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度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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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度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实施方案

青海省2016—2020年度

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7号)和省医改领导小组印发的《青海省优化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工作安排》(青医改﹝2016﹞3号),进一步夯实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切实提升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建设一批综合实力较强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其他乡镇卫生院综合实力普遍提升。

农村牧区居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能力和初步治疗能力显著提高;培养一批具有一定水平的临床专业技术人才和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乡镇卫生院成为农村牧区居民就诊首选,枢纽作用更加强化。

探索建立支援单位与受援卫生院分工协作关系,开拓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绿色通道,着力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有效推动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医疗服务体系。

二、主要任务

各支援医院要充分发挥资源优势,以加强乡镇卫生院能力建设和人才培养为重点,结合实际,创新方式,精准帮扶,着力提高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主要任务为:

(一)支援中心乡镇卫生院的主要任务:

根据受援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实际需求,以派驻支援团队为主、设备和资金支持为辅,帮助受援中心乡镇卫生院重点建设1—2个特色专科,培育至少3项适宜技术,每年免费接收受援中心卫生院业务骨干进修不少于2人;派驻懂业务会管理的人员挂职业务副院长,提高乡镇卫生院管理水平,巩固受援中心乡镇卫生院枢纽作用,发挥对乡镇卫生院的辐射和指导作用;帮助指导受援中心卫生院达到“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二)支援乡镇卫生院的主要任务:

根据受援乡镇卫生院的实际需求派驻支援队员,支援队员充分发挥特长,在承担当地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任务的同时,培育至少3项适宜技术,通过开展临床带教、病例讨论、专题讲座等形式帮助受援乡镇卫生院提高服务能力;指导医务人员正确使用配备的医疗设备;指导受援乡镇卫生院规范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导受援乡镇卫生院积极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每年免费接收受援卫生院业务骨干进修不少于2人。

三、创新支援方式

各支援医院要坚持问题导向,根据受援乡镇卫生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业务发展需求,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按照“什么缺帮什么、什么弱扶什么”的原则,坚持以驻点支援为主,创新支援方式,实行精准帮扶。

(一)团队驻点支援。

支援医院要有计划地派出医疗卫生人员到乡镇卫生院服务,广泛开展坐诊、会诊、手术、讲座和义诊活动,每年3批,每批不少于3人,支援时间4个月。

州县级支援团队由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从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妇保机构确定队员,驻点支援。

团队人数、时间与省级要求一致。

(二)托管支援。

各地、各支援医院可将受援卫生院纳入区域医联体、学科医联体、市县乡医联体范围,采取举办联合门诊、选派专家长期坐诊、参与全科医生团队服务的互利共赢支援形式,探索建立与受援卫生院分工协作关系,开拓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绿色通道,带动乡镇卫生院技术水平全面提高,推动分级诊疗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远程支援。

积极推进远程医疗服务,支援医院与受援卫生院之间建立稳定的远程医疗服务合作关系,逐步实现远程会诊、远程医学教育等远程医学活动。

开通双向转诊网络系统,建立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人群健康管理为重点的健康教育、疾病诊疗机制,建立基层全科医生与上级医院专家协作的信息化服务团队。

(四)分类支援。

各支援医院可结合受援卫生院的条件,因地制宜,对尚不能提供基本食宿条件的卫生院,可采取接收人员免费进修、巡回医疗、定期指导等方式分类开展支援工作。

四、支援周期和支援范围

(一)支援周期

全省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全省405所乡镇卫生院,支援周期为5年(即2016年至2020年),每年3月初至次年2月底为一年支援年度周期。

(二)支援范围

1.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系统、部队、民营医院支援全省94所中心卫生院,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统筹安排(详见附件1)。

2.州、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本地区一般乡镇卫生院,由州、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所辖妇幼保健机构、中藏医医院、疾控、监督机构和精神专科医院与所辖一般卫生院建立对口支援关系,并报省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备案。

五、建立健全对口支援机制

(一)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到农村卫生机构服务制度。

各地、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原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城市医生到农村卫生机构服务的若干规定》(青卫人﹝2003﹞2号)中“申报晋升中级职称前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以上;获得中级职称至申报晋升高级职称前,须再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方可申报高级职称”的规定,没有达到要求的,取消其职称晋升资格。

