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本专科课程考试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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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本专科课程考试管理规定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本、专科课程考试管理规定
山大威校教字[2008]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考试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学校对学生评价的重要依据,是检查教师教学效果、反映教学质量的主要方法。
为了更好地落实教育部“严格考试要求、严格考场纪律、严格评分标准”的精神和原则,进一步规范考试管理工作,保证考试质量,增加考试信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课程考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学生全面系统地学习、巩固和掌握所学课程的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基本技能;考核评价学生对所学知识、方法、技能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及其应用能力;检查总体教学效果。
第三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每学期考试的课程根据学期教学执行计划安排,考试总体时间按照校历执行。
第二章 推行教考分离考试制度
第四条 根据学科和课程特点,逐步实行教考分离制度。
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要建立或购置课程试题(卷)库,视课程特点部分专业课程也应逐步建立试题(卷)库。
阅卷采用统一、集中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试题(卷)库应建立在学院(部)。
各单位要制订相关的保密制度,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试题(卷)库在使用过程中要不断补充、更新与完善。
第六条 多名教师承担的面向同一教学对象的相同课程要实行统一的考试方法、统一命题、统一阅卷。
第三章 考核模式与考试方法
第七条 考核方式分考试、考查两种,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以教学计划为准。
学期教学执行计划中安排考试的课程,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做变动。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动,要由开课单位负责人批准,于期末考试前一个月报教务处考试管理科。
在期末集中进行的考试课要列入考试日程表执行,未列入期末集中考试的课程,由各教学单位在课程结束后、全校期末集中考试以前完成。
第八条 课程成绩评定可以实行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相结合的方法。
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考试课为15%—30%,考察课为20%—40%,具体比例由开课单位自行确定。
第九条 提倡各教学单位进行考试方式、方法的改革。
考试除采用闭卷、开卷等传统的方式、方法外,学校提倡根据学科和课程特点采用不同的考试方式、方法进行考核,如一页开卷、综合应用答辩、课程论文、小设计、大作业、读书报告、调查报告、技能操作、课程综述、口试、上机等,或采用上述方式的部分组合。
第十条 改革传统的一次性考试定成绩的模式。
根据专业特点和课程性质的不同,提倡多元化的考试评价方法,探索建立科学评判学生学业成绩的评价体系,在教学过程中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多种考试方法相结合、平时与期末相结合、分阶段、多方面进行的考试成绩评定模式。
学生上讲台、课堂提问、课堂讨论、课上课下作业、小测验、小实验等都可记入平时成绩,纳入课程总评成绩考核中。
第四章 考试命题
第十一条 考试命题应根据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同一教学对象的相同课程要统一命题。
第十二条 恰当掌握考试难度。
在一份试卷中,不同难度试题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
比较容易的占30%;中等难度的占50%;比较难的占20%。
通过考试,既能测试出学生是否达到教学目标的要求,又能使成绩分布合理。
第十三条 试题的覆盖面要宽,要注重对教学大纲中规定内容的考核。
既要考核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记忆,更要有理论联系实际的综合性试题,重点考核学生的知识综合应用能力、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创新能力。
第十四条 每门课程要同时出A、B两套试题,并分别拟出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
课程的A、B卷以及前后连续两次的考试试题的重复率不超过40%。
试卷开印前,教学院长(主任)或教研室负责人从A、B卷中随机抽取一份用于考试,另一份密封备用。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掌握好教学过程和出题质量,要求各门课程的总成绩在不及格与满分的范围内基本符合正态分布(即两头小中间大,有一定的不及格率)。
第十六条 建有试题(卷)库的课程应使用试题(卷)库命题,同一门课程的考卷在4年内不应重复。
未建立试题(卷)库的课程,应成立课程命题小组依据课程教学大纲命题,不具备成立命题小组的课程,可由院系指定有经验的教师依据课程教学大纲命题。
第十七条 试卷形式的试题要使用“山东大学________课程试卷”打印。
要求文字、数字、符号规范,卷面书写或打印工整、清楚,每道大题后注明答题要求、本题分数。
考查课中以非试卷形式进行的考试统一使用A4或8K纸作答,具体格式可由教学单位各自规范、统一。
第十八条 期末考试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考试形式特殊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需报教务处备案。
考试时间要在考试日程表中公布。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不得给学生圈重点、划范围,对学生提出摸底、揣摩试题内容的要求和提问都应拒绝回答。
任何人员都不能在考试前以任何方式泄露与考题有关的任何内容。
第五章 试卷的印制与保管
第二十条 成型的试题一律装入“山东大学威海分校试题袋”传递、保存。
