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的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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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的指引

关于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的指引

一、事项名称

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等法律及有关文件。

三、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有当年财政安排的预算项目;

2.申请用款项目已下达直接支付用款计划;

3.申请单位在广州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以下简称支付分局)已预留直接支付印鉴;

4.申请用款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库集中支付等管理规定。

四、办理材料

(一)基本材料

1.《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登录广州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填写并上报,未能安装一体化系统的申请单位,可登录广州财政网下载填写,其中财政部门留存联加盖直接支付预留印鉴);

2.《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内部审核表》。

(二)分类用款申请所需材料

1.货物、服务采购类用款:

▲首次请款时提交:

(1)中标通知书或采购结果通知书(达到政府采购要求时提交);

(2)中标公告复印件(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打印);

(3)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涉及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提交);

(4)合同复印件,其中:

协议供应项目提供在协议采购平台打印的带有二维码的采购合同或结算单,电子商城项目提供在电子商城平台打印的带有二维码的采购合同;

(5)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材料复印件,如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

(6)进口产品审核意见复印件(涉及进口产品采购项目提交);

(7)保密项目的证明材料(涉密项目提交);

(8)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信息化项目审核意见或备案文件复印件(信息化项目提交);

(9)配备小汽车业务受理回执复印件(纳入定编管理的汽车采购项目提交,登录广东省小汽车定编办公室网页打印);

(10)《广州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租用审批表》复印件(车辆租用项目提交);

(11)相关付款票据复印件(无法提供时需提交相关说明);

(12)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合同进度款、结算款申请时提交:

(1)经项目申请单位确认的项目进度(工作量)情况说明或验收报告复印件;

(2)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信息化项目验收意见或存档备查文件复印件(信息化项目提交);

(3)补充合同复印件(签订补充合同的项目提交);

(4)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材料复印件,如质量保证金保函;

(5)相关付款票据复印件(无法提供时需提交相关说明);

(6)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工程类用款(包含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类用款)

▲首次请款时提交:

(1)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

(2)概算批复文件复印件(发改委立项工程项目提交)或预算评审结果复印件(其他工程项目提交);

(3)中标通知书(公开招标工程项目提交)或工程发包通知书(小额工程交易项目提交)复印件;

(4)非公开招标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涉及非公开招标项目提交);

(5)合同复印件;

(6)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材料的复印件,如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复印件等;

(7)相关付款票据复印件(无法提供时提交相关说明);

(8)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工程进度款、结算款申请时提交:

(1)经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在权限范围内确认的工程(作)量计量凭证或工程进度情况说明;

(2)项目变更审批意见复印件(涉及变更审批项目提交);

(3)补充合同复印件(签订补充合同的项目提交);

(4)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材料复印件,如质量保证金保函;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工程结算评审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7)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及有关付款票据复印件(涉及自筹或配套资金投入的“拼盘项目”提交);

(8)相关付款票据复印件(无法提供时提交相关说明);

(9)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专项工作(业务)经费和未涉及具体采购、工程内容的补助类用款:

(1)资金安排批文复印件。

(2)涉及各种规费开支的,需提交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收费通知,无收费通知的提供能证明其收费合法性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建设单位与收费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3)涉及还本付息支出的,需提交借款合同、银行发出的还本付息通知单及用款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复印件;

上述3类分类用款申请如涉及归垫支出,需提交资金垫付情况说明并附有关支付凭证复印件等材料。

(三)直接支付预留印鉴所需材料

1.首次预留印鉴时提交:

加盖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印章的印鉴卡(一式两份,空白印鉴卡到支付分局领取);

2.变更预留印鉴时提交:

(1)加盖变更后印章的印鉴卡(一式两份);

(2)印鉴变更说明(加盖单位公章);

(3)印鉴变更证明材料:

①市编委或相关部门的批文复印件(涉及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

②公安部门刻章许可证明复印件(涉及公章损毁的提交);

③法定代表人任免通知书或被授权人的授权书复印件(涉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变更的提交);

④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单位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所提交的复印件材料须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财政集中支付审核专用章。

五、办理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18楼。

六、办理时间

国家法定工作日:

8:

30-12:

00,14:

00-17:

30。

七、联系电话

审核一科:

38923832支付科:

38923823

审核二科:

38923825会计科:

38923839

审核三科:

38923833传真电话:

38923817

投诉电话:

38923852

八、办理流程

符合要求的用款申请,自收件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支付。

(一)收件

支付科收到申请单位提交资料,办理收件确认。

(二)受理审核

审核科经办受理、审核用款申请,经审核科科长复核后,送分局领导审批。

(三)支付

分局领导审批通过的用款申请,由支付科将支付数据发送给代理银行办理支付。

九、其他

无。

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内部审核表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合同

签订日期

合同

金额(元)

补充合同编号

补充合同签订日期

补充合同

金额(元)

该合同第几次请款

累计已

支付比例

累计已支付

金额(元)

收款单位

本次申请

金额(元)

含本次累计

支付比例

主办部门

意见

 

经办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其他部门

意见

 

经办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财务部门

意见

 

经办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

主管领导

审批意见

 

经办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注:

1.“累计已支付金额”是指已支付的合同及补充合同金额。

2.“累计已支付比例”是指已支付的金额占合同及补充合同金额的百分比。

3.“含本次累计支付比例”是指已支付的金额加本次申请金额占合同及补充合同金额的百分比。

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书

财政代码:

打印日期:

财政支付号:

申请单位:

(公章)

 

 

