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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

事故管理

冉启钊

一、事故的概念和事故分类

(一)事故的概念

(二)事故分类

(三)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

二、事故调查和处理

(一)事故调查

(二)事故处理

三、事故调查处理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

一、事故的概念和事故分类

(一)事故的概念

我们所称的“事故”是指与生产和生产过程直接有关联的事故,即“生产安全事故”。

其定义是狭义的,不包括与生产和生产过程无关的事故。

例如:

刑事暴力事故、军事事故、破坏事故、医疗事故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导致正在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暂时终止或永久终止的意外事件。

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可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绝大多数的生产安全事故,究其发生的原因都与生产设备设施有缺陷,管理有疏漏,或者从业人员违章有关,这些都属于责任事故。

非责任事故往往是出于外界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或诱发。

比如:

由于山崩、山体滑坡、大风等自然界不可预测或不可抗拒的因素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这样的事故很少。

生产安全事故若构成了人身伤亡(包括失踪或下落不明)的,往往称为人身伤亡事故。

若事故仅仅使生产中断,造成了经济损失,而没有伤害到人,这类事故也可称为非人身伤亡事故。

由于企业的设备设施在安全上有缺陷,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或是作业人员违章等原因以致发生的人身伤害(包括轻伤、重伤、死亡、失踪等)称急性中毒事故,主要是指下列三种情况发生的事故。

1、职工在本职生产和工作岗位上,或与生产和工作有关的劳动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2、经营单位管理不善或他人在生产和工作中不安全行为造成的职工伤亡事故;

3、由于在生产工作中发生突发事件,职工在抢救时发生的伤亡事故。

在具体工作中,主要要区别下述四种情况:

(1)区别好与生产(工作)有关和无关的关系。

如职工参加体育比赛活动发生的伤亡事故,因事故发生的原因与生产无关,不作为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和报告。

(2)区别好因工作和非因工的关系。

一般来讲,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为了工作而招致外来因素造成的伤害都应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和报告;职工虽不在本职工作岗位或本职工作时间,但由于设备设施或其他安全和劳动条件等因素致使职工在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内受到伤害;发生伤亡事故,这类情况也应按职工伤亡事故进行统计和报告。

(3)区别好负伤和疾病的关系。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突发脑溢血、心脏病等急性病引起的死亡事故,一般不按职工伤亡事故进行统计报告。

(4)区别好统计、报告和善后待遇的关系。

一般来讲,凡是统计、报告的事故,都属于工伤事故,都应享受因工伤亡待遇。

不属于统计、报告范围的事故,不等于不按因工伤亡待遇处理。

例如职工受指派到某地完成某项工作,途中发生伤亡事故,虽不按伤亡事故统计和报告,但按有关规定,受伤害的职工应享受因工伤亡待遇。

除了以上四种以外,也可能还有特殊的情况。

如何正确鉴别和区分,应向当地(设区的市)或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请示,确定是否按职工伤亡事故进行统计和报告。

(二)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

按照国家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的规定,发生伤亡事故,应按职工伤亡事故进行统计和报告。

瞒报、匿报事故或指使、授意下属单位瞒报、匿报事故都属于违法行为,都应受到相应的追究和惩戒,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还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广西南丹7·17矿难事故案例)

有关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原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后,制定了新的《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国家统计局的“国统函[2001]206号文“批准执行。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的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无何种经济体制(包括香港、澳、台和其他商投资企业),都属于统计报告范畴。

统计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各类事故发生起数、伤亡人数、伤亡程度、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

在进行伤亡事故统计时,要遵守以下三项国家标准: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

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

其他有关统计报告的具体要求详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局《关于颁发<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1]93号)和《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伤亡事故统计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安办函[2002]6号)。

(三)事故分类:

世界各国对事故分类各自有不同的分类标准和查处监督管理办法。

我国分类情况如下:

1、交通事故。

国际通用简称“肇事”。

这类事故在我国分为两类:

一是道路交通事故。

这类事故主要指发生在公路上的汽车拖拉机、畜力车、人力车、自行车等机动和非机动车辆造成的事故。

另一类是指铁路交通事故,这类事故主要指铁路行车造成旅客、行人伤亡事故。

在我国又称为“路外事故”。

铁路系统职工在生产作业中发生的伤亡事故称为“路内事故”。

2、水运事故。

国际通用简称为“海事”或“海损”事故。

此类事故主要指发生在海洋和内河航运中的机动或非机动船舶翻沉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

有时为了通俗、易懂在我国也称为“水上交通事故”。

3、航空事故,又称空难。

国际通用简称“失事”。

4、火灾事故。

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

为适应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工作需要,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对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有以下分类方法。

