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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压氧医学质量控制手册

 

山东省高压氧医学质量控制手册

(2014年4月10日修订版)

1.山东省高压氧医学质量控制中心工作制度

2.山东省高压氧医学质量控制中心职责

3.山东省高压氧医学质量控制实施办法

4.山东省高压氧医学质量控制标准

5.附录

(1)高压氧科(室)管理制度

(2)高压氧科(室)工作人员职责

(3)高压氧适应证和禁忌证

(4)高压氧治疗方案

(5)高压氧质量控制与评价标准(评分表)

(6)有关文件

山东省高压氧医学质量控制中心

一.山东省高压氧医学质量控制中心工作制度

1、每年召开一次高压氧医学质量控制中心委员会议,制定质控工作计划和目标,检查工作进度,总结工作经验,提出改进意见。

每年召开一次全省高压氧医学质量控制工作会议。

2、每季度编发一期《山东省高压氧医学质控信息》。

促进高压氧医学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工作的持续改进。

3、每年向山东省卫计委医政处书面汇报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一次,有特殊问题随时请示、汇报。

4、每年组织高压氧质控中心委员对各地市高压氧医学质控工作进行检查,并进行评价。

5、制定全省高压氧医学质控实施计划、落实方案,细化各项任务目标、确定工作配档表、进度表和具体措施。

6、认真做好高压氧医学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建立完善山东省高压氧医学从业人员档案和高压氧舱设备档案。

7、设立山东省高压氧医学质量控制中心信息平台,督导各地市高压氧医学质控工作。

二.山东省高压氧医学质量控制中心职责

1、在山东省卫计委医政处的直接领导下,结合我省高压氧医学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质量控制工作的策略研究,提出意见或建议。

2、认真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医疗规范、常规。

3、根据国家有关高压氧质量控制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全省高压氧医学质量控制的指标体系、控制标准和评价方法。

4、对全省医用高压氧质量控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

5、对全省各级医院高压氧医学的质量管理情况组织交流,接受各医院的咨询,监督和指导各地市的高压氧医学质量控制工作。

6、协助相关部门对我省发生的氧舱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接受山东省卫计委医政处指派协助完成应急任务。

7、对我省高压氧医学的相关课题进行研究;对拟引入的新技术、新方法进行高压氧医学质量控制的论证,提出引入标准。

8、对全省高压氧医学专(兼)职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9、建立我省高压氧医学质量控制监控网络,收集分析资料,为制定管理措施提供依据。

10、完成山东省卫计委医政处交给的其它相关任务。

三.山东省医用高压氧质量控制实施办法

1.定期组织举办高压氧医学从业人员培训班。

2.设立山东省高压氧医学质量控制中心信息平台,督导各地市高压氧医学质控工作。

3、每季度编发一期《山东省高压氧医学质控信息》,上报山东省卫计委并分发到全省各医院。

4、每年组织召开省质控中心全体委员会议。

5、对各地市的高压氧科(室)进行工作检查、质控评估,将评估结果向山东省卫计委医政处书面汇报,并反馈到各医院。

对评分合格者予以表扬,对评分不合格者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复查不合格者予以停舱。

5、监管督促在用医用高压氧舱的定期维修与改造。

6、与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密切联系,加强医用高压氧舱安全管理执法力度。

四.山东省医用高压氧质量控制与评价标准

为加强我省高压氧医疗质量及其安全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根据GB/T12130-2005《医用高压氧舱》,卫生部、劳动部1996年颁发《医用高压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1999年颁发的《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和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发布的《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2014年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质量控制标准及评估办法。

 

高压氧科(室)准入标准

(一)人员准入

1.高压氧从业人员和其他临床专业工作人员一样,要求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身体健康,能适应高气压环境下工作。

2.高压氧科(室)应严格按表1要求进行人员配置

表1高压氧科(室)工作人员配备表

舱型

医师

护士

技术人员

氧气加压舱

(单人舱)

婴幼儿舱

专职或兼职1名

专职1名

兼职1名

成人舱

专职或兼职1名

专职1-2名

兼职1名

空气加压舱

(多人舱)

