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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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4—2020年)

语言文字是人类智慧和文明的结晶,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和信息载体,是促进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语言文字事业具有基础性、全局性、社会性和全民性特点,事关历史文化传承、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团结,事关国民素质提高和人的全面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为促进我区语言文字事业全面发展,依据《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大力推广、规范使用、科学保护、和谐发展”的工作方针,以有效推动语言文字学习使用和繁荣发展为主题,以深入贯彻党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为主线,遵循语言文字的发展规律,以创新管理、分类指导为原则,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快增强语言文字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加快推进语言文字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以及科学研究;加快提升全区各族人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蒙汉双语能力;加快提高蒙古语言文字应用水平和蒙古语文翻译水平;加快改善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规范化、标准化和准确化步伐;加快促进跨省区协作交流和构建和谐语言生活,为自治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营造和谐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普通话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普及,推普工作重心由以城市为核心,逐步向农村牧区拓展,由以“普及”为重点,过渡为“普及与提高”并重。

汉语拼音更好地发挥作用。

各类城市汉语言文字达标评估工作完成,以农村牧区为重点的区域达标评估工作深入开展,并统筹开展蒙古语言文字达标评估工作。

民族语言文字得到更加科学的保护和发展,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更被重视和鼓励、使用更趋宽泛和规范、研究更加扎实和深入,达斡尔语、鄂温克语和鄂伦春语的保护更具科学性和实效性。

蒙古语标准音在蒙古语授课学校、新闻媒体等重点领域基本普及。

蒙汉双语学习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各族干部群众蒙汉双语水平明显提高。

语言文字法制体系和工作体制机制更加完善。

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法制意识明显提升,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明显增强。

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以及科学研究水平显著提高,形成与我区经济、社会和文化建设相适应的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新格局。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语言文字法制体系和工作机制

1.加强法制建设。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实施《<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文翻译工作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学习使用蒙古语文奖励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规范社会使用汉语言文字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体系。

2.完善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各地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语言文字规范要求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机关行文规范、新闻出版编校质量、广播影视制作播出质量、工商行政监管和城市市容管理以及地方各级政府行政执法督查等范畴。

建立综合执法机制,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完善和细化执法程序和标准,切实依法加强监督检查。

充分尊重和依靠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形成依法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完善蒙古语文工作领导机制,并加强八省区蒙古语文工作协作与交流。

3.加强学习宣传。

将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列入全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普法宣传教育、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内容,进一步增强各族干部群众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法制意识。

(二)大力推广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1.加大重点行业、重点岗位人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职业标准执行力度。

建立并完善重点行业、重点岗位从业人员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职业标准。

国家机关公务员普通话水平要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水平;广播电台、电视台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普通话水平要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水平,自治区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要达到一级甲等水平;公共服务行业的播音、解说、话务、导游等特定岗位人员普通话水平要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普通学校教师普通话水平要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汉语文教师、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幼儿园教师要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以民族语言授课为主学校的汉语课教师要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水平;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普通话水平要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汉语授课少数民族学生要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水平。

上述行业和岗位已在岗但尚未达到规定等级标准的、年龄在50岁(含50岁)以下的人员,要接受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

全区各类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要全员参加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并达到相应等级标准,以民族语言授课为主的学生,自愿参加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

2.全面提升学校师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一是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教师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加强在职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再提高培训工作,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纳入各级各类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定期开展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农村牧区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普通话水平和规范汉字书写培训,做好民族学校汉语教师普通话水平和规范汉字书写培训工作。

二是加强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培养。

在幼儿园创造自由、宽松的普通话交流环境,引导幼儿学会倾听并能清楚地用普通话表达。

中小学要依据语文课程标准组织教学,加强识字与写字、口语交际、阅读、写作等方面的教学,将写字课纳入课程体系,注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综合运用,全面提高中小学生听说读写能力。

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要科学设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相关课程,开设口语课和写字课,以提高语文鉴赏能力、文字书写能力和汉语言表达能力为重点,全面提升学生的语文素养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综合运用水平。

三是以民族语言授课为主的中小学,要适时开设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课程,提高学生听说读写能力,为培养大量民汉兼通各种人才夯实基础。

3.继续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测评工作。

加快我区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的信息化进程,积极推进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和信息化管理进程,2014年底前,全面实现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

继续拓展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范围,以党政机关、新闻媒体、学校和公共服务行业为重点,面向社会不同人群,广泛开展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

积极推动驻地部队、武警系统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扩大进城务工人员普通话水平的培训测试范围,适时开展中小学生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和盲人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稳步推进汉字应用水平测试和汉语能力测试。