(二)建立青年医师到乡镇卫生院服务制度。

委属各单位要按照原省卫生厅《关于厅属单位新进医学院校应届毕业生到农村服务的通知》(青卫人﹝2004﹞17号),新接收的医学类大学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必须分批分期组织派送下乡连续服务一年。

(三)建立医师下基层激励机制。

支援医院要保证派出医师对口支援期间工资、奖金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变,同时要按照原省卫生厅印发的《青海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管理办法》(青卫农﹝2009﹞25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改革试点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及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1﹞116号)规定,给予一定补贴,并在职称晋升、岗位聘用、提拔任用、各项评优评先时优先考虑对口支援工作表现突出者。

受援卫生院要为派驻医师提供基本饮食、住宿等生活保障。

六、切实加强派驻人员管理

(一)派驻卫生院支援的医师由派出单位和受援卫生院共同管理,以受援卫生院为主。

双方分别建立派出医生档案,记录派出医生的工作情况和工作业绩。

受援卫生院留存支援期间的工作安排、考勤记录、活动记录、报纸电视网络新闻报道及病历、处方等证明材料,以便核查。

(二)医师驻点支援要做到支援前有目标,工作中有考核,支援期满有鉴定。

支援结束后,填写《鉴定表》,由受援卫生院及其上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考核鉴定。

考核鉴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鉴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人员,除由派出单位重新安排驻点支援相等时间外,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如在不同卫生院支援,应分别填写《鉴定表》。

《鉴定表》存入个人档案,作为晋升职称的提交材料之一。

(三)驻点支援医师在支援期间要认真执行受援卫生院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自觉服从管理,主动承担医疗服务和技术指导任务。

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支援期间每月在受援卫生院工作原则上不少于22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如有病休假、派出单位安排出差等,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且须书面报请派出单位和受援卫生院分管院领导批准,病、休假时间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对口支援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统筹安排年度计划,并与精准脱贫相结合,根据年度脱贫计划,协调支援医院加大贫困乡卫生院的支援支持力度。

县(市、区、行委)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12月底前,组织辖区内乡镇卫生院主动联系支援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年度对口支援协议,报送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州(市)级卫生计生部门为单位统一报送省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备案,并于12月底前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对口支援工作总结。

(二)争取财政投入。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当地财政部门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协调发改部门将支援人员生活用房纳入“九有”乡镇建设项目,为对口支援工作提供良好保障。

(三)加强考核评估。

建立对口支援工作分级考核评估机制,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省级支援医院和市州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市州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考核。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2),制订科学的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分别对支援单位和受援卫生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卫生计生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深化医改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和医院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各项评优评先重要参考指标,并与年度项目资金安排挂钩。

(四)做好宣传引导。

各地、各支援医院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增强宣传先行先导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利用多种媒体形式,加大宣传报道力度,深入挖掘、积极宣传各地各单位好经验、好做法,树立先进典型,形成行业内外共同推进工作的良好局面。

附件:

1.2016—2020年省级医疗机构对口支援中心卫生院安排表

2.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考核指标体系

 