小型多人舱

专职1-2名

专职2名

专职1名

中型多人舱

专职≥2名

专职≥2名

专职1名

大型多人舱

专职≥2名

专职≥2名

专职1-2名

注:

参照2004年中华医学会高压氧医学分会《医用高压氧舱管理与应用规范》

3.各地市拥有12人以上的高压氧舱的医院要成立建制的高压氧科,并按本要求配置好医、护、技工作人员。

4.高压氧科(室)从业医师要求高等院校临床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护士要求护理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技师要求机电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5.高压氧科医护人员、技术人员必须到省卫计委医政处指定的山东省高压氧医学质量控制中心的培训中心接受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高压氧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工作(见2007年11月卫生部文件)。

6.高压氧舱维护管理技术人员必须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机构培训、考核,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从业人员证》,方可上岗工作,并按期复审。

(见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第77条>)。

无持证人员的医用高压氧舱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氧舱。

(二)设备及设施准入

1、医用高压氧舱必须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查验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方可开舱收治患者。

氧舱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将氧舱使用情况上报省、市高压氧医学质控中心。

2、高压氧科(室)应严格按下列要求进行房屋配置:

(1)空气加压舱:

①治疗厅(有足够的操舱区)、机房(含贮气、配电、氧气房等),(舱底维修保养层高度≥2000mm)

②办公区有独立的医、护、技办公室、值班室、洗漱间、卫生间、仓库;诊疗区设候诊厅、诊断室、抢救室、男女更衣室、消毒间、卫生间。

有条件的科室应设动物实验室等科研场地。

科室内空间和路径布局合理,便于危重病人抢救和特殊感染需隔离的病人出入氧舱。

③候诊区有应急通道,周围有防火通道,距离氧气供应站、污水处理站、太平间、垃圾场等100米以上。

(2)氧气加压舱:

①包括氧舱治疗室及氧气房。

②成人氧舱应有共用的医护办公室,单独的更衣室、卫生间。

③婴幼儿氧舱可参照成人氧舱实施,也可只设氧舱治疗室、氧气房。

3.高压氧舱内外应严格按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并有醒目的消防标识。

4.高压氧舱开业前必须具备医用氧舱合格证、压力容器使用证、医用氧舱使用证。

(三)管理制度与岗位职责

1.各项管理制度:

包括高压氧科(室)安全管理制度、高压氧科(室)工作制度、进舱人员管理制度、氧舱消毒隔离制度、机房管理制度、供氧间管理制度、储气罐管理制度、配电屏和配电箱管理制度、氧舱设备保养与维修制度、婴儿氧舱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卫生保障制度等(见附录1)。

2.各级岗位职责:

包括科主任、医护技人员、操舱人员、陪舱人员等岗位职责(见附录2)。

高压氧科(室)医疗质量控制标准

一、高压氧科(室)日常医疗工作规则

1.在医院和医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医疗工作。

2.高压氧医疗工作实行三级医师负责制。

3.高压氧科会诊由高压氧专业医师承担,普通会诊必须在24小时内完成,急诊会诊10分钟内到,会诊后及时写好会诊记录。

会诊记录按山东省卫计委制定的《山东省医疗护理文书书写规范》(以下简称《病历书写规范》)书写。

4.高压氧科门诊由高压氧医师坐诊,门诊病历记录由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完成,书写格式也按《病历书写规范》书写。

5.高压氧科(室)病历要求高压氧专业医师在患者会诊、急诊或门诊及时书写,日常病程记录每疗程1次,患者病情变化时随时记录,危重患者每1~3天1次,病程记录书写格式见《病历书写规范》,病历内容要求详细、客观、真实。

