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高级中学学校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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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高级中学学校章程
职业高级中学学校章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内部的规范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他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是公立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对青年学生实施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要积极探索职业教育现代化的办学规律,把学校办成高质量、高效益、出成绩、出经验的示范性职业学校。
第三条学校的培养目标是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养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社会主义事业,使之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具有实事求是,勤于思考,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意识、职业习惯,具有遵守职业纪律忠于职守的敬业精神,培养掌握直接从事建筑、机电、计算机、电子等专业、工种必需的文化基础知识和素养、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知识和较强操作技能的体魄健康的初、中级技术和管理人才。
第四条*******职业高级中学是**市教育局属下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制为三年。
学校实行多形式多层次办学。
第五条学校受市教育局领导,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校校训是:
求实、敬业、开拓、奋进
学校教风是:
务实、创新、爱生、善教
学校学风是:
勤奋、进取、尊师、守纪
第二章人事行政组织管理
第七条学校由**市教育局主管,下设教导处、政教处、实训处、总务处。
各处设主任若干名,各自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
第七条学校设校长1名,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为学校法人代表,全面主管学校的行政工作。
第八条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二)依法管理学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出好人才,多出人才。
(三)按照职业教育的宗旨和要求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任期目标和每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和总结。
向上级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
(四)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抓好教职工队伍建设,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一班人”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六)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九条校长的权力
(一)学校管理决策权。
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重大问题有最后决定权。
(二)学校工作人事权。
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
(三)学校工作奖惩权。
校长对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得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财务基建审批权。
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批核。
除重大基建项目须报请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列项与实施。
第十条副校长由校长提名或征求校长意见,由**市教育局考察任命。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的党支部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设书记1人。
校长应依靠学校党组织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
校长应定期向学校党组织通报工作情况,依靠党组织教育、管理干部和进行干部任免考察,学校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干部人事变动,要主动听取党组织的意见。
第十二条校长充分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教代会作用。
每学年召开教代会一次,对学校的工作计划和重大问题议案进行讨论、审议,行使批准和否决权,发挥其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能。
教职工应服从校长领导,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三条学校设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实训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
办公室:
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行政协调和学校内务管理工作。
教务处:
负责学校的教学、教务、教育科研工作,负责全面实施学校的素质教育。
负责图书馆的管理工作。
政教处:
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和卫生管理、综治工作,以班主任队伍为管理脉络。
实训处:
负责实训设备管理及学生的实训、实习、推荐就业等工作。
总务处:
负责学校的物业、财务管理工作和基建、后勤等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每周召开一次行政办公会议。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
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有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及工会、团委(队)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按专业进行管理,各专业根据专业的特点对本专业的教育、教学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以形成一个团结和谐的整体,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班主任是学校实行班级管理的负责人,是学生的带头人,要根据职业教育和各专业特点和要求,对学生实施四项基本原则和职业道德教育,形成良好班风和学风,带领学生积极认真地完成本专业学习任务。
第二章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主要招收参加当年**市初中会考、符合规定录取条件的考生,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前均要按规定时间办理注册就读手续。
学校采用班级单式授课制。
第十八条学生因病、因事无法继续学习,经校长批准可准予休学,期限一年。
休学期满,学生可申请复学,申请复学时应出具市(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书。
逾期不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学,须经学校批准并向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学校按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籍的规定,实行升留级制度。
留级时若下一年级专业已作调整,学校可安排其随班附读,连续两年留级者,学校可令其退学;毕业学年不准留级。
第二十条学校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学生学习期满符合毕业条件,由学校发给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参加省、市劳动部门和有关行业部门技能考核合格的,由其发给专业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未能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毕业条件的学生只发给肄业证明。
第二十一条对品学兼优或学有特长的优秀学生,转化较大的后进生,由政教处组织评奖,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学生处分后在校学习期间内确有悔改并表现良好者,可申请撤销处分。
第三章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二条德育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是学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主渠道。
第二十三条贯彻执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做到对人讲礼貌,学习讲勤奋,校内讲纪律,社会讲公德。
第二十四条学校专业设置应体现职业教育现代化特点,依照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专业。
各专业按照国家或省制订的教学计划,结合本市特点,制订实施性教学计划。
坚持以能力为本位的方针,深入改革课程设置,突出实用性和灵活性。
第二十五条要切实抓好文化课教学,要加强英语和计算机应用的教学,为专业课的学习和将来接受继续教育打下扎实的知识基础。
第二十六条各专业教学要建立专业理论教学与实践性技能教学相互紧密结合的平行的课程体系。
第二十七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要体现职教特色。
要切实抓好专业技能训练、强化实践,使学生达到初、中级技术和管理人才要求掌握的知识和技能标准。
第二十八条体育和美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学生的体育和美育教育。
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学校体育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的教学,积极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每学年召开一次全校性的田径运动会。
