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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行驶记录仪

汽车行驶记录仪国

 

家标准

    1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行驶记录仪(以下简称记录仪)的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安装、标志、标签和包装等容。

    本标准适用于记录、存储、显示、打印输出车辆有关行驶状态信息的汽车行驶记录装置。

    2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423.1-200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

试验方法试验A:

低温

    GB/T2423.2-200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

试验方法试验B:

高温

    GB/T2423.3-1993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

恒定湿热试验方法

    GB/T2423.5-199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

试验方法试验Ea和导则:

冲击

    GB/T2423.10-199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

试验方法试验Fc和导则:

振动(正弦)

    GB4094-1999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和信号装置的标志

    GB/T12534-1990 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

    GB/T12678-1990 汽车可靠性行驶试验方法

    GB/T16736-1997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容与构成

    GB/T17626.2-199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17626.3-199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GA36 中华人民国机动车号牌

    QC/T413 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汽车行驶记录仪 vehicle travelling data recorder

    对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以及有关车辆行驶的其他状态信息进行记录、存储并可通过接口实现数据输出的数字式电子记录装置。

    3.2  

    车辆特征系数 vehicle characteristic coefficients

    车辆行驶每公里里程时驱动速度传感器的转数(r/km)。

    3.3  

    连续驾驶时间 continuous driving time

    同一驾驶人员在相邻的、时间超过20min的休息时段之间的驾驶时间总和(休息时间不超过20min被视为驾驶时间)。

    3.4

    日历天 calendar day

    以时间计算从00:

00点到24:

00点的一整天。

    3.5

    上载 uploading

    记录仪把特定数据信息按约定的格式发送给外部设备。

    3.6

    下传 downloading

    外部设备把特定数据信息按约定格式发送给记录仪。

    4 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组成

    记录仪主要由如下几部分组成:

    ——主机:

包括微处理器、数据存储器、实时时钟、显示器、操作键、打印机、数据通信接口等装置。

如果主机本体上不包含显示器、打印机,则应留有相应的数据显示和打印输出接口;

    ——车速传感器;

    ——数据分析软件。

    4.1.2 外观

    记录仪各部件外表面应光洁、平整,不应有凹痕、划伤、裂缝、变形等缺陷。

金属机壳表面应

    有防锈、防腐蚀涂层,金属零件不应有锈蚀。

显示屏显示应清晰、完整,不得有缺损现象。

如采用铅封装置,铅封应完好。

    4.1.3 文字、图形、标志

    记录仪上使用的文字、图形、标志应符合如下要求:

    ——耐久、醒目、规;

    ——用以表示车辆行驶工况的图形标志应符合GB4094-1999的规定;

    ——显示器、打印输出、操作说明、铭牌、标志中的文字必须使用中文,根据需要也可以同时使用其他文字。

    4.1.4 铭牌

    记录仪应有铭牌,铭牌应符合如下规定:

    ——铭牌应安装在记录仪主机外表面的醒目位置,铭牌尺寸应与主机结构尺寸相适宜;

    ——铭牌上应标出制造商名称、地址、商标、产品中文名称、规格型号、记录仪主机可识别的唯一性编号、制造日期等容。

当铭牌尺寸不足以表示上述所有信息时,至少应标识出制造商名称、商标以及记录仪主机可识别的唯一性编号。

    4.2 电气部件

    4.2.1 电源

    记录仪的主电源应为车辆电源。

    4.2.2 连接导线

    记录仪连接电源导线的颜色应为:

    1) 红色——连接电源正极;

