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高台三中学学校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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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高台三中学学校章程
高台县第三中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
高台县第三中学
学校位高台县城关镇人民西路延伸段
第三条学校是义务教育阶段一所全日制的初级中学,学制为三年,招收适龄小学毕业生。
第四条学校贯彻执行教育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教育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
第五条学校遵照“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品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艺术审美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劳动技能素质、交往合作素质。
让学生学会做人、学会生活、学会学习、学会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第六条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
学校推广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七条学校办学理念:
为学生人生成功铺路,为教师专业发展建桥。
学校发展目标:
建设高质量、现代化、富有特色的全县示范初中,办人民满意的学校。
教师发展目标:
造就一支具有现代意识的学者型教师队伍,使其在教书育人的神圣事业中实现社会价值与自我成功。
学生发展目标:
使学生成为品德高尚、基础扎实、素质全面、特长突出,具有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终身学习能力的优秀初中毕业生。
第八条
校训:
厚德博学慎思笃行
校风:
勤学守纪创新奋进
教风:
严谨治学求是创新
学风:
勤学多思探索进取
第九条学校坚持依法办学,科研促教,民主治校。
第十条学校为社会培养高素质的公民,向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的毕业生。
第二章学校的设立
第十一条学校是政府出资独立办学。
第十二条学校的办学许可证号为:
事证第132********5号
学校教育教学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章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务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各项工作,党支部起监督保证及参与决策作用,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年级组是学校的基层单位,教研组是教学研究单位。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全体教师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学校章程和审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预算决算;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临时召开:
(一)校长提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提议。
第十七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提前三日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教师。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的人代为出席进行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参加才能召开。
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半数同意即为通过。
讨论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一)修改学校章程,审定学校规章制度;
(二)制订学校发展规划;
(三)审核预算、决算;
第十九条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
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
决议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校长、副校长由组织任命。
第二十一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学校全面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合同;
(二)执行校务会决定;
(三)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经校务会议讨论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四)提出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聘任和解聘学校教职工,实施奖惩;
(八)学校校务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二条学校依法成立以教师为主题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学校依照工会法成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章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四条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
第二十五条学校聘用其他职工,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六条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第二十七条学校教职工工资由县财政负担。
第二十八条人员考核制度。
我校每学期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所有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方案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由各部门依据岗位职责制订,经学校校委会批准后执行。
考核结果向被考核人公开。
第二十九条教师、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婚丧产假。
第三十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一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教师有申诉的权利。
第五章学生
第三十二条学校面向社会招生
第三十三条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在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带领下,按时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才能正式取得我校学籍。
学校按照政策办理入学手续并建立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三十四条我校学生因各种原因转往外地、外销就读者,由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协议书签字人)提出转学申请,经校长批准,教务处出具转学证明。
第三十五条学生因病(须有指定医疗单位证明)无法继续学习,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长批准,由教务处签发休学证明准其休学,并报县教局,期限为一年。
复学时,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还须出具指定医疗单位的康复证明,经主管校长批准,由教务处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三十六条为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
采取切实措施,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
发现辍学学生,学校要依法主动与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和有关部门联系,做好工作,使其复学。
第三十七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按规定修业期满,毕业成绩、德育考核、体育均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坚持疏导方针,进行耐心说服教育,对极少数错误严重、违纪违法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经讨论审批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受处分的学生经教育确有进步,经讨论审批可撤消处分。
处分或撤消处分学生,应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监护人。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述。
第四十条学校实行班级授课制。
班级是学校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
第六章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十一条学校实行班级授课制。
班级是学校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
学校的中心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学校行政领导要集中主要精力抓好。
其他各项工作应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二条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规定》和《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
要对学生进行先做人,后成才的教育,注重学生世界观、人生观和个人良好品德的形成。
德育要具有时代性、开放性、实践性、渗透性和主体性,要增强德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十三条学校以“四个学会”为教育教学的指导思想,开展学生工作。
“四个学会”的指导思想是:
学会做人:
德育为本,强调“先做人,后成才”。
在发挥课堂教学育人主阵地作用的前提下,注重活动育人。
