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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工作汇报ppt

篇一:

政务公开栏

  流山镇近期发展目标和远景规划

  流山镇近期发展目标:

围绕我镇“科技富民、工业兴镇、文化活村、和谐稳定”的工作思路,认真贯彻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出发点,做大做强特色农业的优势产业,加快发展第二、第三产业,积极推进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努力建设文明、安全、发展的新农村,努力构建流山和谐社会。

主要目标:

全镇生产总值突破4.3亿元,年均增长14%;第一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7%以上;第二产业年均增长20%以上;第三产业增加值的均增长10%以上;财政收入年均增长19%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7%以上;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8%以内。

  流山镇经济社会发展远景规划:

全镇经济综合实力明显增强,人均GDP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人民综合素质全面提高,农村“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农村社会安全、稳定、和谐;基础设施建设显著增强,人民生产生活环境得到美化,农村信息畅通;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壮大,实现农村节约化、高效化、可持续的经济发展;人民群众过上小康生活;农村剩余劳动力得到充分就业;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和到长促发展;城镇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农村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人民群众初级卫生保健得到保障,卫生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控制。

  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六条规定”

  一、严格自律。

对送钱的坚决拒绝,并严肃批评。

拒绝不了的立即上交组织。

对送钱的人要记录在案。

  二、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不越权,不滥用权力,坚决抵制跑官要官的错误行为。

对跑官要官的进行批评教育,并及时报告组织部门,记录在案。

  三、严格要求自己的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他们利用自己的权力谋取非法利益。

对利用本人影响谋取私利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一概拒绝,严肃批评。

  四、不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不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

  五、带头遵纪守法,带头遵守各种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六、对不正之风,采取坚决、果断措施进行治理。

  林业站

  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森林和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

  二、协助镇人民政府制定林业发展规划,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个人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资源调查,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和森林档案管理工作,掌握辖区森林资源消长和野生动物植物物种变化情况;

  四、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林木采伐工作,配合做好林木采伐调查设计,并参与监督作业和伐区验收工作;

  五、配合林木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防治工作;

  六、依法保护、管理森林和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依法保护湿地资源;

  七、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案件;

  八、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辖区的乡村林场、个人林场;

  九、配合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乡村护林网络,负责乡村护林队伍的管理;

  十、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为林业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十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收和协助管理各项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十二、承担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

  《森林采伐许可证》申办程序

  办证程序:

林木采伐提出文字申请经村、镇政府(林业工作站)审核、填写集体(个人)林木采伐申请表、勾图等形式初步采伐设计——林改股进行材料审核,设计实地复核等,初步同意后——凭采伐文件及其它必备材料报局领导审批——到办证室办《采伐许可证》。

  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应提供的材料

  1、森林采伐者申请书;

  2、出界林权证(或乡镇政府证明);

  3、集体(个人)林木采伐申请表;

  4、二类调查图(标四至范围);

  5、采伐设计文件;

  6、委托书;

  7、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农业服务中心

  一、机构设置

  流山镇农业服务中心

  农业组农经组农机组

  二、机构职责

  农业组

  制定本镇农业技术项目并组织实施,开展农技培训、指导、咨询以及农业信息的采集、发布等工作,负责做好新技术、新成果的试验、示范、推广及新品种的引进、改良和应用。

  农机组

  制定本镇农机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工作设计,组织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拖拉机及驾驶员的年审、组织机耕服务、抗旱排涝、机械维护、修理等工作、负责农机新机具、新技术的引进、示范、推广、应用和农机项目的实施、管理。

  农经组

  负责对“一事一议”筹资投劳收支监督管理;审批涉农负担文件,审核和监督涉农收费项目,调查处理涉农负担案件;农村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指导本镇农民进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管理;完成镇党委、政府布置的各项中心任务。

  三、办事程序

  ①——组织实施②提出要求——提供服务

  四、办事纪律

  实行岗位责任制,各守其责;采取群众监督,主管部门监管;可向主管部门(流山镇党委、人民政府)或纪检部门的规章制度对违章违纪者和行为进行处置和责任追究。

  工作职责

  一、组织、管理和监督全镇预算收支、编制本镇年度财政收支预算草案,执行本镇人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和预算的调查、监督全镇单位预算的执行,编制向本级人民代表决算,以本镇财政资金进行综合平衡: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执行情况:

  二、组织、管理和监督全镇瞀外资金的收支;

  三、管理全镇各行政、事业、农村集体经济和其他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

  四、实施全镇行政、事业单位及农村经济组织的财务监督和管理,指导和帮助做好各项财务管理工作;

  五、管理、监督全镇行政、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

  六、负责各项财政有偿资金的发放、管理和回收工作;

