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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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
教育培训
第四十四条分支机构(控股公司)、项目单位应实行逐级负责制,运用各种形式,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确保全员受到应有的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安全健康与环境技术知识教育、培训。
同时应不断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
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由上一级安全管理部门安排进行岗位安全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五条施工承包商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确保全体员工受到应有的安全方针、政策、法规和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知识教育,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经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六条施工承包商应建立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报送项目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和监理承包商备案,接受项目单位和监理承包商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工程现场外来参观、检查工作、实习、参加临时劳动或进行其他公务活动的人员,必须由项目单位或相关方进行安全交底后,方可进入现场。
第七章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
第四十八条施工承包商应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及安全文明施工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或单位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承包商备查。
第四十九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的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和本规定附录F、G的项目,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安全技术措施和设施,以及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技术开发研制、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资料等。
第五十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的来源,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见附录D)执行,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经费的开支。
第五十一条施工承包商应编制作业指导书安全施工措施编审程序表,按程序对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进行编制、审核、批准、交底、签证、执行,确保一切施工活动都有书面的作业指导书和安全施工措施,无措施和未交底,严禁施工。
作业过程如需变更措施和方案,必须经措施审批人书面批准。
对于相同施工项目的重复施工,施工承包商应重新根据人员、机械环境等条件的变化,完善措施,重新报批,重新交底。
第五十二条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施工项目(见附录A)和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作业项目(见附录B)的施工技术方案及安全施工措施须报送监理承包商审批后,施工项目方可交底、施工。
第五十三条施工承包商应根据具体的施工过程,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活动,编制的安全控制措施,必须具有针对性且符合以下要求:
(1)针对施工项目的危险源、危险点和控制对策;
(2)明确作业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领;
(3)根据人员和机械(机具)配备,提出保证安全的措施;
(4)针对工业卫生与环境条件,提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
(5)提出危险及紧急情况时的应急预案。
第八章检查与评价
第五十四条项目单位、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及其上级主管单位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
1.集团公司每年组织两次;
2.分支机构(控股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
OHSAS18001:
2007标准理解及内审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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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描述】
为了使学习者理解OHSAS18001:
2007标准条款及其在组织运营中的应用。
同时兼顾到有关GB/T28001:
2001的全部内容,明确新旧版本之间的区别。
包括熟知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的基本要素和基本要求,掌握该体系的具体执行程序和标准,并了解对该体系进行检查和审核的方法以及制作审核报告的技巧。
【课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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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对象】
公司行政、安全管理人员,EHS安全工程师、安全主任,在EHS实施过程中承担内部审核工作的人员,有志于从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课程大纲】
第一部分:
OHSAS18001:
2007基本知识、标准条款讲解
◆OHSAS18000:
2007系列标准的产生背景
◆OHSAS关键的术语和定义解释
◆OHSAS18001:
2007标准条款讲解(结合GB/T28001:
2001标准要求)
4.1总要求4.2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政策4.3规划4.3.1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及决定控制方法4.3.2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4.3.3目标、指标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4.4实施与运行4.4.1资源、角色、责任、职责与权限4.4.2能力、培训与意识4.4.3沟通、参与及咨询4.4.4文件化4.4.5文件控制4.4.6运行控制4.4.7应急准备与响应4.5检查4.5.1监测与测量4.5.2合规性评价4.5.3事故调查、不符合、纠正及预防措施4.5.4记录控制4.5.5内部审核4.6管理评审
第二部分:
OHSAS18001:
200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实施难点
◆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重大风险控制策划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的收集、更新和管理、守法评价的要求
◆如何对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弃物进行管理?