4.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普及和规范程度。

一是继续推进城市汉语言文字工作评估。

在总结二类城市汉语言文字评估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三类城市评估,2018年底前完成全区三类城市的评估验收。

建立城市评估复检制度,制定各类达标城市的巩固提高评估指标,适时开展各类城市汉语言文字巩固提高复检工作。

完成三类城市评估验收的盟市,要及时启动以农村牧区为重点的区域汉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工作,要以旗县(市区)政府所在地为核心,辐射带动农村牧区,以教师、学生和青壮年劳动力为重点稳步推进达标工作。

2020年底前,全区50%以上的旗县(市区)通过达标验收。

同时,作为自治区法定的通用语言文字之一,将蒙古语言文字的达标评估工作也要统筹开展。

二是高标准开展汉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

加强对城市街道、公共场所牌匾用字用语和市民文明用语用字规范的引导。

开展汉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示范单位、示范街区创建活动。

继续推进汉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建设工作。

将汉语言文字示范校建设内容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质量、教学督导评估体系,加强督导评估。

各地在评定各类先进、优秀学校时,要对已评为各级汉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学校给予一定倾斜。

2020年底前,全区30%的学校进入各级各类汉语言文字示范校行列。

5.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推广和使用,选拔培养一支通晓汉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人才队伍,加强对《通用规范汉字表》《标点符号用法》《出版物上数字用法》《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及陆续颁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宣传和培训,分层分级举办公务员、教师、出版编辑、广告等相关职业人员的培训。

加强国家通用手语和盲文规范标准的培训和学习。

积极参与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数据库和语料库建设,承担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在我区的采录工作,开展我区汉语资源有声数据库建设。

6.依法妥善处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汉语方言、繁体字的关系。

依法开办具有地方语言特色的广播电视节目,除各级电台电视台汉语新闻类节目必须使用普通话播出外,其它需要使用方言播出的节目、广告等要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履行申报审批手续。

依法保护汉语方言,充分发挥其在地方戏曲、话剧、影视文学作品等艺术形式中的作用。

规范公共场所各类招牌、广告繁体字的使用范围,刊登在各类报纸、刊物等出版物上的广告汉字及设置在公共场所的招牌、广告等要使用规范汉字,题词和招牌的手写体可以使用繁体字。

(三)科学保护和发展民族语言文字

1.加强学习和教育工作。

进一步建立健全蒙古语授课为主教育教学体系。

重点扶持以民族语言授课为主的学校优先发展,基本形成较完善的民族文字教材、教辅材料及课外读物体系。

以汉语授课为主的民族学校要提高民族语言文字课程的课时标准,各类高等院校要开设蒙古语文通识教育课。

组织开展蒙古语言文字应用水平等级考试。

2.加强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是继续加强公文蒙汉两种文字并行工作。

进一步加大监督和指导力度,加强全区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包括驻区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公文蒙汉两种文字并行工作。

二是继续做好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工作。

民政、交通、工商、卫生、金融、经贸、税务、商业、邮电、电信、民航、餐饮等与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群众生产生活密切联系的公共服务行业和公众服务电话(包含报警、急救,银行、保险、通讯、铁路和民航客服,投诉举报等)要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提供服务。

推广使用牌匾网上审批系统,各类牌匾、证件、执照,区内生产的产品名称、说明书、商品价格标签等社会市面用文要规范准确使用蒙汉两种文字。

三是继续加强蒙古语文翻译工作。

健全完善各地蒙古语文翻译机构,加强翻译人才队伍建设。

扶持优秀蒙古文出版物与汉文、外文出版物双向翻译出版工作以及蒙古语广播影视节目译制、制作、播映工作。

支持蒙汉兼通法官队伍建设,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要提供翻译。

四是加强蒙汉兼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有效解决蒙汉兼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问题。

3.加强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加强对蒙古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蒙古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机制,加强蒙古语言文字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建设。

加强学校、机关、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公共服务行业的蒙古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要将规范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纳入蒙古语授课教师、蒙汉兼通岗位工作人员、播音员、主持人、编辑、记者、解说、话务和导游培训、考核和奖惩体系。

使用蒙古语授课的学校要加强蒙古语标准音和蒙古文正字法的教学,全面提高学生对蒙古语言文字的听说读写能力。

教材编写机构要全面提高蒙古文教材的科学性、实用性、系统性、条理性、针对性、可读性和准确性。

机关事业单位要加强对蒙汉兼通岗位工作人员的蒙古语言文字培训教育工作,做到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同时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并可以以蒙古语言文字为主。