附件1

2016—2020年省级医疗机构

对口支援中心卫生院安排表

序号

省级医疗机构

受援的乡镇卫生院

备注

1

省中医院

互助县东和中心卫生院

互助县南门峡中心卫生院

互助县沙塘川中心卫生院

互助县丹麻中心卫生院

互助县五十中心卫生院

共和县倒淌河中心卫生院

共和县黑马河中心卫生院

共和县切吉中心卫生院

2

省第五人民医院

民和县李二堡中心卫生院

民和县马营中心卫生院

民和县巴州中心卫生院

民和县官亭中心卫生院

民和县满坪中心卫生院

民和县古鄯中心卫生院

民和县峡门中心卫生院

3

青海省康乐医院

循化县白庄中心卫生院

循化县街子中心卫生院

循化县文都中心卫生院

化隆县甘都中心卫生院

化隆县扎巴中心卫生院

化隆县群科中心卫生院

化隆县昂思多中心卫生院

4

省妇幼保健院

贵南县森多中心卫生院

贵南县过马营中心卫生院

贵德县尕让中心卫生院

贵德县东沟中心卫生院

5

青海红十字医院

玛沁县拉加中心卫生院

久治县白玉中心卫生院

久治县索呼日麻中心卫生院

达日县德昂中心卫生院

达日县上红科中心卫生院

玛多县花石峡中心卫生院

6

青海大学

附属医院

乐都县曲坛中心卫生院

乐都县高庙中心卫生院

乐都县芦化中心卫生院

甘德县青珍中心卫生院

甘德县江千中心卫生院

班玛县吉卡中心卫生院

班玛县灯塔中心卫生院

湟源县大华中心卫生院

湟源县日月乡中心卫生院

湟源县波航中心卫生院

7

省人民医院

玉树县隆宝中心卫生院

玉树县下拉秀中心卫生院

称多县清水河中心卫生院

称多县歇武中心卫生院

治多县立新中心卫生院

治多县索加中心卫生院

乌兰县茶卡中心卫生院

乌兰县柯柯中心卫生院

8

省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

德令哈市怀头他拉中心卫生院

格尔木市郭勒木德中心卫生院

都兰县香日德镇中心卫生院

天俊县江河中心卫生院

祁连县野牛沟中心卫生院

祁连县默勒中心卫生院

祁连县峨堡沟中心卫生院

9

省第三人民医院

同仁县瓜什则中心卫生院

同仁县保安中心卫生院

同仁县曲库乎中心卫生院

河南县宁木特中心卫生院

河南县柯生中心卫生院

10

省第四人民医院

刚察县哈尔盖中心卫生院

刚察县泉吉中心卫生院

海晏县甘子河中心卫生院

门源县东川卫生院

门源县青石嘴中心卫生院

11

青海仁济医院

湟中县田家寨中心卫生院

湟中县上新庄中心卫生院

湟中县汉东中心卫生院

湟中县拦隆口中心卫生院

湟中县共和中心卫生院

12

青海省交通医院

大通县景阳中心卫生院

大通县多林中心卫生院

大通县塔尔中心卫生院

大通县黄家寨中心卫生院

大通县东峡中心卫生院

城中区总寨中心卫生院

平安县三合中心卫生院

平安县古城中心卫生院

平安县小峡中心卫生院

13

武警青海总队

医院

同德县唐谷中心卫生院

同德县河北中心卫生院

兴海县河卡中心卫生院

兴海县曲什安中心卫生院

14

省妇女儿童医院

泽库县和日中心卫生院

泽库县麦秀中心卫生院

尖扎县坎布拉中心卫生院

尖扎县康杨中心卫生院

15

省藏医院

囊谦县毛庄中心卫生院

囊谦县着晓中心卫生院

曲麻莱县叶格中心卫生院

曲麻莱县麻多中心卫生院

杂多县阿多中心卫生院

附件2

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

乡镇卫生院考核指标体系

为规范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对口支援工作评估体系,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7号)、《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4〕24号)、《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管理办法》(卫办农卫发〔2009〕113号)及省医改领导小组印发的《青海省优化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工作安排》(青医改〔2016〕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指标体系。

指标体系分为三类,一类指标为项目综合管理,二类指标为项目组织实施,三类指标为支援效果。

具体如下:

一、项目综合管理指标

(一)制度建设。

1.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成立主管领导任组长,相关业务部门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工作协调制度。

2.州(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3.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经州(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4.每年度项目结束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时、逐级报送本年度项目执行情况,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成效、存在问题和资金使用等有关方面。

(二)资金使用及管理。

1.中央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用于支援队员的交通、伙食补贴及其他生活需要,为受援卫生院配备生活设施。

2.加快项目资金执行进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省级项目资金拨付到州(市)、县级财政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州(市)县级财政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拨付到支援医疗卫生机构的周期符合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项目结束后,支援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资金到位率达到100%。

4.协调地方各级财政建立对口支援经费保障机制。

(三)监督指导。

1.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督导检查,州(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2次督导检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督导检查。

2.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支援、受援单位制定支援、受援计划,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受援乡镇卫生院提出支援需求,并根据需求组织支援、受援双方签订对口支援协议。

