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考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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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考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0分,2009年(新制度)的分值为6.5分,2007年的综合题来自本章。

2009年、2010年教材对本章内容基本未进行调整。

本章考点不多,大部分考点需要考生准确理解,复习难度不大。

考生应熟练掌握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适当关注综合题。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题型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单选题

3题3分

2题2分

多选题

1题1分

3题3分

3题4.5分

判断题

1题1分

2题2分

综合题

1题14分

合计

3题16分

8题8分

5题6.5分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P37)。

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P39)。

【相关链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P37)(2009年原制度单选题、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

1、投资人

(1)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

(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解释】投资人是否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独资企业法》未作明确规定。

2、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解释1】

(1)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与家庭共有财产没有关系;

(2)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必须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投资人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但不能用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4)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注明;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解释2】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解释】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章程”的法定要求;没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

【例题1·单选题】自然人甲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下列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09年原制度)

A、该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公司”字样,但是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B、甲只能以其个人财产投资,不得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

C、甲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

D、设立后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但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

【答案】C

【解析】

(1)选项A: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2)选项B:

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3)选项D: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例题2·多选题】下列有关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09年新制度)

A、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为中国公民

B、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C、有企业章程

D、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答案】ABD

【解析】选项C:

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章程”的法定要求。

【例题3·多选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

B、投资人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C、须有企业章程

D、有符合规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答案】AB

【解析】选项CD:

企业章程和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未明确规定。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P40)

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1、内部限制(2000年综合题、2001年单选题、2004年单选题)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解释】考生需要分清对内、对外的效力:

(1)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在企业内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相关链接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例题·单选题】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予以限制,凡是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必须经甲同意。

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买卖合同。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1年)

A、该合同为有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甲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D、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经甲追认后有效

【答案】A

2、法定限制(法律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

(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例题·多选题】万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委托陈某管理,并授权陈某在5万元以内的开支和50万元以内的交易可自行决定。

假设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则陈某在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属于法律禁止或无效的有()。

A、未经万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同

B、未经万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业

C、未经万某同意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

D、未经万某同意将企业的商标有偿转让

【答案】BD

【解析】

(1)选项AC涉及的行为有效:

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选项BD:

未经投资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或者将企业商标转让。

 

(四)解散和清算(P42)(2001年多选题、2003年多选题、2006年单选题)

1、清算人

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解释1】“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不包括受托人、投资人的继承人。

【解释2】债权人不能直接清算,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例题·单选题】林某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聘请陈某管理该企业事务。

林某病故后,因企业负债较多,林某的妻子作为惟一继承人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关于该企业清算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由陈某进行清算

B、由林某的妻子进行清算

C、由债权人进行清算

D、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答案】D

 

2、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3、财产的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解释1】法律规定没有涉及“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应作为第一顺位清偿。

【解释2】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作为第一顺位清偿,但在《企业破产法》中,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是同一顺位。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例题1·单选题】张某于2003年3月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

2003年5月,乙企业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企业应于2003年8月15日前支付给甲公司货款15万元,但乙企业一直未支付该款项。

2004年1月乙企业解散。

2006年5月1日,甲公司要求张某偿还上述15万元债务,遭到张某的拒绝。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因乙企业已经解散,甲公司的债权已经消灭

B、甲公司可以要求张某以其个人财产承担15万元的债务

C、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D、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的期限应于2006年1月届满

【答案】B

【解析】

(1)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企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3年8月15日-2005年8月15日,由于乙企业于2004年1月解散,债权人甲公司只能找投资人张某;

(2)债权人甲公司应当自乙企业解散之日起5年内找张某,否则其债权消灭;(3)只要债权人甲公司在2009年1月前找张某,张某就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在本题中,甲公司在2006年5月1日要求张某承担清偿责任,张某拒绝,则甲公司可以对张某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期间为2006年5月1日-2008年5月1日。

 

【例题2·多选题】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有()。

(2001年)

A、不再清偿

B、以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C、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2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

D、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

【答案】ABC

【解析】

(1)选项A: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2)选项B: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出资,则应当依法以其“个人财产”(而不能用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选项CD: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例题3·多选题】张先生在谈论《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时讲到以下内容,其中正确的有()。

(2003年)

A、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B、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C、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可由投资人自行清算,也可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D、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偿债务时,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应作为第一顺序清偿

【答案】BCD

【解析】

(1)选项A: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但不能以家庭其他成员的个人财产出资;

(2)选项D:

个人独资企业在解散清算时,没有清算费用的规定。

【例题4·单选题】某个人独资企业由王某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

该企业因经营不善被解散,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是()。

(2006年)

A、不再清偿

B、以王某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则不再清偿

C、以王某的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则不再清偿

D、债权人在企业解散后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王某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答案】D

【解析】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承担无限责任,选项AB错误;

(2)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家庭共有财产无关,选项C错误。

(五)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执行(P43)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00年单选题)

【相关链接1】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2】公司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3】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解释1】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解释2】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所有”:

“所有的合伙人”(不论出资形式、不论自己是否执行企业事务)对“所有的企业债务”(不论是一般的企业债务还是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释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看债务再找人”:

(1)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

(2)一般的企业债务,“所有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释4】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找人再确定责任”:

(1)只要是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只要是有限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一、普通合伙企业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P46)

(1)合伙人

【解释1】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解释2】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

【解释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合伙协议

【解释】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出资

①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解释】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②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③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解释】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合伙人可以分期缴付出资。

合伙企业的原始资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财产,而非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

2、合伙企业财产(P49)

(1)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善意第三人基于《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损失只能向合伙人进行追索,而不能向善意第三人追索。

(2)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①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②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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