报刊杂志要严格坚持蒙古文正字法,全面提高编校质量,严格控制出现错字别字。

广播电视节目要带头规范使用蒙古语言文字,在推广普及蒙古语标准音方面起到带头示范作用。

对以蒙古语为职业语言的岗位,逐步实行蒙古语标准音持证上岗制度。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蒙汉兼通岗位工作人员蒙古语标准音水平要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水平;旗县级以上(含旗县级)电台、电视台蒙古语播音员、节目主持人蒙古语标准音水平要达到一级甲等水平;中小学、幼儿园、师范院校蒙古语授课教师蒙古语标准音水平要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蒙古语文课教师要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水平;蒙古语电影、电视剧演员和配音演员蒙古语标准音水平要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水平,乌兰牧骑等文艺演出团体蒙古语演员要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公共服务行业的播音、解说、话务、导游等特定岗位人员蒙古语标准音水平要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

已在岗但尚未达到规定等级标准的、年龄在18周岁至55周岁(女50周岁)之间的人员要接受蒙古语标准音水平培训测试。

全区各类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蒙古语授课学生要全员参加蒙古语标准音水平培训测试并达到相应等级标准,非蒙古语授课学生,自愿参加蒙古语标准音水平培训测试。

开发利用蒙古语标准音机器智能测试平台,定期组织举办蒙古语标准音培训和测试。

开展推广蒙古语标准音宣传活动。

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外国人名地名蒙古文翻译转写。

制定实施《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推进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

建立健全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信息技术研发基地,加强蒙古文应用软件开发、蒙古文网站管理,建设蒙古语言文字网站,推动蒙古语言文字数字资源建设,建成蒙古语言文字数字资源共享平台和学习交流平台。

将符合蒙古文编码国际标准的软件产品纳入全区各级教育机构教学设施的政府采购范围,计算机、手机等移动设备在自治区范围内要支持蒙古语言文字的应用,保证蒙古语言文字在各类终端设备中无障碍地使用。

自治区相关高等院校设置蒙古语言文字信息技术专业,大力培养兼通蒙古语言文字知识和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

4.开发、利用和发展蒙古语言文字资源。

一是全面开展蒙古语言文字资源调查工作。

加强蒙古语言文字及其使用情况的调查,建立健全经常获取动态数据和资料的机制,随时掌控蒙古语言文字资源发展变化情况、有效监测蒙古语言文字资源的长效机制,为制定民族语文政策,科学保护和发展民族语言文字提供重要依据。

二是积极开发、利用和发展蒙古语言文字资源。

指导并支持有关部门加强蒙古语教学软件和课件、蒙古文教材和教辅材料的开发建设,加强蒙古语广播影视节目、儿童动画节目的制作放映,加强蒙古族口传文化及蒙古文古籍的数字化保护与传承,筹建蒙古语言文字数字博物馆,进一步推动蒙古语言文字资源产业化发展。

5.加强濒危民族语言的抢救和保护。

协助国家民委完成我区濒危民族语言的调查工作,组织编写出版《少数民族语言生活状况》系列丛书。

(四)弘扬传承中华优秀文化

1.深入开展中华经典诵写讲行动。

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积极推进学校中华经典诵读、书写、讲解行动。

把中华经典诵写讲行动作为建设优秀传统文化、游牧文化、蒙古文化和草原文化传承体系和对青少年进行素质教育、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和有效载体切实抓好。

广泛开展中华经典诵写讲的社团活动和校外活动,探索以中华经典诵读、书写教育为基础的诵写讲教育教学方式。

搭建中华经典诵写讲活动社会参与平台,继续举办中华经典诵写讲等系列比赛活动。

加强培训,注重培养一批能够组织、指导中华经典诵写讲活动的骨干人员和教师。

2.积极组织开展两年一届的全区蒙汉两种语言文字中华经典诵读、书写活动。

遴选体现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革命传统和具有内蒙古地区民族特色的优秀经典篇目,建设我区蒙汉两种语言文字中华经典诵写讲资源库,以文集和视频光盘等形式予以保存和传播,为学校和社会广泛深入开展蒙汉两种语言文字中华经典诵写讲活动提供资源支撑。

3.广泛组织开展大中小学生蒙汉文字听写活动。

各地教育、民族工作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将规范蒙汉文字书写教育活动与学校教育教学有机融合,通过开展蒙汉文字听写大赛、课外兴趣小组活动等,充分发挥蒙汉文字书写教育在提高青少年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调动教师的教学积极性,促进学生规范蒙汉文字书写水平的提高。