高压氧科病历要求保存15年以上。

6.严格遵循高压氧治疗原则、严格掌握临床适应证和禁忌证(附录3),针对患者病情制定合理的高压氧治疗方案(附录4)。

7.高压氧治疗前,高压氧医师应将高压氧治疗时间、治疗方案、注意事项等向患者告知,并签署高压氧治疗知情同意书。

8.高压氧科医师应对进舱病人开好医嘱,医嘱内容包括医嘱日期、时间、入舱治疗时间、舱型、吸氧方式、疗程、特殊处置等。

9.患者入舱前,应根据其病情决定是否需要医护人员或家属陪舱,如需陪舱,应告之陪舱人员注意事项。

10.对气性坏疽、芽胞杆菌感染、多重耐药菌等患者,应单独开舱治疗,治疗结束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11.每次开舱治疗前,原则上要求高压氧科医师、护士、技术人员到位,在确定设备无故障后方可开舱治疗,不得擅离职守。

12.患者入舱、出舱时,高压氧科(室)医师应对患者进行病情询问和/或检查,并向操舱人员、护士及陪舱人员交待病情和注意事项,治疗时应随时在舱外观察病情。

如遇有问题及时处理。

并根据病情,在高压氧病历中记录。

13.疗程结束后,高压氧科(室)医师应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询问和检查,并进行疗效评定,写好治疗小结。

根据病情制定下一个疗程治疗方案或停止治疗。

14.疑难、危重症患者在初次高压氧治疗前或疗程中病情加重时,应进行科内或相关科室病例讨论,并在高压氧科病历中作好记录。

15.高压氧医务人员应定期参加专业学习和岗位培训,进行适当的科研、教学工作,负责对社会进行专业宣传和普及。

二、高压氧科(室)日常护理工作规则

1.在科主任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下,负责高压氧科的护理、操舱以及消毒工作。

2.向患者详细介绍进舱须知,认真做好健康和安全宣教;严格检查进舱人员的安全防范措施,杜绝火种及可产生静电的物品入舱。

认真观察和了解患者病情,指导进舱人员做耳咽管调压动作,正确安装、使用吸氧装置。

3.开舱前严格检查设备,确认设备无故障后进行开舱治疗。

氧气加压舱治疗时,应注意将患者系上静电接地线。

4.根据季节、温度的变化,加压前提前开启空调,将舱内温度调整在18℃~28℃。

5.危重病人进舱前还需做好以下准备:

①必须对入舱医护人员交代注意事项。

②备好需用的药物、器械,连接心电监护仪、呼吸机等。

③备好一级供氧和输液物品及药品。

④备好负压吸引装置。

⑤病人带导管或引流管入舱时,检查其是否通畅,并妥善处理各种引流管。

6.严格执行医嘱和氧舱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更改。

7.加压过程中,经常询问病人有无耳痛或其他不适,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加压速度的调整。

严防中耳气压伤、鼓膜穿孔的发生。

8.治疗过程中严密观察患者吸氧情况,随时指导患者正确吸氧。

9.随时监控舱内氧浓度,空气加压舱内氧浓度不得超过23%;氧气加压舱稳压阶段舱内平均氧浓度应大于75%。

10.严密观察患者病情,注意血压、脉搏、呼吸、意识状态变化,完成预定的治疗计划。

如有特殊病情变化应及时报告医师,并协助妥善处理。

11.治疗过程中如遇机械故障时,应立即报告氧舱技术人员和氧舱负责人,并协助妥善处理,不得在氧舱运行中进行维修。

12.高压氧治疗过程中,空气加压舱稳压吸氧时间不少于60min,氧气加压舱(成人)稳压吸氧时间不少于40min,婴儿氧舱稳压吸氧时间不少于20--30min。

供氧压力应在0.4~o.6MPa.