(四)信息管理。

项目信息资料如支援医疗卫生机构和受援卫生院名单、支援队员名单、对口支援协议、项目督导及年终总结等完整。

二、项目组织实施指标

(一)支援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情况。

1.按照对口支援协议开展支援工作。

2.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院长负责对口支援工作,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3.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或重要会议研究对口支援工作,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4.医院主要领导赴受援卫生院调研、督导,每年至少1次,并形成工作报告。

5.开展对口支援的临床、医技科室主任赴受援卫生院,对相应科室进行调研、督导,每半年至少1次,并形成工作报告。

6.根据受援卫生院需求选派支援队员,严格执行医生晋升主治或副主任医师以前到农村服务1年的规定。

7.支援队员派驻到位率100%,轮换时间不少于4个月。

8.派驻懂业务会管理的人员挂职乡镇卫生院业务副院长。

9.实施支援队员目标管理。

每名支援队员有明确的对口支援工作目标,目标须有时间表和量化的任务项。

对口支援工作期满,支援队员须形成书面工作总结材料,内容包括对口支援时间段、支援项目、工作任务完成和受援卫生院能力提升情况,以及存在问题与建议等方面,报送支援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部门备查,作为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10.制定支援队员管理的规章制度,并严格落实。

11.建立支援队员离岗请假制度。

根据请假天数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3天以内报请双方医院审批;3天以上、5天以内须报请受援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备案;5天以上、10天以内须报请受援地州(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备案;10天以上原则上不予请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者报请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12.对口支援考核结果纳入科室和个人的绩效考核。

对工作成绩突出者,在岗位聘用、职称晋升、进修学习、提拔任用等方面优先考虑。

13.支援队员在对口支援期间工资、津贴、奖金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变,并给予一定生活、交通补贴。

14.信息报送真实、及时、准确、完整,信息报送工作责任到人。

向群众宣传公示支援医师、专业、工作情况。

利用电视、平面媒体、网络等多种媒体形式开展相关宣传工作。

树立对口支援先进典型。

(二)受援卫生院实施情况。

1.按对口支援协议开展受援工作。

2.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院长负责对口支援工作,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3.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或重要会议研究对口支援工作,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4.制定支援队员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对支援队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5.为支援队员工作与生活提供便利条件。

6.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舆论宣传,以多种形式宣传项目重大意义和支援医院派驻专家的专业特长、学识水平及优良工作作风等,充分发挥项目的社会效益。

(三)支援队员实施情况。

1.开展巡回医疗、健康教育、指导跟班学员、查房会诊、手术示范、病例讨论、专题讲座等。

2.指导受援卫生院规范内部管理如制定规章制度、工作办法等。

3.指导医务人员正确使用配备的医疗设备。

4.帮助受援卫生院开展适宜技术和被核准或具备条件的诊疗项目。

5.指导受援乡镇卫生院规范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6.帮助受援乡镇卫生院开展村医培训。

7.遵守受援卫生院的工作和考勤纪律。

三、支援效果指标

(一)开展业务情况。

1.支援队员的医疗卫生服务提供情况,如门急诊人次、住院人数,或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数量和质量应至少与受援卫生院医务人员的平均工作量持平。

2.每年开展学术讲座或举办业务培训班累计不少于10次,教学查房累计不少于20次。

3.在1个对口支援周期内(5年),帮助受援中心乡镇卫生院重点建设1一2个特色专科。

4.每年在受援卫生院推广适宜新技术,在1个对口支援周期内(5年),帮助受援乡镇卫生院培育至少3项适宜技术。

5.参与受援卫生院的管理。

6.无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二级及以上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发生。

(二)受援卫生院受益情况。

1.能够独立诊断和治疗的病种数量较上一年度增加。

2.门急诊人次较上一年度增加。

3.新开展手术种类或新业务种类较上一年度增加。

4.年出院人数较上一年度增加。

5.床位使用率较上一年度提高。

6.平均住院日较上一年度下降。

7.入出院诊断符合率≥85%。

8.手术例数较上一年度增加(仅适用于中心卫生院)。

9.术前平均住院日较上一年度下降(仅适用于中心卫生院)。

10.城乡居民医保乡镇就诊人次比例保持稳定。

11.法定传染病报告率和及时报告率达到国家要求。

(三)满意度调查。

1.群众满意度调查。

2.支援队员满意度调查。

3.受援卫生院人员满意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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