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标准GB7258一199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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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标准GB7258一1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一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节录)
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发动机、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与信号装置、行驶系、传动系、车身、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和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车内噪声和驾驶员耳旁噪声控制的基本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
[注]本标准所指的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车辆,包括汽车、挂车、无轨电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运输用拖拉机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
……
3 整 车
3.1 车辆标志
3.1.1 车辆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
3.1.2 车辆必须装置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
产品标牌应固定在一个明显的、不受更换部件影响的位置,其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
标牌应标明厂牌,车辆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或排量(挂车除外),总质量,载质量或载客人数(工程作业车除外),出厂编号,出厂年、月及生产厂名。
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标牌可不标总质量、载质量或载客人数、出厂编号。
3.1.3 发动机型号应打印(或铸出)在气缸体易见部位,出厂编号应打印在气缸体易见且易于拓印部位,打印字高不小于7mm,深度不小于0.2mm,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印起止标记。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部位铸出商标或厂标,出厂编号应打印在曲轴箱易见且易于拓印部位,打印字高不小于5mm,深度不小于0.2mm,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印起止标记。
3.1.4 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车架(对无车架的车辆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构件〕易见且易于拓印部位,打印字高为10mm,深度不小0.3mm,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车架易见且易于拓印部位,打印字高不小于5mm,深度不小于0.2mm。
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印起止标记。
打印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
易于拓印的车辆识别号(VIN)可代替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
……
3.4 车辆核载
3.4.1 车辆允许总质量依据发动机标定功率、厂定最大轴载质量、轮胎的承载能力、车厢面积及正式批准的技术文件进行核算后,从中取最小值核定。
3.4.2 驾驶室乘坐人数的核定
3.4.2.1 驾驶室内只有一排座位或双排座位的前排座位以驾驶室内部宽度(系指驾驶室门窗下缘,并在车门后支柱内侧量取)等于或大于1200mm核定2人;等于或大于165Omm核定3人。
车长小于或等于6m的机动车驾驶室内部宽度大于或等于1550mm核定3人。
3.4.2.2 驾驶室内双排座位的后排座位,按座垫中间位置测量的车身内宽度每4oomm核定1人。
3.4.2.3 带卧铺的货车每个卧铺铺位核定1人。
3.4.3 车辆乘坐人数的核定
3.4.3.1 按载质量核定人数:
1t折合15人(长途客车1t折合13人)。
3.4.3.2 按座垫宽和供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积核定:
座垫宽每400mm核定1人;按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积计算,城市公共汽车及无轨电车为0.125m2核定1人,其他允许有站立乘客的客车为0.15m2核定1人。
设立席的客车供乘客用的地板面积根据GB12428的规定确定。
3.4.3.3 按卧铺铺位核定:
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核定1人。
以3.4.3.1、3.4.3.2及3.4.3.3计算出来的乘坐人数取最小值核定乘坐人数。
3.4.3.4 有驾驶室的运输用拖拉机除驾驶员外,可再核定乘坐一名副驾驶员。
其座垫宽不小于400mm,座椅深不小于400mm,且座椅不应增加拖拉机的外廓尺寸。
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只允许乘坐驾驶员1人。