4.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化传承行动,积极指导演讲、书法比赛等各级各类语言文化活动规范化、精品化发展,重点打造传承和弘扬少数民族语言文化的品牌活动。

(五)加强语言文字科研工作

1.积极开展语言文字科研工作。

设立自治区级汉语言文字和蒙古语言文字应用科研课题,积极整合相关科研力量,建立和完善科研管理制度。

注重扶持、培养学科带头人和领军人物,围绕我区语言文字工作中的重点、热点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对策性研究。

建立我区语言文字专家库、语言能力人才资源库和语言志愿者人才库,面向社会开展语言文字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应用业务等各类咨询、鉴定、认证等服务。

2.重点开展民族语言文字科研工作。

依托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建立蒙古语言文字科学研究基地。

设立蒙古语言文字科研项目资金,统一规划立项蒙古语言文字重点科研项目,促进蒙古语言文字基础理论研究及蒙古语言文字政策与规划及应用研究。

支持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培养和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科学研究人才。

加强对相关学术团体(协会、研究会)的管理、指导和支持,开展蒙古语言文字学术交流活动。

定期举办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翻译、编辑、教学、科研、行政和演职人员业务进修和培训。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语言文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各级政府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职责,各级汉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切实加强对当地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和统筹。

各级教育、民族工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在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中的协调职能,建立语委成员议事机制和联络员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语委成员会议和联络员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对重点和难点工作进行分析研究。

要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明确各成员单位依法管理本行业、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应用的职责,努力健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语言文字工作机制。

(二)加大宣传力度。

积极组织开展好每年9月第三周的“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每年2月21日的“国际母语日”、每年5月份的“《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学习宣传月”及5月31日的“蒙古语日”活动,不断创新宣传手段和途径,扩大覆盖面和影响力。

建立语言文字工作宣传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媒体和社会多方面作用,加强对国家和自治区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常规宣传。

自治区各级各类报刊、电台、电视台和网络等新闻媒体要主动承担起语言文字工作的宣传主阵地职责,加强对自治区有关语言文字工作法规政策、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对一些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活动以专题节目或栏目等形式予以深度宣传,做好对社会关注的语言文字重点、热点问题的宣传和解释,对社会上一些不规范的用语用字现象进行监督,营造语言文字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加强机构队伍建设。

加强各盟市、各高校和语委成员单位的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建设。

各盟市教育、民族工作行政部门及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配备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本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组织开展普通话和蒙古语标准音水平培训测试、汉字应用水平测试、汉语能力测试和蒙古语言文字应用水平等级考试等工作。

各级语委成员单位要明确语言文字工作责任部门,配备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语言文字工作的统筹管理。

各级政府和教育、民族工作行政部门要注重本地区语言文字工作队伍的建设,完善自治区普通话和蒙古语标准音水平培训教师、测试员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制度,建立语言文字工作专兼职干部培训制度,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校长、骨干教师培训制度,普通话和蒙古语标准音水平培训教师、测试员轮训制度等,对语言文字专兼职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和定期轮训,努力建设一支政策、业务水平过硬的工作队伍。

健全表彰奖励机制,对在语言文字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根据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不定期表彰奖励。

各有关单位和学校要关心本单位本学校语言文字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待遇和进步,要鼓励他们积极参与自治区和本单位、本学校的语言文字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对表现突出的自治区语言文字先进工作者、优秀测试员等有关人员,要在评优、晋级、评定职称时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

  (四)扩大国内外合作交流。

积极拓展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与交流,通过留学生教育、对外汉语培训以及民间、青少年交流等多种方式和途径,鼓励和支持相关团体、学校开展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语言文字工作合作与交流活动。

自治区各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教育、民族工作行政部门,要在一些重大工作和项目方面,加强与各省(市、自治区)的工作交流与合作,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积极学习借鉴其它省(市、自治区)的先进工作经验和做法。

各盟市、各学校间也要采取现场观摩、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加强相互间的学习和交流。

(五)保障经费投入。

建立健全语言文字事业经费投入机制,推动各级地方财政对语言文字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力度,支持多渠道筹措经费,鼓励企业、团体、个人捐赠,努力保障语言文字工作正常开展的基本经费和重大活动项目的经费开支。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它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对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的经费支持力度,保障本学校、本单位语言文字工作的正常顺利开展。

各单位有关人员因工作需要,参加普通话和蒙古语标准音水平培训测试所需费用,以及语言文字工作人员参加各级各类业务培训费用应由所在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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