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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员手册学校卫生分册

 

《卫生监督员手册——学校卫生分册》

 

征求意见稿

 

(2010.07.01)

 

第一章学校卫生监督概述

第二章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

第三章学校经常性卫生监督

第一节学校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

第二节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

第三节学习环境卫生监督

第四节学校医疗机构、保健室卫生监督

第五节学校其它方面卫生监督

第四章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原则

第五章学校卫生监督档案管理

附件1:

学校卫生监督主要法律法规及标准目录

附件2:

学校卫生监督信息卡及填报说明

第一章学校卫生监督概述

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本手册所指学校主要包括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等。

在学校就读的学生是一个正在生长发育的特殊人群,学校的全部教育过程、建筑设备条件、生活学习环境、膳食营养、体育与劳动锻炼、心理卫生、健康教育和卫生保健措施等均与学生健康密切相关。

因此,做好学校卫生工作对提高学生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学校卫生监督的定义

学校卫生学是保护和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的科学,是一门包含环境卫生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劳动卫生学、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等相关内容的边缘学科,与心理学、体育学、教育学、社会学等学科密切相关。

学校卫生学的主要任务是:

研究学生的机体与其学习和生活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找出影响学生身心发育和健康的各种内外因素并加以控制,提出保护和增强学生健康的卫生要求和积极的卫生措施,以达到预防疾病,保护健康,增强体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育和成长,为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服务。

研究的主要对象是中、小学生。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有四个方面:

(1)监测学生健康状况;

(2)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3)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4)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学校卫生监督是学校卫生工作内容之一,是实现学校卫生工作任务的主要环节,是学校卫生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和程序化的重要基础。

学校卫生监督是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辖区内各学校的卫生工作进行审查评估,督促改进,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卫生行政执法活动。

学校卫生监督是国家卫生监督的一个组成部分。

学校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执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和经常性卫生监督任务,主要包括:

(1)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2)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3)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二、学校卫生监督的依据

学校卫生监督是一项综合性的卫生监督工作,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很多(详见附件),其中1990年发布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作为我国学校卫生工作的第一部正式法规,是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开展的基本依据;200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作为一部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的法律,也为学校卫生在传染病防治工作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技术指导;2006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做了更高立法层次上的规定,也为学校卫生法规、规章、规范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学校卫生监督的目的

1.促使学校履行职责,规范卫生管理行为,消除卫生安全隐患。

2.通过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和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指导学校创建健康的学习生活环境。

3.通过对学校的经常性卫生监督,切实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

4.促进学校对教学条件及设施设备的改善,提高学校卫生工作水平。

四、学校卫生监管主要职责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明确规定: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卫生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所管辖的学校卫生工作加强管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所属辖区的学校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目前卫生行政部门学校卫生监管的职责主要由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承担,其主要工作职责有:

1.与教育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密切协作,研究拟定学校卫生监管工作的政策、措施,制定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

2.依照国家有关学校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等实施预防性卫生监督。

3.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学校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

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与生活环境卫生、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劳动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等实行卫生监督。

对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并将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

4.对学校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协调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开展病人救治、事态控制与调查处理等工作。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学校内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对学校内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6.开展学生常见病及传染病的预防、监测和指导。

指导学校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开展学生预防保健、健康相关行为监测,学生因病缺课、因病休退学及死亡情况等监测,学生学习生活环境监测,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的卫生监测等。

7.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学校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

以上职责中,第2、第3、第5、第7项内容是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的主要监督职责,目前该项监督职责主要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下设的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承担。

五、学校卫生监督的基本内容

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包括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和经常性卫生监督,以及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学校校舍的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审查或验收发现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消除不良环境对师生健康的影响。

学校经常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传染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饮用水卫生、学习与生活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劳动卫生、医疗机构或保健室设置与人员配备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学校传染病疫情暴发事件、饮用水卫生安全事件、食品卫生安全事件等。

