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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票据管控2、增值税实务探讨3、企业所得税实务探讨4、个人所得税实务探讨,好好學習,天天向上,税务稽查方式骤变教你发票的法律和税收风险应对技巧,摇号随机抽,税务稽查不“任性”。

这种背景下,企业应如何防范税收稽查风险?

接下来正式共同探讨,财务内训之一,1、企业票据管控2、增值税实务探讨3、企业所得税实务探讨4、个人所得税实务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九条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什么是合法有效凭证?

什么是发票?

先开票有什么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先开票后付款是否有法律风险?

开具发票=已收款?

最高院判决:

发票是收款证明,虚开发票的风险防范与摆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企业收到发票后要注意哪些事项?

1、发票正上方必须套印“税务局监制”或“财政部监制”章;如: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XX省网络在线通用发票、正上方均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省份+国家税务总局监制”椭圆型章;如果取得的是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收据,收据正上方必须套印“财政部监制”章,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部队住宿的收据等。

2、发票一定要开具您公司的单位全称;不得以简称或其他文字、符号等代替付款单位全称。

报销单位必须与发票填写的付款单位全称相一致;3、发票上的采购或服务数量应列示清楚;4、购买烟酒及其他礼品等属于个人消费类的,【入账时,需注意个人所得税涉税事项】;,发票需要审核以下内容:

5、发票发生的成本确实与公司的正常经营有关;6、发票需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如果是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还必须加盖税务机关的代开发票章;【199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7、所开具的发票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出具单位发票专用章;8、开具的发票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金额发生错误时必须重开。

1、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三年后取得发票的,不得申报扣除。

2、相关性、合理性原则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如,个人费用与单位费用的区分、员工个人所得税款、未投入使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征税收入的支出等。

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看费用支出的结果。

同时,相关性要求为限制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支出不得扣除提供了依据。

合理性的具体判断,主要是发生的支出其计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

国税函2008159号,税总办函2014652号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1)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2)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3)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4)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5)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3、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又称“客观性原则”。

是指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会计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采用特定的专门方法进行记账、算账、报账、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内容完整、真实可靠。

按照规定应该取得发票而未能取得发票,或取得的发票不真实、不规范,不予税前扣除。

不需要取得发票的,应提供证明业务或事项确实已经实际发生的充分适当的凭据及实施证据。

白条:

应当取得发票、行政收据、签收单据而未取得的(另有规定的除外),4、合法性原则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015年最新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说明一览表,1997年中央电视台广告标王之争趋于白热化,“爱多VCD”、“椰风挡不住”、“秦池酒业”三家在现场的竞争非常激烈,秦池酒业老总卓长孔以办公室内线号码32000万元中标,卓长孔没有想到此举给秦池酒业乃至整个白酒行业带来了无穷的烦恼,乃至于秦池酒业的灭顶之灾。

新闻记者报道后,朱总理知道这件事情,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调查秦池酒业是否有欠税,是否有欠银行贷款,调查结果果然有大量欠税和银行贷款。

朱总理批示:

对白酒广告征税,利国利民。

因此,总局迅速落实:

以财税字199845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朱镕基:

总理执政1998.3-2003.3,从2008年开始,白酒类广告按照15%扣除标准执行,5、确定性原则(据实扣除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如各种资产准备类计提、安全生产费用、维简费、或有负债等,暂时不确定的支出,实际发生时按规定扣除。

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税总函2015299号,6、区别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如利息费用、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等,应区分资本化和费用化处理。

资本化利息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成本费用以票控税的检查,成本费用的检查:

说来说去,还是发票的问题,检查成本的发票要抓住几个要素。

一、有没有所有列支开发成本、费用的项目,是否有扣税凭证。

(什么情况下要有发票?