3.4.3.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乘坐人数的核定
a) 两轮摩托车除驾驶员外,有固定座位的可再乘坐1人
b) 边三轮摩托车除驾驶员外,主车和边车有固定座位的各乘坐1人;
c) 正三轮摩托车驾驶室核定乘坐驾驶员1人。
正三轮摩托车车厢乘坐人数按3.4.3.1和3.4.3.2核定,不得设立席;
d) 轻便摩托车核定乘坐驾驶员1人。
……
3.8 漏水检查
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水箱、才泵、缸体、缸盖、暖风装置及所有连接部位均不得有明显渗漏水现象。
3.9 漏油检查
机动车连续行驶距离不小于10km,停车5min后观察,不得有明显渗漏油现象。
3.10 车速表检查
车速表允许误差范围为+20%~-5%。
即:
当实际车速为40km/h时,车速表指示值应为38km/h~48km/h。
检验方法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
3.11 车辆外观
3.11.1 车辆外观应整洁,各零、部件应完好,联结紧固,无缺损。
3.11.2 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不得大于40mm。
3.11.3 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方向把和导流板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离地面高度差不得大于10mm;正三轮摩托车的驾驶室和车厢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离地面高度差不得大于20mm。
3.11.4 两轮摩托车、轻便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的主车前后轮中心平面允许偏差不得大于10mm。
……
3.13 行驶轨迹
3.13.1 车辆直线行驶时,其前后轴中心的连线与行驶轨迹的中心线应一致。
3.13.2 汽车列车和轮式拖拉机车组在平坦、干燥的路面上直线行驶时,被牵引的车辆不得有明显偏摆。
4 发动机
4.1 发动机应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怠速稳定,无异响,机油压力正常。
发动机功率不得低于原标定功率的75%。
4.2 发动机应有良好的起动性能。
汽车发动机应能由驾驶员在座位上起动。
4.3 发动机不得有“回火”、“放炮”现象。
4.4 柴油机停机装置必须灵活有效。
4.5 发动机点火、燃料供给、润滑、冷却和排气等系统的机件应齐全,性能良好。
5 转向系
……
5.2 机动车的转向盘(或方向把)应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阻滞现象。
机动车应设置转向限位装置。
车轮转向过程中,不得与其他部件有干涉现象。
……
5.4 机动车转向轮转向后应能自动口正,以使机动车具有稳定的直线行驶能力。
5.5 机动车转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或向右转角均不得大于:
a) 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100km/h的机动车10°;
b)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100km/h的机动车(三轮农用运输车除外)15°;
c) 三轮农用运输车22.5°。
5.6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三轮农用运输车的转向轮向左或向右转角不得大于:
a) 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48°;
b) 三轮摩托车、三轮农用运输车45°。
5.7 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跑偏,其转向盘(或方向把)不得有摆振、路感不灵或其他异常现象。
……
5.13 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直拉杆及球销应无裂纹和损伤,并且球销不得松旷。
对车辆进行改装或修理时横、直拉杆不得拼焊。
5.14 摩托车和三轮农用运输车的前减振器、上下联板和方向把不得有变形和裂损。
6 制动系
6.1 基本要求
机动车应设置足以使其减速、停车和驻车的制动系统。
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应设置对前、后轮分别操纵的行车制动装置。
6.1.1 机动车应具有行车制动系。
6.1.2 汽车应具有应急制动功能。
6.1.3 机动车(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应具有驻车制动功能。
……
6.1.5 制动系统应经久耐用,不能因振动或冲击而损坏。
6.2 行车制动
行车制动必须使驾驶员能控制车辆行驶,使其安全、有效地减速和停车。
6.2.1 汽车、挂车、无轨电车、四轮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所有车轮都应装备制动器。
6.2.2 行车制动装置的作用应能在各轴之间合理分配。
6.2.3 机动车(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行车制动装置的作用应能在每根轴的左右车轮之间对称分配。
……
6.2.6 行车制动系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该车有关技术条件。
6.2.7 行车制动在产生最大制动作用时的踏板力,对于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应不大于500N;对于其他车辆应不大于700N。
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除外)和轻便摩托车行车制动系产生最大制动作用时的踏板力应不大于400N,手握力应不大于250N。
