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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意思真实工作范文

合同签订意思真实

  篇一:

合同签订地的意义

  合同签订地的意义

  这是法律对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的管辖一般规定,即发生纠纷后,要么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要么起诉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从这里可以看出,明确合同履行地比明确合同签订地更具有法律意义)。

所以,一般而言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但也存在特殊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此规定,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

1、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当然不行);2、双方所签订的书面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3、双方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明确合同签订地才具有法律意义,否则对于合同的履行以及可能发生的诉讼,其实际意义相当微小。

  一般的合同纠纷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的(即在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中选择一个)管辖法院,一般是按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来管辖的。

  1、这个要连同合同的约定一起,在合同纠纷中才能起作用;签订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以后合同履行有了纠纷,管

  辖法院是哪里;在这里如果约定是合同的签订地法院的话,在以后如果起了纠纷,起诉法院就要是签订地法院;

  2、合同中可以标明合同签订地;签订地和合同的履行地可以是不一致的。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身处市场经济波澜壮阔的大海中,各位对合同的重要性肯定有所感知,一位法律权威说过“财富的一半是合同”,那么什么是合同,简单的说,合同就是契约,它的本质在于它是一种合意或协议,合意就是指意思表示一致,而当事人只有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才能使其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没有合意,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这条关于合同的立法定义,也再次强调了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

而合同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

它同时又是商品交易的基本规则,无论是企业或个人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五个问题:

  一、要防止被骗;现在利用合同诈骗的情况非常多,而且大部分合同诈骗被视为经济纠纷,使骗子们逍遥法外,骗子有了实力后往往会设计更大的骗局。

如何正确地签订合同,不同的情况自然有不同的要求。

我们根据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各类案件普遍适用的注意事项,作以下几方面分析,以有效地帮助人们防止上当受骗,降低信用风险。

  1、在签订合同以前,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真实身份和履约能力。

审查身份就是查对方的经营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和真实存在。

审查履约能力就是要查清对方现有的、实际的、真实的经营情况。

通过信用调查和信用分析最终形成的信用评价报告将对对方的真实身份和履约能力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介绍。

如果我们之前没有进行信用调查和信用分析,为了避免上当受骗,签约前应尽可能通过信

  函、电报、电话或直接派人上门了解等方式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仔细的调查,切实掌握与了解对方的真实身份和履约能力。

  2、审查合同公章与签字人的身份,确保合同是有效的。

  如果对方公章为法人的分支机构公章或内设机构,应要求其提供所属法人机构的授权书。

对方在合同上签公章,并不能保证合同是有效的,还必须保证合同的签字人是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人授权的经办人。

如对方签字人是企业的法人代表,那么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要求对方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如对方仅系企业的业务人员,则还应让其提供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合同书、业务人员自身的身份证明以及财产担保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切忌仅凭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合同专用章等不全面、不规范的文件就与其签订合同。

同时也应该从根本上杜绝那种仅凭老关系、熟面孔或熟人的介绍就与对方签订合同的做法。

某生产资料公司的供销员岳××,在一次出差时结识了一个南方佬客吴××,交谈中得知吴有办理车皮发运的能力。

于是,把他引荐给正为请车皮事犯愁的本公司徐经理。

吴的到来不啻是雪中送炭,二人一拍即合,商定好由徐经理的公司出钱、吴负责办理发运,获利后双方平分。

事不宜迟,紧接着徐经理签发了一张12万元的支票给吴。

可是,时隔半年,吴音讯皆无,生产资料公司不但分利未得,倒赔进去12万元本金。

徐经理由咎被调离原工作岗位,但他给原单位造成的损失却无法挽回。

像他这样,由于不懂经济合同的重要性,没有签订有法律效力的经济合同、光凭“君子协议”而吃亏上当的恐怕为数不少;而懂得经济合同的重要性,但却因缺乏有关方面的起码常识、没有签好合同以致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更是大有人在。

他们的教训提醒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绝不能忽视经济合同的作用,签订经济合同非慎重不可。

  3、签订合同时应当严格审查合同的各项条款,有条件的不妨向专业人员咨询。

根据合同诈骗的特点.为了防止对方利用合同条款来弄虚作假,应该严格审查合同各项条款以便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规范、明确,便于履行。

