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卫执业医师资格证考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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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卫执业医师资格证考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原则

陈碧云教授

一、概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定义

根据第376号国务院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以及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反应程度,《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4级: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红色预警)

⑴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的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及2个以上的省份,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

⑵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

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同时涉及多个省份,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⑷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⑸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橙色预警)

⑴在一个县(市)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县(市)。

⑵发生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市(地)。

⑶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市(地)。

⑷霍乱在一个市(地)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⑸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⑹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⑺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⑻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死亡。

⑼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⑽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⑾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⑿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黄色预警)

⑴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以内。

⑵发生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⑶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地)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市(地)。

⑷霍乱在1个市(地)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市(地),或市(地)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⑸1周内在1个县(市)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⑹在一个县(市)地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⑺1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

⑻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⑼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50人,或死亡5人以下。

⑽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蓝色预警)

⑴腺鼠疫在1个县(市)地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没有超过10例。

⑵霍乱在1个县(市)地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⑶1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⑷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

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不明原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析程序

1、不明原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原因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分析:

首先考虑常见病,多发病;再考虑少见病、罕见病;最后考虑为新发传染病或其他原因。

2、不明原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思维方法

由表及里,从错综复杂的现象中总结事物的内部规律,掌握其本质。

该过程一般需经过一个仔细搜寻,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过程。

(1)总结现象:

要认真应用流行病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仔细收集全面、准确、具代表性的疾病分布现象,资料进行分析、对比、归纳和概括,为寻找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提供可靠的线索。

(2)形成假设:

在对收集的资料归纳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病因观点,这就是假设。

它应该能够基本合理地解释已发生的大部分现象,同时它还能够对未来(未发生的事物或事件)做出某种预测,并能指导人们有意识地去验证(证实或证伪)。

假设的提出,可以有许多方法,主要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直觉思维,即是凭直觉;另一种是采用逻辑的方法,主要有归纳法、排除法和类比法。

(3)验证假设:

对假设及其推论进行分析,判断其内容是否科学,逻辑是否严谨,结构是否完整,这是理论检验;另一种是在实际工作中进行验证,即实践检验。

其中实践检验更为重要和可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原则

调查前的准备

1.制定调查方案

(1)调查目的

(2)调查方法(3)调查内容

2、人员准备

备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机动队(含2名以上的卫生专业人员及1-2名检验人员),随时听候调配。

3、物质准备

⑴个人防护用品:

例如防护服、白大衣、帽、口罩、消毒用品等。

⑵实验室采样用品:

经高压灭菌消毒的长柄匙、勺、刀、剪、镊子、玻璃吸管,盛装食物、吐泻物、尿液的无菌容器,采样用的灭菌生理盐水和试管,棉拭子、滤低采便用的采便管(大便盒),采血用的一次性注射器,灭菌试管,75%酒精、酒精灯、记号笔等。

(3)各类调查表格和法律文书:

个案调查表、现场卫生监督笔录、调查笔录、采样记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卫生行政控制书等。

(4)取证工具:

录音机、照相机等。

(5)必要时准备一些特殊解毒药,消毒药品。

4、交通工具准备

备有专用车,当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

调查活动的实施

1.现场调查

(1)调查人员赶赴现场听取病情介绍,了解发病情况并参与抢救病人。

(2)建议当地政府部门成立应急事件处理领导小组或指挥部,协调各有关部门处理疫情。

(3)业务技术人员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如可分成流行病学调查组、采样组、消毒组、检验组、资料统计报告组等。

(4)对所有病例进行个案调查。

2.现场采样和检验

(1)血、尿样采集:

应采集患者急性期(3天内)和恢复期(2周左右)静脉血各3ml,同时采集一份正常人血样作对照,对疑似化学性中毒,需收集患者尿液样品,样品量为中毒后第一次尿样或第二次尿的全部尿样。

⑵患者吐泻物、大便的采集:

采集吐泻物应服药前进行,无吐泻物时,可取洗胃液或

涂抹被吐泻物污染的物品。

应用采便管采集大便样品。

⑶对呼吸道感染患者采痰、漱口液样,或对其鼻、咽部进行涂抹采样。

⑷解剖和组织采样。

尽量在死后5小时内采样。

⑸环境标本:

采集水源水、可疑食物,放无菌容器中,尽快送检,运送时间超过2小时应冷藏送检。

(6)从业人员带菌样品采集:

采集从业人员大便,应用采便管直接采样,不宜留便。

对患有呼吸道感染或皮肤病的从业人员对其咽部或皮肤病灶处进行涂抹采样。

(7)可疑化学性毒物,可在现场进行快速检测。

(8)标本的运送和管理

①标本运送:

送检标本要求严密包装,有的标本要使用运送培养基或在特殊条件下(冰瓶、冷藏器具)运送。

标本必须附有送检单,由专人、专车在规定的时间内送到实验室,完成交接,索要回单。

②实验室标本要由专人管理,完善挡案资料,存放处应贴上特殊标识。

③特殊传染性疾病标本的处理,必须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处理,如在生物安全柜或生物安全3级以上实验室中进行。

3.取证

突发卫生事件调查的整个过程就是一个取证过程。

因此调查人员必须注重证据的客观科学性和公共合法性。

要充分利用音像设备,客观记录下与当事人的谈话和现场卫生状况。

对中毒患者进行个案调查时,须请患者签字认可,在现场进行调查时,现场卫生监督笔录,采样记录和询问有关人员时的调查笔录都要经被调查者复阅签字认可。

4.控制措施

在经过初步调查,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原因后,调查人员要依法采取行政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1)行政控制实施方式:

使用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的封条,并制作行政控制决定书;在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下,调查人员可在现场封存并制作笔录,然后报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补送行政控制决定书。

(2)事故发生场所处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不同,调查人员应指导发生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对事故发生场所采取相应消毒处理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3)、对急救治疗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与补充:

调查人员将现场所获得的资料,经过流行病学统计、分析,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出初步判断,根据判断,视情况对原定的急救治疗方案应提出必要的调整或补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质量评定

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原因查明;

⑵完成调查报告的撰写;

调查报告内容包括:

①事件发生经过;②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分析(潜伏期计算、三间分布);③临床表现;④实验室结果;⑤讨论分析;⑥结论

(3)控制干预措施的实施到位;

终末评定小结

现场调查处理后,调查人员应对流行病学调查资料进行统计分析,结合实验室样品检验结果做出最后诊断,写出完整的调查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收集违法事实、证据、适用有关法律,制作执法文书,按执法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中应特别注意

1.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第376号令)第19、20条、21条规定:

第19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第20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

第21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我们国家现在已建立了重大、紧急疫情报告系统。

如网络直报。

可以通过电话或网络按规定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时限

在接到疫情报告后,必须尽快派员到达现场,一般时限为1小时准备时间加路途时间。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处理好调查与采取预防措施的关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是应边调查、边分析、边采取预防措施,既要进行有效的调查取样,又不要延误干预措施的实施。

应尽量将事故限制在最小范围内。

4.事故现场调查的过程是一个取证过程,调查人员必须注意证据的客观科学性和合法性。

特别对原因不明的事件可提供有效的流行病学诊断依据。

所以现场卫生监督笔录,采样记录和询问有关人员时的调查笔录等都要经被调查者复阅签字认可。

总原则是

接到报告后,核实疫情,及时准确完整上报,及时赴现场处理疫情,防止事态扩大。

案例

SARS流行病学调查

一、调查目的:

及时控制疫情蔓延。

确定病因、传染源、传播途径、高危人群以及危险因素,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疫情发展。

二、、SARS流行病学调查基本流程:

接获疫情

报告疫情,初步判断与处理

调查前准备

现场调查与资料分析及处理

提交初步结论、处理意见、下一步工作计划

进一步的调查、处理,提交书面报告

三、调查前的基本准备:

※人员准备:

一般要求由呼吸内科医生、传染科医生、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和卫生检验人员组成调查处理小组,

※物资准备:

流行病学调查资料、消毒器械药品、检验器材、个人防护物品、车辆及可能的防治药品等

四、现场调查组织

1、分级调查处理县级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主体。

县级疾控中心接到疑似非典型肺炎报告,及时核实诊断,对报告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初步调查判定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和处理,并将调查情况上报市级疾控中心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市级、省级疾控机构负责对基层疾控机构指导必要时直接参与现场调查工作。

2、加强组织协调现场调查涉及到方方面面,应在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有计划的组织开展。

必须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协调工作:

※疾控机构与医疗机构的协调;

※现场调查与实验室工作的协调;

※现场调查与预防控制工作的统一;

※现场调查与调查对象的沟通、理解。

现场调查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

每次调查原则上要由两人共同完成。

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时,调查员要注意病房的通风,做好个人防护工作,既要确保安全,防止工作人员发生感染;同时避免过度防护在群众中造成恐慌;现场工作人员要注意呼吸道、口腔、鼻腔粘膜的卫生防护;注意休息,劳逸结合,避免过度劳累。

现场调查的程序与方法

(一)、个案调查

1、调查对象:

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

2、调查内容与步骤

(1)核实诊断

Ø采用询问、查阅病历资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判断。

对病例进行个案调查时,尽可能由病人自己回答调查者所提的问题。

Ø病例个案调查主要内容为基本情况、发病情况、治疗情况、接触者情况等,重点对病人的接触史进行详细的调查,特别是发病前接触同类病例的情况、与动物及外环境接触情况,以便发现可能的感染来源线索。