6.2.8 液压行车制动在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时,踏板行程(包括空行程,下同)不得超过踏板全行程的四分之三;制动器装有自动调整间隙装置的车辆的踏板行程不得超过踏板全行程的五分之四,且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不得超过120mm,其他类型车辆不得超过150mm。
……
6.4 驻车制动
6.4.1 机动车(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应设置驻车制动系统。
驻车制动应能使车辆即使在没有驾驶员的情况下,也能使车辆停在上、下坡道上。
驾驶员必须在座位上就可以实现驻车制动。
……
6.4.3 驻车制动操纵装置的安装位置要适当,其操纵装置必须有足够的储备行程,一般应在操纵装置全行程的三分之二以内产生规定的制动效能;驻车制动机构装有自动调节装置时允许在全行程的四分之三以内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
棘轮式制动操纵装置应保证在达到规定驻车制动效能时,操纵杆往复拉动的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不允许利用液压、气压或电力驱动来获得规定的驻车制动效能。
……
6.5 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当气压升至600kPa且不使用制动的情况下,停止空气压缩机3min后其气压的降低值应不大于10kPa。
在气压为600kpa的情况下,将制动踏板踩到底,待气压稳定后观察3min,单车气压降低值不得超过20Pa;列车气压降低值不得超过30kPa。
6.6 采用液压制动的机动车在保持踏板力为700N(摩托车为400N)达到1min时,踏板不得有缓慢向地板移动的现象。
6.7 气压制动系统必须装有限压装置,确保贮气筒内气压不超过允许的最高气压。
6.8 采用气压制动系统的机动车,发动机在75%的标定功率转速下,4min(汽车、列车为6min,城市铰接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为8min)内气压表的指示气压应从零开始升至起步气压(未标起步气压者,按400kPa计)。
……
6.10 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
当挂车(由轮式拖拉机牵引的载质量3t以下的挂车除外)与牵引车意外脱离后,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6.11 制动管路和制动软管的设计和构造应是专用的。
它的安装必须保证其具有良好的连续功能,足够的长度和柔性,以适应与之相连接的零件所需要的正常运动,而不致造成损坏,它们必须有适当的安全防护,以避免擦伤、缠绕或其他机械损伤,同时应避免安装在可能与车辆排气或任何高温源接触的地方。
6.12 贮气筒
……
6.12.2 贮气筒的容量应保证在调压阀调定的最高气压下,且在不继续充气的情况下,机动车在连续五次踩到底的全行程制动后,气压不低于起步气压(未标起步气压者,按400kPa计)。
……
6.13 制动报音装置
6.13.2 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当制动系统的气压低于空气压缩机调压器限制压力至少一半的规定压力时,报警装置应能连续向驾驶员发出容易听到或看到的报警信号。
6.14 路试检验制动性能
机动车行车制动性能和应急制动性能检验应在平坦、硬实、清洁、干燥且轮胎与地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小于0.7的水泥或沥青路面上进行。
检验时发动机应脱开。
6.14.1 行车制动性能检验
6.14.1.1 用制动距离检验行车制动性能
机动车在规定的初速度下的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应符合表2的要求。
对空载检验制动距离有质疑时,可用下表满载检验的制动性能要求进行。
制动距离是指机动车在规定的初速度下急踩制动时,从脚接触制动踏板(或手触动制动手柄)时起至车辆停止时车辆驶过的距离。
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要求
车辆类型
制动初速度km/h
满载检验制动距离要求
空载检验制动距离要求m
制动稳定性要求车辆任何部位不得超出的试车道宽度m
座位数≤9的载客汽车
50
≤20
≤19
2.5
其他总质量4.5t的汽车
50
≤22
≤21
2.5
其他汽车、汽车列车及无轨电车
30
≤10
≤9
3.0
四轮农用运输车
30
≤9
≤8
2.5
三轮农用运输车
20
≤5
≤4.5
2.3
两轮摩托车
30
≤7
—
边三轮摩托车
30
≤8
2.5
正三轮摩托车
30
≤7.5
2.3
轻便摩托车
30
≤4
—
轮式拖拉机车组
20
≤6.5
≤6.0
3.0
手扶变型运输机
20
≤6.5
2.3
1)对总质量大于3.5t并小于等于4.5t的汽车试车道宽度为3m。
……
6.14.3 驻车制动性能检验
在空载状态下,驻车制动装置应能保证车辆在坡度为20%(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1.2倍以下的车辆为15%)、轮胎与路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小于0.7的坡道上正、反两个方向保持固定不动,其时间不少于5min。
检验时操纵力按6.4.2规定。
6.15 台试检验制动性能
6.15.1 行车制动性能检验
6.15.1.1 汽车、汽车列车、无轨电车和农用运输车在制动试验台上测出的制动力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对空载检验制动力有质疑时,可用下表规定的满载检验制动力要求进行检验。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前、后轴制动力应符合下表的要求,测试时只允许乘坐一名驾驶员。
检验时制动踏板力或制动气压按6.14.1.3的规定。
台试检验制动要求
车辆类型
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
轴制动与轴荷的百份比
空载
满载
前轴
后轴