抓住一切可以利用的教育契机,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给学生们提供自我教育、自我完善的机遇和空间。
寓教于乐,使他们在愉快的活动中发现自己,表现自己,增强自信心,重点培养学生的责任感、创新精神和行动能力。
学会生活:
充分利用寄宿制学校的优势,教育学生自爱、自立、自强;使学生具备良好的生活习惯、社会礼仪与人际协调能力;培养学生健康和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使之具备抗挫折和应变能力。
学会学习:
关注学生学习动机的产生,保护学生的学习热情;尊重学生的学习个性和水平差异,因材施教,使每一个学生都能得到应有的进步和提高;全面优化学生的智力品质,注重学生非智力品质的强化与养成;帮助学生广泛拓展知识视野,使之逐步形成具有个性特色的知能结构和未来发展趋向。
学会发展:
教育学生自觉地将自己视为一个终身学习者,使学习成为自己生活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学生具备国际视野,初步拥有与异国进行政治、经济、文化交流的语言能力;具备知识文化教养;站在时代前沿,初步具有捕捉、分析、评价、取舍最新时代信息的能力;具备创造性与批判思维素质和不断超越自我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四十四条学校德育工作要从中小学生的实际出发,遵循儿童和表少年身心发展规律,对学生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道德品质教育、基础文明教育、劳动教育、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教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健康心理教育、个性发展教育和环保教育等。
第四十五条学校德育工作的主要途径:
“社会、学校、家庭”三结合的德育一体化教育网络,班主任工作,思想政治课,各科教学渗透,团、队、学生会工作,各种科技、论活动,班级活动,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校园文化熏陶,家庭教育,校外教育和社会实践等。
注重和种教育的有机联系,发挥教育的整体效应。
第四十六条学校建立校长负责德育工作的管理机制。
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德育,设立政教处,成立德育工作领导小组。
年级设置年级主任,统筹全级的教育教学工作。
每班设置班主任,协调各科任老师,联系家长,落实各项教育计划。
学校全体人员都要增强育人意识,全面关心学生成长,做到领导管理育人,教师教书育人,职工服务育人。
学生建立团委——团支部,学生会——班委会的学生自我管理网络。
第四十七条加强班级管理,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作用,每月按班级目标管理办法评选文明班级,每学期末总评。
第四十八条建立科学的德育评价考核制度。
学生在校德育考核每月一次,期末总评。
每月末班主任要认真写好学生评语,按时发放学生手册。
第四十九条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使用国家颁布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发行的学科教材、乡土教材、活动课程教材和实验教材。
建立具有学校特色的校本课程、特色课程、活动课程三大课程体系。
第五十条学校严格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校历安排工作,不随意停课。
第五十一条课程教学是学校进行全面素质教育的主渠道,深化课堂教学改革,贯彻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原则,坚持课堂教学的科学性、实践性、开放性。
第五十二条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节假日、课余时间学校不得组织补课或上课。
作业布置要适量、适度,对不同层次的学生实行弹性作业。
第五十三条严格控制测验次数,学期中期进行期中考试、学期末进行期末考试。
组织和参加县、市、省、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
第五十四条建立科学的学生评价考核制度。
不按考试成绩颂学生名次。
不按考试成绩、学生名次作为衡量教师教学质量的唯一标准。
第五十五条坚持各项教学常规制度,加强教学管理。
严格按各科教学规范和学校其他的有前规定进行教学活动。
第五十六条广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大力发展计算机、电视、录像等多媒体教学,建立校园教学网,实现教学手段现代化、多样化,以提高教学效率,培养学生学习兴趣和现代技能。
第五十七条学校贯彻实施《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按规范上好体育课,体育活动课,每天坚持做好早锻炼、眼保健操,每学年秋季召开全校性运动会。
积极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保证学生和教职工有健康的体魄和充足的精力。
第五十八条学校要加强艺术教育。
充分发挥音乐课、美术课的美育教育的作用,其他各学科也要发挥美育功能,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五十九条重视教育教学科研,推进学校发展进步。
深入学习现代教学理论,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原则,大力推进教育改革实验。
加强与外学校的交流。
学校第学期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各专题学习会、研讨会,每学期召开全校的论文交流会,及时总结交流教育教学经验,对获得教研成果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
第六十条把校园文化建设成为一项教育教学工作来抓。
逐步创建校刊、校报、电视台、广播站等,并定期出版或播出。
第六十一条重视学生生活能力的培养。
设总务处,负责照顾学生的起居饮食,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自理能力。
第六十二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六十三条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六十四条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第七章行政工作
第六十五条学校的决策机构是校务会,其成员由校长、党支部书记、副校长、教导处主任、政教处主任、总务处主任、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由校长主持。
第六十六条校长定期主持召开校务会议,讨论学校发展和工作安排等事宜。
第六十七条学校在校长领导下,设置校长办公室、教务处、总务处等中层机构。
教师分年级组,教研组办公室。
第六十八条党支部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对学校各项工作保证监督。
充分发挥学校共青团组织、少先队组织、工会的作用。
校长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学校重大问题要主动听取党组织的意见。
第六十九条学校中层干部和基层干部的聘用采用竞争上岗制度。
凡在学校工作半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均可参加竞争上岗。
基本任职条件:
热爱学校,身体健康,作风正派,责任感强,原则性强;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策划能力、协调能力、教研能力;能吃苦耐劳,乐于奉献,团结同事。
报各竞争中层干部的教师经过书面报告、演讲答辩和民主测评后经学校校委会讨论后由校长任命。
第七十条学校定期召开教师会议,总结和布置工作。
教研组组长每周主持召开教研组会议,及时了解本组教师的备课、教学、布置作业和批改作业等情况。
年级组组长每月主持召开年级组教师会议,及时了解本年级教师工作、学习情况,收集教师、学生对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有关职能部门和学校领导。
第八章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七十一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薄。
第七十二条学校经费为政府拨款。
学校按照物价局审批文件执行收费。
学校经费主要用于学校基本建设、学校设备设施的购置和更新、学校日常开支等。
第七十三条学校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由举办者统筹安排。
第七十四条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主管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五条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七十六条学校按省规范标准配齐教学设备、设施、场、馆、室,创造条件逐步更新设备,实现教学手段现代化。
第七十七条认真做好学校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学校资产管理制度。
第七十八条建立和健全学校教学设施、设备管理责任制。
第七十九条搞好校园建设规划,加强校园文化建设。
做到绿化、美化、净化,营造良好的人文氛围,建构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九章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八十条学校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
不断完善学校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
抓好每天的校园清扫和保洁工作。
每天坚持做好眼保健操,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好预防近视、传染病、常见病、事物中毒等工作。
第八十一条学校设卫生室,派专人负责,建立学生健康卡,学校每年定期为学生和全体教职工进行体检。
建立师生健康档案,监测师生体质健康。
第八十二条学校认真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及省市有关卫生规定,保障食品卫生安全。
食堂职工上岗须持有卫生防疫部门的体检证明和相关证明。
第八十三条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师生自救自护能力,关心学生身心健康。
凡组织学生参加的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劳动、郊游等均应有足够的安全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八十四条学校注意治安、消防、防震抗灾等项工作的开展,切实加强防火、防盗、防电防毒,经常检查校舍和设施,及时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每学期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八十五条学校严禁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摆摊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