卫生监督部门应依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学校卫生事故责任追究

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学校发生传染病疫情暴发、食品卫生安全事故、饮用水卫生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负有监管责任的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

一、主要监督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中小学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

《电视教室座位布置范围和照度卫生标准》

《中小学校教室采暖温度标准》

《中小学校教室换气卫生标准》

《书写板安全卫生要求》

《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沐浴场所卫生规范》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二、监督内容

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内容包括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1、学校的选址:

包括水文地质、周边环境、污染及灾害发生情况等。

2、设计图纸:

地形图、总平面图、立面图、透视图、风玫瑰图及说明等。

3、卫生专篇:

包括设计依据、卫生问题、卫生措施、设施及预期效果等。

(二)选址、设计审查

按学校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学校选址情况;学校建筑总体布局;学生学习环境(教室采光、照明、通风、采暖、黑板、课桌椅设置、噪声),学生生活环境(学生食堂、学校饮用水设施设备、校内游泳馆、校内公共浴室、学生宿舍、学生图书阅览室、学生厕所、学校医疗机构或保健室)等是否符合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对符合要求的发放《建设项目设计审查认可书》。

(三)竣工验收

学校建设项目应按《建设项目设计审查认可书》要求施工,竣工后由卫生行政部门派员参加验收,符合要求的发放《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章学校经常性卫生监督

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是提高学校卫生管理水平,减少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措施,卫生监督部门在积极开展对学校的卫生监督工作的同时应建立违法情况通报制度,将检查发现的卫生问题及卫生隐患,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上级主管单位进行通报,必要时通报当地政府。

第一节学校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

一、主要监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消毒管理办法》

《中小学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二、监督内容

(一)机构和人员

1、是否成立以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传染病防控管理机构或部门。

2、是否任命一名学校在编人员专门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

3、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传染病防治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本单位学生晨检、因病缺课等健康信息的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

4、普通高校是否设校医院或卫生科;,校医院是否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保健工作;寄宿制学校或有600名以上学生的非寄宿制学校是否按600:

1配备专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足600人的非寄宿制学校是否配备专兼职保健老师。

(二)卫生管理

1、是否将传染病防控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2、是否将健康教育纳入年度教学计划。

3、是否有学校传染病突发事件防控工作应急预案。

4、是否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报告的内容、方式、时限是否正确,是否有记录。

5、是否建立学生晨检制度和学生因病缺勤与病因追查登记制度,是否有记录。

6、是否建立学生传染病病愈返校复课医学证明查验制度,是否有记录。

7、是否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是否每年对学生进行体检,是否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8、是否对新生入学预防接种证进行查验,是否有查验登记,对无证或漏种学生是否有预防接种补证、补漏种记录。

9、是否对学生进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

10、是否对发生传染病的学生班级、宿舍等相关环境进行及时消毒,是否有消毒记录。

三、违法行为的处理

1、针对违法违规行为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指导学校限期整改。

2、建立违法情况通报制度,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上级主管单位进行通报,必要时通报当地政府。

第二节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

一、主要监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监督内容

总体监督内容:

1、符合发证条件的学校自建供水是否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

2、供、管水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是否设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各项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4、涉水产品(包括水箱、供水管材和管件、饮用水消毒剂和絮凝剂、饮水机、净水器、现制现售饮用水机、饮用水消毒设备等)是否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有效卫生许可批件。

5、学校饮用水是否按规定进行水质卫生检验;水质检验采样点、检验频次、检验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水质卫生指标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6、是否制订饮用水突发污染事故和水源性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

学校饮用水包括供水和学生饮水。

供水类别包括市政供水、自建设施供水、二次供水、分质供水、分散式供水等多种形式,学生饮水类别包括开水、桶装水、净化水、沙滤水、现制现售水等多种方式。

应针对学校不同供水类别和饮水方式进行分类监管。

分类监督内容:

(一)开水

推荐学校采用开水作为学生饮用水主渠道。

对供应开水的学校,现场检查盛装开水的器皿(如保温桶等)是否定期清洗消毒并加盖上锁,检查开水供应是否足量(单纯供应开水的以4-6个班有一个50kg保温桶为足量)和方便学生饮用。

(二)自建设施供水

1、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周边30米内是否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旱厕、污水管线或污水沟等污染源。

2、自建设施供水应设在独立且门窗齐全的建筑物(以下简称“泵房”)内。

泵房内外环境保持整洁,是否堆放杂物及有毒有害物质;地面是否采用防滑材料铺设,且有一定的坡度以利于排水,室内地面应设有集水坑;墙壁粉刷防水、防霉涂料;有有效的机械排风设施;供水泵房必须加装防护门窗。

3、对储水设备(清水池)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观察孔孔盖是否加锁、透气管罩是否密闭完好。

观察储水设施内壁是否有污垢,底部是否有异物,水中是否存在肉眼可见物。

4、检查饮用水消毒处理装置(含净化、软化设备)是否正常运转。

(三)二次供水

1、二次供水水箱间(或设备间)是否内外环境保持整洁,地面铺设防滑瓷砖,墙壁粉刷防水、防霉涂料;是否有有效的机械排风设施;水箱间(或设备间)是否加装防护门窗。

2、水箱内壁是否光滑、洁净、平整;水箱的出水处是否预留或安装饮用水消毒处理装置(如:

紫外线、二氧化氯、臭氧等消毒设备)。

3、饮用水水箱是否单间设置,是否与非饮用水包括消防用水、暖气水、空调水等水箱共用设备间,是否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线直接连接。

4、采用无负压供水方式时,是否在与市政管网连接处统一安装闸阀、过滤阀、倒流防止器;在稳流罐后是否预留饮用水消毒设备接口。

5、检查饮用水消毒处理装置(含净化、软化设备)是否正常运转。

检查水箱盖是否加锁;水箱水中是否存在肉眼可见物;水箱内壁是否有污垢,底部是否有异物;溢水管、泄水管排出口是否加防护网。

6、贮水设备(水箱或蓄水池)是否定期清洗消毒,是否有清洗消毒记录。

(四)分质供水

1、分质供水制水间是否内外环境保持整洁,地面铺设防滑瓷砖,有排水条件;墙壁是否做到防水、防霉,易冲洗、易消毒;门窗是否严密,采用不变性、耐腐蚀的材料制作;是否有有效的机械排风设施。

2、分质供水的供水管线是否为自动环状循环设计,且设置人工排水阀门。

储水设备出水端是否安装自动消毒装置。

净化后的净水储存时间是否超过24小时。

3、分质供水处理设备(含净化、软化设备、消毒)是否正常运转。

(五)桶装饮用水(含桶装饮用水饮水机供水、净水器、沙滤水等)、现制现售饮用水

1、检查桶装水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尤其是桶装水桶的瓶口是否密封完好;

2、饮水机的放置位置是否远离阳光直射(特别是矿泉水长时间阳光直射易长霉菌);

3、是否定期对饮水机管道进行清洗消毒,是否有清洗消毒记录。

4、饮水机、净水器和现制现售饮用水机是否按规定进行水质检验,是否定期更换滤芯滤材并记录。

(六)分散式供水(自备井、水窖等)

1、是否有卫生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对水质进行消毒。

2、周围30米内是否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旱厕、污水管线或污水沟等污染源。

三、违法行为的处理

查出违法行为后可参考下表进行相应的处罚,有地方法规的可按地方法规处罚,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上级单位进行情况通报,必要时通报当地政府。

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违法案件案由参考表

案由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处罚

1.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案

集中式供水单位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生活饮用水卫生

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责令限期改进;

·处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取得体检合格证或患有饮用水卫生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案

(1)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未取得体检合格证明上岗工作;

(2)患有痢疾、伤寒、甲肝、戊肝、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进;

·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案

·学校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责令限期改进;

·处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

·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4.拒绝卫生监督案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条例》实施卫生监督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于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5、学校饮用水供应量不足