汽车、汽车列车、无轨电车和四轮农用运输车
≥60
≥50
≥60
—
三轮农用运输车
—
—
—
≥60
摩托车
—
—
≥60
≥50
轻便摩托车
—
—
≥55
≥50
1)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测试均应满足此要求
6.15.1.2 制动力平衡要求(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
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左右轮制动力差与该轴左右轮中制动力大者之比对前轴不得大于20%;对后轴不得大于24%。
6.15.1.3 汽车和无轨电车的单车制动协调时间应不大于0.6s,汽车、列车的协调时间应不大于0.8s。
6.15.1.4 汽车和无轨电车车轮阻滞力要求:
进行制动力检测时车辆各轮的阻滞力均不得大于该轴轴荷的5%。
6.15.2 驻车制动性能检验
当采用制动试验台检验车辆(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驻车制动的制动力时,车辆空载,乘坐一名驾驶员,使用驻车制动装置,驻车制动力的总和应不小于该车在测试状态下整车重量的20%;对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车辆此值为15%。
7 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
7.1 机动车的灯具应安装牢靠、完好有效,不得因车辆振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的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开关的位置应便于驾驶员操纵。
7.2 照明和信号装置
7.2.1 汽车及挂车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最小几何可见角度等应符合GB4785的要求,其他机动车参照GB4785执行。
7.2.2 全挂车应在挂车前部的左右各装一只红色标志灯,其高度应比全挂车的前栏板高出300mm~400mm,距车厢外侧应小于150mm。
7.2.3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及运输用拖拉机,应设置前照灯、后位灯、制动灯后牌照灯、后反射器和前、后转向信号灯,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左右各设置一个侧反射器,边三轮摩托车在边车上应设置前位灯和后位灯各一个,光色应符合GB4785的有关规定。
7.2.4 机动车必须装置后反射器。
车长大于10m的机动车应安装侧反射器,汽车列车和轮式拖拉机车组的挂车必须装有侧反射器。
7.2.5 反射器应能保证夜间在其正面前方150m处用汽车前照灯照射时,在照射位置就能确认其反射光。
7.3 汽车和摩托车应装用分别符合GB4599和GB5948要求的前照灯。
7.4 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要求
7.4.1 机动车(运输用拖拉机除外)在检验前照灯的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时,前照灯在距离屏幕10m处,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高度应为0.6H~0.8H(H为前照灯基准中心高度,下同),其水平方向位置向左向右偏均不得超过100mm。
7.4.2 四灯制前照灯其远光单光束灯的调整,要求在屏幕上光束中心离地高度为0.85H~0.90H,水平位置要求左灯向左偏不得大于100mm,向右偏不得大于170mm;右灯向左或向右偏均不得大于170mm。
7.4.3 运输用拖拉机装用的前照灯其近光光束的调整,要求在屏幕上光束中点的离地高度应为0.5H~0.7H;水平位置要求,允许向右偏移不大于350mm,不允许向左偏移。
7.4.4 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见附录D(标准的附录)。
7.4.5 机动车装用远光和近光双光束灯时以调整近光光束为主。
对于只能调整远光单光束的灯,调整远光单光束。
……
7.6 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一般要求
7.6.1 所有前照灯的近光都不得眩目。
7.6.2 装有前照灯的机动车应有远、近光变换装置,并且当远光变为近光时,所有远光应能同时熄灭。
同一辆机动车上的前照灯不允许左、右的远、近光灯交叉开亮。
……
7.6.4 机动车(手扶拖拉机车组除外)的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挂车标志灯、牌照灯和仪表灯应能同时启闭,当前照灯关闭和发动机熄火时仍能点亮。
7.6.5 空载高为3.0m以上的车辆均应安装示廓灯。
7.6.6 汽车、汽车列车、无轨电车、四轮农用运输车和轮式拖拉机车组均应装有危险报警闪光灯,其操纵装置应不受电源总开关的控制。
7.6.7 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转向信号灯的闪光频率为1.5Hz±0.5Hz,起动时间应不大于1.5s。
7.6.8 汽车及挂车均应安装侧转向灯,若汽车前转向灯在侧面可见时则视为满足要求。
铰接式机动车每一刚性单元必须装有至少一对侧转向灯。
7.6.9 汽车仪表板上应设置与行驶方向相适应的转向指示信号和蓝色远光指示信号灯。
7.6.10 仪表板上应设置仪表灯。
仪表灯点亮时,应能照清仪表板上所有的仪表并不得眩目。
7.6.11 各种客车及无轨电车应设置车厢灯和门灯。
车长大于6m的客车及无轨电车应至少有两条车厢照明电路,仅用于进出口处的照明电路可作为其中之一。
当一条电路失效时,另一条应能正常工作,以保证车内照明,但不得影响驾驶员的视线和其他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
7.6.13 机动车的前、后转向信号灯、危险报警闪光灯及制动灯白天距100m可见,侧转向信号灯白天距30m可见;前、后位置灯、示廓灯和挂车标志夜间好天气距300m可见;后牌照灯夜间好天气距20m能看清牌照号码。