艺术教育以美术欣赏和音乐欣赏为主要内容,通过人文科学的教育,提高学生素质。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从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等方面积极进行教改实验,进行现代课堂教学设计与实施的探索,及时传授本专业的新科技、新工艺、新知识,不断提高教学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条学校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
建立由分管校长、教务处、教研组组成的管理网络。
按学科设立教学研究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
教研组应充分发挥学术职能,教学研究组组长组织本教研组的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学校各项教学任务。
教学研究组设组长一名。
第三十一条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
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教学计划中开出的各个科目在授业结束时均要按要求进行严格的考试或考查,专业课或技能课的考试可根据其特点采用笔试、口试、实操等形式进行。
教务处、各科组要及时做好考试分析工作,并按要求做好成绩统计和质量分析工作。
第三十三条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统一管理。
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
第三十四条依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组织管理,认真开展学校体育和卫生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运用各种形式指导、帮助学生家长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六条教师是教育教学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任职资格,享受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七条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加强考核,竞争上岗,优化教师队伍。
学校按教学需要配置文化课教师、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
逐步建立一支以硕士研究生学历为主的专业教学带头人队伍和既有达标学历,又有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第三十八条文化课教师应熟悉中职各年级的本学科教学,并积极配合专业教学,按照培养中职学生基本文化素质的目标进行课程和内容改革。
第四十条专业课教师应努力使自己成为多面手,提高培养学生综合职业能力的教学水平,既能上理论课,又能上实践课,每个专业课教师应能承担二门或以上专业课的教学工作,逐步成为"双师"型教师。
第四十一条学校积极鼓励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及时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
全体教师要接受计算机基础知识培训,创造条件鼓励年龄在45岁以下的教师参加研究生学历课程培训。
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教师进修学习应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与所教学科对口,以业余学习为主。
第四十二条职工积极履行本部门本岗位的工作职责,对学校的整体教育教学工作起支持、辅助和服务作用,同时也有育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学校各处室、部门、教研组、教师、行政人员应切实履行本岗位的工作职责,努力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四十四条学校工会要发挥联系教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它是教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工会要积极关心教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解决他们的困难,让他们全心全意投入学校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支持学校共青团委员会和学生委员会组织的建设,学校配备专职团干部。
学校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和学生干部在学生中骨干、带头作用。
第四十六条加强档案资料建设和管理,学校指派专人负责。
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第四章后勤管理
第四十七条学校遵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校舍、场地。
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市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
学校的场地设施不得被人侵占。
第四十八条搞好校园的绿化、美化、净化建设,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四十九条学校的专业教学设备由各专业教研组负责具体管理,设备状态,使用情况,要列册登记。
设备要及时维护和保养,保证实验实习正常进行。
第五十条学校的电教设备由计算机负责管理,电教设备要为教学第一线、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第五十一条学校要加强对场馆、图书资料、体育器材、卫生设施和其他设备的管理,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五十二条学校严格按照省市物价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亮证收费,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所收费用全部按规定纳入学校的办学经费渠道进行规范管理。
学校的经费收支项目每学期在公示栏进行公示。
第五十三条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欢迎社会各届捐资助学。
尊重捐助者意愿,妥善安排捐助资金和物品,充分发挥其教育效益和社会效益,接受上级审计等部门对捐献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学校办学经费由财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民主管理和保证监督
第五十六条学校党组织对学校教育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
第五十七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
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五十八条建立评议、考核干部制度。
每年通过召开座谈会和无记名测评等方式评议学校干部。
第五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二)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资金分配方案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四)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
第六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代表大会,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
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六十一条学校根据需要召开工会、教工团员和女职工等各类代表座谈会,听取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事务工作的意见。
第六十二条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
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六十三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
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五章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六十四条要加强对学生的环境保护教育,把环保教育渗透到各专业各学科教学中。
把学校建设为广东省"绿色学校"。
要制定校内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的管理,要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让学生有一个整洁、舒适、愉快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六十五条学校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
应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学校设医务室,要建立学生健康卡片,根据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组织学生定期或不定期体验。
第六十六条学校的环境、校舍、设施、图书、设备等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教育、教学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
要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六十七条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健康心理。
第六十八条要加强学校治安综合管理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的意识和能力。
凡组织学生参加的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郊游、劳动等均应采取积极防范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章程如需修改,可在学校教代会会议期间由五位以上代表联合呈报提案,交由教代会审议,大会通过后才能修改。
第七十条本章程如与我国教育法规或教育和行政部门的规定有抵触,则按有关法规或行政规定修正。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拟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