Ø首先询问病人的基本信息和疾病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现住址、联系电话、临床表现、就诊时间、就诊单位、检查项目、确诊时间和单位等,必要时查阅病历、化验结果和胸部X线检查结果。

(2)查明可能的传染源、传播途径

一般根据病人发病日期,往前推一个最长潜伏期,即调查病人发病前两周的可疑接触史,以帮助判断可疑危险因素和暴露机会。

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

Ø是否有外出史,什么时间到过哪些地方,曾到过的场所,乘坐过的交通工具(飞机、火车、汽车、出租车等)的日期和班次、车次、车号、始发站和到达站等信息;

Ø是否去过医院,看病、探视病人、取药、取检查结果,停留的时间长短,曾停留的场所;

Ø是否与确诊的SARS病人及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接触的地点、方式、时间长短,最初及最后一次接触的具体日期,特别注意曾与确诊的SARS病人及疑似病人共同居住、同办公室、同一教室、共同聚餐或其他原因接触的情况,以判断病人被感染的可能性;

Ø是否以其它方式接触SARS病人分泌物、排泄物,如共用一个污水管道;

Ø是否有外出就餐史,就餐环境和就餐食物、就餐时间、地点及停留时间长短,以及共同就餐者的数量、健康情况;

Ø是否有可疑动物(如生病动物)接触史,家中是否有宠物动物,其动物种类、动物的健康近况,与动物接触的时间长短。

(3)调查并登记密切接触者

Ø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的密切接触是指曾与SARS病人或疑似病人自其出现症状前3天起,有过较长时间近距离接触的下列人员,包括家庭成员、同事、朋友、同学、医生、护士等。

交通工具中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视交通工具种类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界定原则。

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⑷对疫情发展趋势的估计:

防疫措施实施后,应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反过来也要

验证调查分析是否正确。

防疫措施评价应取决于有无续发病例,如果发生续发病例,说明其防治措施的效果不佳或贯彻不力,也可能是调查分析不正确,需要继续考虑调查内容和进一步的防疫措施,以便控制疫情的扩散。

⑸现场采样由实验室工作人员按要求进行采样。

爆发或聚集性病例调查

1、内容:

爆发调查不是个案调查的简单叠加。

在调查内容上,除开展每例病例的个案调查外,尚需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调查分析:

v 指示病例调查:

某起疫情最早被发现的病例。

首发病例:

某个地区或者某起爆发、聚集性病例中能追踪调查到的第一个病例。

v每一例患者和所有密切接触者的接触情况、发病情况及去向调查;

v确定疫点、疫区,分析蔓延的可能性和可能的范围;

v主要传播途径;

v影响本次爆发或流行的自然因素及社会因素;

v传播过程、传播链;

v已经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评估、预测流行的发展趋势。

2、步骤:

(1)核实爆发

根据初步调查,确定是否存在爆发,或者病例之间是否存在聚集现象以及有关因素是否已经掌握,从而判断是否需要开展专题调查。

(2)拟定调查计划:

(3)现场询问:

对于重要信息,应重复询问其他人。

在进行特殊调查时,对象不只限于患者与接触者,凡有同等暴露机会的人,均需进行调查。

(4)现场外环境调查:

必须及时调查可疑感染或导致传播的场所环境,例如医院病区病房环境。

如失去时机,则时过境迁,再补作调查时往往得不到应有结果。

对于现场调查所得资料不仅要作详细的描述,而且应绘制病例动态分布的标点地图及其他示意图。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与处理

陈碧云

一、食物中毒的调查处理

(一)概述

1.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4年8月1日实施的国家标准-GB14938-94《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界定食物中毒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非传染性(不属于传染病)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属于食源性疾病的范畴。

2.分类:

根据中毒食品,将食物中毒分为5类:

⑴细菌性食物中毒:

食入细菌性中毒食品引起的食物中毒。

⑵真菌性食物中毒食入真菌性中毒食品引起的食物中毒。

⑶动物性食物中毒食入动物性中毒食品引起的食物中毒。

⑷植物性食物中毒食入植物性中毒食品引起的食物中毒。

⑸化学性食物中毒食入化学性中毒食品引起的食物中毒。

说明:

也有4类分法,即将(3)和(4)合为一类,叫有毒动植物性食物中毒。

(二)食物中毒的调查处理

1、调查目的

及时掌握食物中毒发生情况,找出中毒食品,查清致病因素及其导致中毒的途径。

为病人的急救治疗提供依据,对已采取的急救治疗措施给予补充或纠正。

分析中毒发生的特点、规律、制定有效的防治措施,以减少和控制类似的事件发生。

2、调查前的准备

(1)人员准备:

2名以上的食品卫生专业人员及1-2名检验人员参加调查。

(2)物质准备:

A、采样用品:

经高压灭菌消毒的长柄匙、勺、刀、剪、镊、玻璃吸管,盛装食物、吐泻汤、尿样的无菌容器,采样用的灭菌生理盐水和试管,棉拭子、滤低采便用的采便管(大便盒),采血用的一次性注射器,灭菌试管,75%酒精、酒精灯、记号笔、白大衣、帽、口罩。

B、法律文书:

现场卫生监督笔录、调查笔录、采样记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卫生行政控制书等。

C、取证工具:

录音机、照相机等。

D、必要时准备一些特殊解毒药,消毒药品。

(3)交通工具准备:

专用车,待命,在规定时限内赶赴。

3、调查方法及内容

(1)现场调查

A、调查人员赶赴现场听取病情介绍,了解发病情况并参与抢救病人。

B、中毒患者临床表现和进餐史调查。

应按照卫生部2000年颁发的“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附则《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登记表》,逐项询问患者的临床表现和发病前24小时—48小时时餐食谱。

在调查时尽可能采集患者吐泻物和血,尿样。

C、可疑中毒食物调查。

根据食物中毒患者进餐史调查,追踪到可疑食物制造单位,可对可疑食物的原料、质量、加工方法、食品贮存条件和用具容器清洁度进行调查,对现场的卫生状况进行调查,同时可采集剩余可疑食物和对可能污染的环节进行涂抹采样。

D、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调查。

(2)现场采样和检验。

A、食物采样:

尽量采集剩余可疑食物,无剩余可疑食物时采集用灭菌生理盐水洗刷可疑食物的包装材料或容器的洗液。

B、可疑中毒食物制售环节的涂抹采样:

在查找可疑中毒食物污染原因时,要对其制售过程所用的工(用)具、容器,例如刀、砧板、筐、盆、桶、冰箱等用无菌棉拭子浸沾生理盐水,反复抹擦表面,然后将棉拭子置于盐水管中。

C、患者吐泻物、大便的采集:

采集吐泻物应服药前进行,无吐泻物时,可取洗胃液或涂抹被吐泻物沾污的物品。

采集大便,应用采便管采集。

D、血、尿样采集:

对疑似细菌性食物中毒,应在采集患者急性期(3天内)和恢复期(2周左右)静脉血各3ml,同时采集一份正常人血样作对照,对疑似化学性食物中毒,需收集患者尿液样品,应采集中毒后第一次尿或第二次尿的全部尿液。

E、从业人员带菌检查的样品采集:

采集从业人员大便,应用采便管直接采样,不宜留便。

对患者呼吸道感染或皮肤病从业人员对其咽部或皮肤病灶处进行涂抹采样。

采集的样品均应加注标签、编号,标签上应注明中毒者姓名、样品名称、数量、采样时间、条件、重点怀疑致病菌或化学物,签名后专程尽快送实验室。

对疑似化学性食物中毒,调查时应将所采集样品,尽可能用快速检验方法在现场进行定性检验,以协助诊断。

4、现场处理

(1)控制措施在经过初步调查,确认为疑似食物中毒后,调查人员要依法采取行政措施,防止食物中毒扩大。

A、控制范围:

包括封存可疑食物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

B、行政控制实施方式:

使用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的封条,制作行政控制决定书(在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下,调查人员可予现场封存并制作笔录,然后报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补送行政控制决定书)。

C、行政控制时间:

为15日,因特殊事由需延长封存期的,应作出延长限期的决定。

(2)追回、销毁导致中毒的食物

(3)中毒场所处理对接触细菌性、真菌性食物中毒的餐具、工(用)具、容器设备等物品,用1%—2%碱水煮沸消毒或用效氯含量为150—200mg/L的氯制剂溶液浸泡,擦拭消毒。

对接触化学性食物中毒的各类物品,要用碱性消毒液进行清洗,消除污染。

(4)对急救治疗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与补充。

调查人员将现场所获得的资料,经过流行病学统计、分析,即可对中毒性质作出初步判断,并根据这一判断,对原定的急救治疗方案应提出必要的调整或补充。

5、食物中毒的报告

(1)接到食物中毒报告后应做的工作:

记录食物中毒发生的单位、地区、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发病经过、病人主要症状、治疗及转归、有无死亡,告之保护中毒现场、封存可疑食物、保留病人吐泻物、及时抢救病人。

记上报列报告时间,签名并立即报告上级领导。

(2)根据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县级经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下列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A.中毒人数超过30人的,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B.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应当于6小时内上级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

C.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进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应当及时填写“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

(4)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在及时填写“食物中毒事故调查报告表”,并在一个月内上报。

说明: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卫生部2005年下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

〈2〉学校、幼儿园或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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