制动灯的亮度应明显大于后位灯。
7.7 其他电气设备和仪表
7.7.1 喇叭性能要求
7.7.1.1 机动车(手扶拖拉机车组除外)应设置具有连续发声功能的喇叭,其工作应可靠。
7.7.1.2 机动车喇叭声级在距车前2m、高地高1.2米处测量时,其值应为90dB(A)~115dB(A)。
7.7.3 汽车和四轮农用运输车应装有水温表或水温报警灯(蒸发式水冷却系统除外)、电流表(或电压表、充电指示灯)、燃油表、车速里程表和机油压力表(或油压报警灯)等各种仪表及开关,并应保持灵敏有效。
三轮农用运输车和轮式拖拉机车组应装有机油压力表(或机油压力指示器)、水温表(蒸发式水冷却系统除外)、电流表或充电指示器。
采用气压制动系统的机动车,还应装有气压表。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应装有车速里程表。
……
8 行驶系
8.1 轮胎要求
8.1.1 轮胎的磨损:
轿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挂车轮胎胎冠上花纹深度不得小于1.6mm;其他机动车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不得小于3.2mm;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不得小于1.6mm。
8.1.2 轮胎胎面不得因局部磨损而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8.1.3 轮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得有长度超过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
布层的破裂和割伤。
8.1.4 同一轴上的轮胎型号和花纹应相间,轮胎型号应符合机动车出厂时的规定。
8.1.5 机动车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8.1.6 机动车所装用的轮胎应与其最大设计车速相适应。
8.2 轮胎负荷不应超过该轮胎的额定负荷,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该轮胎承受负荷时规定的压力。
……
8.4 轮胎螺母和半轴螺母应完整齐全,并应按规定力矩紧固。
8.5 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和断片现象,其弹簧形式和规格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
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应紧固。
8.6 减振器应齐全有效。
8.7 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和裂纹,螺栓和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
8.8 前、后桥不得有变形和裂纹。
8.9 车桥与悬架之间的各种拉杆和导杆不得变形,各接头和衬套不得松旷和移位。
9 传动系
9.1 离合器
9.1.1 机动车的离台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工作时不得有异响、抖动和不正常打滑等现象。
9.1.2 踏板自由行程应符合整车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9.1.3 踏板力应不大于300N(运输用拖拉机不得大于350N),手握力应不大于200N。
9.2 变速器和分动器
9.2.1 换档时齿轮啮合灵便,互锁和自锁装置有效,不得有乱档和自行跳档现象;运行中无异响;换档时变速杆不得与其他部件干涉。
9.2.2 在变速杆上必须有驾驶员在驾驶座位上容易识别变速器档位位置的标志。
若变速杆上难以布置,则应布置在变速杆附近的易见部位。
9.3 传动轴
传动轴在运转时不得发生振抖和异晌,中间轴承和万向节不得有裂纹和松旷现象。
9.4 驱动桥
驱动桥工作应正常且无异响。
10 车身
10.1 车身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工作条件和客货安全。
10.2 车身和驾驶室应坚固耐用,覆盖件无开裂和锈蚀。
车身和驾驶室在车架上的安装应牢固,不能因车辆振动而引起松动。
客车顶部应能承受相当于厂定最大总质量的均布静载荷,但最大试验载荷不得超过10000kg。
对于铰接式客车应对主、副车分别按此规定考核,其试验方法应按GB11381进行。
10.3 车身外部和内部都不应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锐凸起物。
10.4 汽车驾驶室和乘客舱所用的内饰材料应具有阻燃性。
10.5 车门和车窗
10.5.1 车门和车窗应启闭轻便,不得有自行开启现象,门锁应牢固可靠。
门窗应密封良好,无漏水现象。
10.5.2 采用动力开启的乘客门在有故障的情况下,应仍能简便地靠手动来
开关。
10.5.3 机动车的门窗必须使用安全玻璃,使用的安全玻璃应符合GB9656的要求。
汽车、无轨电车和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的前风窗玻璃应采用夹层玻璃或部分区域钢化玻璃,其他车窗可采用钢化玻璃。
10.5.4 机动车驾驶室必须保证驾驶员的前方视野和侧方视野。
驾驶员座位两侧的窗玻璃不允许张贴遮阳膜,其他车窗玻璃不允许张贴妨碍驾驶员视野的附加物及镜面反光遮阳膜。
10.5.5 座位数大于9的客车和无轨电车除驾驶员门和安全门外,不准在车身左侧开设车门。
10.6 货厢的栏板和地板应平整,客车车身与地板应密台,地板和座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座椅和扶手应安装牢固可靠。
10.7 车长大于6m的客车同方向座椅的座间距不得小于650mm,面对面座椅的座间距不得小于1200mm。
10.8 卧铺客车车顶不得设置行李架。
其他客车需设置车外顶行李架时,按
每个乘客10kg行李核定,且行李架长度不得超过车长的三分之一。
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