按事故伤害程度分类为轻伤、重伤、死亡三类。

1、轻伤:

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计算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但够不上重伤者。

2、重伤:

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3、死亡:

是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含急性中毒死亡)或负伤后在30天以内死亡的事故。

急性中毒,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必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急性中毒的特点是发病快,一般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有的毒物因毒性有一定的潜伏期,可在下班后数小时发病。

按事故严重程度,依据法规有以下六类。

1、轻伤事故:

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

是指一次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3、一般伤亡事故:

是指一次事故死亡2人以下的事故,或一次重伤9人以下的事故。

(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4、重大死亡事故:

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上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

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国家规定的特别重大事故标准以下事故。

6、特别重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即为特别重大事故: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以及上)事故。

(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3)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4)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5)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按事故的性质,可按以下方式进行分类。

1、打击:

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倒、砸伤等伤害,但不包括因爆炸恩起的物体打击。

2、提升、车辆伤害:

指本企业内机动车辆和提升运输设备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

如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发生的挤、压、撞以及倾覆事故及车辆行驶中上、下车和提升运输中的伤害等。

3、机械伤害:

指机械设备与机械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等人身伤害事故。

如机械零部件、工件飞出伤人,切屑伤人,人的肌体或身体被旋转机械卷入,脸、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等。

4、起重伤害:

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伤害事故。

如在起重作业中,脱钩砸人,移动吊物撞人,钢丝绳断裂抽人,安装或使用过程中倾覆事故以及起重设备本身有缺陷等。

5、触电(包括雷击):

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如人体接触裸露的临时线或接触带电设备的金属外壳,触摸漏电的手持电动工具,以及触电后坠落和雷击等事故。

6、淹溺:

指因落水之后,造成人的呼吸阻塞导致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

如船舶在运输航行、停泊作业和水上从事各种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以及在水下施工作业发生的淹溺事故。

在内河、海上作业中,已发现或证实是落水失踪,虽未捞获尸体均按淹溺死亡事故统计。

7、灼烫:

指生产过程中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或强酸、强碱引起人体的烫伤,化学灼伤等伤害事故。

但不包括电烧伤以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8、火灾:

指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及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造成本企业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伤亡事故。

9、高处坠落:

指由于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

如从各种架子、平台、陡壁、梯子等高于地面的坠落或由地面踏空坠入坑洞、沟以及漏斗内的伤害事故。

但由于其他事故类别为诱发条件而发生的高处坠落,如高处作业时由于人体触电坠落,不属于高处坠落事故。

10、坍塌:

指建筑物、堆置物等倒塌和土石塌方引起的伤害事故。

如因设计、施工不合理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

但不包括由于矿山冒顶、片帮或因爆破引起的坍塌的伤害事故。

11、冒顶片帮:

指在矿山工作面、通道上部、侧壁由于支护不当,侧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伤害事故。

顶板塌落为冒顶,侧壁坍塌为片帮。

一般因二者同时发生,称为冒顶片帮。

如矿山、地下开采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坍塌事故。

12、透水:

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造成的伤亡事故。

如地下含水带或被淹坑道涌水造成的事故。

但不包括地面水害事故。

13、放炮:

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

如各种爆破作业、采石、采矿、采煤、修路、开山、拆除建筑物等工程进行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

14、火药爆炸:

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贮存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5、瓦斯煤尘爆炸:

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的混合气体浓度达到爆炸极限,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16、锅炉爆炸:

指固定承压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

17、压力容器爆炸:

指承压容器在一定的压力载荷下引起的爆炸事故。

如容器内盛装的蒸汽、液化气以及其他化学成份物质在一定条件下反应后导致的容器爆炸。

18、其他爆炸:

凡不属上述爆炸事故均列为其他爆炸事故:

(1)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如煤气、乙炔、氢气、液化石油气体等。

(2)可燃性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如酒精、汽油挥发气等。

(3)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如铝粉、镁粉、有机玻璃粉、聚乙烯塑料粉,面粉、谷物粉、粮粉、煤粉、木粉、煤尘行动及可燃性纤维,麻纤维(亚麻)、棉纤维、晴纶纤维、涤纶纤维、维纶纤维、烟草粉尘等爆炸事故。

(4)间接形成的可燃性气体与空气相混合,或者可燃蒸汽与空气混合,如可燃固体、易自燃物、与氧化剂的作用迅速反应,分解出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明火爆炸的事故。

如锅炉在点火过程中发生的炉膛爆炸,以及钢水包爆炸事故等。

19、中毒和窒息:

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吃有毒食物、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

