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时应提交下列资料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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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时应提交下列资料doc
附件1:
说明:
申请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表;
(三)从业人员一览表;
(四)从业人员简历表;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机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资历资格证明复印件等;
(七)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资料应用A4纸张整齐装订成册,其中营业执照副本和身份证、资历资格证明等皆需查验原件。
联系人:
原媛电话:
82105244
附件2:
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月日
机构名称
机构性质
工商登记
机关名称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从业人员数量
机构负责人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备案登记证书编号
(备案登记机关填写)
颁发日期
(备案登记机关填写)
附件3:
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一览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月日
序
号
姓
名
职
务
职
称
户籍
所在地
所学
专业
现从事
专业
从事档案中介服务的
工作时间
是否经过
档案专业培训
是否持有深圳市档案工作人员上岗资格证
资格证
编号
附件4:
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简历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最终学历
所学专业
现从事专业
深圳市档案工作人员
上岗资格证编号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工作简历及主要业绩
本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5:
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省档案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档案中介机构的活动,根据《广东省档案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中介机构是指从事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凡从事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机构要先行在所在地档案局备案登记,未经备案登记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上述业务。
第四条 各市、县、区档案局是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的管理机关,负责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
(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其所从事的相关业务;
(三)具备相应的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的资格和能力;
(四)具有两名以上从事过档案工作的专业人员并有不少于一名取得档案中级职称;
(五)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备案登记申请;
(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机构负责人及专业人员的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工作简历、资历资格证明等材料;
第七条 申请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须向机构所在地档案局申请备案登记。
第八条 有关档案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后,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到其经营场地进行现场查看。
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
第九条 获准备案登记后,有关档案局应向档案中介机构颁发由广东省档案局统一制作的《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书》,并以一定的形式或在档案信息网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 《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书》不得伪造、涂改。
第十一条 档案中介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机构负责人等备案登记事项时,应在经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十日内,到有关档案局办理备案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档案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后,每两年应向所在地档案局申请复核一次。
复核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登记复核申请书;
(二)中介机构两年来开展中介业务的情况;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 复核结束后,接收复核的档案局应向申请复核的中介机构发送复核合格文件,并将复核合格的档案中介机构名录及时公告。
对复核不合格的中介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则取消其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 对取得备案登记的档案中介机构,档案局对其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指导、检查。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也将视情况组织抽查。
第十五条 档案中介机构获准备案登记后,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自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档案局可以取消其备案登记:
(一)有重大备案登记事项变更,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备案登记变更;
(二)伪造、涂改《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书》;
(三)在从事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等业务时不执行档案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标准;
(四)不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五)不按规定到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六)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十六条 档案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被注销、吊销,其取得的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文件自然失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6:
深档字[2008]51号
关于转发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区档案局、光明新区管委会,市属各单位:
现将省档案局制发的《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市从事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业务的档案中介机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后必须到所在地档案局备案登记。
经市工商局注册的到市档案局备案登记,经区工商局注册的到所在区档案局备案登记。
凡未经备案登记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上述业务。
二、各区档案局应当切实落实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制度,立即着手开展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工作,督促辖区内档案中介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并按要求进行不定期抽查。
各区档案局在进行档案工作检查和目标管理考评验收时,应当对受委托开展档案整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资质进行严格检查,凡未依法注册或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通过检查或考评。
三、各有关单位不得聘请未依法注册和未经市、区档案局备案登记的档案中介机构或从业人员进行档案整理等业务,凡擅自聘请不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档案整理等业务的,市、区档案局将不予通过档案工作检查和档案目标管理考评,出现泄密、涂改、伪造、丢失、损毁国有档案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从2008年6月1日开始,各区档案局应当于每个季度末将辖区内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情况报送市档案局,市档案局将统一公告。
五、市文档服务中心是市档案局唯一具备开展档案整理、寄存等业务资质的下属事业单位,任何档案中介机构不得假借市档案局和市文档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向有关单位招揽业务。
如有发现,可向市档案局举报。
举报投拆电话:
82108536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