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环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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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七条地质环境工程项目中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搬迁工程由县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先与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沟通,了解群众意愿,充分考虑对方风土人情、潜在纠纷等情况。
获得群众同意后,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有关要求确定项目勘查、设计单位,组织开展项目勘查和设计,分级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逐级上报纳入省级项目库管理,原则上未入库项目不予安排实施。
其中:
特大型项目,经州自然资源、财政局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并纳入省级项目库管理;
大型项目,报州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纳入省级项目库管理;
中型项目,报州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纳入州级项目库管理;
小型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并纳入县级项目库管理。
第八条矿山恢复治理工程参照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地质环境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在项目资金下达后,从项目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含搬迁)申报入库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县级人民政府的立项申请文件、绩效目标申报表及按期保质保量完成项目绩效的书面承诺;
(二)征求群众意见的情况说明;
(三)详细勘查报告(附勘查单位资质证书);
(四)施工图设计(附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经费概算、生态环境保护专篇、安全专篇等),或避险移民搬迁实施方案(附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经费概算、搬迁群众统计签字表及县级人民政府印章);
(五)专家审查意见及签名名单(特大型、大型由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现场审查,其余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现场审查)
第十一条申报使用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紧急避险防治工程,由灾害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上报省政府审批。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矿山恢复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由业主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确定承担单位。
同一资质单位和有从属关系的资质单位,不得从事同一个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或施工和监理工作。
搬迁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紧急避险治理工程,可由灾害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具有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十三条项目获批、资金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启动项目实施,在资金下达3个月以内未实质性开工的,需提前向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地质环境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在项目区设立公示牌,公布项目名称、实施单位、批准部门、资金来源及数额、承担单位、施工期限、建设的主要内容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举报电话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地质环境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
确因工程实际需要变更技术方案和工程投资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同时,对绩效目标进行调整,并报审批机关审批或备案。
(一)技术方案变更。
对因治理工程位置、范围、类型、结构和数量的工程量变更,其变更部分低于原设计工程量10%的,由项目承担单位会同设计、施工和监理共同认可;
对变更部分为10%(含)至20%的,由负责项目库管理的下一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原设计单位、施工和监理单位队变更部分进行审核并批准;
对变更部分超过20%(含)的,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报告,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负责项目库管理的下一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同意后,报请负责项目库管理的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批复后实施。
(二)工程投资。
对一个变更项目增减经费比例小于原核定工程预算直接工程费的10%或增减经费小于50万元的,由项目承担单位会同设计、施工和监理共同认可;
对一个变更项目增减经费比例介于10%(含)~20%或增减费用5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负责项目库管理的下一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原设计单位、施工和监理单位队变更部分进行审核并批准。
对一个变更项目增减经费比例大于20%(含)或增减经费大于100万元(含)的,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报告,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负责项目库管理的下一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请具有立项权限的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批复后实施。
第十六条地质环境工程项目应按批准工期原则上在12个月内完成初验,24个月内完成终验。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实施周期需要延长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提前30天提出申请,由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最多不超过资金下达后两年。
其中,对于特大型、大型项目,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搬迁项目原则上自资金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并拆除受威胁房屋。
第四章项目验收与管护
第十七条地质环境工程项目,小型的由县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大型、中型的由县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初验,由州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组织终验;
特大型的由州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初验,由省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终验。
第十八条地质环境工程项目验收程序。
(一)验收申请。
项目完成施工后,施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1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交由县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专家进行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通过后,项目施工单位按照第十六条规定提请相关部门验收。
(二)初步验收。
收到验收申请后,负责初验的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应在15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初验工作,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通过验收的结论。
(三)工程审计。
项目通过初步验收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四)最终验收。
项目通过初步验收、经过1个水文年监测后,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初步验收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资金批复文件;
(三)项目设计和预算等相关批复文件;
(四)项目参建单位确定的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合同;
(五)施工组织设计及审查意见,对设计爆破施工项目,应编制爆破施工专项施工组织设计,且取得审查意见;
(六)项目组织管理相关资料;
(七)项目实施管理相关资料,如有变更须提供变更材料;
(八)项目资金管理相关材料;
(九)承担单位编制的竣工验收总结报告;
(十)施工单位竣工总结报告;
(十一)工程监理单位总结报告;
(十二)设计单位初验意见;
(十三)项目实施前、中、后的图片、光盘等影像资料。
项目通过初步验收后,专家出具工程竣工初验意见。
第二十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终验除提交初验资料外,还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意见书;
(二)设计单位最终验收意见;
(三)项目试运行评估报告及缺陷整改情况报告;
(四)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结算报告及审计报告;
(五)业主单位出具的绩效自评报告。
项目通过最终验收后,专家出具工程最终验收意见,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一套完整的电子档资料。
第二十一条最终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工程后期管护单位。
工程移交时,施工单位应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一并提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缺陷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负责整改修复。
工程移交之前,施工单位负责治理工程的管理维护。
第五章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在下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资金时,一并下达项目绩效目标,州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综合防治项目实施绩效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抽查,并作为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对项目任务执行不力的县(市)在全州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县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要在每个月28日前,向州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地区地质环境工程项目绩效和自己使用情况。
州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项目勘查、施工环节工程进度、质量和工作量的监督检查,检查报告作为验收总结报告的重要附件,并函告县级人民政府对未按时开工或工程进度滞后的项目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县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绩效目标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负责各类地质环境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具有下列情形的,将该单位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失信名录,并实施联合惩戒。
(一)在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二)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非公平竞争行为的;
(三)对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施工,或因工期拖延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
(四)未履行监理职责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州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中涉及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