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记与商号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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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与商号案例

商事登记案例

1、甲乙丙三人共有一栋房产,并且都在登记机关登记了,甲对乙提出来愿意放弃对该房产的共有权,但双方并没有办理登记,后来乙丙在卖房子的时候没有征得甲的同意,理由是甲已经表示愿意放弃该房产的共有权,但是甲事后后悔,表示不愿意放弃,实际上撤销了他的赠与,而且也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说甲不再是共有人,进而在乙丙卖房的时候不分给他一部分钱款。

在这个案例中,登记起了重要的界定产权的作用,即使甲无权撤销赠与,在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之前,法律上也仍然应当推定甲有法定上的权利。

2、甲购买了一栋房产,但是在办理过户登记时,甲把该房产登记在其女朋友乙名下。

后来,甲因为经济原因急于转让该房产,他将这房产转让给丙之后,乙提出异议。

乙称甲已经将该房产赠与给她,但除登记之外没有关于赠与的凭据。

本案在法院的诉讼中,最后法院判决该房产归甲所有。

但判决作出以后,甲一直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甲就将该房产交付给了丙。

乙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虽然判决房产归甲所有,但该房产并没有变更登记,甲怎么能够向丙交付房屋?

这个案件实际上也涉及到登记的法律效力问题。

甲把该房产错误的登记在其女朋友乙门下,如果不存在买卖、赠与等合法的关系,仅仅是因为错误登记造成了纠纷,应该允许甲要求法院重新确认房产的权属,但是,在登记没有更改之前,我们只能推定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是法律上的权利人。

3、有单位花了几百万在海南买了一套房子,后来让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去看房子,可是办公室主任通过各种关系将房子登记在其名下,后来又卖给了第三人,买受人相信了登记就买了这套房子,后来被单位知道了就到法院打官司要求收回这套房子,单位已经付了房款,第三人是查了登记相信登记的公信力,对此利益是否要保护就涉及到公信力的问题了,尽管买受人的房子已经交付了,但是当事人是正在办理变更登记时被单位发现了,这种情况下不能得到善意取得的保护。

可能将来会大大限制使用善意取得适用的范围。

根据物权法草案的规定,买受人信赖利益保护的程度是在办理了产权登记之后才能受到保护,以平衡买受人和实际权利人之间的利益。

4、1995年1月6日,南阳市机电设备公司与南阳市宏达经贸公司签订经营协议。

协议签订后,宏达公司与机电公司办理了财务转交手续。

机电公司派兼职会计和出纳各一人参与宏达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自1995年元月7日至元月23日向宏达公司注入资金50万元,其后采取边注入资金边还款付息的办法,截止1995年12月底宏达公司累计还款82万元,尚余50万元。

1996年元月9日,郑立东给机电公司出据保证书,内容是:

为了认真履行九五年元月六日同贵公司签订协议书,保证贵公司投入资金不受损失,本人愿将个人房权证壹份即唐房发共字第10206-2号,位于县城繁华街段门面房(187.2平方米)一座抵押,同日郑立东将该房权证交给机电公司保管。

1996年6月宏达公司又偿还机电公司11万元。

1996年7月30日,宏达公司给机电公司出具一份还款计划,内容是:

据95年元月联营协议,你方投资我方联营款伍拾万元。

1996年6月17日,在卧龙区检察院李科长等人督促下,我方已还壹拾万元及后又还壹万元,现余叁拾玖万元。

机电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宏达公司归还欠款39万元,郑立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审法院根据机电公司申请,对郑立东用作担保的房产187.20平方米予以诉讼保全。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机电公司与宏达公司1995年元月6日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

郑立东提供的保证是为了履行95年元月6日签订的协议书,保证投入资金不受损失。

郑立东提供的保证有效,应承担还款的连带清偿责任。

其房产抵押部分虽未经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但只要不对抗第三人债权,仍应以该房产承担责任。

判决: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宏达公司偿还机电公司欠款39万元及利息(自1996年4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按上述利率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郑立东在其抵押物价值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诉讼费8360元,保全费2500元,由宏达公司负担。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

除抵押效力同原审不一致外,其它基本同原审意见。

关于郑立东提供房产抵押的问题,其提供抵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抵押物未进行抵押登记,应为无效,但郑立东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抵押物未经登记,但只要不对抗第三人债权,仍应以该抵押物来承担责任。

原判虽认定郑立东提供的保证为有效不当,但处理结果无误,判决:

维持该院(1998)南经初字第113号经济判决。

再审一审诉讼费实际收取5000元,由宏达公司负担。

郑立东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南经再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称:

郑立东给机电公司签订的抵押担保书是担保机电公司投入资金不受损失,担保对象不是债权,不符合担保法第2条对担保对象是债权的规定,且该抵押未登记,抵押担保应为无效。

郑立东对该无效抵押无过错,没有因抵押无效而获得财产和造成当事人各方经济损失,再审判决对郑立东为何担责和责任大小均无说明。

请求撤销南阳中院(2001)南经再字第98号和(1998)南经初字第113号判决,返还房产证一份。

河南省高级法院认为:

在宏达公司与机电公司联合经营期间,宏达公司欠机电公司款39万元及利息应于偿还。

对于宏达公司欠机电公司的债务,宏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立东以其私有房产提供担保,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已将自己用于抵押担保的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提交给了机电公司,郑立东的这一行为并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郑立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偿还宏达公司在合作经营中欠机电公司的款项而由郑立东所提供的房产抵押虽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房地产抵押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抵押合同并非无效,更非违法,只是合同生效的要件尚不具备,双方当事人应补办登记手续,使合同生效的条件具备。

鉴于机电公司已申请一审法院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该房产诉讼保全,补办抵押登记已无实际意义,可予省略。

因抵押登记是为了保护抵押权人利益,防止抵押人与第三人就同一抵押物设定重复抵押而建立的一种公信、公示的制度,不办理抵押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相对抵押合同而言,抵押登记系形式要件,因故未进行抵押登记的,只要具备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实质性要件,均不得排除抵押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可采取补办登记、诉讼保全等手段使抵押的形式要件成就。

故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并无不当,郑立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南经再字第98号民事判决。

5、甲乙二人各出资10万元开设了一家公司,经营五金零售业务,后来因市场发生变化,改为做化工原料。

因原先公司发生亏损,公司经营新的业务的资金不够,甲要求二人再各出10万元,乙表示同意并将十万元交给甲,甲收到乙的10万元后给乙出具了收条,载明为收到乙出资款10万元。

后来,甲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了变更,但对注册资本没有进行变更登记,甲并未增加出资。

由于乙不亲自参加经营,乙对此并不知情。

后来,公司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此时乙提出自己是公司的债权人,要求将上述的10万元列为自己对公司的借款,而不是出资,理由是公司登记文件中并未将这10万元登记为注册资本。

可以借鉴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登记不实的规定,将二位股东的出资协议认定为合法有效,要求该公司的股东进行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把20万元的协议出资款列为破产财产。

商事登记实务思考题

实例1、普济心血管病研究所是经过民政部门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个体)的组织。

但工商机关认为,该组织是私人设立,名为医学研究,实为看病挣钱,应当办理工商登记而未登记,构成无照经营。

问题是:

该研究所是什么性质的社会组织?

如何判断该单位是否有营利行为?

各类私立研究机构是否需要办理工商登记?

按现有法律制度结合已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情况来判断,普济心血管病研究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不以营利为目的;

(2)从事社会服务活动;该条例第四条列举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九类,加上“其他”(3)非国有资产举办(非国有资产份额不低于总财产份额的三分之二);(4)法律形式为个体、合伙和法人三种;(5)一旦设立财产永久独立。

实例2、某乡镇卫生所是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个体诊所,诊所医生独立行医,自负盈亏。

问题是:

私立医疗机构是否应当办理商事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将其纳入民办非企业单位范畴。

卫生部向来认为,医疗机构除了需要领取行医许可证外,无需其他部门登记发照。

在我国,到底哪些行为属于商事经营行为,目前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范畴。

个体行医到底是否办照,国家工商局和卫生部的观点相矛盾。

1996年5月16日工商企字[1996]第133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答复》和1997年7月15日国家工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答复>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规定,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包括医疗机构)以及从事医疗业务的各类企业,均应当办理登记注册。

卫生部1996年10月11日卫医发[1996]第38号《关于医疗机构进行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规定,“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其他部门所要求的有关登记注册,医疗机构不予执行。

”私立医疗机构是否应当办理商事登记?