13.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或患者等应能顺利地从过渡舱进出治疗舱。

14.治疗过程中,能熟练地操作递物筒递送物品进出氧舱。

15.减压时应注意舱内人员保暖,并严禁屏气以防肺气压伤。

16、加、减压过程中应注意调节静脉输液莫非氏管液平面位置及滴速和气管套(插)管气囊的压力。

17.严格掌握减压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严防减压病的发生。

18.减压时舱内如出现雾气,应放慢减压速度或暂停减压。

19.减压结束后通知病人准备出舱,并交代出舱后注意事项。

20.出舱后询问病人在舱内吸氧情况及设备使用情况,以及治疗中有无不良反应,并交代下次治疗时间,通知疗程结束的病人到医师处复诊。

21.治疗结束后,护理人员应准确、及时、真实完成操舱记录及高压氧治疗记录单,做好消毒工作。

并指导、督促清洁工进行氧舱通风、清洁。

22.操作氧气加压舱时严格执行更衣制度,婴幼儿进行高压氧治疗时应将患儿右侧卧位。

23.严格执行氧舱消毒隔离制度(见附录1)。

24.维持治疗大厅(工作区)秩序,工作时不得擅离职守,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

25、做好心理护理工作。

三、高压氧治疗的并发症处理规则

(一)氧惊厥

1、立即停止吸氧,改吸空气,停止减压,并加强舱内通风换气,应尽快派医护人员入舱,进行处理。

2、严密观察患者呼吸状况,避免因呼吸不畅(如喉痉挛或屏气等)而引起肺气压伤。

作好护理工作,使患者仰卧位,放入牙垫,拉出舌头以防堵塞呼吸道,防范患者摔伤及咬伤舌头等。

切不可在惊厥状态下进行减压,以防发生肺气压伤,待患者节律性呼吸恢复再按规定减压出舱。

3、对症治疗,常规使用抗氧化剂、能量合剂等。

4、氧气加压舱内如无压缩空气通风,则逐渐减压出舱。

6、依据病情必要时留院观察12~24小时。

(二)肺气压伤

1、预防是关键。

严格掌握禁忌证,进舱人员应遵循氧舱医务人员的指导,在舱内严禁屏气,对咳嗽剧烈的暂缓减压,严格掌握压力——时程,预防因氧惊厥导致肺气压伤发生。

对意外事故引起舱体玻璃破裂或启动应急排气阀造成肺气压伤,应紧急处理。

2、立即停止减压,迅速对患者全面检查处置。

对伴有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者,进行急救处理。

对声带痉挛者,应进行气管插管或切开,紧急情况下可先作环甲膜穿刺,保证气道通畅。

对有张力性气胸者,可作胸腔闭式引流术。

紧急情况下可用粗针头于气胸侧锁骨中线第二肋间穿刺排气。

3、气胸合并气体栓塞处理如下:

(1)在舱内处置好声带痉挛和气胸后,立即进行再加压治疗,加压速度宜快;只在无法消除气栓时,再行更高压力治疗,最好选用既能治疗减压病又能治疗肺气压伤的潜水减压病加压治疗方案。

(2)再加压治疗需有医护人员陪舱抢救。

(3)再加压治疗结束,病人出舱后在舱旁观察2~4小时,病情缓解可转入病房治疗。

病情危重者避免过早搬动,严密观察24小时。

4、单纯气体栓塞,立即进行再加压治疗。

5、对症治疗,如止咳、止痛、止血、抗感染。

对残留神经系统症状者,应给与营养神经药物及高压氧治疗等。

(三)减压病

1、对疑似及诊断明确的减压病均应再加压治疗。

2、重症减压病,需有医护人员陪舱抢救,并邀请潜水专业人员会同处理。

3、一旦确定再加压治疗方案后,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四、舱内紧急情况处理规则

(一)心跳、呼吸骤停

1、氧气加压舱应立即减压出舱进行心肺复苏;空气加压舱尽快经过渡舱进舱抢救。

2、有医护人员陪舱,应立即按心肺复苏常规就地抢救;可延长高压氧治疗时间,出舱后转入病房继续治疗。

3、按心肺脑复苏原则作高压氧治疗。

4、对脑水肿严重病例,高压氧治疗减压前可用脱水剂及肾上腺皮质激素,以防止脑水肿反跳。

(二)脑血管意外

1、严格掌握高压氧治疗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2、对有高血压或脑血管意外病史者,每次高压氧治疗前后均应检测血压,密切观察病情变化。

3、一旦患者出现脑血管意外的症状,应使患者仰卧侧头位,保持呼吸道通畅,监测血压、心率、瞳孔等生命体征,给与镇静、吸氧、控制血压,防止舌后坠,清楚口腔内的分泌物或呕吐物,并立即减压出舱,迅速请有关医师会诊救治。