对于合同的主要条款,特别是关于交货地点、交货方式、质量标准、结算方式、货物价格的约定更要力求表达的清晰、明确、完整,决不能含混不清或者模棱两可,给合同以后的履行埋下隐患。

  4、约定违约条款。

违约条款是明确约定违约的责任,为将来可能的诉讼与维权打下良好的基础。

违约条款中可以明确约定违约金或欠款的利息。

如:

甲方未按期完工的,向乙方支付违约10万元。

  5、约定争议管辖权条款。

争议管辖权条款的约定用于避免对方精心设计的司法陷阱。

一些骗子往往在其所在地经营了良好的社会关系,利用地方保护主义逃避法律制裁。

一般应约定由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实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约定双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约定双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如果发生了争议,应当尽快向本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如果对方先起诉的,对方的人民法院将首先立案,你将不得不到对方所在地打官司,对财力与精力消耗都比较大。

当然也可以选择一个公信力高的仲裁

  机构进行裁决。

约定由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方法: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6、明确合同签订地。

很多精心设计合同纠纷从实质上看都是合同诈骗,都涉嫌构成犯罪。

对于涉嫌经济诈骗案件的受害人,首先应当到公案机关报案,而不是到法院诉讼,因为法院一经受理,合同诈骗案件就变成了普通的经济纠纷。

但是,一些骗子们往往精心设计管辖权,使人们到本地公安机关报案时,发现本地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

合同签订地条款的约定,对于追纠骗子的刑事责任和挽回自身经济损失有着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刑法规定: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合同诈骗的犯罪地包括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的履行地点。

由于合同履行地往往在对方的所在地,所以没有意义。

只有约定合同签订地点。

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

凡书面合同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所以在合同上明确地将签订地注明为本地或作为最后一方签字,以取得本地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管辖权。

  7、约定担保条款。

当然,合同的当事人并不是总有能力和意愿提供担保的。

我们在这里提及担保条款,只是提醒合同的当事人不要忘记争取促使对方提供合同担保,毕竟,有担保的合同是安全的合同。

约定担保条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进行,否则,可能会造成担保条款的无效。

约定担保条款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由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担保的,应审查担保人是否有担保资格。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得作为保证人。

  

(2)、用财产抵押时,应审查财产是否可以抵押。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用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二、避免签订无效合同。

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5种情形下的经济合同属无效合同,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中“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与“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两项,应引起特别注意。

签订经济合同时,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上,绝不能见钱眼开,见利忘义。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已逐步建立健全起来,签订合同时,要了解双方所属地方政府或部门对合同中相关内容制定的行政法规,防止订立的合同因与法规相违背而造成合同无效。

  案例:

一个经营状况良好,规横较大的企业或公司每年与外单位签订几十份合同,如果不懂《合同法,缺少经验,盲目订约,所签合同肯定存在不少问题,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酿成纠纷。

签订一份有效合同应符合哪些条件?

  评析:

签约时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办事,把合同订的合法、可行,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签订合同首先要注意合法问题。

这里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合同内容必须合法,即符合国家的法律、政策和国家经济计划;二是合同条款必须体现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三是合同必须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一方不得为牟取非法收入违反或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签订的合同要可行。

所谓可行,是指签约双方要有履约能力,具备相应的设备、技术、人力和资金等条件,使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与本身的实际生产能力或偿付能力相适应,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此外,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那么有的人问,在不知道违背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比如有个案例:

某汽车改装厂与某贸易公司签订了买卖解放牌汽车20台的合同。

合同规定改装厂5月供货,并负责办理汽车合格证及临时牌照。

改装厂拼装完20辆汽车后,办理汽车合格证及临时牌照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出,国家规定不准买卖拼装汽车。

致使厂方不能按时供货,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终止合同返还货款。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该法第52条规定: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凡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不论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在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也就是说,不论当事人是否知晓国家法律和政策,客观上只在违反了这些法律

  篇二:

如何做到从合同目的等多角度探究合同条款真实意思

  合同条款存有争议,应从合同目的等多角度确定合同条款真

  实意思

  【案情介绍】20XX年6月1日,张某与孙某签订《枣树地承包合同经营管理协议书》,协议约定,张某将位于本村北山的一块枣树地转让给孙某承包经营管理;承包经营期限10年,自20XX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孙某每年应向张某交付承包金120XX元,于每年10月1日前付清当年承包金。