命题组组长(命题教师)负责填写密封袋封面上的各项内容、密封袋口并在密封口处签字。
第二十一条 由教务处组织试卷印刷。
命题组组长(命题教师)将密封试卷交开课单位教务员,教务员提前一周到教务处指定的试卷印刷点办理印刷手续,进行试卷的印刷和封装。
第二十二条 试卷印刷点要保证试卷的印制和封装质量。
第二十三条 印刷好的试卷由开课单位教务员妥善保管,在本课程开考前按规定时间将试卷分发给各考场监考教师,考试结束后再负责收回。
第六章 学生考试资格认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未办理选课手续不准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
选课后未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参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第二十五条 学生必须按时听课(自修课程除外)、完成作业,方准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一学期中,无故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体育课四分之一)或缺交作业超过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
第二十六条 在课程结束时,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完成作业及出勤情况,认定是否能够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
不准参加考试的学生应在停课考试前,由任课教师通知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员,并报教务处考试管理科,由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第七章 考试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遵守《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教学考试考场规则》;监考人员应遵守《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教学考试监考守则》;巡视人员应遵守《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教学考试巡视人员守则》。
第二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要对学风建设和考试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常抓不懈,采用多种方式加强思想教育工作。
考试前对教工及学生集中进行考前动员及正面的宣传教育,宣讲、学习学校的管理规定,对学生要着重加强诚信教育和考试纪律教育,对监考教师要加强责任心教育,营造严肃的考试氛围,减少学生考试作弊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加强考纪、学风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
教务处在考试期间要及时刊出《考试工作简报》,发布《考试违规行为通报》,向全校通报考试工作进展情况,交流考试管理工作经验,通报批评考试中的各种违纪、作弊现象,以达到惩前毖后、促进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的目的。
第三十条 期末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各教学单位具体实施。
各教学单位要按规定将考试日程表报送教务处考试管理科,并及时向学生公布,在校历安排的考试时间前进行的考试,各有关教学单位须于考试前三天将电子版考试安排表报送教务处考试管理科。
第三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应以选课信息(各课程班的人数和名单以选课结果为准)和考场的容纳量为依据进行具体考试安排。
考生左右之间至少应间隔2个座位,50人以下的考场安排2名监考人员,50人—70人的考场安排3名监考人员,70人以上的考场安排4名监考人员,每个考场须指定一名主监考,其余为副监考。
第三十二条 需用草稿纸的课程考试,必须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草稿纸。
第三十三条 期末考试期间,实行校、院两级巡视工作制度。
各学院在考试过程中要组织巡视检查,分工到人,责任明确。
各学院应充分发挥辅导员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组织管理作用,将辅导员作为监考、巡考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随选课时实际选择的课程班进行期末考试。
对于公共课,学生选择了其他学院(部)课程班的,必须主动到相应开课单位教务员处咨询考试安排,以免错过考试。
第八章成绩评定
第三十五条 开课单位负责所开课程的阅卷、统分等工作。
阅卷工作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一周内完成。
第三十六条 同一门课程有两名以上任课教师同时开设时,要采用集体阅卷方式。
实行统考的课程,必须采用密封学生姓名、学号、集体阅卷、流水作业、最后合成分数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 阅卷教师要严格按照课程考试的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评阅试卷,加强复核工作环节。
阅卷过程中要做到公平、公正,标准统一。
阅卷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用红色钢笔或圆珠笔批改。
(二)要有题首得分(小分以得分或失分计算,同一课程的计算形式要统一),题头卷首必须一致。
(三)分数合计要准确(以整数计,四舍五入)。
(四)凡卷面分数有改动,一律要有阅卷人签名。
(五)认真填写试卷分析记录(可在成绩录入后通过综合教务系统完成)及其它试卷装订材料,要求数字、图表准确。
第三十八条 除全校任选课和“军事技能训练”外,课程成绩、平时成绩均采用百分记分制(取整数)。
无法评定平时成绩的学生,其平时成绩按照期末成绩相同的分数进行登录,并参与总成绩计算。
第九章 试卷存档
第三十九条 试卷评阅结束后,由开课单位按如下内容及要求装订成册:
(一)学校统一印制的试卷封面。
(二)山东大学威海分校试卷分析记录。
(三)网上打印的成绩单。
(四)考试试卷的评分细则及参考答案。
(五)未被抽取用作考试的试卷及评分细则、参考答案,需在密封状态下与试卷一起装订(或单独集中保存)。
(六)考场记录。
(七)空白试卷一份。
(八)学生答卷。
需按专业、班级、学号的顺序整理装订。
(九)插班重修、重考学生的试卷随插入班级的课程试卷装订。
第四十条 课程考试试卷(包括以非试卷形式进行的考试答卷)保存时间一般应至考试结束后四年。