(三)氧舱火灾应急处理规则

当舱内发生火灾事故时,高压氧工作人员应沉着果断地做出如下处理:

1、迅速打开水喷淋等灭火装置灭火。

2、迅速打开应急排气阀、手动操作机械阀等排气装置,快速减压,至少2.5min内从最高工作压力减至0.01MPa,尽快减至常压打开舱门。

3、通过对讲装置镇静、沉着地安抚舱内患者及陪舱人员。

4、有条件者可以将供氧切换为供空气,患者戴面罩呼吸空气,尽量避免呼吸道损伤和窒息。

5、关闭操舱台供气阀门。

6.打开舱门后,迅速帮助舱内人员出舱,根据情况进行救治。

7、如有余火继续灭火。

8、通知医院相关科室进行抢救。

如发生减压病应设法加压救治。

9.保护现场,立即如实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及省市级高压氧质控中心,查清火灾事故原因。

以上规则应定期(至少每3个月1次)进行演练并记录。

 

高压氧设备安全管理质量控制标准

一、氧舱设置

1.凡是使用医用氧舱的单位,必须是我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持有者。

2.在购置氧舱时必须向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购买。

3.制造单位必须向使用单位提供下述资料:

①《医用氧舱产品合格证书》,内容包括舱体和配套压力容器的合格证书和质量证明书,医用氧舱各系统检验、调试的报告,医用氧舱所用安全附件和仪器、仪表的产品合格证。

②医用氧舱使用说明书。

③医用氧舱竣工图,包括:

医用氧舱总体布置图。

舱体及配套压力容器总图,供氧、供气系统流程图,电气系统原理图和接线图;单人医用氧舱提供舱体竣工图。

④监检单位出具的《医用氧舱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4.空气加压氧舱安装调试好后,要有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代表(山东省高压氧质控中心委员),并应有生产厂方、医院代表共同参加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5.使用单位凭有关资料到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领取《医用氧舱使用证》,且报省卫生行政部门下设的山东省高压氧质控中心备案。

二、氧舱的安全使用与管理

1.在医院领导和医务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各项设备管理工作。

2.医用氧舱日常维护保养由各医院专职或兼职设备维护工作人员负责。

氧舱的大修由指定的专业厂家负责。

3.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配备满足日常维护保养需要的专用维修器材、工具和物料。

4.医用氧舱设备系统必须维持正常工况,不得带病工作,定期进行维修保养。

5.医用氧舱的维修与保养只能在非治疗期间进行。

6.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安全操作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7.氧舱工作场所,如治疗厅、候诊室、机房、氧气房等,均需配备消防器材,并严禁吸烟。

氧舱应设有兼职消防安全员,并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和安全状况,及时消除隐患,确保氧舱安全。

8.医用氧舱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改变舱体结构、供(排)氧系统和供(排)气系统;也不得自行改变原设计的医用氧舱加压介质和增加舱内吸氧装置从而降低人均舱容。

9.所有在用的各型氧舱均必须通过医用氧舱安全技术检查,未经检查或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氧舱应一律停止使用,检查结果由氧舱使用单位报山东省医用高压氧质控中心备案。

三、氧舱查验制度

1.在每舱治疗前必须由设备维护者和操舱者遵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并填写氧舱查验表和双方签名。

2.在开舱前进行供电、供气、供氧及舱内照明、通讯、报警、氧浓度监控、彩色电视监控、空调及每个座位的吸排氧装置进行全面检查。

检查完毕后立即填写查验舱登记表,如合格才可准许操舱人员开舱。

3.对查验中所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如暂不能处理者,应立即报告科室负责人。

4.治疗完毕设备维护者对所用舱体进行验舱,验舱内容为照明、报警、通讯、氧浓度监控、摄像、空调、吸、排氧装置等。

经验舱发现设备故障必须及时维修。

四、氧舱对压缩空气和氧气的要求

1.必须有足够的压缩空气和氧气贮备。

大、中型氧舱的压缩空气贮量不能少于所有舱室加压一次和过渡舱再加压一次的要求,小型氧舱贮备的空气贮量必须满足舱室加压两次的要求。

2.医用氧舱所使用的压缩空气要求:

①无油;②无杂质;③无味;④无有害气体;⑤冷却。

压缩空气中,各种有害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下表所示限度。

表2压缩空气中有害气体浓度限度表

成分

二氧化碳

一氧化碳

碳氢化合物

(油蒸气及油的液态、固态粒子)

指标

≤0.05%

≤0.001%

≤5mg/m3

3.氧舱所使用的氧气必须是医用氧。

五.附录

附录1.高压氧科(室)管理制度

规章制度是用文字形式对各项劳动操作和管理工作的要求所做的规定。

高压氧科(室)管理制度是高压氧治疗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的条理化、定型化,是科(室)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违反规章制度,就会造成管理混乱,因此各项制度必须得以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压氧科(室)工作制度

1.高压氧科(室)承担全院门诊、住院病人的高压氧治疗任务。

2.高压氧科(室)承担本院医疗、科研、教学等各项工作,并应认真完成上述各项工作任务。

3.高压氧科(室)应建立交接班制度、学习制度、病案讨论制度及三级诊疗、查房制度等。

4.高压氧科(室)应特别注重安全管理,包括设备安全管理、治疗安全管理以及病人的安全管理等,并应分别制订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

5.高压氧科(室)工作场所内严禁吸烟。

6.非本科(室)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高压氧治疗区和机房、氧气房等处。

7.高压氧科(室)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以任何原因推诿病人。

对于抢救生命的危重病人,不得以经济等原因延误病人治疗。

8.高压氧科(室)负责全院住院病人和急诊室的会诊工作。

一般病人会诊应于接到会诊通知单后24h内完成会诊;急诊会诊应于接到通知后10min内到达急救现场。

9.健全各级医护及技术人员的管理、培养制度,并定期考核。

10.加强对进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建立培训计划,明确指导教师,并应于结业前对进修人员进行考核,鉴定。

二、高压氧科(室)安全管理制度

1.经常进行安全教育,不断增强医务人员安全意识和职业责任感,自觉地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如机房安全管理制度、维修安全管理制度,由科(室)安全员督促检查,促使措施落实。

3.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操舱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看书报、不做私事、不闲谈。

4.操舱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未经医师同意,不得随便更改治疗方案。

5.每次治疗前,操舱人员必须对每个进舱人员进行认真检查,不得使火源、易燃、易爆及产生静电火花的物品带入舱内。

6.机房人员应经常检查、定期保养和维修各种设备,使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不得让机器及设备带病工作。

7.未经本科室工作人员同意,不得随便进入治疗厅和机房。

严禁任何人在大厅、更衣室和机房吸烟。

不得在暖气片上烘烤衣物。

8.如设备发生故障,禁止在设备工作状态下进行检修,防止发生不安全事故。

9.定期更换灭火器,使其保持良好的备用状态。

10、每半年进行氧舱突发事件紧急措施演练,分工明确,记录在册备查。

三、进舱人员管理制度

1.病人和陪舱人员必须经高压氧科(室)医师检诊同意,并持卡登记后,方可进舱。

遵守治疗时间,以免延误治疗。

2.进舱前应排空大、小便,更衣换鞋,不得穿着化纤衣物进舱。

3.严禁带入火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4.不得带入钢笔、手表、提包、电子玩具和移动电话等物品。

5.要熟悉吸氧面罩及对讲装置的使用方法。

6.在加压过程中,不断做好耳咽管调压动作,如捏鼻鼓气、吞咽、咀嚼等,若耳痛不能消除者,应立即报告操舱人员。

7.治疗时出现任何不适,应及时报告,听候医师处置。

8.保持舱内整洁,不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不在舱内喧闹。

9.不得擅自扳弄舱内设备,以确保安全治疗。

10.减压过程中严禁屏气,不得使皮肤直接接触低温物品,注意保暖。

四、氧舱消毒隔离制度

1.压缩空气和氧气必须符合卫生学标准。

2.每舱次治疗结束后氧舱内通风换气,及时清扫,擦拭平面卫生,紫外线有效照射30min或空气消毒机消毒等。

舱内空气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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