)二、真不真列支成本虽然有发票,看发票是否真实,对于货物发票,可以通过发票查询系统查询真伪。

(发票的合规性检查)三、实不实业务实不实,虽然发票是真实的,但是要通过其他的辅助资料判断业务是否真实发生,或者是虽然有业务真实发生,但是取得“大头小尾”的阴阳票。

即所谓的真票虚开问题。

财务内训之一,1、企业票据管控2、增值税实务探讨3、企业所得税实务探讨4、个人所得税实务探讨,一、增值税核算的基础资料管理原始凭证管理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判断以及取得专用发票经济合同管理约定税款由XX方承担辅助账簿管理增值税核算有关台账的建立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5号公告】,如何进行备查登记?

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78号,税总发【2016】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

十八、加强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的宣传辅导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政策宣传,消除社会上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误解。

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二、增值税会计核算的科目设置一般纳税人的账户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贷方,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财办会201627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账户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三、各种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八大情形的会计处理案例,四、2016.5.1营改增后六类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含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例第十条第

(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3.8.1起取消)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第二条第2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如何分2年抵扣?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财税2009113号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失效】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

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营改增特别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初始计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1如果购进的该部分材料成本未计入不动产原值(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则该项购进材料进项税额可于当期全部抵扣。

2如果购进的该部分材料成本计入不动产原值,那么仍应区分两种情况

(1)购进该部分材料成本未达到不动产原值50%,则该项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于当期全部抵扣。

(2)购进该部分材料成本达到或超过不动产原值50%,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该项购进材料进项税额中的60%于当期抵扣,剩余的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第13个月抵扣。

纳税人购进其他服务,如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等,直接耗用于自建不动产的,应按照上述购进材料直接用于自建不动产的情况,分别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后续计量,营改增特别规定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6,五、营改增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六、特殊增值税涉税事项: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又补充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的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财税【2016】36号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1、企业向特定人员赠送礼品的增值税问题,2、“三包支出”增值税处理,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由于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是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该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须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3、“三流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问题】部分企业反映,由于集团内部对资金支付的监管要求及业务模式的特殊性,部分业务会出现“三流不完全一致”的现象,如分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以分公司名义购买货物或服务,发票由客户开具给分公司,而款项由上级公司实际支付,请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分析】国税发【1995】192号文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把握这一规定,应注意:

尽管这一规定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实际,但该条款并未废止。

这一规定强调的是“收款方必须与开票方、销售方一致”,这一原则不能突破。

在确保业务真实的前提下,如“收款方与开票方、销售方一致”,但因行业或企业资金监管制度规定,发生“付款方与受票方不一致”情形的,原则上可以抵扣。

但是,建议企业事前与主管国税局进行沟通和说明,并保留能够证明业务真实的相关资料。

分公司采购,总公司付款,是否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2006-12-1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诺基亚公司采用总公司对北京、江苏和东莞三个地区分公司的购销业务实行统一结算方式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4379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4、折扣销售的发票如何开具?

五一商场举行促销活动,买一套西服1000元,送一条100元领带。

这种情况下是否属于赠送?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增值税的规定,谁可告诉我?

折扣销售的发票如何开具?

折扣额不能单独开具发票或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折扣销售的发票如何开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三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5、企业产品“清仓大甩卖”对应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财税【2016】36号: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

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皖国税函【2008】10号规定,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青国税函【2006】113号规定,有保质期的货物因过期报废而造成的损失,除责任事故以外,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

财务内训之一,1、企业票据管控2、增值税实务探讨3、企业所得税实务探讨4、个人所得税实务探讨,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概念,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以纳税人一定期间内的纯收益额或净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以量能负担为征税原则。

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的征管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释义,1、公司组织旅游费用可否直接计入福利费?

某上市公司组织员工到海南旅游,每人4600元的标准,共126个人,请问做账时可以直接记入福利费吗?

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单位组织员工外出旅游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

相关支出按职工所属部门分别记入“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付款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非货币性福利);贷:

银行存款。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19号)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贵单位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属于取得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

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自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927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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