如煤气、油气、沥青、化学、一氧化碳中毒;在坑道、深井、涵油、管道、发酵池等通风不良处作业,由于缺氧造成的窒息事故。

20、其他伤害:

凡不属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他伤害。

如扭伤、跌伤、冻伤、钉子扎伤、野兽咬伤等。

直接伤害方式有两种以上时,按原发的、主要的一种填报。

二、事故调查和处理

(一)事故调查:

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是一个极其严肃的问题,必须认真对待,真正查明事故原因才能明确责任、吸取教训。

进而避免事故的重复发生。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是: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及时准确。

1、对于轻伤和重伤事故,由用人单位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全技术和有关部门会同进行调查,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发生一般伤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由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其中重大伤亡事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由其组织调查。

3、发生特大伤亡事故,按下列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市、州及其以下所属单位,由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省及省以上所属单位,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直接调查的特大伤亡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急性中毒事故事故调查组应有卫生行政部门人员参加。

4、伤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伤亡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伤亡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

(3)提出对伤亡事故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者的处理依据和提出防范措施的建议;

(4)向派出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调查组成员签名的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具有伤亡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专长,二是与所发生的伤亡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无论事故大小都要查清责任,严肃处理。

要注意区别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事故。

责任事故:

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

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未知领域的技术问题而造成的事故。

破坏事故:

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对责任事故要分清责任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管理者责任者。

事故责任者应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事故原因的分析来确定。

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为直接责任者。

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为领导责任者。

对事故发生只有管理责任的,为管理自任者。

领导责任者和管理责任者中,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为主要责任者。

5、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是事故查处的重要文书。

提供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是事故调查组最主要的职责。

事故调查组必须科学、公正、客观地对事故全过程进行调查之后,经事故调查组成员讨论,达成一致共识之后提出。

调查组组长及参加调查的人中均应在事故调查报告书上签名,并对调查报告书的内容负责。

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

(2)发生事故的单位(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地址、隶属关系等)和与发生事故有关的单位及有关的人员;

(3)事故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

(4)事故的经过及事故原因分析;

(5)事故责任认定及对责任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6)整顿和预防措施;

(7)调查组织负责人及调查组成员名单(签名),必要时在事故调查报告书中还应附相应的科学鉴定资料。

(二)事故处理

在处理事故时,应结合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责任,对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凡因下述原因造成事故。

主要应当追究有关领导和管理者的责任:

1、安全工作无人负责,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

2、没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人未经工种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

3、不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

5、在推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没有劳动安全卫生内容要求和相应措施。

6、设备超过检修、检验、使用期,超负荷以及带病运转。

7、不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8、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因下述原因造成事故,主要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作业。

(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劳动纪律。

(3)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既不报告又不采取措施。

(4)擅自使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

(5)不按规定穿戴、使用防护服装和用具。

(6)设计、施工错误。

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事故发生后,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或对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

(2)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3)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和抢救不力,以至增加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

(5)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6)非法制造、安装、检修特种设备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事故查处过程中,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情节和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教育和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要认真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根据国家的政策对伤亡人员及其亲属在精神上给予安慰,在经济上给与帮助。

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一般如下:

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进行分工,尽快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在调查基础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分清责任,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调查报告书,结案归档。

在调查时要全面细致查看现场,听取当事者、知情人、见证人和基层领导的陈述;要注意发现痕迹,广泛搜集物证;要做详细记录,进行拍照、画图和录像;要及时了解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要组织计划、物资、财会部门提出经济损失的分析报告;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索取与事故有关的生产、技术、设备的资料;组织技术鉴定和模拟试验等等。

归档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和批复结案的资料必须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归档并妥善保管。

应当归档的资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死亡、重伤证明文书;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证书;

(9)发生事故时的客观外部条件,包括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相关文件;

(12)参加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包括:

姓名、职务、单位等;

(13)事故处理批复机关的批复意见:

有关事故的资料,除了文字资料外,还包括照(图)片、磁盘及缩微胶片等。

一般说来,人们对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人身伤亡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包括危及人们生命和公共财产安全,这一点有较深刻的认识,但对事故资料归档保存的重要性及其对人们统计分析事故、掌握事故发生规律、制定预防事故发生措施方面的重要作用往往缺乏足够的认识。

因此,我们必须严格事故归档管理,并通过归档的事故资料进行统计和综合分析,寻求和掌握事故发生规律,以达到预防事故的目的。

三、事故调查处理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令第302号)

3、《四川省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4、《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

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

6、《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

7、《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98-1号令)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汇编-P98

9、《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4]29号

10、《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

1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

1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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