  七、筹措资金、培植财源,促进本镇基层政权建设的需要。

  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镇的救灾、救济、扶贫优抚工作;

  二、负责收养、殡葬、收容和遗送工作;

  三、协助上级做好基层组织建设工作;

  四、民政福利工作;

  五、组织召开各种民政业务会议,搞好民政事业费发放及民政统计工作;

  六、镇党委、政府及上级领导布置和各项工作任务。

  优扶救济定补发放标准

  一、优扶

  1、老复员军人

(1)建国前242元/人月

(2)孤老297元/人月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130元/人月

  3、列属

(1)280元/人月

  4、伤残军人定期优扶

  五级:

6550元年七级:

3880元/年八级:

2880元/年

  二、救济

  1、定期补助发放标准

  

(1)社团:

40元/人月

  

(2)五保定补:

60元/人月

  (3)遗嘱:

60元/人月

  (4)孤儿:

1人:

100元/人月

  2人:

80元/人月

  3人:

70元/人月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标准:

  农村年人均纯收入不达800元的,补足差额部分。

  3、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标准:

  城镇居民月人均纯收入不达160元的,补差部分。

篇二:

公证与律师制度串讲课件

  第一章公证制度概述

  ★★一、公证与公证制度的概念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活动。

  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

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二、公证的法律关系★

  1、公证机构及其当事人是公证的主体:

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

  2、证明对象是公证的客体:

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3、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公证的内容。

  三、公证的特征★★

  1、公证的根本特征是证明活动

  2、公证是特殊性证明活动

  3、公证是非营利性的证明机构

  ★★四、公证与相近法律制度的关系

  1、公证与认证的关系

  2、公证与鉴证的区别

  

(1)行为的主体不同,公证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公证机构;鉴证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两者的作用不同。

公证仅能证明经济合同的确实性与合法性,鉴证还有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作用。

  (3)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

鉴证的对象只有经济合同;公证的对象是指一切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4)依据的法律不同,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

  ★★五、公证制度与民商法的关系

  联系:

  1、民商法是公证制度的重要依据

  2、公证制度是正确实施民商法的重要保证

  区别:

  1、两者调控的对象和解决的问题是不同,

  2、公证制度属程序法的范畴;民商法属实体法的范畴。

  3、公证机构属国家公法范畴;民商法属于标准的私法范畴。

  4、从法律的类别区分,民商法属于国家的基本法律规范,公证法属于国家的专门性法律规范。

  ★★六、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联系

  1、两种法律制度是相近和相连的,。

  2、公证制度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能起到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的作用。

  3、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4、经过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得以实现。

  区别:

  1、两者的性质不同。

  2、两者的当事人不同,

  3、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

  4、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5、不服法院的裁判与不服公证解决的方式不同。

  ★七、公证机构的任务

  1、保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证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3、维护法制、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的发生,建立和睦团结的社会环境

  4、公证机构在业务实践中,对于那些假借公证之名,弄虚作假,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要予以坚决的斗争和揭露,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性。

  第二章公证机构的设置和监督管理体制

  ★★一、公证机构的性质

  《公证法》第6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1、公证机构是国家依法设立的机构

  2、公证机构是履行证明职能的机构

  3、公证机构是非以营利性为目的的证明机构

  4、公证机构是依法独立行使证明职能的机构

  5、公证机构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

  ★二、公证机构的设置

  《公证法》第7条:

“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若干个公证机构。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置。

”《公证法》对公证机构设置的规定体现了以下几方面的价值:

第一,满足社会需要,方便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事务。

第二,实现各个公证机构法律地位的平等。

  ★三、公证机构的设置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

  

(2)有固定的场所。

  (3)有两名以上公证员。

  (4)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根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公证机构的开办资金数额,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四、公证机构的审批程序

  《公证法》第9条规定: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关于公证机构的设置我国采取了许可设立主义,即设立公证机构除了应当具备法定条件的,还要求经过主管行政机关的批准。

  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

  ★五、公证机构的审批程序

  《公证法》第9条规定: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关于公证机构的设置我国采取了许可设立主义,即设立公证机构除了应当具备法定条件的,还要求经过主管行政机关的批准。

  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

★六、公证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两个条件:

一是应当具有公证员资格;二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七、公证机构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产生程序

  公证机构负责人的产生采用推选制和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制,即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八、公证员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

  

(1)国籍条件。

担任我国公证员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年龄条件。

应当在25周岁以上至65周岁以下

  (3)品德条件。

  (4)资格条件。

应当通过我国国家司法考试。

  (5)实习或从业条件。

担任公证员应当在公证机构实习两年以上,如果是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要求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

★★九、公证员的排除条件

  

(1)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3)被开除公职的人;

  (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人。

  ★十、资格取得

  

(1)考试: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作为担任公证员的必备条件之一。

  

