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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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武大教字〔2008〕92号

发布时间:

2008/9/1015: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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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武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包括插班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在学院(系)请假。

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

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必须重修。

课程考核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包括平时测验、期中考试、作业、课堂讨论、论文、考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30%-50%,期末考试成绩占50%-70%。

实验教学课程的成绩评定办法由学院(系)确定。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遵守考核纪律。

违反考核纪律,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视情节按《武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办理选课和重修(返校重修)手续,未办手续者,不得参加考核。

第十六条公共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身体残疾、体弱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学生所在学院(系)审核同意,体育部批准后可修体育保健课。

体育保健课由体育部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安排。

第十七条在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和科技发明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可以获得创新学分,具体办法按《武汉大学创新学分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为了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实行学分绩点制。

平均学分绩点(GPA)是评价学生一个时段或大学期间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

成绩绩点

90-1004.0

85-893.7

82-843.3

78-813.0

75-772.7

72-742.3

68-712.0

64-671.5

60-631.0

60分以下0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该课程的绩点×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GPA)=所修课程学分绩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第六章自修、重修、缓考

第十九条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主讲教师批准可以免听该课程的部分内容,但应当按要求完成作业,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实践教学环节不能申请自修。

第二十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当事先持本人申请及有关证明到开课学院(系)教学秘书处办理缓考手续,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凭缓考单参加下次该课程的考核,缓考课程成绩以考试卷面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应当重修,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可以再次选修,也可以改选其它课程。

考核合格的课程不能重修。

第七章辅修与跨校修读

第二十二条第一学年GPA达到2.7及以上的学生,可以从第二学年开始辅修其他专业。

毕业时获得主修专业毕业文凭,辅修了另一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获得了规定的学分,发给辅修证书;毕业时获得主修专业毕业文凭和学士学位,辅修了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获得了规定的学分,达到《武汉大学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者,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申请辅修的学生到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系)教学秘书处报名并办理有关手续。

辅修的学生既可以随选修专业的学生一起上课,也可以参加学校单独开设的课程学习。

第二十四条学生辅修专业的成绩管理、辅修课程的审核等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系)负责。

第二十五条放弃辅修的学生,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系)提供其已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本人申请,教务部审核后,按选修课程记入成绩册。

第二十六条学生可以根据校际协议跨校选修课程,或交流到其他学校学习,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学院(系)审核和教务部认定后予以承认,由学籍管理办公室登载成绩。

第八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本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者;

(二)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因学校或学院(系)学科专业发展,需要调整专业者。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本科三年级以上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四)保送生、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及表演专业学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小语种(非英语)专业单独招生考试录取学生、降分录取的护理学专业学生及征集志愿录取的护理学专业学生。

第二十九条各学院(系)准许转专业人数一般不超过当年入学新生人数的10%,接收转专业人数应根据本学院(系)现有教育资源确定,一般不超过本学院(系)新生人数的10%。

第三十条转专业每学年办理一次,办理时间为每学年第二学期前三周。

第三十一条转专业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第一学期末,学校公布转专业计划,学院(系)公布转专业条件、考核办法等;

(二)第二学期第一周,学生申请,填写《武汉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交所在学院(系)教学办公室,学院(系)审批同意后,由学生将转专业申请表送交拟转入学院(系)教学办公室;

(三)第二学期第二周,接收学院(系)考核,确定转入学生名单并送教务部审批;

(四)第二学期第三周,教务部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转专业学生原专业的必修课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相同课程的,可以认定已获得的成绩和学分,否则应予以补修。

第三十三条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年级学费标准缴费。

第三十四条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转学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转入我校的学生,其学分按第三十二条办理。

第三十六条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学期末办理。

第九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八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经批准后可续修,但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三十九条申请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校医院证明),经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同意后报教务部审批并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十条学生休学期间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往返路费自理;

(二)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奖学金、贷学金;

(三)学生休学期间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因自费出国学习、创业、参加社会实践等原因中断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院(系)审核同意,教务部批准后可以保留学籍两年。

保留学籍学生不享受在校生、休学生的有关待遇。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三条休学、保留学籍学生不应当在学校居住,不参加课程学习、考核等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校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责。

第四十五条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初向学校书面申请复学,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其已恢复健康,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学院(系)同意、教务部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伪造医院诊断证明者取消学籍;

(二)其他原因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申请复学,经学院(系)同意,教务部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学生一般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由所在学院(系)提出意见,教务部批准,到相近专业学习;

(四)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学籍。

第十章退学

第四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校学习期间,考核不合格(含旷考)的必修课程学分累计达到30学分及以上的(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学分累计达到20至29学分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可以编入下一年级);

(二)在校学习期间,平均每学年所修课程学分未达到28学分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申请复学或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的;

(四)未经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两周内未办理注册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生依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学生退学由学生申请或所在学院(系)提出意见,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同意,报教务部审核。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院(系)送交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学校网站上公告60天,视同送达学生本人。

第四十八条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或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档案、户籍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校内各种关系。

第十一章出国(境)学习

第四十九条学生申请自费出国(境)学习,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同意后,报教务部批准。

自费出国(境)学习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手续。

第五十条根据校际交流协议选派到国(境)外大学学习的学生为交换生。

交换生出国(境)学习期间不办理离校手续,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

交换生出国(境)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或按协议执行。

第五十一条出国(境)逾期未归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二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经学生书面申请,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同意,教务部审核后可以提前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毕业当学年的三月份办理有关手续,学籍编入毕业年级。

在规定的学制内不能毕业的学生,可按第三章规定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以学年为期,应当办理注册及有关手续。

需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于毕业当学年的三月份向学院(系)申请,经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同意、教务部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学籍编入低一年级。

因辅修课程未修完的学生不能延长学习年限。

第五十三条符合武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四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有15学分以下课程不合格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结业生可在离校后1年内返校修读不合格的课程,补作毕业设计(论文),合格后补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六条学生返校修读课程有违反学校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的,不补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六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负责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一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在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此细则施行。

第六十三条本细则自2008年9月1日开始施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原《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废止。

所属部门:

学籍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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