三个部门三个答案:

民政部的答案——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国家工商总局的答案——办理营业执照;卫生部的答案———不用办。

这问题需要将来商事登记法予以明确。

笔者的观点,参考多数国家的规定,行医是无需强制办理商事登记的,从我国的习俗看,过去也不用办照,因此,主张既使有营利行为,也不易将医疗业纳入强制商事登记范畴。

同理,律师业等自由职业也不易纳入强制商事登记范畴,但可以纳入任意性商事登记,当事人愿意和需要办理商事登记,可以登记发照。

国外的一些大医院就有按公司形式设立的。

实例3、市计算技工学校是事业单位,但也经常发广告招收社会学员有偿办班培训。

问题是:

该单位是否应办照?

   该单位是事业单位。

什么是事业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的法律特征是:

(1)不以营利为目的;

(2)从事社会服务活动,列举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3)国有资产举办;(4)法律形式为事业单位法人;(5)财产最终属于国有。

笔者认为,以国家拨款成立的事业单位,以主业为主,辅助的、偶尔的营利性办班行为,不应当看成其主体属性就发生了变化,不能强制办照。

实例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

”问题是:

流动商贩为什么无需登记?

能否为其找一理论依据?

实例5、居民将自己的临街门市房出租给他人经商,又将另外一处住房出租给他人居住。

问题是:

这两个出租行为是否办照?

出租房屋是偶然行为还是以此为业或谋生?

属于后者的,应当办照,属于前者的是否办照悉听尊便。

但根据国家工商局现有规定,居民将自己的临街门市房出租给他人经商,需要办照,将另外一处住房出租给他人居住,则暂时无需办照。

实例6、农民自己修建鱼塘,如果收入主要来自养殖和批发活鱼收入,那么是否对其办照?

如果收入主要依靠垂钓者交纳的钓鱼钱。

问题是对其是否办照?

鱼塘通常属于任意登记范畴,业主是自由商人。

但如果收入主要依靠来自垂钓者交纳的钓鱼钱,则成为娱乐业,认为应当办照。

实例7、乙公司在向工商机关申办营业执照时申请核定很多项目的经营,以至于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一栏难以写下,工商机关认为乙公司不过是注册资本50万元的经贸公司,竟然核定如此多的经营范围,超过其经营能力,拒绝办理。

而乙公司称,这些经营项目不是同时经营,法律没有禁止其经营项目的多寡。

问题是:

工商机关为什么核定经营范围?

不核定经营范围行不行?

核定经营范围的依据到底是什么?

目前一种观点是核定经营范围是确定行为能力。

不得超范围经营,特别不能超国家限制或禁止经营的范围,超后者的属于无照经营。

工商机关核定经营范围是一项重要权力,是“赋权”行为。

假如法律规定人有法定经商权,那么经营范围或者说干什么,不干什么应当属于当事人的权利范畴,还用核定吗?

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的营业执照根本没有经营范围。

所以经营范围是否必须核定,答案并不是惟一的。

   在我国,企业的经营范围是由工商登记机关核定,而在新加坡公司和商行的经营范围是经营者在公司章程中自定。

公司法中已有详细规定,经营者需要对其章程中经营项目承担责任。

因而,新加坡的公司对自己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应该在章程写明哪些项目都是很慎重的。

用法律迫使商家的行为成为一种自律行为,从而减轻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负担和执法的随意性。

   在我国是由工商部门来核定名称和企业的经营范围,这和新加坡及其他一些国家比,限制过于严格。

这即加重了工商部门的工作负担,又限制了企业合理的自由发展。

既使注册资金相同,经营范围有时差距也较大,使企业一开始行为能力范围就不一样,就不平等。

   我国企业在申请注册时希望经营范围越宽越好,原因在于没有法条对其加以限制。

   我国现行登记制度中对企业经营范围的限制,主要是法律法规规定中禁止经营的项目,以及虽然允许经营但需要事先得到有关部门许可的项目。

应当说,企业经营范围还是比较宽泛的。

但具体到工商登记实践中,经营范围核定范围又比较狭窄,有的核大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的核中、小类。

结果出现了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一栏写得满满的,投资人还是不满意。

虽然这样的设定便于登记部门的管理,但并不符合商事主体自主自律的精神。

因为从法律角度讲,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的,企业均可以经营。

从发展趋势上看,现行的核定经营范围的方法应当逐步改变,即除了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领域外,不再具体限制经营范围。

实例8、律师丙到工商局要求查一公司书式档案,特别提出要看年检资料中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但被工作人员告知,必须有法院的立案证明方可查阅,再说年检资料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是商业秘密,不允许查询。

但律师提出“其查档的目的是为了立案,查完档案才能决定是否起诉解决,同时了解一下履行判决的能力有多大?