(2)考核:

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业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十一、公证员的任命程序

  

(1)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或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并附具必备材料。

  

(2)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要求填写公证员任职申报表,报请司法部任命。

  (3)司法部收到报请任命公证员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制作并下达任命决定。

  (4)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司法部任命决定的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2、公证员职务的免除

  ★十二、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1、司法部对全国的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监督和指导。

与过去不同的是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领导改为指导。

  2、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监督事项:

监督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定条件情况、公证机构执行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等事项。

3、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具体的监督事项:

国家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人事务所的档案管理情况、财务制度执行、公证

  质量情况、执业活动情况、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等监督。

  ★十三、公证协会对公证机构的自律监督

  公证协会在进行行业监督中享有受委托调查权、行业处分权、提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处罚建议权。

  ★十四、公证协会的组织机构

  中国公证协会设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作为其最高权力机关,大会代表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根据协会章程享有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作为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负有以下职责:

  

(二)选举常务理事并从中选举会长、副会长;

  公证协会设有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大部分职权。

  公证协会的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会长、副会长应当是执行公证员,这条规定表明了公证协会的专业性和行业自治性。

  第三章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

  公证机构在坚持合法原则时应做到以下几方面:

  1、审查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法。

  3、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情合理。

  4、应该说明的一点,有的特殊公证事项只要求其客观与公正,而不要求其合法与否。

如出生公证、死亡公证与经历公证等,这是合法原则的例外与特殊,应加以区别对待。

★二、客观公正的原则

  1、审查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愿望是否确系本人真实意志的表示。

  2、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必须如实地向公证机构陈述需要证明公证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以及证明的具体要求和证明后要达到的目的。

  3、公证人员必须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

  4、公证员办理某些公证时,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

  ★三、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和承担民事责任

  公证机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

这说明公证机构办证的依据是事实和法律。

  公证机构还应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按照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业务中,如果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违反了客观公正原则,从事了法律禁止的有关行为,办理了错证,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和其他法律责任。

  ★★四、坚持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的原则

  我国《公证法》第38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故此,在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公证的情况下,公证便成为法律规定的必要条件和特殊形式,只有通过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一方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强迫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事务;另一方面,也不能排斥国家从规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和调整民事、经济关系的高度出发,规定某些重要的法律行为必须通过

  公证的形式加以解决。

★五、公证员亲自办理公证事务的原则要想切实贯彻公证员直接办理公证事务的原则,公证员必须做到:

  1、要亲自接触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亲自审查当事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听取并询问当事人办理公证的具体内容及其真实意图;

  2、要亲自审查具体公证事项,对申请办理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及有关材料,要亲自加以了解、审查和调查;

  3、公证员必须亲自断定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只有如此,方可确保公证的质量,以维护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信誉。

  ★★六、回避原则

  1、公证员应回避办理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公证事项。

  2、公证员应回避办理(本文来自:

小草范文网:

司法行政工作汇报ppt)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务。

  3、公证员应回避办理本人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公证事务,

  回避可分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不同形式。

  对公证员是否回避的问题,应由公证处主任决定;对公证处主任是否回避的问题,应1、公证机构对参加办理公证事务的人要严格加以控制,除必须到场的当事人及其帮助公证的代理人、翻译人员在场外,其他任何外人都不得参与办证的事务。

  2、公证人员(包括书记员)除对本人办理的公证事项保守秘密外,对本公证处及其他公证处办理的公证事务,同样负有保密的职责。

  3、公证人员不仅要对已办理的公证事务保守秘密,对与公证事务的有关事项乃至当事人拒绝和撤销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也应当保守秘密。

  4、公证人员不仅对当事人申请直接办理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内容保守秘密,而且要对当事人申请办证的动机、目的、作用、后果及其实现的方式方法保守秘密。

  5、公证机构制作的专项公证书,只能发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未经当事人申请,不得将公证书发给其他人员。

  6、对于办理公证的有关档案材料,要设专职人员保管,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不得查阅和复制,严防外传,泄密。

★★八、便民原则

  1、办证的手续简便。

  2、深入当事人的居所地办理公证事务。

  3、迅速办证,不失时效。

  4、大力发扬协作精神,有利于群众办证。

  5、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实行减免公证费。

  ★★九、使用本国和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原则

  在涉外公证事务中,凡是不通晓我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外国当事人,公证机构应依法为其提供翻译,公证员不得直接运用外国的语言进行公证活动,也不得使用外文制作公证文书,而必须以中文制作的公证文书作为正本,然后将中文本的文书与外文本的文书同时加盖印章,给予当事人作证。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民族自治地区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既是公证文书在使用文字上的变通和例外,也体现了民族政策和便民精神。

篇三:

全面构建司法改革框架与公正司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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