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要不定期对试卷评阅、保存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章成绩登录、保存及查询
第四十一条 成绩登录、保存及查询按照《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本、专科成绩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执行。
第十一章 建立考试信息反馈、总结制度
第四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通过试卷评阅,收集考试和学生答卷中存在的问题,对试卷和成绩进行认真分析。
第四十三条 各院(部)要对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做出恰当的评价和切合实际的总结,特别是对考试改革的经验及教训进行认真总结,以利于今后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每学期应对课程的试卷评阅和成绩分析进行检查,学校将对考试成绩分布不合理,特别是对通过率为100%或平均成绩偏高的课程作重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全校通报,以利于通过考试反馈信息,评价教与学,发挥考试对教学的促进作用。
第十二章违规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教师及工作人员按《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本、专科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并将各类情况进行量化,作为各教学单位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教学考试考场规则
2.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教学考试监考守则
3.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教学考试巡视人员守则
主题词:
考试管理课程规定通知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校长办公室2008年3月26日印发
附件1: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教学考试考场规则
为了维护考试的公正与严肃,规范考试纪律,杜绝违纪行为,严格考试管理,制定本考场规则。
第一条本校学生参加教学考试,除另有要求外,依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条学生凭学生证(或贴有学生近期免冠照片,在照片上压盖院系公章,并由辅导员签字的证明)参加考试,在规定时间进入考场,按座号或在指定位置就座,将学生证放在课桌的外侧,以便监考人员查验。
根据考试需要,监考人员有权调整学生座次。
学生应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
第三条学生进入考场,除允许携带的考试用具外,其他材料和物品一律集中存放在指定地方,学生不得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
学生要主动清理自己座位的桌面、桌洞及座位周围,除考试用具外,其它物品一律上交监考人员或放在指定地方。
第四条学生入场前要做好准备,考试过程中未经允许不得相互借用文具,未经允许不准离开考场。
迟到超过30分钟者,不准入场;考试开始30分钟内不得交卷出场。
第五条考场内要保持肃静,考试过程中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吸烟,不得扰乱考场秩序,不得要求教师解释题意。
第六条答卷字迹要清楚,不得在卷面上乱写、乱画;每张试卷均要在规定位置填写个人信息;做完的答卷要翻放在桌面上;学生要按要求在草稿纸上填写有关信息,考试结束,草稿纸要连同试卷一同上交。
第七条考试时间结束,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按要求折叠好后放在课桌上,由监考人员负责收取;待监考人员清查试卷无误,并发出允许退场的指令后,学生方可离开考场。
期间不得拖延时间和利用交卷空隙作弊。
第八条学生交卷后要立即远离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及周围喧哗、逗留,不准再返回考场。
第九条未经允许,学生不得携带书籍、笔记、资料等进入考场;严禁将通讯工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小抄等带入考场;不得在课桌、地面或其他地方涂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文字和符号;不得抄袭他人试卷或将自己的试卷给他人抄袭;不得传递、接收小抄或试卷;不得请人或替人答卷;不得以任何方式询问或回答与考试有关的问题。
第十条本规则适用于校内举行的各类教学考试。
第十一条对违纪或作弊者,按照《山东大学威海分校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认定和处理。
附件2: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教学考试监考守则
为确保教学考试的公正、合理、规范,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质量,制定本监考守则。
第一条 本校组织的教学考试,除另有要求外,依照本守则执行。
第二条 监考人员必须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第三条 监考人员必须明确考试的具体要求,了解所在考场的基本情况,按照教学考试的安排与要求认真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第四条 监考人员必须认真做好考场内的监考工作,严格遵守考试时间、执行监考程序,不得迟到或早退,不得擅离职守。
监考人员应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与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第五条 监考人员必须佩戴监考证。
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巡视人员以外的其他非应考人员进入考场。
未经学校同意严禁任何人在考场内照相、录像。
第六条 监考人员应集中精力监考,不定期在考场内巡视;不准在考场内吸烟、阅读书报、聊天;考试过程中应关闭各种通讯工具;不准抄题、做题,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在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
第七条 监考人员要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协助或支持考生违纪、舞弊。