所以没有立案证明。

商事登记簿应当是公开的,查询不应当设条件。

”但工商局拒绝查档。

问题是:

商事登记簿的性质是什么?

是否允许不问原因查询?

根据《企业档案查询办法》第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查询。

”“书式档案中涉及的机密事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查询”。

但是,律师查档就是为了查完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起诉立案,因为,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不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可能不受理。

此时尚没有取得法院的立案证明,这时查档怎么办?

不给查?

如果不是为了立案,而是为了交易或其他原因,比如查查年检中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确定交易风险或执行能力。

请求查档怎么办?

商事登记簿是公众资料,设立的目的之一就是向公众提供相关信息,应当允许不问原因查询。

只要交费就可查询。

商事档案的属性决定其没有秘密可言。

   法国所有企业的注册资料和商标注册资料,都全部集中至工业部工业产权局。

任何人只要交纳140法郎的费用,就可通过信函、电话任意查询注册资料。

笔者所看到的介绍国外的商事登记资料,无一例外,全部公开。

   借鉴新加坡商行与公司注册局提供有偿服务的经验,我们应当把企业档案向社会公开,并建立一整套档案统计资料服务系统,实现档案统计、查询计算机化,并成立相对独立的服务机构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向政府提供企业的行业发展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的预测分析报告,为国家制定产业政策和宏观经济调控提供政策依据。

商号案例

 

“狗不理”以1.06亿元的高价成交

天津狗不理包子始创于1858年,系有着150多年的历史老字号。

现有拥有“狗不理”总店、大酒店、速冻食品销售中心、快餐有限公司、物流有限公司以及80余家特许连锁企业,在日本、韩国、美国开有分店,甚至是天津一张城市名片。

狗不理在职职工565名,退休职工477人,比例接近1∶1。

2004年,狗不理集团公司经营效益再创历史新高,但是总资产才1.17亿元,而负债就有8000多万元,其中包括2000多万元金融债务和6000多万元其他债务,包括货款和工程款。

2005年2月28日,随着拍卖槌重重落下,政府以1.06亿元的高价卖掉了天津狗不理集团,成交价格远远超出了原先的市场预期。

“狗不理”的商誉和商号价值由此可见一斑。

一波三折的“凤翔改改”商号

20世纪70年代,山西凤翔县有一个村妇叫“张改改”,生来就很愚笨。

在公路旁摆摊卖水,但又不识字,不认识钱。

家里人为了省心,就教她,每杯水卖2分钱,并给一个2分硬币样板。

客人买水所支付的钱,凡是与其同样大小就收,否则就拒收。

比如,两个1分或1个5分的硬币均在绝境之列。

客人自然觉得此举很蠢笨,于是“改改”便成为愚笨和傻瓜的代号,因其为凤翔人,便称其为“凤翔改改”。

2000年,经商农民樊忠虎觉得“改改”也蕴涵“诚实无欺”的精神,有商业开发的价值,一心想用其为商号。

5月1日,他先斩后奏,“凤翔改改”蒸馍店便开张了,虽有嗤笑声、责难声,但格外引人关注。

5月12日,凤翔县一位领导偶然看见了“凤翔改改”招牌,大为不悦,要求工商部门认真清理“不良文化”。

几天后,樊忠虎向凤翔县工局申请开办“凤翔改改绿色农产品开发基地”。

经办人说,“凤翔改改”是“历史名人”,要使用该名,需要本人或继承人同意。

他便不辞辛劳,找到张改改的继子,继子欣然同意。

为防再生不测,樊忠虎通过户籍管理部门,将自己的名字改为“樊改改”。

当他再到县工商局申请登记时,不料又因“凤翔改改”属不良文化,对人具有讽刺意味,对凤翔人人格有贬低,而被拒绝。

6月22日,他向宝鸡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结果是维持原决定。

于是,他向法院起诉,法院于7月25日开庭审理,8月15日判决,维持了工商局的决定。

8月26日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一审被告主体资格不合法为由发回重审。

2001年4月,重审的一审法院要他变更被告,樊不同意。

法院于5月驳回起诉。

他再次上诉,宝鸡中院于9月终审裁定:

维持原判。

5月他向国家工商局申请“凤翔改改”、“风翔改改”和“樊改改”商标。

2003年1月,正式获得商标注册证。

6月8日,他向陕西省工商局申请登记“陕西西府凤翔改改商贸有限公司”,7月获得营业执照,8月1日正式挂牌。

此时,距2000年5月已经3年多了。

这“奇正”告了那“奇正”