并约定,不经张某同意,孙某不得私自转让该片枣地,不得私自将枣树砍伐,若承包期内改种必须经过张某同意。

双方签订协议书后,到村里就该协议书进行了备案。

  孙某在承包经营管理期间,先后将300株枣树进行嫁接,改为其他品种。

20XX年6月1日,苏某共计向张某交付承包费36000元。

20XX年9月中旬,张某提出想与孙某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枣树地承包合同经营管理协议书》,但是遭到孙某的拒绝。

后张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枣树地承包合同经营管理协议书》并要求孙某赔偿自己损失共计48000元。

  【办案经过】孙某接到传票后,委托律师代为出庭应诉。

被告代理律师查看法院寄来的民事起诉书,发现原告张某起诉的理由是因为孙某在承包经营期间对原有的枣树种类进行改良,且导致其中十几株枣树死亡的事实。

至于张某主张的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原告张某在民事起诉书中并没有明确,被告律师业不得而知。

  应代理律师的要求,被告孙某将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复印给律师。

律师查看合同后,得知,原告之所以提出被告违约要求解除协议

  书的请求,其依据的是协议书中关于“若承包期内改种必须经过张某同意”。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尽管有此约定,但不能就孙某改良枣树品种的行为视为违反协议书的约定,进而解除双方之间的协议书。

被告律师提出,协议书中的“改种”是指将原有枣树的种植改为其他作为种类的种植,比如将枣树改为苹果树的行为,而不是指将枣树的某一个品种改良成为更为优越的枣树品种。

被告律师又从双方签订协议书的目的入手,作为发包方的张某,其转让枣树地给孙某,其目的是为了实现收取承包金的经济利益,同时也为了使得自己原有的枣园得以保护。

而被告孙某对经转让得来的枣园进行经营,其目的是为了通过经营枣园获取经济收益,其改良枣树的行为并不是毁灭枣树,反而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增收、创收,其目的是增加经济收益,而且从根本上没有改变承包地种植枣树的事实。

至于因孙某的操作不当或者技术不娴熟,致使改良过程中十几株枣树死亡,其并非孙某故意损坏,实属在改良中不可避免的结果,应属于自然耗损。

另外,孙某在以往承包经营年限内,严格按照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张某交付承包金,没有拖延缴纳的情形,没有损害张某作为发包人的经济利益。

因此,被告代理律师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应该予以驳回。

  该案件先后经过三次开庭,时间跨度长达9个月之久。

因为牵涉到同村村民,所以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极力主张双方调解。

庭后,律师多次与法官进行沟通。

律师主张,被告孙某就承包范围的枣树进行品种改良,并没有违反双方协议书中关于“改种其他作物”的约定。

  因此,孙某不存在过错,不应当解除双方之间的协议书。

另外,不否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书中有关何为“改种”是存在争议的,而且该争议是产生本案的根源。

律师认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相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城市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结合本案,虽然合同字面存有争议,但是结合被告承包枣地的目的以及在承包期限内的表现,孙某的表现不存在违反协议书的约定。

  【案件结果】本案历时九个月,终于经一审法院审理,采纳被告代理律师的答辩意见,听取被告律师的陈述,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三条,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篇三: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的效力,是表明合同内容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的效力,是表明合同内容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表示

  关键字

  合同形式当事人签字、盖章真实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判、公报案例

  河北胜达永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二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时间:

20XX年7月24日)。

  裁判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的效力,是表明合同内容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据此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同时,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还具有使合同相对人确信交易对方,从而确定合同当事人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合作协议是否是胜达永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这里的签字盖章的效力是表明合同内容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据以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尤其具有使合同相对人确信交易对方、从而确定合同当事人的作用。

本案中,合作协议及有关银行承兑汇票的文件均加盖有胜达永强公司的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名章,应当认定均为胜达永强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

胜达永强公司上诉称,公章、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是被宝硕公司欺骗借出的,因此产生的相关民事行为当属无效,对此,本院认为,胜达永强公司出借相关印章是基于宝硕公司的承诺,不论宝硕公司是否存在欺骗的行为,出借印章的关系存在于胜达永强公司与宝硕公司之间,宝硕公司的承诺也只在该两公司之间发生效力,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除非证明合同相对人中信银行存在恶意,胜达永强公司以印章是被骗出借的理由不能对抗中信银行向其主张合同项下的权利。

关于合作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乙方董事会决议等是该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的问题。