监考人员有违纪行为者,按《山东大学威海分校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本、专科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进行认定并严肃处理。
第八条 监考人员对考生既要严格执行纪律,又要耐心热情,不要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第九条 监考人员应于考前45分钟到学院(系)指定的考务办公室报到,领取、分发试卷必须严格履行试卷交接手续。
监考人员于每科开考前30分钟领取试卷,领取试卷时应仔细核对《试卷袋》上的各项内容,检查试卷袋的密封情况,若有不符,应及时向学院(系)巡视人员汇报。
第十条监考人员到达考场后,应将考试科目、考试时间、监考人员姓名等写在黑板上。
第十一条开考前15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
监考人员要求考生将不准带入考场的物品放到指定位置,提醒并帮助考生清理考场,要求考生对号入座,仔细检查考生的相关证件。
第十二条 考前10分钟,考生就座后,监考人员当众启封试卷,宣读《考场规则》及该科考试的注意事项。
同时,另一监考人员检查试卷科目与份数是否正确。
第十三条 考前5分钟监考人员分发试卷,并提醒考生检查试卷是否有缺页、污损、错卷,如有上述情况监考人员应立即向学院(系)考务办公室汇报,及时更换;同时提醒考生在答题纸、试卷及草稿纸上认真填写姓名、考号等个人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监考人员对试卷内容不做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核查后应予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以板书当众公布。
第十五条需用草稿纸的科目,必须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草稿纸,考试时学生手中的草稿纸不得多于一张,发给新草稿纸的同时需将用过的草稿纸收回。
不允许学生自带纸张参加考试。
考试发的草稿纸在考试结束时必须收回。
第十六条考试开始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内禁止考生离场。
监考人员在开考30分钟后,在《考场记录表》上填写缺考考生信息。
监考人员应在缺考考生的试卷及答题卡上填涂缺考考生姓名及学号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对违纪、作弊情况不得隐瞒、袒护,要如实将考生的违纪、作弊行为填入《考场记录表》,对考生违规携带和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并记录清楚,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及违纪、作弊考生签字确认,考试结束后将有关材料报送学生所在学院。
对扰乱考场秩序者应立即报告学院考务办公室及时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当众宣布离考试结束所剩时间。
第十九条 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应立即要求考生停止答题,将试卷反扣在桌面上。
监考人员应立即清点、整理考生答卷,整理完毕后宣布考生可以离开考场。
第二十条监考人员应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表》,认真核对应考、缺考、实考人数。
《考场记录表》不得涂改。
第二十一条答卷不得漏装或错装。
答卷装入试卷袋后必须密封,监考人员将试卷袋送交学院考务办公室验收。
第二十二条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清理考场。
附件3: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教学考试巡视人员守则
为强化教学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公平、公正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守则。
第一条学校对教学考试实行考试巡视制度,在考试期间按校、院两级进行考场巡视。
第二条校级巡视组组长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教务处处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校团委工作人员及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
各学院成立院级巡视组,巡视组组长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成员由教学管理人员和学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三条巡视人员代表学校实施考试监督工作,执行教学任务,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四条巡视人员必须熟悉《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本、专科学生考试考场规则》、《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教学考试监考守则》等规定,熟悉与学校考试相关的管理要求。
巡视人员在履行巡视职责时应佩戴巡视证。
第五条考试开始前,巡视人员的主要工作是检查监考人员是否按时到达考场,是否按规定清场,考场内学生是否按规定就座,试卷袋是否密封完好,监考人员是否按规定时间发卷,考试设施是否完备等。
对于考试准备不规范的考场,巡视人员应督促监考人员及时改正。
第六条考试进行中,巡视人员的主要工作是检查、督促监考人员履行监考职责,严肃考场纪律,检查监考人员的工作状态,巡视并协助监考人员维持考场秩序,抽查学生的有效证件。
巡视人员应坚决制止任何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对学生违纪现象和作弊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告知监考人员。
第七条考试结束前,巡视人员要着重检查各考场的交卷情况和考场纪律。
第八条在考试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巡视人员应立即查明原因并与教务处联系,以便及时处理。
第九条巡视人员对学生既要严格,又要热情,要注意方式方法,妥善处理问题,保证考场的正常秩序。
第十条考试结束后,巡视人员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山东大学威海分校考场巡视记录表》,学校巡视人员将填写好的记录表交教务处考试管理科保存,学院巡视人员将填写好的记录表交本院教务员保存。
第十一条对于巡视人员中不能履行职责者,将终止其巡视资格,对有违纪行为者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