    2) 黑色——连接电源负极。

    对所有导线均应有适当保护,以保证这些导线不会接触到可能会引起导线绝缘损伤的部件。

当导线

    需穿越金属孔时,应装有衬套。

金属穿线孔应进行倒角,不得有锋利的边缘。

接线要整齐布置,并使用线夹、电缆套、电缆卷固定,线束的导线要有序编扎。

    4.2.3 插接器

    使用插接器时,插头两端的线色应相同。

若有两个以上插头,插头间应不能互换。

    在接插完毕后,插头和插座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应有松动、接触不良现象。

    4.2.4 熔断器

    记录仪如使用熔断器,应在使用熔断器处清晰地标出熔断器的额定电流值。

    熔断器的安装、更换应方便。

    4.3 电气性能

    4.3.1 电源电压适应性

    在按表1给出的电源电压波动围进行电压适应性试验时,试验后记录仪数据记录、显示、打印输出、数据通信等各项功能均应正常。

       表1 电气性能试验参数              单位为伏特

    标称电源电压

    电源电压

    波动围

极性反接

试验电压

过电压

12

9~16

14±0.1

24

24

18~32

28±0.2

36

36

27~48

42±0.2

54

    4.3.2 耐电源极性反接性能

    在表1规定的标称电源电压极性反接试验下,记录仪应能承受1min的极性反接试验,除熔断器外(允许更换烧坏的熔断器)不应有其他电气故障。

    试验后记录仪的数据记录、显示、打印输出、数据通信等各项功能均应正常。

    4.3.3 耐电源过电压性能

    在表1规定的过电压下,记录仪应能承受1min的电源过电压试验。

    试验后记录仪的数据记录、显示、打印输出、数据通信等各项功能均应正常。

    4.3.4 断电保护性能

    当记录仪断电,应自动进入保护状态,断电前存储的数据能至少经过15天不丢失。

    4.4 功能

    记录仪应有如下功能:

    ——自检功能;

    ——实时时间、日期及驾驶时间的采集、记录、存储功能;

    ——车辆行驶速度的测量、记录、存储功能;

    ——车辆行驶里程的测量、记录、存储功能;

    ——驾驶员身份记录功能;

    ——数据显示;

    ——操作功能;

    ——数据打印输出功能;

    ——数据通信功能。

    其他未规定的功能制造商可按用户要求自行增加,但不应与本标准中相关条款相抵触。

    4.4.1 自检功能

    记录仪在通电开始工作时,应首先进行自检,自检正常后应以绿闪信号或显示屏显示方式指示工作正常,如有故障则应以红闪信号或显示屏显示方式指示故障信息。

    4.4.2 实时时钟、日期及驾驶时间的采集、记录、存储

    1) 记录仪应能提供时间日期和时钟,该日期和时钟被用于为记录仪实现所有功能(记录、输出、显示、数据通信等)标注日期和时间。

记录仪应能以年、月、日或yyyy/mm/dd/的方式记录实时日期;应能以时、分、秒或hh:

mm:

ss的方式记录实时时钟。

    2)记录仪应能对连续驾驶时间进行记录。

    3)连续记录24h数据,记录时间允许误差在±5s以。

    4.4.3 车辆行驶速度的测量、记录、存储

    4.4.3.1 事故疑点数据

    记录仪应能以不大于0.2s的时间间隔持续记录并存储停车前20s实时时间对应的车辆行驶速度值及车辆制动状态信号、记录次数至少为10次。

    速度记录单位为km/h,测量围为0km/h~220km/h,测量分辨率等于或优于1km/h。

    4.4.3.2 行驶状态数据

    无论车辆在行驶状态还是停驶状态,记录仪均应能提供实时时间对应的车辆行驶速度信息。

    当车速传感器输出的脉冲信号超过1脉冲/秒并且持续5秒以上时,可认为车辆是在行驶状态,否则认为车辆是在停驶状态。

    记录仪应能以不大于1min的时间间隔持续记录并存储车辆在最近360h的行驶状态数据,该行驶状态数据为:

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与实时时间相对应的每分钟间隔的平均行驶速度值。

    速度记录单位为km/h,测量围为0km/h~220km/h,分辨率等于或优于1km/h。

    4.4.3.3 记录误差

    1) 分别输出相当于20km/h、65km/h、100km/h、145km/h的模拟速度信号对记录仪进行测试时,其速度记录允许误差为±1km/h。

    2) 记录仪安装在测试用车上进行实车路试,在行驶速度恒定在40km/h±1km/h和行驶速度在

    40km/h~60km/h变化情况下分别进行测试时,其速度记录允许误差为±2km/h。

    3)记录仪在安装到车辆上使用后,在40km/h的行驶速度进行测试时其速度记录的最大允许误差为±6km/h。

    4.4.4 车辆行驶里程的测量、记录、存储

    1) 记录仪应能持续记录车辆从指定统计时间开始的累计行驶里程。

车辆行驶里程记录单位为km,

    行驶里程的测量围为0~999999.9km,分辨率应等于或优于0.1km。

    2) 型式检验时,记录仪安装在测试用车上进行实车行驶里程误差测试,当测试距离为5km时,行

    驶里程允许误差为±0.1km以。

    4.4.5 驾驶员身份记录功能

    记录仪应能实现驾驶人员身份记录功能,应能记录驾驶员代码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证号。

    驾驶员代码为阿拉伯数字,其最大长度不超过7位,代码设置方法由使用者根据需要自定,在同一记录仪的数据记录中,某一驾驶员的代码应与其机动车驾驶证证号唯一相对应。

    在每次驾车前,驾驶人员首先应确认自己的代码,确认方式由制造商自定。

    4.4.6 显示及操作功能

    4.4.6.1 显示器

    显示器应符合如下要求:

    1) 显示字符应笔划完整、清晰规,在使用中不依靠环境光源也能正确读数;

    2) 显示数据参数时字符高度不小于4mm;

    3) 在显示数据参数的同时,应以显示或面板标识的方式清楚表示数据参数的名称及单位,字符高度不小于3mm;

    4) 显示器在车辆点火开关通电后应处于工作状态;

    5) 在任意恒定的速度下,车速显示值的变化围不得超过1km/h。

    4.4.6.2 显示容

    当无按键操作时,可默认显示车辆的实时行驶速度、实时时钟或驾驶员代码。

    通过操作按键应能实现如下显示:

    1) 最近15min每分钟的平均车速记录;

    2) 最近2个日历天同一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3h的所有数据记录;

    3) 车辆特征系数。

    其他显示参数由制造商根据客户需要自定义。

    4.4.6.3 操作按键

    1) 操作按键设置应能满足使用要求,并应在对应的位置标出各按键名称;

    2) 仅使用面板按键应不能对速度、时间、里程等原始数据的进行修改、删除;

    4.4.7 数据打印输出功能

    4.4.7.1 打印方式

    1) 数据打印只能在停车状态下进行;

    2) 从打印开始到结束,时间不应超过30s;

    3) 打印字符字迹应清晰、规;

    4) 打印字符的高度应不小于2.5mm,宽应不小于1.5mm;

    5) 打印纸上应留有足够的空白位置供驾驶员或其他人员签名及简单备注之用。

    4.4.7.2 打印容

    记录仪至少应能打印输出车牌、车牌分类、驾驶员代码、驾驶证、打印实时时间、停车时刻前15min每min的平均车速、疲劳驾驶记录(一次连续驾驶时间超过3h的所有记录)。

    打印容及格式见例1。

    示例1:

    车牌:

××××××××

    车牌分类:

大型汽车

    驾驶员代码:

0000001

    驾驶证:

××××××××××××××××××

    打印时间:

2002年7月8日15时46分30秒

    自停车时刻起前推15分钟车辆每分钟平均速度:

    15:

45   20km/h

    15:

44   60km/h

    15:

43   96km/h

    ……     ……

    15:

32   118km/h

    15:

31   110km/h

    疲劳驾驶记录:

    记录1:

    开始时间:

2002/07/07 21:

00;     结束时间:

2002/07/08 2:

30

    记录2:

    开始时间:

2002/07/08 8:

30;      结束时间:

2002/07/08 12:

21

    4.4.8 数据通信功能

    4.4.8.1 通信接口

    记录仪应同时配置以下两种标准接口:

    1) USB(通用串行总线)标准接口,建议采用主结构式USB接口;

    2) 标准RS232CD型9针接口。

    在具备上述通信接口的基础上,本标准不排除同时使用其它通信方式的可能性。

    4.4.8.2 数据通信协议

    数据通信协议见附录A。

    4.4.8.3 下传信息

    应能通过4.4.8.1规定的通信接口,实现对记录仪中如下参数和信息的输入、设定、存储:

    1) 车辆识别代号、车牌、车牌分类;

    2) 驾驶员代码、驾驶证证号;

    3) 实时时钟;

    4) 记录仪主机可识别的唯一性编号及初次安装日期。

    记录仪对每一次下传的日期及时间进行记录、存储。

    4.4.8.4 上载信息

    应能通过通信接口,向外部设备输出至少包含如下容的信息:

    1) 实时时钟;

    2) 事故疑点数据;

    3) 最近360h车辆行驶速度数据(记录间隔为1min,数据为每分钟的平均速度。

);

    4) 对应实时时钟的车辆行驶里程数据;

    5) 车辆识别代号、车牌、车牌分类;

    6) 驾驶员代码、驾驶证证号;

    7) 车辆特征系数;

    上载数据时,应不能改变和删除记录仪存中已存储的任何数据。

    记录仪应对每一次上载的日期和时间进行记录、存储。

    4.4.8.5 车辆特征系数的设定

    车辆特征系数的设定在以下情况时进行:

    ——新车出厂时;

    ——由授权部门进行周期性检验或校准时;

    ——其它经有关部门授权的特殊情况。

    对车辆特征系数设定时,记录仪应对每一次设定时间进行记录、存储。

    4.5 数据分析软件

    记录仪的数据分析软件应全部使用中文界面,并具有一定兼容性,能在通用的中文操作系统中安装使用。

    数据分析软件应具有原始数据读取、查询、统计、图表生成、参数设置、操作权限管理等功能。

    在采集原始数据后,数据分析软件应能生成至少如下图表:

    ——事故疑点数据曲线图。

容及记录格式应符合4.4.3.1的要求,曲线图例见附录B,其横坐标为实时时间及日期,纵坐标为与实时时间对应的车辆行驶速度值和制动状态信号或客户所要求的其它信号,曲线图上同时还应包含车牌、车牌分类、驾驶证等容。

    ——一般行驶速度记录曲线图。

容及记录格式应符合4.4.3.2的要求,其横坐标为实时时间及日期、纵坐标为与实时时间对应的车辆行驶速度值和客户所要求的其它信号,曲线图上同时还应包含车牌、车牌分类、驾驶证等容。

    ——数据列表。

列表格式见示例1,至少应包含如下容:

    1)符合记录间隔时间要求的实时时间及日期;

    2)实时时间所对应的车辆行驶速度等数据;

    3)车牌,驾驶证。

    示例1:

一般车辆行驶速度记录数据记录列表,采样时间间隔为1min:

    车牌:

×××××××

           车牌分类:

大型汽车

    驾驶证:

××××××××××××××××××

    日期时间(2002/05/10) 每分钟的平均行驶速度

    15:

30                        60km/h

    15:

31                        62km/h

    15:

32                        59km/h

    15:

33                        50km/h

    ……                          ……

    4.6 数据安全性

    记录仪应防止数据被更改或删除,应从记录仪硬件和数据分析软件系统两个方面来实现:

    1) 硬件上,应在记录仪主机上或其它适当的地方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如铅封)防止数据储存器等

    重要器件被更换;

    2) 记录仪主机车辆行驶速度、里程、驾驶时间等原始数据不能通过外部设备进行任何改写或删

    除操作;

    3) 分析软件对车辆识别号、车牌、车牌分类、车辆特征系数、驾驶员代码、驾驶证等重

    要参数,一般情况下只能读,不能更改或删除。

在记录仪初始化调试、校准、维修或其他特殊情况下需对上述重要参数进行设置操作时,需经操作授权。

    4.7 气候环境适应性

    记录仪在承受各项气候环境试验后,应无任何电气故障,机壳、插接器等不应有严重变形;其记录功能、显示功能、打印功能等应保持正常;试验前存储的数据不应丢失或改变。

    试验后记录仪速度记录误差应符合4.4.3.3第1)款的规定。

    4.8 机械环境适应性

    记录仪在承受各项机械环境试验后,应无永久性结构变形;零部件应无损坏;应无电气故障,紧固部件应无松脱现象,插头、通信接口等接插件不应有脱落或接触不良现象;其记录功能、显示功能、打印功能等应保持正常;试验前存储的数据不应丢失。