一级预算单位(或主管部门):

 

 

 

是否汇总申请

()

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批准机关及文号

 

单项工程名称(或合同内容)

 

合同金额

 

补充合同金额

 

合同总额

 

收款人(全称)

 

银行账号(全称)

 

开户银行(全称)

 

资金来源

 

功能分类科目编码及名称

 

项目编码及名称

 

指标来源

 

经济分类科目编码及名称

 

申请拨付金额(小写)

 

申请金额(大写)

 

财政核定金额

用途

非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情况

金额

占项目总投资(%)

备注

备注

上级部门、代建单位等签署意见:

单位预留印鉴:

 

财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张数:

(不需要单位填写)

注:

1.申请书及其所有支付文件应真实、合法,并承担因其不真实、不合法而引起的付款责任。

2.申请书申请支付的款项应符合年度预算核定的用途,并承担不按预算执行的责任。

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书

财政代码:

打印日期:

 

财政支付号:

申请单位:

(公章)

 

一级预算单位(或主管部门):

 

 

 

是否汇总申请()

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批准机关及文号

 

单项工程名称(或合同内容)

 

合同金额

 

补充合同金额

 

合同总额

 

第第二联回退预算单位记账

收款人(全称)

 

银行账号(全称)

 

开户银行(全称)

 

资金来源

 

功能分类科目编码及名称

 

项目编码及名称

 

指标来源

 

经济分类科目编码及名称

 

申请拨款金额(小写)

 

申请金额(大写)

 

财政核定金额

 

用途

 

非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情况

金额

占项目总投资(%)

备注

 

 

上级部门、代建单位等签署意见:

 

财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张数:

(不需要单位填写)

注:

1.申请书及其所有支付文件应真实、合法,并承担因其不真实、不合法而引起的付款责任。

汇总明细申请表

支付号(主号+副号)

收款人信息

金额

用途

全称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合计金额(大写):

 

 

填表说明:

1.《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书》应填写清晰,不得涂改。

2.申请单位:

填写本项支出所属的单位名称。

3.一级预算单位(或主管部门):

一般指申请单位所隶属的市级部门或项目的负责部门。

不能为空。

4.财政支付号:

由支付分局填写。

5.是否汇总申请():

用于批量支付。

当申请书内收款人信息不同或收款人信息和用途都不同,但其它要素都相同时,可在括号

内打勾,进入《汇总明细申请表》按栏目要求填写,且《汇总明细申请表》中的合计金额必须与申请书上的申请拨付金额相等。

6.项目名称:

按文件下达的项目名称填列。

不能为空。

7.项目总投资:

按文件下达的项目总投资填列。

不能为空。

8.单项工程名称(或合同内容):

单项工程指有独立设计文件,建成后能独立发挥效益的工程或独立工程。

合同内容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填写。

没有可不填。

9.批准机关及文号:

填写该项资金安排文件的发文单位和发文号。

不能为空。

10.合同金额:

按合同签定的金额填写。

没有可不填。

11.补充合同金额:

按补充合同签定的总金额填写。

没有可不填。

12.合同总额:

指合同金额加补充合同金额之和。

13.收款人、银行账号、开户银行:

要填写全称,办理异地支付业务时,开户行要有明显的地域标志(如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大直支行)。

14.资金来源、指标来源、功能分类科目编码及名称、项目编码及名称:

在(B/S)单位版系统中选择。

不能为空。

15.经济分类科目编码及名称:

按项目实际支出的内容所对应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填写到类级。

不能为空。

16.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指有多项资金来源的项目,填写各种配套资金的合计金额及配套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率情况。

17.用途:

填写项目实际支出的具体内容,如预付款、进度款、设计费、监理费等。

不能为空。

18.备注:

填写本次支出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没有可不填。

19.单位预留印鉴:

此处加盖的印章必须与在支付分局预留的印章相一致。

20.上级部门、代建单位等签署意见:

有关部门需要签署审批意见的在此处填写。

21.联系人、联系电话:

应如实填写,不能为空。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归还垫支款审批表

单位名称:

(盖章)

申请日期:

金额:

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名称:

垫款原因:

归还垫支款需支用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预算指标编号

功能科目编码

辅助科目编码

经济科目编码

项目编码

金额

 

 

 

 

 

 

 

 

 

 

 

 

 

 

 

 

 

 

 

 

 

 

 

 

 

 

 

 

 

 

 

 

 

 

 

 

 

 

 

 

 

 

 

 

 

 

 

 

合计

人民币(大写):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支付分局经办人:

市财政局支出处:

 年

(盖章)

月日

 

年月日

支付分局局长:

支付分局科长:

 

 年

(盖章)

 

年月日

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说明:

1.本申请表一式三份,表一由支付分局保存,表二分别由预算单位和开户银行保存;

2.提交时需同时附送与垫支相关的资料;

3.预算单位办理归垫时与《财政授权支付通知书》一并送交开户银行;

4.零余额账户内各个额度之间的支出调整,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通知书》处理,无需办理归垫审核。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归还垫支款审批表

单位名称:

(盖章)

申请日期:

金额:

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名称:

垫款原因:

归还垫支款需支用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预算指标编号

功能科目编码

辅助科目编码

经济科目编码

项目编码

金额

 

 

 

 

 

 

 

 

 

 

 

 

 

 

 

 

 

 

 

 

 

 

 

 

 

 

 

 

 

 

 

 

 

 

 

 

 

 

 

 

 

 

 

 

 

 

 

 

合计

人民币(大写):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 

年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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