学校未向学生提供充足的饮用水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

·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节学习环境卫生监督

一、主要监督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中小学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

《电视教室座位布置范围和照度卫生标准》

《书写板安全卫生要求》

《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

《中小学校教室换气卫生标准》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中小学校教室采暖温度标准》

《学校卫生综合评价》

二、监督内容

1、教室人均面积

教室人均面积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小学不少于1.15㎡;中学不少于1.22㎡;师范、幼师学校标准不少于1.37㎡)。

2、采光

(1)单侧采光教室光线是否从学生座位的左侧射入;

(2)教室采光指标是否达到国家标准要求(课桌面最小采光系数不低于1.5%,窗地面积比不低于1:

6,后、侧墙反射系数不小于70%。

3、照明

(1)学校建筑是否安装人工照明设施;

(2)教室课桌面照度是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要求(平均照度不低于150Lx,照度均匀度不低于0.7);

(3)教室灯具排列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采用控照式灯具,灯管排列长轴垂直于黑板面,灯具距桌面的悬挂高度为1.7-1.9m);

(4)是否安装黑板灯,黑板面照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平均照度不低于200Lx,照度均匀度不低于0.7)。

4、黑板

(1)黑板尺寸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中学不小于1×4.0平米,小学不小于1×3.6平米);

(2)黑板卫生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黑板无破损,无眩光,反射系数不大于20%)。

5、课桌椅

(1)课桌、课椅是否达到每人一席。

(2)教室中课桌椅型号不少于两种。

(3)课桌、课椅分配符合率是否分别达到80%以上。

6、室内空气质量

(1)教室通风换气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教室空气中二氧化碳浓度是否≤0.15%;

(3)采暖季节教室空气中一氧化碳浓度是否≤10mg/m3。

7、教室微小气候

冬季采暖期室温是否在16℃~18℃之间。

8、环境噪声

(1)教室外环境噪声是否≤50分贝;外环境对普通教室所产生的噪声是否≤50分贝;

(2)教室布局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两排教室长边间距大于25米;普通教室不受音乐教室、运动场地干扰)。

三、违法行为的处理

1.对学生学习环境存在不符合卫生规范、标准的可参考下表进行处罚,并下达限期整改意见书。

2.建立违法情况通报制度,将学生学习环境中影响学生健康的问题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上级单位进行情况通报,必要时通报当地政府。

学习环境卫生监督违法案件案由参考表

 

案由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

1.学习环境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1)教室人均面积

(2)采光

(3)照明

(4)黑板

(5)课桌椅

(6)室内空气质量

(7)教室微小气候

(8)环境噪声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情节严重的,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2.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或妨碍卫生监督

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法规实施卫生监督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节学校医疗机构(保健室)卫生监督

一、主要监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护士条例》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二、监督内容

(一)校医院

参照《卫生监督员手册》——医疗服务监督分册进行监管。

(二)校医务室、卫生所(室)

  1、执业许可证

是否具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人员要求

  医生是否持有《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是否持有《护士执业证书》。

3、房屋要求

   建筑面积是否大于40平方米,是否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4、设备要求   

是否配备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基本设备包括诊察床、诊察桌、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出诊箱、体温计、污物桶、压舌板、处置台、注射器、敷料缸、方盘、镊子、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止血带、药品柜、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急救箱等。

5、执业行为

参照《卫生监督员手册》——医疗服务监督分册要求。

(三)保健室

1、人员要求

不足600名学生的非寄宿制学校是否设立保健室,保健教师是否由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保健教师是否接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知识培训。

2、房屋要求

建筑面积是否大于15平方米。

3、设备要求

保健室设备是否配备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急救箱、压舌头板、诊察床、诊察桌、诊察凳、止血带、污物桶等。

三、违法行为的处理

学校医疗机构卫生监督违法案件案由参考表

案由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处罚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案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

·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1)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诊疗活动的

(2)诊疗活动超出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

(3)未经护士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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