    试验后记录仪速度记录误差应符合4.4.3.3第1)款的规定。

    4.9 外壳防护等级

    记录仪主机的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QC/T413中3.6中IP43的要求。

    试验后通电检查记录仪主机的数据记录、通信功能应正常,试验前存储的数据不应丢失。

    4.10 抗汽车电点火干扰

    记录仪在进行汽车点火干扰时,不应出现异常现象,记录功能、显示功能、打印功能应正常。

    4.11 静电放电抗扰度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等级为3级,试验中及试验后记录仪不应出现电气故障,数据记录功能应正常,贮存的数据不应丢失或发生变化;在试验中允许显示器和打印机出现功能异常现象,但在试验结束后功能应恢复正常。

    4.12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等级为3级,试验中及试验后记录仪不应出现电气故障,数据记录功能应正常,贮存的数据不应丢失或发生变化;在试验中允许显示器和打印机出现功能异常现象,但在试验结束后功能应恢复正常。

    5 试验方法

    5.1 一般要求

    如未标明特殊要求,所有试验均在下述条件下进行:

    1) 环境温度:

15℃--28℃;

    2) 环境相对湿度:

45%--75%;

    3) 供电电源为标称电源电压。

    5.2 一般性能检查

    5.2.1 组成检查

    检查记录仪的结构组成应符合4.1.1条的规定。

    5.2.2 外观检查

    环境照度300lx以上,目距300mm~500mm情况下目视检查记录仪的外观及结构,应符合4.1.2条的规定。

    5.2.3 文字、图形、标志、铭牌检查

    1)目视检查记录仪的铭牌及其文字、图形和标志;

    2)用蘸有汽油(90号以上)的干净棉布连续擦拭其文字、图形、标志符号15s。

    试验后应符合本标准4.1.3、4.1.4的要求。

    5.3 电气部件检查

    目视检查记录仪的各连接线、连接线的接插器、熔断器等应符合本标准4.2的要求。

    5.4 电气性能测试

    5.4.1 电源电压适应性试验

    1) 记录仪标称电源电压为12V时,将供电电压调至9V和16V,分别连续工作1h,其间输入模拟信号,检查记录仪的功能应符合本标准4.3.1的要求;

    2) 记录仪标称电源电压为24V时,将供电电压调至18V和32V,分别连续工作1h,其间输入模拟信号,检查记录仪的功能应符合本标准4.3.1的要求。

    3) 记录仪标称电源电压为36V时,将供电电压调至27V和48V,分别连续工作1h,其间输入模拟信号,检查记录仪的功能应符合本标准4.3.1的要求。

    5.4.2 耐电源极性反接试验

    对记录仪的电源线施加与标称电源电压极性相反的试验电压,标称电源电压为12V时,施加14V±0.1V的反向电压;标称电源电压为24V时,施加28V±0.2V的反向电压;标称电源电压为36V时,施加40V±0.2V的反向电压,以上试验持续时间均为1min。

    试验后检查记录仪的功能应符合本标准4.3.2的要求。

    5.4.3 耐电源过电压试验

    记录仪标称电源电压为12V时,对其施加24V的工作电压;标称电源电压为24V时,对其施加36V的工作电压;标称电源电压为36V时,对其施加54V的工作电压,以上试验持续时间均为1min。

    试验后检查记录仪的功能应符合本标准4.3.3的要求。

    5.4.4 断电保护试验

    将存有数据的记录仪接标称电源电压正常工作,连续断电15天后,检查其存储的数据信息应符合本标准4.3.4的要求。

    5.5 数据记录功能测试

    5.5.1 自检功能检查

    接通记录仪电源,目视检查记录仪自检功能应符合4.4.1的要求。

    5.5.2 数据记录检查

    记录仪接通标称电源电压,校准好时钟,按正常使用状态接入模拟信号,连续记录360h的实时时钟、行驶速度、行驶里程数据。

    试验期间,输入的模拟车速信号应从0km/h到220km/h断续变化,试验期间至少模拟10次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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