合同履行等情况;

(二)建筑废弃物处置设施的运营、使用情况;

(三)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情况;

(四)施工工地文明施工情况,包括保洁措施、建筑废弃物装载等情况。

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现场核定等。

第三十一条【项目分类监管】龙华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的管理实行分类监管。

土地整备和征地拆迁类等项目由各街道办负责项目审批和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的管理;城市更新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违法行为举报】龙华区政府应当设置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

公众可以通过龙华区政府设立的举报热线对建筑废弃物处置违法活动进行投诉或举报。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或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三十三条【责任认定】违反规定处置建筑废弃物造成倾倒、污染,除依法责令限期清理、处以行政处罚外,对当事人逾期仍未清理的,由依法查处该违法行为的部门组织清理,依法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清理费用,由组织清理的部门依法追偿;但相关法律、法规对拒不清理行为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相应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对无法查明违法倾倒、污染行为人的无主建筑废弃物,由城管部门负责制订处置方案并执行,相关费用向龙华区政府申请。

城管部门收取的建筑废弃物处理平整费应当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并按规定使用,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责任追究】个人业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总承包单位违反建筑废弃物相关管理规定的,由龙华区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龙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黑名单”制度,将违反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市场准入。

第三十五条【行政监管考核和处罚】本办法所涉及的各职能部门履行行政监管工作职责的情况纳入其履职考核和年度考核内容,对在监管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个人和单位,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未明确事项的处理】本办法未作要求的事项,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龙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生效日期】本办法本办法的有效期为二年,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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