本院认为,从该约定的文义解释看,如果存在乙方的董事会决议,该决议作为合作协议的组成部分,并起到一定的印证作用,但没有提交董事会决议,只是缺少了合同的一个附件,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关于合作协议项下提货单的签收问题,胜达永强公司称提货单并未交与该公司签收与事实不符,编号为sdbs051101提货通知书签收栏内,加盖了胜达永强公司的印章,视作该公司已经收到提货单。

银行承兑汇票项下30%保证金万元究竟为何人交纳是合同的履行问题,交纳该笔保证金的支票加盖有胜达永强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应视为由胜达永强公司交纳,况且法律从来不禁止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即使该笔保证金为宝硕公司交纳,亦不影响合同的有效和继续履行。

至于胜达永强公司是否因合作协议而获益的问题,从该协议书看该公司可以通过保兑仓业务确定宝硕公司在一定期间内的供货,本身是有对价的,至于事实上其遭致严重损失,一是由于其出借印章的行为所导致,二是宝硕公司经营失败、进入破产程序所带来的风险。

上诉人胜达永强公司的上诉理由都不足以否定合作协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XX年第1期。

  篇四:

《合同法》综合试题(附答案)

  合同法综合试题及答案

(一)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

每小题1分,共30分)

  1.下列选项中体现合同关系相对性的是

  A.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B.债务人无偿处分其财产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侵害,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

  C.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标的物被第三人毁坏时,债权人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D.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在确定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时,首先应考虑适用

  A.合同法的一般规则B.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

  C.买卖合同的一般规则D.交易习惯

  3.甲明知自己的车子被盗,仍然积极地与乙磋商订立车子买卖合同,致使乙花费一定的订约费用,甲对乙的订约费用可基于获得赔偿。

  A.违约责任B.侵权责任

  C.缔约过失责任D.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

  4.甲对乙声称:

“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10万元”,乙立即向甲表示:

“我愿意以10万元价值购买此套家具”。

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甲对乙的表示构成要约B.乙对甲的表示构成承诺

  C.甲对乙的表示构成承诺D.乙对甲的表示构成要约

  5.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生效的时间采取

  A.发信主义B.到达主义

  C.了解主义D.以上答案都不对

  6.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于5月10日收到要约,于6月15日发出承诺,当时已超过了承诺期限,该承诺于6月20日到达甲处。

甲随即通知乙该承诺有效,通知于6月26日到达乙处,则合同于成立。

  月20日月15日月26日月10日

  7.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具有相应的

  A.民事权利能力B.民事行为能力

  C.民事责任能力D.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8.《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8项条款属于

  A.提示性的条款B.合同的主要条款

  C.合同的必备条款D.合同的普通条款

  9.医生手术时把纱布遗留病人体内,该医生违反了

  A.主给付义务B.从主给付义务

  C.次给付义务D.附随义务

  10.邮电局在街道路边设置邮箱,人们只要将信投入邮箱,合同即可成立,该合同的成立形式是

  A.口头形式B.推定形式C.书面形式D.沉默形式

  1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为

  A.有效

  B.无效

  C.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无效

  D.法人追认的对法人有效

  12.在判定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时,应为根据。

  A.以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

  B.以行为人的内心意思

  C.一个理性第三人的判断

  D.根据具体情况,既考虑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也要考虑其外部表示,同时兼顾表意人和相对人利益

  13.下列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是

  A.如果天下雨,我就送给你雨伞一把

  B.如果你考上大学,我就支付你四年的学费

  C.父亲对儿子说,如果我死了,你就继承我的财产

  D.如果你把这辆自行车偷来,我会以两倍的价格购买

  14.下列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是

  A.无权处分合同在未被追认之前,处于无效状态

  B.无权处分合同在权利人追认后,买受人可以请求权利人履行义务

  C.权利人事后向处分人作出书面授权,权利人对处分人不履行义务行为承担责任

  D.无权处分合同自权利人追认时生效

  15.可撤销的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内不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个月年年年

  16.甲从乙处购买一批货物,未支付货款,甲把该批货物转卖给丙,同时与丙约定,丙应向乙支付货款。

如果丙未向乙支付货款,则向乙承担责任。

  A.甲B.丙C.甲和丙连带D.甲或丙

  17.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事后也达不成协议的,则

  A.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B.交付不动产的,在交付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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