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餐桌备案须交的申请资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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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餐桌备案须交的申请资料文档格式.docx

西宁市“小餐桌”备案登记表

“小餐桌”名称

详细经营地址

开办人(负责人)

电话

联系人

经营场所面积

食品处理区面积

从业人员数

用餐学生人数

食品安全管理员

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被限定人员的说明

保证申明

登记人保证:

本登记表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

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签字):

年月日

附件3:

“小餐饮”经营单位食品留样制度

提供的每样食品,由专人负责留样。

每餐留样的食品,按规定留足100克,分别盛放在已消毒的餐具中。

留样食品取样后,立即存放在完好的食品罩内,以免被污染。

留样食品冷却后,用保鲜膜密封好,并在其外部贴上标签,标明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饮、留样人。

将贴好标签的留样食品按次序存放在恒温冰箱内保存。

做好每餐每样留样食品的记录,包括食品样源、食品名称、留样时间、目测样状等,以备检查。

留样食品一般保存48小时,进餐者如无异常,即可处理留样的食品;

如有异常,立即封存,送食品安全部门查验。

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小餐桌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小餐桌及学后托管机构饮食安全的管理,保障中小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小餐桌食堂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承德县实际,特制定本小餐桌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一、小餐桌及托管机构的定性与管理要求

  第一条小餐桌及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办的,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午休、住宿和学习辅导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场所。

  小餐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审验合格备案制。

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实施食品安全监管。

  第二条小餐桌及托管机构必须与托管学生家长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饮食安全责任,保证托管学生用餐的食品安全。

  第三条小餐桌要求建立健全各种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有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就餐及食品安全管理要求与标准

  第四条小饭桌周围环境应当整洁,周围25米内不得有暴露的垃圾堆(场)、动物养殖场、坑式厕所、粪池、污水坑等污染源。

  第五条厨房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和供应就餐人数相适应,加工经营场所按照厨房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1∶2.0,限定招收学生人数为餐厅一次性接待最大人数(建议人均占有面积1.0-1.5㎡)。

(依据《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

  食品处理区为独立隔间的场所,设置独立的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功能间(《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

  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

  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

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

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至少设有2个专用水池。

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第六条小饭桌设独立的就餐场所并保持整洁,设置流水洗手设施、纱窗、门帘等防止有害昆虫侵入的设施。

  第七条厨房间要有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废弃物要在密闭容器存放。

  第八条应当配备冷藏保鲜设施,并保证生、熟食分开存放。

  第九条主副食应加工熟透,不得加工或者使用腐败变质食品及原材料。

不得制售凉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二十四条)。

  第十条食品烹熟后一次性使用,剩余食品不得再次给学生使用,实行食品留样制度(附表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三十六条)。

  第十一条就餐学生实行分餐制,为学生提供洗净、消毒合格的餐饮具,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消毒后的餐饮具应符合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第十二条采购主副食品,应认真查验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索证索票、建立台账制度,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上岗时要穿戴干净整洁的工作衣帽,必须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三、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十四条小餐桌食堂应当建立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发现学生有不良反应,协助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病人并告知家长。

  

(二)保护好现场,包括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用工具、设备、学生呕吐物、排泄物等。

  (三)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食谱、留样、采购、消毒记录等)和食品等样品。

  (四)落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四、餐厨废弃物处理

  第十五条小餐桌经营者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餐厨废弃物应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与处置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并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

  附表1:

  食堂食品留样制度

  1、学校食堂为师生提供的每样食品,由专人负责留样。

  2、每餐留样的食品,按规定留足100克,分别盛放在已消毒的餐具中。

  3、留样食品取样后,立即存放在完好的食品罩内,以免被污染。

  4、留样食品冷却后,用保鲜膜密封好,并在其外部贴上标签,标明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

  5、将贴好标签的留样食品按秩序存放在恒温冰箱内保存。

  6、做好每餐每样留样食品的记录,包括食品样源、食品名称、留样时间、目测样状等,以备检查。

  7、留样食品一般保存48小时,进餐者如无异常,即可处理留样的食品;

如有异常,立即封存,送食品卫生安全部门查验。

  8、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城西区“小餐桌”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书

由于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活节奏不断加快,学生中午在校外“小餐桌”就餐的现象非常普遍。

根据《西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宁市规范管理“无证经营家庭式餐馆”、“小餐桌”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确保广大学生就餐安全,依照以下要求签订“小餐桌“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书。

一、各“小餐桌”经营企业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有直接的责任,并有责任、义务组织全体职工学习、执行本责任书所列条款。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西宁市“小餐桌”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各单位必须取得《城西区餐饮服务备案凭证》和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方可开展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三、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落实相关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并配备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单位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加强食堂的日常管理,督促落实食堂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和采购索证索票制度,不得采购和使用《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减少加工制作高风险食品;

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工制作食品,严防食品交叉污染;

杜绝超过有效期限的食品及不合格食品进入食堂,防止各种中毒事件的发生。

五、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提高食品安全事故防控水平及应对能力。

六、做好“小餐桌”经营单位内的环境卫生工作,保持食堂地面、餐桌椅、灶台卫生。

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完善食堂设施设备,保证餐饮用具洁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七、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状况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新进人员必须先办证后上岗;

管理人员需定期对食堂工作人员健康状况及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八、由于西宁地区气压低等原因,加之食品加工因使用大锅可能导致豆角(学名:

菜豆,别名:

四季豆、芸豆)烧炒不透,使豆角内皂甙和红细胞凝集素未被彻底破坏而易造成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辖区内“小餐桌”经营单位食堂禁止采购、食用豆角。

九、发生食物中毒,责任单位应及时报告所属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报告教育和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并积极协助医疗机构组织救治,配合疾控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采样检测工作。

十、禁止使用湟鱼卵、野蘑菇、病死畜禽肉以及发霉变质等有毒有害的食品。

十一、责任追究

本责任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为执行依据,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于疏于管理,发生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或隐瞒不报的相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十三、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城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留存一份,各相关“小餐桌”单位留存一份。

城西区食品相关集体用餐单位(盖章)

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盖章)

监督员签字:

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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