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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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黄梅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LT

保险的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

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月基础养老金加发2元。

加发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县政府负担。

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因县办重点工程项目(园区、景区、城区等)造成失地的被征地农民,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县政府负担。

1、完全失去土地的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基础养老金加发20元;

2、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基础养老金加发10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待遇调整

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根据国家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及物价变化等情况确定。

八、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农村居民,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积极引导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城镇居民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在2011年12月31日前补缴的,其补缴年限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鼓励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

九、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十、基金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辖区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收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一)加强经办能力建设。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经办管理。

现有农保经办机构更名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负责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

要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全省新农保试点县(市、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鄂编发[2010]3号)文件精神,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充实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设立按鄂编发[2010]3号文件执行。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按现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提高经办服务水平。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准确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网络为城乡居民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切实做好账户管理、政策咨询、查询服务、养老金支付等工作。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一)与老农保衔接。

原已参加老农保,并在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启动前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可继续按老农保规定享受老农保待遇,其标准和渠道不变。

其中:

已年满60周岁的,在享受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直接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年满60周岁后,按政策规定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

老农保基金不足以支付老农保待遇的,由地方政府给予补助。

原已参加老农保,但在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启动时未领取待遇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原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待年满60周岁后,统一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待遇。

(二)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要妥善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

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已经享受的其他社会保障待遇不变。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各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试点工作。

十四、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和睦的重大民生工程。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这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积极参保。

同时,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各乡镇要注意研究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

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十五、附则

本实施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省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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