甘肃奇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又叫“奇正藏药”,发源于兰州市科技街。

其创始人雷菊芳原来是中科院近代物理研究所的高级工程师,改革开放以后下海办了企业。

1993年,她给自己的产品起名字的时候,慎重选择了“奇正”二字,出自《孙子兵法》的“以奇胜,以正和”,即奇药奇效,正业正道。

“奇正”既是企业商号,也是注册商标。

公司共有员工1500多人,下属了10家企业,年销售额超过10亿。

1999-2001年公司投入的广告宣传费均在销售额的15%左右。

为打造一个品牌,奇正确实没少投入。

谈先生开的奇正排骨卤肉坊也位于甘肃省会兰州市东边的定西路。

2004年春节后开张,十几平方米的店面,不算大。

生意不算太好,却也能维持。

他虽知道有个“奇正藏药”,但就是不知道这个字号只能做藏药,做别的就不行。

卖药的“奇正”将卖卤肉的“奇正”诉诸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索赔50000元。

卖药的“奇正”认为,自己属于驰名商标和知名商号,卖卤肉虽然与药毫无关联,但也不能叫“奇正”。

2004年10月,兰州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12月该院判令谈先生立即停止将“奇正”二字作为其商号使用的侵权行为。

金冠字号争议案

1999年,发生在江西南昌市的一起企业名称争议颇受关注。

在南昌市城区内,出现四家以“金冠”为字号的生产饼业食品的企业,登记注册机关分别为省、市和区的工商局,企业性质为股份制、中外合资和个体。

四家企业开设的门市均以生产“金冠”蛋糕为主,同样悬挂“金冠”招牌,消费者一般都误认为是一家企业在城区不同的地方开设了四处门市。

后来,南昌市东胡区金冠饼屋向江西省工商局提交了要求“金冠”相关企业不得冠以“金冠”字号,以保护其在1999年1月9日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的金冠商标专用权。

经查,江西金冠食品有限公司、南昌市金冠饼业有限公司和南昌市金冠马得利食品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分别于1998年2月6日、1997年10月5日、和1998年6月26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均在东胡金冠饼屋取得商标专用权之前,已依法取得了企业名称权。

江西省工商局遂根据国家工商局标字[1999]第81号文件“关于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合法在先权益的原则”的规定,上述企业使用“金冠”字号不对东胡饼屋“金冠”服务商标的侵权,东胡金冠饼屋不能以保护商标专用权理由要求上述企业改名。

最终,冠以“金冠”字号的四家同行业企业名称的混淆仍然未能得到解决。

厦门大学为名称权索赔500万败诉

著名高校厦门大学与上海的一家名为“厦大”的房地产公司本来互不相干,但因为简称都是“厦大”,厦门大学遂以对方侵犯自己名称权为由,将上海厦大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索赔500万元经济损失。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厦门大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厦门大学成立于1921年,是我国重点大学之一。

2000年9月,该校申请注册了“厦门大学”为名称的注册商标,内容包括“厦门大学”的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商标和简称“厦大”的中英文文字组成。

校方认为,“厦大”是该校为社会公众广泛使用的简称。

现由厦门大学毕业的陈先生担任董事长的上海厦大房地产公司未经厦门大学同意将“厦大”作为公司字号,且从事营利活动,其行为侵犯了学校名称权。

经协商未果后,厦门大学遂将厦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变更名称,赔偿经济损失。

    上海厦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由厦门大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厦门象屿保税区大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999年7月在上海注册成立,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

对于被诉侵权,厦大公司称并非主观故意,只是因为两个发起人名称中均有“厦门大洋”字号而抽出“厦大”两字作为公司名称,两个 “厦大”撞车纯属巧合。

    法院审理认为,厦门大学在其所属的地域范围和行业领域内,社会公众确会将“厦大”视为其简称,但在教育领域和厦门大学所属的地域范围之外,“厦大”未必会引发普通社会公众对厦门大学的联想。

此案中,上海厦大房地产公司与厦门大学分属不同地域和不同行业领域;房产公司在厦门大学将“厦大”注册为商标之前即以“厦大”之名存在,且其在经营活动中并未使用厦门大学的名义作宣传,在其经营的地域范围之内也并无厦门大学的机构、设施或场所。

因此,在房地产领域和上海地域范围之内的普通社会公众自不会产生公司与大学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的联想。

 因而,厦大房产公司使用“厦大”名称之行为,并未侵害厦门大学的名称权。

据此,法院判决对厦门大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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