◆如何搞好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监测——废水、废气、噪声
◆如何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危害防治设施的建立
◆职业健康安全评价报告、三同时报告、排污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消防验收证明、设施验收报告、守法证明的获得和管理
◆危险源控制中的个人防护、急救、演习等
第三部分:
OHSAS18001:
200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建立(OHSAS18001与ISO9001、ISO14001管理体系如何整合)
◆OHSAS18001与ISO9001、ISO14001的异同
◆OHSAS18001与ISO9001、ISO14001可以共用的程序文件和三级文件
◆如何将三体系整合降低公司的体系运行成本
◆ISO9001、ISO14001、OHSAS18001体系三合一整合案例分析
第四部分:
精彩内部审核技巧和客户验厂应对案例分析、讲解
◆OHSAS18001:
2007标准对职业健康安全内审员的新要求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现场审核的流程、技巧及沟通方法
◆如何应对认证公司的认证审核、监督审核
◆客户职业健康安全EHS验厂应对措施、案例分析
◆考试
3.项目单位每月组织一次;
4.安全检查可分为一般性检查、阶段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五十五条集团公司、分支机构(控股公司)、项目单位组织的定期安全检查,应使用集团公司制订的“工程建设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及检查评价表”,对所检查的单位和工程项目给予定性和量化评价。
定期安全检查,负责组织的单位行政领导应亲自主持或参加,并邀请同级工会负责人参加检查。
第五十六条定期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应以查领导、查管理、查措施、查隐患(事故、事件、不符合)为主,同时应将文明施工、成品保护、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生活安全卫生纳入检查范围。
第五十七条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送被检单位领导签收,限期整改。
第五十八条施工承包商应建立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程序,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在控、受控状态。
项目单位、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均应建立安全隐患检查、登记、整改、验证程序。
第九章事故报告
第五十九条重大事故的即时报告
1.施工承包商现场发生人身重伤、死亡事故或重、特大机械设备损坏、火灾、交通事故,应立即以快速形式向项目单位报告。
2.项目单位接到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按管理关系向隶属的分支机构(控股公司)报告;分支机构(控股公司)接到人身死亡事故和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总值班室、工程建设部报告。
3.项目单位接到重、特大机械设备损坏、火灾、交通事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按管理关系向隶属的分支机构(控股公司)报告,其中重、特大机械事故应由分支机构(控股公司)在24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总值班室、工程建设部报告。
4.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第六十条人身伤亡事故月报、年报的报送程序
1.施工承包商应使用人身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向项目单位报告事故情况,月报表应在次月2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3日前报出。
2.项目单位应使用“工程建设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分别向隶属的分支机构(控股公司)和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报送事故报表,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
第十章考核与奖惩
第六十一条安全施工记录
1.施工承包商为连续无死亡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从工程项目正式开工之日起,以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为一个周期。
发生全口径统计范围(不含非本企业人员死亡)内本企业职工和分包单位职工死亡事故,不论其原因和责任归属,均中断事故单位的安全记录。
2.工程建设项目为连续无死亡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从工程正式开工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移交生产运行止,以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为一个周期;整个工程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特大机械、火灾事故及特大交通事故,命名为无事故工程。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全口径统计范围内的死亡事故,中断工程的安全记录。
第六十二条安全考核项目
1.分支机构(控股公司):
⑴安全施工纪录;
⑵工程建设全口径统计重大伤亡事故次数,死亡事故次数,合计死亡人数和千人死亡率(千人死亡率按分支机构(控股公司)管理的工程项目平均人数计算);
⑶重、特大机械事故次数。
2.项目单位:
⑴安全施工纪录;
⑵工程项目全口径统计重大伤亡事故次数,死亡事故次数,合计死亡人数和工程千人死亡率;
⑶重、特大机械事故次数;
⑷重、特大火灾事故次数;
⑸重、特大交通事故次数。
3.施工承包商:
⑴安全施工纪录;
⑵全口径统计重大伤亡事故次数,死亡事故次数,合计死亡人数和千人死亡率,
⑶千人重伤率;
⑷重、特大机械事故次数;
⑸重、特大火灾事故次数;
⑹重、特大交通事故次数。
⑺项目单位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季度检查考核结论。
4.监理承包商:
与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实际效果挂钩。
第六十三条对分支机构(控股公司)、项目单位的考核与奖惩根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暂行)》执行。
第六十四条对施工承包商和监理承包商的考核与奖惩:
1.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在安全文明施工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工程主要施工承包商,由集团公司授予荣誉奖牌,并录入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信息数据库,在以后的集团公司系统工程招投标时给予加分,且奖牌数加分可以累积。
2.对实现年度安全目标的施工承包商行政正职、主管施工的副职、总工程师、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监理承包商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由项目单位每年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3.在项目单位组织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竞赛评比活动中连续获得“优胜流动红旗”的施工承包商,由项目单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4.项目单位每季度组织对施工承包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进行一次综合检查考核(分达标、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并根据检查考核结果给予奖励或处罚。
5.对项目单位、监理承包商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未及时整改或不积极配合的施工承包商给予经济处罚;第二次复查仍未整改的加倍罚款;并责令其停工整顿。
6.对不遵守明挖放炮“三统一”(统一指挥、统一信号、统一时间)制度的施工承包商给予重罚,并同时责令其停工整顿。
7.施工承包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项目经理经济处罚:
⑴发布违反有关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的;
⑵无视项目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和监理承包商的书面通知,未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
⑶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的;
⑷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它重、特大事故的;
⑸承包商工作人员不服从项目单位、监理承包商管理,其行为较为严重的。
8.对其它违规违纪行为,按项目单位制订的“违章作业处罚标准”处罚。
9.项目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在对施工承包商工作人员进行违规违纪罚款时,应视其具体情况,对承担连带管理责任的监理承包商按处罚标准减半罚款。
10.项目单位、监理承包商对施工承包商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罚款,原则上只对单位进行处罚,并尽可能提供处罚的事实证据。
11.施工承包商发生特大事故,由项目单位给予10万元以上的罚款。
12.施工承包商发生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由项目单位给予5万~8万元的罚款。
13.施工承包商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由项目单位给予5万~8万元的罚款。
14.施工承包商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由项目单位给予3万~5万元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项目单位奖金来源及使用:
1.项目单位确定的工程安全奖励基金;
2.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不返还部分;
3.违章及事故罚款;
4.安全奖励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十六条工程项目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隐瞒不报,或歪曲、掩盖事故真象,一经查证落实,将按《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以及隐瞒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给予严肃处理;施工承包商隐瞒事故,将加倍给予经济处罚。
第六十七条对发生重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或发生重、特大机械、火灾事故,或发生特大交通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死亡或连续两年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工程项目,由集团公司给项目单位以“黄牌警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集团公司“说清楚”。
第六十八条施工承包商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二人次重伤事故,或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及以上的机械设备、火灾事故,或在安全管理工作中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或存在严重违背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的行为,且拒不服从工程协调管理或经批评纠正但无明显成效的,由项目单位给以“黄牌警告”,并报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备案。
第六十九条受到“黄牌警告”的单位经过整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有了明显改善,在三个月后可向主管单位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予以撤销“黄牌警告”。
项目单位撤销施工承包商“黄牌警告”,应同时报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备案。
第七十条受到“黄牌警告”的施工承包商在受警告期间,原则上不得参加集团公司系统工程招投标。
黄牌警告撤销后,参加投标时将酌情给予扣分。
施工承包商发生重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参加集团公司系统工程招投标。
第十一章施工承包商安全资格
第七十一条施工承包商投标承包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其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安全业绩,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安全声誉,在工程现场有良好的安全形象。
第七十二条参加火电工程投标的施工承包商,对其企业要求是已获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资格;在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投标当年未发生过人身死亡事故。
第七十三条参加水电工程投标的施工承包商,对其企业要求是已初步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在投标当年及上一年度未发生过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第七十四条中标承建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的施工承包商应结合工程特点,认真做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运行工作,全面推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及危险点分析与预控技术,强化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确保管理绩效得到持续改进。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规定第三章有关各级人员责任制的规定条款,应视为指导性的原则规定,各分支机构(控股公司)、项目单位可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应的管理台帐(见附录E)。
第七十六条本规定中的下列用语是指:
1.成品保护:
泛指对设备、构筑物外观工艺的保护。
即指对已粉刷、保温、装饰或施工完的墙面、地面、门窗、沟道、设备、构筑物等外层表面采取综合性的保护措施(包括监管措施),防止人为的污渍、划痕、损伤等,保持外观工艺的整洁美观,此项工作属文明施工范畴。
2.垮(坍)塌事故:
指工程建设项目中重要构筑物,如大坝、桥梁、隧道(井、洞)、主厂房、烟囱、水塔等因施工措施不当或工程质量原因所造成的垮(坍)塌。
3.环境污染事故:
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对所产生的环境污染源治理不当或超标排放,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事故。
第七十七条本规定用于界定集团公司系统内部管理机构与相关方在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工作上相互间的管理关系,以及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工作,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七十八条本规定与国家、行业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行业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九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
第八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A(规范性附录)
监理承包商必须审批的安全施工措施项目范围
1.重要临时设施:
包括施工供用电、用水、氧气、乙炔、压缩空气及其管线,交通运输道路,油库,雷管、炸药、剧毒品库及其它危险品库,射源存放库和锅炉房等。
2.重要施工工序:
包括大型起重机械拆装、移位及负荷试验,大型构件吊装,预应力砼张拉,汽机扣大盖,发电机穿转子,大型变压器运输、吊罩、抽芯检查、干燥及耐压试验,大型电机干燥及耐压试验,燃油区进油,锅炉大件吊装及高压管道水压试验,高压线路及厂用设备带电,主要电气设备耐压试验,汽水管道冲洗及过渡,重要转动机械试运,主汽管吹洗,锅炉升压定安全门,油循环,汽轮发电机试运及投氢,高边坡开挖,大坝、大体积砼浇筑,基坑开挖放炮,洞室开挖,断层、破碎带的处理,大坎、悬崖部分砼浇筑等。
3.特殊作业:
包括大型起吊运输(包括超载、超高、超宽、超长运输),高空、爆破、爆压、水上及在金属容器内作业,高压带电线路交叉作业,临近超高压线路施工,跨越铁路、公路、河道作业,进入高压带电区、电厂运行区,氢气站,接触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剂、有害气体或液体及粉尘、射线作业等。
附录B(规范性附录)
监理承包商必须审批的安全施工措施项目以及
必须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危险作业项目
1.起重机满负荷起吊,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起吊危险品。
2.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和重大、精密、价格昂贵设备的装卸及运输。
3.油区进油后明火作业,在发电、变电运行区作业,高压带电作业及临近高压带电体作业。
4.特殊高处脚手架、金属升降架、大型起重机械拆除、组装作业。
5.水上作业,沉井、沉箱、金属容器内作业。
6.土石方爆破。
7.其它危险作业。
附录C(规范性附录)
工程建设项目安全与健康工作程序目录名称
1.安全施工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计划;
2.安全教育与培训;
3.定期安全检查;
4.现场道路、运输与交通安全;
5.现场安全的协调与控制;
6.作业指导书(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和批准;
7.安全施工作业票的项目和批准;
8.现场医疗与急救以及紧急联络体制;
9.现场消防及紧急联络体制;
10.现场安全标志的设置;
11.现场环境卫生与清理整顿;
12.现场成品保护的控制;
13.文明施工的协调与控制;
14.现场力能(氧气、乙炔气、氩气、压缩空气)的供应;
15.现场施工用电;
16.现场照明;
17.现场安全设施;
18.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19.现场临建;
20.现场安全保卫及人员、车辆出入的控制;
21.恶劣气候的安全保障;
22.土石方开挖;
23.凿岩、爆破作业;
24.钢筋模板作业;
25.高处危险作业与脚手架、梯子;
26.起吊作业及大、中型起重机械的拆装、检查与试验;
27.放射源的管理及防护;
28.有毒有害作业与防护;
29.废料、废水、废气的处理与排放;
30.生活区的安全与卫生;
31.粉尘作业防护和噪声防护;
32.工作人员的加班;
33.密闭容器内作业;
34.高边坡作业;
35.隧道(井、洞)开挖;
36.材料、物品堆放;
37.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38.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奖惩、考核;
39.分包单位的管理。
附录D(规范性附录)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的来源
1.原电力工业部电建[1994]768号文《关于在电力工程中计列安全措施补助费等项费用的通知》,其计列标准如下(适用新建与改扩建工程):
火电工程:
每千瓦计列1.5元,用于主厂房、烟囱、水塔等作业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增加的安全设施。
变电工程:
500千伏变电工程10万元330千伏变电工程8万元220千伏变电工程5万元。
送电工程:
220千伏及以上线路,10公里以内1万元,每增加1公里增加500元。
220千伏以下送变电工程参照执行。
2.财政部财工[1995]160号(对全国政协提案的答复)指出:
按照新的财会制度的规定,企业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劳动安全措施保护有关费用,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3.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号《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中规定的直接费中的劳动保护费和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费。
4.水电工程安措补助费按原国家电力公司国电水[2000]162号文《关于颁发“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其费用按建安工程量的5~7‰控制,列入工程造价。
附录E(规范性附录)
项目单位应建立的安全管理台帐目录
1.安全会议记录(含签到记录);
2.安全检查记录;
3.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
4.安全隐患整改反馈单(验证);
5.安全奖惩记录(含罚款通知单);
6.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7.安全管理人员建档登记;
8.安全收发文记录;
9.投入安全设施登记台帐;
10.承包商月度安全综合情况报表
附录F(规范性附录)
火电施工安全设施标准名称表
1.属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开支的项目:
⑴攀登自锁器(含配套缆绳);
⑵速差自控器;
⑶废料垃圾通道(含附属设施);
⑷安全围栏;
⑸水平梁活动支架;
⑹高空摘钩走台托架;
⑺高处水冲式厕所(含附属管道、设备),干式厕所;
⑻滑线安全网(含钢丝绳、滑环等);
⑼手扶水平安全绳;
⑽电焊机集装箱及二次线通道(含快速接头、通风设备,但不包括电气设施);
⑾孔洞盖板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